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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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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7篇).docx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7篇)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篇一 租赁单位_ 经过租赁经营指导小组和辩论委员会的辩论审查,_(以下简称甲方)打算将_租赁给_(以下简称乙方)个人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租赁期为_年,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为_厂长,具有法人代表资格。 3、乙方需请两名保证人,共同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其中乙方为_元,保证人共为2258元。乙方及保证人用以抵押的个人财产经甲方和公证处共同调查并登记造册后,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移或变卖。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_拥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行政干部任免、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安排形式、生产经营方式确实定等。 (2)依法有权从事多种经营并打算其经营方向。 (3)有权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职工进展表彰、嘉奖和处分、辞退等奖惩办理。 (4)有权按政策规定招收租赁期内有关的临时合同工。 (5)必需仔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承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综合部门的指导、监视;自觉承受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视,保证职工的仆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定期向职代会汇报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6)对企业的财产、必需进展社会保险;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修理和更新设备、房产。合同履行期满,要按固定资产清单如数返还,并保证设备完好率到达_%以上。 (7)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5、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展监视和检查。 (2)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行使正值职权,帮忙、指导乙方依法治理和经营企业。 6、租赁经营的安排: (1)_应照章纳税,并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基数租金_元,当_钢球厂年实现利润大于租赁的基数利润时,以下形式确定数额缴纳租金:基数利润×利率=基数租金_×_=_元 租赁年度实现利润 租金=基数租金=_ 租赁基数利润 当_年实现利润小于租赁基数利润时,按规定的基数租金1100元缴纳,缺乏局部由承租人和保证人用个人资产抵补。 (3)甲方收到租金后,应按有关规定全部返给_作为企业留利。 (4)乙方对本企业的留利必需合理使用,百分之四十作为企业进展基金,百分之六十作为福利基金。 (5)_的盈利,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按税后利润提_%作为乙方个人收入,乙方从租赁收入中除按规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外,每年应提留_%作为风险基金;乙方每年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租金、风险基金后,其余全部为自己个人所得,对保证人的获利额,由乙方与保证人议定并从乙方个人所得中分给。 (6)租赁期间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奖金(保存原工资级别,如遇调整工资,可按规定赐予调整级,但不发薪金)乙方可按每月预支生活费用,数额可略高于其原来工资和资金之和,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和与奖金之和的二倍。 (7)乙方提留的风险基金应存入_,并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企业期间可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由乙方全部(含利息)提走。 (8)_的租赁年度实现利润,除按规定交纳所得税、租金及支付乙方个人收入外,其余局部为企业留利基金,核定_基数留利基金为_万元,租赁期间企业留利基金应逐年增长,如达不到基数留利基金_万元时,乙方应用私人财产赔偿削减额的_%。 7、甲乙双方对_要遵守如下经济政策: (1)按集体企业治理,并按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和奖金税。 (2)以企业_年工资总额_万元,产品销售收入_万元(即百元销售收入的工资含量_元)为基数,各租赁年内职工工资总额随销售收入的增减而浮动,只要人均利润、上交利税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高于工资增长幅度,允许职工工资(含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据实列支,计入本钱,因国家统一调整职工工资而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另行增补。 (3)用自有资金进展技术改造,工程投产后的新增利润一年内由企业留用,经财税部门批准还可适当延长留用期;用贷款进展技术改造,允许用新增利润税前还款,还贷后,企业可按核定的比例提留福利基金。将自有资金与贷款合并使用所获得的新增利润,按自有资金所占比例提留给企业,连续用于技术改造。 (4)以前年度应当归还的技术贷款,在租赁期内逐年归还,因归还技术贷款而削减的利润允许提取福利基金,由于归贷而削减的利润均不影响乙方的提成基数,其资金来源应由增提的福利基金支付。 (5)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房屋进展改造,只要投资额和面积没有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建筑税。 (6)乙方除交纳租金外,不再交纳承包费。 8、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非法干预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乙方若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如期如数缴纳租金,其缺乏局部由乙方和保证人用个人的抵押财产抵补。抵补原则为:先乙方后保证人;据低补数额需要,对保证人按登记财产赔尽为止;要保证乙方个人及家庭必需的生活费;抵补不够局部由乙方同甲方签订债务合同,经公证处公证生效。 9、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无正值理由均不得随便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因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自然灾难的影响,致使租赁经营无法按本合同规定执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其它缘由损害了甲方的利益,或因甲方违反合同规定,严峻干扰乙方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乙方无法自主经营,合法收入得不到保证,甲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4)如乙方发生意外而无力执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5)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公证处认可方为有效。若双方达不成协议,经公证处调解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10、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签字,并需经公证处公证前方可生效。 11、本合同公证费用由_支付。 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随时协商解决。 13、本合同正本六份,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和公证处各一份;副本九份,报市经委、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局、市工商银行、_区税务局、人行_办各一份备案。 甲方:_ 甲方代表人:_ 乙方:_ 保证人:_ _年_月_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篇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车的租赁事宜达成全都意见,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租用乙方汽车一辆作为工作交通车,在公正、公正,互惠、互利的根底上,经双方协商,形成以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租用乙方汽车的根本状况: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全部人: 全部人地址: 额定载客: 车辆保险状况: 车辆年审状况: 二、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甲方租赁乙方汽车的价格为 元/月,每月 日结算一次。结算时由乙方出据正式发票。 三、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单方停租止,但甲方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 四、甲方职责: 1、因甲方租用所产生租用车辆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车辆的燃油费均由甲方担当,包括租赁期间的路桥年票; 2、按规定支付乙方租车费 3、甲方租赁期间调度乙方日常驾驶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并支持乙方做好乘车人员的上、下车纪律治理。 4、除以上1、2、条款所列的费用外,其它一切与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均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职责: 1、乙方保证车辆按时年审,性能能够满意甲方工作需要,安全性、牢靠性高; 2、乙方必需购置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需到达20万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 3、乙方按时缴纳各项规费,保证甲方能正常用车; 4、乙方必需自己驾驶或者聘请专职驾驶员驾驶,如乙方允许(乙方不予制止视为允许)甲方人员驾驶,所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5、乙方车辆必需随时听从甲方的调派,随叫随到,效劳热忱周到; 6、乙方按车辆保养规定、按时保养车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7、乙方车辆发生故障时,乙方必需马上修理,甲方每月给乙方12天修车保养时间,如超过时间,乙方必需供应其它同等条件的车辆供甲方使用,否则甲方将扣除相应的租金; 8、乙方若因汽车年检、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及其他个人事务等,造成误工时,甲方应扣除相应的租金。 六、如乙方未准时购置相关规费或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乙方担当。 七、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当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丧失,由承租方根据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共同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乙方必需自备通信工具并确保24小时开机,如需要更新联系号码必需提前1天上报申请并通知公司全体人员储存。如因联系不上或者有意拖延接听电话时间造成公司直接损失,马上解除合同,并扣除当月租凭全部费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 日期: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篇三 出租方:_ 承租方:_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供应汽车租赁效劳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商定的义务时,代为担当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商定,出租方供应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效劳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超时费:超过合同商定租期且缺乏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商定标准,计收超时局部的租金。 9超程费:超出合同商定的行驶里程局部,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供应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xx)。 XX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市汽车租赁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全部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商定费用。 其次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照实供应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供应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消失的故障修理效劳。 4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效劳。 5担当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担当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商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供应的相应效劳。 -牛牛范文§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照实向出租方供应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商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当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帮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展车检及修理保养。 6担当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担当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爱护出租方车辆全部权不受侵害。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马上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帮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准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_元/年、_元/季、_元/月、_元/天、_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商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供应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商定也可实行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商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担当。对商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展。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行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缘由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正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供应合同商定的车辆、效劳等义务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治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担当违约责任。 2不能按商定供应故障修理、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修理、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供应相当档次替换车或实行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缘由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修理规 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商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连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局部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以下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供应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急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担当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转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帮助出租方按时参与车检或修理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缘由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承受惩罚。如拒绝承受惩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纳保证人供应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殊商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正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担当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打算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XX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_承租方(签章):_ 住宅:_住宅:_ 电话:_电话:_ 托付代理人:_托付代理人:_ 证照号码:_ 保证人(签章):_ 住宅:_ 电话:_ 托付代理人:_ 签订时间:_ 签订地点:_ XX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_ 承租方 电话 住址/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经办人 电话 住址/地址 保证人 电话 住址/地址 驾驶员 驾驶证编号 档案编号 电话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燃料标号 租金标准 保证金 起租时间 应还时间 租期 限驶里程 超程费 超时费 预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合同变更记录 特殊商定 签订合同前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承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保证方(签章):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XX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XX市运输治理局 制定 二oo三年十二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篇四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存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担当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 免费供应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消失的故障修理、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 非承租方缘由,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供应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5、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其次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6、 出租方不担当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7、 承租方拒绝承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惩罚时,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处理。 8、 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其次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供应的效劳。 2、 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商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意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妥当保管租赁车辆;协作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 根据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准时通知出租方。 7、 担当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 担当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担当丧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担当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 1、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2、 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3、 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条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 出租方担当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详细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 2、 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担当意外风险。 3、 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展。 4、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负担租赁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租金,但最多为三个月。未投保车辆不得要求租金赔偿。 5、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方应马上向交管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缘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全部损失由承租方担当。 6、 意外风险分担方法、比例等如双方另有商定,按商定办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行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局部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 承租方如不能按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一日,除连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逾期缺乏一日,按小时计收超时费。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3、 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的1%交纳滞纳金。 4、 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条第3、4款,承租方可终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及违约金。 第六条其它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打算是否接续租。术语解释 1、 出租方:获XX市交通局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为承租方供应汽车租赁效劳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 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双方签定的合同时,代为担当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商定,出租方供应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其功能,根据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单位为元/月、元/天、元/小时。 6、 超时费:超过合同规定租期且缺乏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规定租金标准,计收超时局部的租金。 7、 超程费:超出合同规定的行驶里程局部,按元/公里记收费用。 8、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供应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篇五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北京市运输治理局 制定二oo三年十二月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供应汽车租赁效劳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商定的义务时,代为担当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商定,出租方供应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效劳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 超时费:超过合同商定租期且缺乏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商定标准,计收超时局部的租金。 9、 超程费:超出合同商定的行驶里程局部,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供应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xx)。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全部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商定费用。 其次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照实供应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供应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消失的故障修理效劳。 4、 供应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效劳。 5、 担当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担当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商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供应的相应效劳。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照实向出租方供应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商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当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帮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展车检及修理保养。 6、 担当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担当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爱护出租方车辆全部权不受侵害。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马上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帮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准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商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供应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商定也可实行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商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担当。对商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展。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行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缘由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正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供应合同商定的车辆、效劳等义务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治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担当违约责任。 2、 不能按商定供应故障修理、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修理、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供应相当档次替换车或实行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缘由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修理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商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连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局部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以下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供应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急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担当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转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帮助出租方按时参与车检或修理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缘由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承受惩罚。如拒绝承受惩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纳保证人供应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殊商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正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担当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打算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宅: 住宅: 电话: 电话: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证照号码: 保证人(签章): 住宅: 电话: 托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电话 住 址/地 址 证 证件 件 号码 名 称 经办人 电话 住 址/地 址 保证人 电话 住 址/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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