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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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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docx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全文【4篇】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责备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认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惩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惩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惩罚人熟悉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订正违法行为并不再连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肯定数量金钱,剥夺肯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临时或永久地停顿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 是行政机关临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丢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治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处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惩罚中最严峻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打算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峻违反治安治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需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判等。 行政惩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惩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惩罚可能缺乏以惩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惩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惩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惩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判、强制履行兵役、驱除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主要是指行政惩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详细惩戒制裁手段。 行政惩罚法实施细则全文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2023年修正)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法律的打算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视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治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惩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赐予行政惩罚的规定必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赐予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赐予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惩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 其次章行政惩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惩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惩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肯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惩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规定行政惩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肯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标准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惩罚。 第三章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惩罚由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打算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惩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惩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托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惩罚。行政机关不得托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的组织实施行政惩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视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受托付组织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惩罚不得再托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 第十九条受托付组织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治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展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展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行政惩罚的管辖和适用 其次十条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其次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其次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 其次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其次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掌握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赐予行政惩罚。 其次十七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稍微并准时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惩罚。 其次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惩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其次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行政惩罚的打算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打算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展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打算。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惩罚打算。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惩罚打算书。行政惩罚打算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惩罚打算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惩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打算必需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外行政机关发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的必需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展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照实答复询问并帮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止。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实行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准时作出处理打算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展审查依据不怜悯况分别作出如下打算一确有应受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详细状况作出行政惩罚打算二违法行为稍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不予行政惩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简单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赐予较重的行政惩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争论打算。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应当制作行政惩罚打算书。行政惩罚打算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惩罚打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打算的日期。行政惩罚打算书必需盖有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惩罚打算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惩罚打算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惩罚打算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赐予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惩罚打算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打算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担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代理六进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惩罚建议当事人进展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治理惩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听证完毕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打算。 第六章行政惩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惩罚打算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惩罚打算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惩罚不停顿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打算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别。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惩罚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惩罚打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赐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打算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需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打算的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二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需根据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需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惩罚的监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惩罚的监视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惩罚有权申诉或者检进行政机关应当仔细审查发觉行政惩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惩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惩罚依据的二擅自转变行政惩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惩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托付惩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展惩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惩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稍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惩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订正拒不订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赐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惩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患病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打算与罚款收缴分别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详细实施方法。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惩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行政惩罚原则的主要含义 篇三 我国的行政惩罚原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即行政惩罚必需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二、行政惩罚原则是上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惩罚。行政惩罚原则上只能由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实施,但行政惩罚也规定了两种例外,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依法托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惩罚权。 三、行政惩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指对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 【法律依据】 行政惩罚法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惩罚无效。 依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原则 篇四 行政惩罚法的原则如下: 1、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等。 【法律依据】 行政惩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赐予行政惩罚的规定必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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