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8)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幻灯片 (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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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8)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幻灯片 (3).ppt
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1 1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目前我国社保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各项社会保险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 2社会保险法的意义 一、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二、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三、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3 3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共有98条十二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4 4社会保险法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5 5第二条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6 6第二条(续)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3、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4、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5、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7 7第三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和社保水平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1、社保制度的方针(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水涨船高”的正相关关系。(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2、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8 8第四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1、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1)权利: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2、个人的权利义务(1)权利:一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9 9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解读】本条系关于将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保财政保障的规定。1、社会保险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2、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财政保障(1)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3)税收优惠。10 10第六条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监督的规定。1、人大监督 2、行政监督 3、社会监督11 11第七条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行政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12 12第八条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主要有:1、社会保险登记,2、建档,3、个人权益记录,4、咨询服务,5、社保待遇支付,6、公布和汇报社保基金情况,7、社会保险稽核,8、受理举报、投诉,9、加强内部管理。13 13第九条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会在社会保险事业中责任的规定。14 14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规定。15 15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筹资方式的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实行现收现付,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16 16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目前珠海市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10%,计入统筹基金。17 17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解读】本条系关于政府财政对社保基金进行补贴的规定。1、视同缴费期间 视同缴费期间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2、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但由于视同缴费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并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没有缴费,但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基金要支付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这部分费用属于转制成本应由政府承担。18 18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解读】本条系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规定。1、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2、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19 19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金构成的规定。1、社会统筹养老金 社会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20 20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解读】本条系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21 21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解读】本条系关于因病或非因公致残、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的规定。22 22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规定。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仅取决于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还取决于退休养老期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养老金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让退休人员也能享受经济发展成果。2、基本养老金调整参考的因素(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责任的代际转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就是让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因此,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是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重要指标。(2)物价上涨情况。物价上涨尤其是居民生活消费品的价格上涨直接影响养老金的购买力,进而影响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因此,应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23 23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规定。1、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权利至关重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2、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所谓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24 24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解读】本条系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方式的规定。1、个人缴费,目前珠海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月40元、60元、80元、100元、110元5个档次。2、集体补助,经济组织按个人缴费额的15%给予补助。3、政府补贴,区、镇政府按个人缴费额的35%进行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25 25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解读】本条系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保险待遇的组成(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50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26 26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解读】本条系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的由城镇非就业居民参加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也是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不是一项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27 27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的规定。目前珠海市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为: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的6%缴纳,个人按2%缴纳。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保的缴费比例为: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的2%缴纳,个人不缴纳。28 28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目前珠海新农合纳入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29 29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解读】本条系关于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目前珠海市建立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0 30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31 31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解读】本条系关于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目前珠海市职工医保规定参保人在职期间需缴费满20年。32 32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的规定。33 33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的规定。直接结算制度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此谓“直接结算”。该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过去先由参保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然后再就其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做法,极大方便了参保人员。34 34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解读】本条系关于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规定。35 35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规定。1、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2、定点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36 36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解读】本条系关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规定。2009年12月人保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问题作了规定。已经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7 37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的规定。保险费承担主体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单方缴费制度,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38 38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的规定。39 39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了三个类别行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目前我市工伤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的0.4%、0.8%、1.2%缴纳,个人不缴纳。40 40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1)工作原因。(2)事故伤害。(3)患职业病。41 41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条系关于不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规定。42 42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43 43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读】本条系关于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44 44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解读】本条系关于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的规定。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是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五、六级伤残职工中用人单位难以为其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而言的。从功能区分来说,工伤保险保障的是工伤职工退休前的生活,而养老保险则保障他们退休后的生活。45 45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时如何支付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未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该制度是本法的亮点之一,最大限度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46 46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解读】本条系关于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规定。由于对这一问题分歧较大,本法对此亦未作出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由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且费用凭据只有一份,因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因此,本法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其中,“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拒不支付,也包括不能支付。47 47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解读】本条系关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规定。48 48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的规定。目前珠海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缴纳,城镇户口职工个人缴1%,农村户口职工个人不缴费。49 49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但正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本法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50 50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解读】本条系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51 51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1、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1)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低于失业人员原来工资水平。(3)权利义务相统一。不同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不同的,相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也应有所差别。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3、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广东省失业金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52 52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53 53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养老、工伤待遇竞合处理的规定。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2、有供养关系的可以申领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54 54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解读】本条系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的规定。55 55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解读】本条系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规定。56 56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解读】本条系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57 57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解读】本条系关于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的规定。目前珠海市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的0.7%缴纳,个人不缴纳。58 58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解读】本条系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59 59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解读】本条系关于生育医疗费项目的规定。60 60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解读】本条系关于享受生育津贴情形的规定。61 61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62 62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解读】本条系关于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63 63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所谓统一征收是指在一个统筹地区内,由一个机构负责全部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64 64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解读】本条系关于各参保主体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65 65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义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义务:1、依法征收义务2、按时征收义务3、足额征收义务4、告知义务66 66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时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如何确定的规定。67 67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解读】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的规定。68 68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的规定。69 69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的规定。1、收支平衡(1)收支平衡是指每项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进而实现整个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2)收支平衡主要是对实行现收现付制的社保基金提出的。2、政府补贴社会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支付不足,出现支付缺口时,应当由财政予以补贴。财政兜底责任,应当主要由统筹地区政府财政承担。70 70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的规定。1、按统筹地区编制预算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体制,分别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2、按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预算各项社保基金按险种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分别编制预算。71 71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预算制定程序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的规定,统筹地区的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编制,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各险种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72 72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规定。财政专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