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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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贵阳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用水用气报装外线工程、电力接入工程)年第 号申请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证号:地 址: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地 址:联系方式: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核发行政 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 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 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 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 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 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 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 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 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 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 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 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 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 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 令第118号)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 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 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 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 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方可实施。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 101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 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法定条件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 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 市道路的设置出入口,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 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办理审批手续。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1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原件盖章)及申请人有效证 件.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2 .施工安全承诺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一)下列材料,申报人已经提交: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二)下列材料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申报人应当口在 年月日前提交;口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 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在2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报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 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 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 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 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 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七、诚信管理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 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报人、 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 入申报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报人、被审批人不再 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行政审批承诺书(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 术要求;(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 月日(盖章)(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