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定义及有关规定解读.docx
工资的定义及有关规定解读法律对于工资并没有明确定义,对于工资是什么、工资包括哪些 部分在实践中往往产生很多争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均 大量存在“工资”字样,近似的还有“劳动报酬”、“工资报酬”等 词汇。劳动法中21处提到“工资”,6处提到“工资报酬”,5处 提到“劳动报酬”。其中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条款,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 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3条规定集体 合同应包括劳动报酬条款,第35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不得 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标准。第46条至第51条从宏观调控、社会 分配、企业分配、最低工资标准、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参加社会 活动期间工资等方面规定工资内容,第91条规定低于标准支付工资、 少发放工资的处理。劳动法中不存在“劳动报酬”和“工资”同时出现在一个法 条里面的情况,但是存在“工资”和“工资报酬”同时出现在一个法 条中的情况。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 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91条规定:“用人 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 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 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可见该两个条文中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称为工资,将加班费称为工 资报酬。劳动合同法中24处提到“工资”、31处提至U “劳动报酬”、 未提到“工资报酬”。其中涉及工资的见以下条款。第20条规定试 用期工资,第22条规定服务期工资调整,第40条规定待通知金的计 算基数,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第52条规定集体合同中 工资调整机制,第62条规定工资调整机制,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 工最低工资标准,第74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的监督,第 82条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第83条规定超期 试用的工资,第85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理。其中 涉及劳动报酬的见以下条款。第4条规定规章制度中劳动报酬的处理, 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告知劳动报酬,第11条规定劳 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报酬条款, 第18条规定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处理,第22条规定服务期不影响劳 动报酬调整,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报酬处理,第30条规 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51条规定集体合同可约定劳动 报酬,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标准,第58条至 第63条规定劳动派遣的劳动报酬,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 酬,第74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报酬的监督,第85条规定未支 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的处理,第93条规定无用工资质用 工的劳动报酬处理。劳动合同法中同时出现“工资”和“劳动报酬”的条款见以 下条款。第2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 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 酬。”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 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 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62条第1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 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五)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74条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 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 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 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可看出劳动报酬 的外缘更宽,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 而工资只在劳动关系有效时发生。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 没有明确劳动报酬和工资的概念。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关于劳动 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条第3款规定:"本条中的劳动报酬, 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原劳动部关于加强 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企业工资总额按 国家统计局规定,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 全部劳动报酬。”这两份规定中,一个将劳动报酬解释为工资,另一 个将工资解释为劳动报酬,陷入了循环解释,没有从实际上解释清楚 工资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包括劳动者 依据合同约定而得的固定性收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管理而给付的对 价性报酬、以及基于特别事由的制度性或惯常性给付) 从这里我们 可以得出下面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工资作为劳动的对价而存在, 员工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分红等非基于劳动对价产生的给付不 属于工资。第二层含义,支付的形式上具有固定性和长期性,在某一 个周期内员工对工资具有相对可预见的期待。节日慰问品等用人单位1李海明,从工资构成到工资定义:观念转换与定义重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 第5期,第117页。可以选择性为之的恩惠型给付不属于工资。对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4条中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 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中的工资组成部分只 能说是相对明确,但不够准确。笔者举几个例子,支付周期超过一个 月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 的业务提成,未确定支付周期的一次性的奖金,劳动者工作中获得的 佣金等是否属于工资就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只要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有规定的无论是按月还是按年计算 和支付的,只要具备固定的算法或者数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 形成合理的预见和期待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都属于工资;而 业务提成无论其结算和支付期限如何,都属于计件工资的结算和支付 方式。至于佣金,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 发放给劳动者,这种情况应当作为计件工资计算。有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约定,佣金由劳动者向客户收取,由劳动者自行支配,归属于劳 动者,这种时候的佣金则应归属于劳动者的偶然所得,与用人单位无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