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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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征.docx
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 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 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 产权发展规划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产业知识产权发 展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以 下简称“促进中心”)是指以特定产业中具备较高知识产权 优势和较强知识产权竞争力及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为 主体或主要成员,通过有效整合产业创新和知识产权资源、 开展高水平知识产权合作等方式,提升产业整体创新发展水 平和竞争力的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和运用联合体。第三条 促进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 引导、科学发展、注重实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 作用,培育形成有效促进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第四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制定促进中心建设规范,对促进中心建设提供相应支 持,加强对其运行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促进中心规范、有 序、健康发展。第五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产业链企业、知识 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等共同参与促 进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升促进中心建设效能。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 申报促进中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所在产业属于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 录的行业范围或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二)知识产权基础好。过去3年年均专利申请量以及 截至上一年度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一般不少于1000件。医药 健康产业申报主体有效专利数量一般不少于100件。(三)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完备和健全 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工作的 专门部门。(四)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充分。过去3年年均科 技研发费用投入一般不少于1亿元,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 营等的经费年均投入一般不少于2000万元。(五)具备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职从事知识产权管理 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等专业工作的总 人数不少于10人。负责组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 设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应保持相对稳定。(六)具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有关 工作的场地及软硬件基础设施等条件。产业组织的主要成员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述条件 的,本条第(二)、(四)、(五)项所述的专利、经费及 人员等数量条件,可以按照产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主要成员 单位的相应数量累计计算。第七条 促进中心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申报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包括:1 .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申请表;2 .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方案;3 .相关工作制度、资金及人员投入等材料。(二)审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 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专家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 价,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走访核实,择优产生拟认定单位名 单。(四)公示及认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 过的单位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没有异议 的,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有异议的, 进行核实处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促进中心:(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二)过去3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定或司法部门 判决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的;(三)受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惩戒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第三章重点工作任务第九条强化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支撑。贯彻实施专利 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在产业及其细分产业领域建设专 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产业和企业专利导航工作,发布产业专 利导航报告,为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技术创新、专 利布局、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风险防控和维权保护等提供有 效数据和决策支撑。推动产业专题专利数据库开放和利用, 制作发布产业专利发展状况年度报告或蓝皮书,提升产业知 识产权发展影响力。第十条加强高质量专利培育和布局。以提升企业和产 业知识产权整体发展水平为导向,完善支持持续产出高质量 专利的培育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知识产 权全过程管理和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与创新管理、项 目管理、商业管理等深度融合。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知 识产权协同创造机制,制定专利布局策略并实施,提升产业 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提 高产业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第十一条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能力。围绕提升 企业和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并实施。完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研判、监控和应对等工作 和管理机制,开展企业和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梳理知识 产权风险清单,发布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报告。制定发布 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工作手册。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协作机制,组织产业知识产权协同维权,开展产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第十二条加快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围绕产业核心关 键技术,自主开展专利实施和产业化工作。建立产业知识产 权运营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推动高等学校、科研组织、重 点实验室的高质量专利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向 产业链企业扩散,加强知识产权对于产业创新发展的有效支 撑。制作发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情况年度报告,探索产业知 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第十三条促进产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围绕产 业核心专利构建一批高质量专利组合。组织遴选产业内核心 专利,建立产业专利池,完善专利池建设、管理和运营规 则,开展专利池运营。组织或参与产业有关技术、产品和服 务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制修 订工作,将专利技术嵌入标准制修订过程,加强专利标准 化,推动标准专利实施,提升产业知识产权整体话语权和国 际竞争力。第十四条加强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定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发布产业知识产权人才 发展情况年度报告。组织产业知识产权人才进阶培训,分层 次、按需求培养产业知识产权人才。支持产业人才参加知识 产权职称评审等人才评价活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专家智 库。组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年会、论坛、沙龙等多种形式交 流活动,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影响力。第四章保障和管理第十五条 促进中心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自认定之 日起计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北京市促进中心名录,对 已被认定的促进中心实施动态管理。第十六条促进中心按照经审定的建设方案开展有关建 设和运行工作,确定年度或阶段性建设目标和任务,建立工 作台账,按年度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有关工作开展 和建设目标及任务完成等情况。促进中心根据建设和运行等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建设方 案的,应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同意后调整实施。第十七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工 作情况开展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政策 和资金支持。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促进中心的名义开展 与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工作任务无关的商业宣传和经营活动 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建设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撤销促进 中心认定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北京市产业知识产 权促进中心。以促进中心名义开展或参与慈善等公益活动 的,应事先征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同意。第十九条 促进中心的建设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合并、 重组、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应自决定上述事 项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满足本 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有意愿继续开展促进中心建设工作 的,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可以维持促进中心认定资 格;不再满足条件或没有意愿继续开展促进中心建设工作 的,终止促进中心认定资格。发生上述情况的,由北京市知 识产权局进行公告。第二十条 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不得转让。除本办法第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不得转移或承继。与 促进中心建设单位具有控股、参股等关联关系的单位,促进 中心认定资格不得借用或冒名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H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 2035年)国 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 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有关部署 要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立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 尖产业发展需求,拟建设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知识产权促 进中心,通过知识产权驱动产业创新发展,助力产业融合, 加速推动产业高质量专利布局、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支持 产业整体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北京市产业国际竞争力。结合 我市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起草完成 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认定与管理办法)初稿。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形 成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一)制定思路以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深入贯彻落实国 家及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产业发展要求,建设产业知识产权促 进中心,通过数据情报体系、专利创新布局、技术成果转 化、专利保护预警、专利技术标准化、人才培养等模块,打 通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 条。(二)主要内容认定与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报与认定、重点工作 任务、保障和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对制定依据、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定 义、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主体进行阐明。第二章申报与认定。对申报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应当 具备的条件进行限定,对申报认定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并 对不得认定为促进中心的情况进行规定。第三章重点工作任务。对经认定的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 心明确重点工作任务。第四章保障和管理。对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的保障工作以及管理工作进行规定。第五章附则。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