攀枝花市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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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docx
攀枝花市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 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的管理,根据四川省物 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 交存(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 费的监督管理。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 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区 域首次筹备经费的交存(筹集)、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 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第四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物业服务区域应当召 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筹集渠道:(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 房销售前,将首次筹备经费交存至该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 房屋预(现)售手续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区 域,建设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补交首次筹备经 费。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 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交存首次筹备经费的 证明。(二)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 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首次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按下列方式筹集:1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全体业主共同交纳;2 .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捐赠等其他方 式;.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首次筹 备经费专用账户,按照单个物业服务区域设账,做到专户 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区域规划核准总建 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 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服务区域总费用最低不少于1万 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第七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 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 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 支出。第八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 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经半数以上筹备组成员 签字同意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 次筹备经费,并提供筹备经费书面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申请预支 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o第九条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十个工作日 内,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 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 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 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 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 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或业主委员 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 明,协调解决。第十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于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 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业主大会未能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第十一条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经费使用情况、符合财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预算 执行报告等资料及其公示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自收到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第十二条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且首次筹备经费 有结余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书面申请,将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纳入业主共 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和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或召开后未能依 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由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管,用于后续业主大会会 议筹备或者物业其他组织运行的需要。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 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 款予以处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 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