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2023年8月课程考试《法理学》作业考核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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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2023年8月课程考试《法理学》作业考核试题.docx
法理学期末考试A卷 姓名: 专业:(附答案)学号: 学习中心: 成绩:一、简答题(40分)1、法的一般分类有那些?答:按照法的创制主体与适用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2、 法律的行为分类?答: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3、 简述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在对于主权和人权的认识上,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主流观点,这两种观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种是“人权至上”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是人们普遍拥有的权利,它不但超越于国界,而且超越于全人类。在这样的观点下,人权主义者就要求主权国家承认、尊重与护,如果作为主权的国家不能做到,或者在这个方面做得不够理想,那么,和人权相关的组织、国家就有权进行干涉。另-种观点和上述观点截然相反,这种观点下的主权是建立在国际法规则范围之内的国家主权,是建立在互不干涉内政基础之_上的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的权利。在这种观点下,人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主权国家有权对自己国家的人权进行处理,其他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他国主权横加干涉。综合上述两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第-种观点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第二种观点主要以中国为代表,两种持有不同观点的阵营常常因人权和主权的关系而产生矛盾和斗争。二者不是完全矛盾对立的,但也不是完全协调统一的。它们之间是辩证统-的关系,基于这一关系,人权和主权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 -面。二者矛盾对立的一面表现在国家主权对人权保护的制约。-个国家参加和制定的人权保护条约,决定了人权保护的内容。一个国家的国民享受何种权利都是取决于其所在的国家。国家参加某一条约或不参加某一条约完全有 独立的自主权,所以,一个国家的公民享有人权的广泛程度和具体所享有的人权范围都是由其所在的主权国家来确定的。同时,个人相对于国家来说,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组成要素,只有在国家主权的范围内,只有在国家充分享有主权时,才能够实现人权的真正保护。主权与人权除了相互制约的一面,还有协调统一的一面,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保障。-般来说,个人人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个人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都是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的方式予以调整和保护的。对于- -些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主权国家在立法时一般都将其融入国内法中, .使其成为该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此外,国家还根据具体国情,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实现。一个国家人权的状况直接或间接的反映了一国的民主政治状况,各国都在积极地创造条件,为改善国民的人权状况而努力。如果没有国家主权的庇佑,人权是不可能实现的。历史上无数次的战争就是最好的例子,在战争中,不管政客们出于什么目的,最终受害者还是普通百姓,不管是侵略国还是被侵略国的人民,他们的人权都会受到侵害。所以,没有国家主权,人权将无从谈起,主权是人权最强大的后盾。4、 简述资本主义法制的特征。1、保护私有财产。资本主义财产制度是私du有财产最发达和最完备的形式,资本主义法在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上,体现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所未有的观念和原则。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2、宣布法律平等。资本主义的发展消灭了等级特权和地方特权,实现了法律上的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曾经是资产阶级向封建主阶级进行斗争的一个口号,在资本主义确立时期起过革命的作用。3、标榜契约自由。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凡生产资料的取得、劳动力的雇佣、商品的流转,等等,一律都是通过契约形式实现的。所谓“契约自由”原则,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而产生的。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对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5、 比较法律实效与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指法律规范有拘束力,人们应当象法律规范规定的那样去行为,应当遵守和适用法律规范。法律的实效,指人们在实际上就按照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法律规范在实际上被遵守和适用。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是两个不同现象。效力是法律的特征,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法律有实效是指人们的实际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在缺乏实效的情况下,仍是有效力的,而且也正因为它缺乏实效,才必须由法律加以运用。就两者的联系而言,一个法律秩序的规范,只有在这一个整个秩序有实效的条件下才能认为是有效力的。因此,实效是效力的一个条件,但只是效力的一个条件,而不是效力的原因。法律的实效与效力的区分是凯尔逊“应当如何行为”与“实际上如何行为”在法律上的反映。他认为前者是纯粹法学研究的对象,而后者是社会法学研究的对象。二、论述题(60分)1、论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一法律适用原则。(8分)答:(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 什么是法律正义及法律正义如何可能?答:法律正义: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但它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世俗化的正义,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它以正义为内核,是法律规范体系中区别于恶法的良规良法。张恒山先生则认为,法的正义是指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作为法的本体的法律规则系统应当具有的,给予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需求的性状。对法的本体正义的追求,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的追求。法律正义如何可能:当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冲突时,韦伯与罗尔斯的立场都是形式正义优先,对于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解决,通常以下三种理论:第一、实质正义应优于形式正义。实质正义被看作是目的,是正义的最高境界,形式正义是手段,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方式,它服务于实质正义,因此当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冲突时,形式正义应该让位于实质正义。例如春秋决狱便是实质优先的表现。第二、力求找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平衡点,使任何一方都不至于受到过大的损害。因此,在保持法律的原则性的同时也保留了较大的灵活性。这是解决形式与实质冲突的最佳结果,但称不上是一种方法。这一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的区别仅仅在于它并不绝对地以某种正义为优先,而是力求在维护某种正义的同时将对另一种正义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但是它事实上不可能解决问题,而只是提出一个理想的结果,严格地说只是-种原则而非方法。第三、形式正义应优于实质正义。在法律的发展史中形式正义优于实质正义的观点曾经流行一时。如上文所述,罗尔斯以及马克思韦伯都极力倡导此观点,但是也并没能与其他学者达成共识在,要实现法律正义,就必须采用形式正义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