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民法典》知识竞赛题库及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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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民法典》知识竞赛题库及参考答案.pdf
2023年 新 民 法 典 知 识 竞 赛 题 库 及 参 考 答 案(通 用 版)一、单 选 题 1、民 法 典 规 定,业 主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的,除 遵 守 法 律、法 规 以 及 管 理 规 约 外,应 当 经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业 主【D】同 意。A、二 分 之 一 以 上 B、三 分 之 二 以 上 C、四 分 之 三 以 上 D、一 致 2、民 法 典 规 定,处 分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动 产 或 者 作 重 大 修 缮、变 更 性 质 或 者 用 途 的,应 当 经 占 份 额【B】以 上 的 按 份 共 有 人 或 者 全 体 共 同 共 有 人 同 意,但 是 共 有 人 之 间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A、二 分 之 一 B、三 分 之 二 C、四 分 之 三 D、百 分 之 百 3、甲 乙 为 夫 妻,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共 同 出 资 购 买 一 处 房 产,登 记 在 甲 名 下。后 甲 乙 之 间 产 生 矛 盾,甲 决 意 离 婚,私 自 将 房 产 出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丙,二 人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并 办 理 过 户 登 记,但 尚 未 交 清 房 款。乙 发 现 后,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可 采 取【B】措 施。A、因 甲 无 权 处 分 夫 妻 共 同 财 产,可 主 张 买 卖 合 同 无 效,要 求 丙 返 还 房 产。B、丙 善 意 取 得 该 房 产,乙 只 能 要 求 甲 赔 偿 损 失。C、该 房 产 登 记 在 甲 名 下,为 甲 个 人 财 产,乙 无 权 干 预 甲 对 房 产 的 处 置。D、该 房 产 为 甲 乙 共 同 共 有,因 房 款 未 付 清,丙 尚 未 成 为 所 有 权 人,乙 可 与 甲 丙 协 商,解 除 买 卖 合 同。4、民 法 典 规 定,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期 限 届 满 的,【A】。A、自 动 续 期 B、重 新 审 批 C、申 请 延 期 D、无 法 续 期5、民 法 典 规 定,主 债 权 债 务 合 同 无 效 的,担 保 合 同【B】,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A、效 力 不 受 影 响 B、无 效 C、效 力 待 定 D、以 上 参 考 答 案 都 不 对 6、民 法 典 规 定,同 一 财 产 既 设 立 抵 押 权 又 设 立 质 权 的,拍 卖、变 卖 该 财 产 所 得 的 价 款 按 C 确 定 清 偿 顺 序。A、抵 押 权 人 优 于 质 权 人 B、质 权 人 优 于 抵 押 权 人 C、按 照 登 记、交 付 的 时 间 先 后 D、按 照 抵 押 合 同、质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间 先 后 7、民 法 典 规 定,当 事 人 采 用 合 同 书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自 当 事 人 均 签 名、盖 章 或 者 C 时 合 同 成 立,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A、电 话 确 认 B、电 子 邮 件 确 认 C、按 指 印 D、微 信 确 认 8、民 法 典 规 定,通 过 互 联 网 等 信 息 网 络 订 立 的 电 子 合 同 的 标 的 为 交 付 商 品 并 采 用 快 递 物 流 方 式 交 付 的,【B】的 签 收 时 间 为 交 付 时 间。A、快 递 公 司 B、收 货 人 C、自 提 点 D、快 递 员 9、民 法 典 规 定,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D 等 违 约 责 任。A、修 理 B、更 换 C、重 做 D、赔 偿 损 失10、民 法 典 规 定,租 赁 合 同 的 租 赁 期 限 不 得 超 过【C】,超 过 部 分 无 效。A、十 年 B、十 五 年 C、二 十 年 D、二 十 五 年 11、民 法 典 规 定,寄 存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保 管 费 或 者 其 他 费 用 的,保 管 人 对 保 管 物 享 有【B】,但 是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A、处 分 权 B、留 置 权 C、所 有 权 D、处 置 权 12、民 法 典 规 定,两 个 以 上 的 受 托 人 共 同 处 理 委 托 事 务 的,对 委 托 人 承 担 A。A、连 带 责 任 B、保 证 责 任 C、一 般 责 任 D、无 限 责 任 13、民 法 典 规 定,业 主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共 同 决 定 解 聘 物 业 服 务 人 的,可 以 解 除 物 业 服 务 合 同。决 定 解 聘 的,应 当 提 前【D】书 面 通 知 物 业 服 务 人,但 是 合 同 对 通 知 期 限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A、十 日 B、十 五 日 C、三 十 日 D、六 十 日 14、民 法 典 规 定,自 然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没 有 约 定 利 息 时,视 为【1)】。A、按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B、按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计 算 C、借 款 到 期 时 双 方 协 商 利 息 率 D、没 有 利 息 15、民 法 典 规 定,合 伙 人 就 合 伙 事 务 作 出 决 定 的,除 合 伙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应 当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D 同 意。A、二 分 之 一 以 上 B、三 分 之 二 以 上 C、四 分 之 三 以 上 D、一 致 16、张 某 为 家 人 的 手 机 充 值 时,因 错 误 输 入 电 话 号 码,误 为 不 相 识 的 李 某 手 机 充 值。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李 某 构 成 不 当 得 利,【A】返 还 电 话 费。A、应 当 B、不 应 当 C、自 愿 D、扣 除 部 分 后 17、甲 在 回 家 路 上 看 到 一 只 家 养 小 狗,由 于 未 见 其 主 人,为 防 止 小 狗 丢 失,将 其 暂 养,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甲 的 行 为 构 成 无 因 管 理,甲 将 狗 返 还 其 主 人 后,【B】请 求 小 狗 主 人 支 付 暂 养 期 间 支 出 的 必 要 费 用。A、不 得 B、可 以 C、必 须 D、受 到 损 失 时 才 可 以 18、民 法 典 规 定,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但 是 建 设 工 程 经 验 收 合 格 的,可 以 参 照 合 同 关 于 工 程 价 款 的 约 定【A】承 包 人。A、折 价 补 偿 B、折 价 赔 偿 C、全 额 补 偿 D、全 额 赔 偿 19、民 法 典 规 定,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监 护 人 是 其 ALA、法 定 代 理 人 B、委 托 代 理 人 C、代 表 人 D、指 定 代 理 人 20、民 法 典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A 以“法 典”命 名 的 法 律,是 新 时 代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的 重 大 成 果。A、第 一 部 B、第 二 部 C、第 三 部 D、第 四 部 21、民 法 典 是 调 整 民 事 关 系 的 法 律,当 其 他 法 律 对 民 事 关 系 有 特 别 规 定 的,依 照【D】规 定 执 行。A、民 法 典 B、先 颁 布 法 律 C、后 颁 布 法 律 D、其 他 法 律 22、民 法 典 自【C】起 施 行。A、202 0年 5 月 2 8 日 B、202 0年 1 0月 1 日 C、202 1年 1 月 1 日 D、2021年 6 月 1 日 23、民 法 典 规 定,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D】。民 法 典 规 定,被 宣 告 死 亡 的 人 在 被 宣 告 死 亡 期 间,其 子 女 被 他 人 依 法 收 养 的,在 死 亡 宣 告 被 撤 销 后,收 养 行 为 B。A、无 效 B、继 续 有 效 C、可 以 撤 销 D、自 动 失 效 25、民 法 典 规 定,自 然 人 下 落 不 明 满【C】的,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该 自 然 人 为 失 踪 人。A、半 年B、一 年 C、二 年 D、三 年 26、民 法 典 规 定,物 权 是 权 利 人 依 法 对 特 定 的 物 享 有 直 接 支 配 和 排 他 的 权 利,包 括【B】、用 益 物 权 和 担 保 物 权。A、地 役 权 B、所 有 权 C、知 识 产 权 D、债 权 27、民 法 典 规 定,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依 法【B】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A、在 上 级 授 权 范 围 内 B、独 立 C、在 股 东 授 权 范 围 内 D、在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28、民 法 典 规 定,法 人 以 其【C】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A、货 币 资 产 B、注 册 资 本 金 C、全 部 财 产 D、固 定 资 产 29、民 法 典 规 定,分 支 机 构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民 事 活 动,产 生 的 民 事 责 任 由【B】承 担 也 可 以 先 以 该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的 财 产 承 担,不 足 以 承 担 的,由 法 人 承 担。A、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B、法 人 C、代 理 人 D、分 支 机 构 30、民 法 典 规 定,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民 事 义 务 的,【C】承 担 民 事 责 任。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依 照 其 规 定。不 可 抗 力 是 不 能 预 见、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A、应 当B、可 以 C、不 D、自 愿 31、民 法 典 规 定,非 营 利 法 人 包 括【C】、社 会 团 体、基 金 会、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等。A、政 府 机 关 B、国 企 C、事 业 单 位 D、个 人 合 伙 32、民 法 典 规 定,非 法 人 组 织 包 括【A】、合 伙 企 业、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等。A、个 人 独 资 企 业 B、国 企 C、事 业 单 位 D、政 府 机 关 33、民 法 典 规 定,依 法 具 有 监 护 资 格 的 人 之 间 可 以 协 议 确 定 监 护 人。协 议 确 定 监 护 人 应 当 尊 重 D 的 真 实 意 愿。A、居 民 委 员 会、村 民 委 员 会、民 政 部 门 B、监 护 人 父 母 C、人 民 法 院 D、被 监 护 人 34、民 法 典 规 定,不 动 产 登 记,由【B】的 登 记 机 构 办 理。A、登 记 人 自 行 选 择 B、不 动 产 所 在 地 C、买 卖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D、当 地 政 府 指 定 35、居 住 权 是 指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房 产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占 有、使 用 的 权 利。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设 立 居 住 权 的,应 当 向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居 住 权 登 记。居 住 权 自【B】时 设 立。A、实 际 居 住 B、登 记C、签 订 居 住 协 议 D、实 际 居 住 并 登 记 36、甲 购 买 乙 名 下 住 房,经 双 方 协 商 签 订 房 屋 购 置 协 议,随 后 甲 支 付 部 分 房 款 搬 入 房 屋 居 住,但 未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该 住 房 的 所 有 权 人 是,原 因 是。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C】。A、甲,甲 已 签 订 房 屋 购 置 合 同,合 同 生 效 甲 成 为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B、甲,甲 已 实 际 占 有 该 住 房,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至 甲 C、乙,未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房 屋 所 有 权 未 发 生 变 动 D、乙,甲 尚 未 支 付 全 部 房 款,房 屋 所 有 权 未 变 更 37、因 国 家 征 收 房 屋 被 依 法 拆 除,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房 屋 的 物 权 自【B】时 消 灭。A、注 销 登 记 B、拆 除 C、征 收 决 定 生 效 D、签 订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38、民 法 典 规 定,改 变 建 筑 物 共 有 部 分 的 用 途 或 者 利 用 建 筑 物 共 有 部 分 从 事 经 营 活 动,需 要 经【A】同 意。A、专 有 部 分 面 积 占 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人 数 占 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参 与 表 决;经 参 与 表 决 专 有 部 分 面 积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参 与 表 决 人 数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B、专 有 部 分 面 积 占 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人 数 占 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参 与 表 决;经 参 与 表 决 专 有 部 分 面 积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且 参 与 表 决 人 数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同 意。C、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D、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同 意。39、依 据 民 法 典 规 定,物 业 服 务 人 已 经 按 照 约 定 和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服 务 的,业 主 D 以 未 接 受 或 者 无 需 接 受 相 关 物 业 服 务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物 业 费。A、有 权 B、可 以C、应 当 D、不 得 40、民 法 典 规 定,民 事 主 体 的 人 格 权 受【B】保 护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侵 害。A、上 级 B、法 律 C、政 府 D、政 策 41、民 法 典 规 定,民 事 主 体 有 证 据 证 明 行 为 人 正 在 实 施 或 者 即 将 实 施 侵 害 其 人 格 权 的 违 法 行 为,不 及 时 制 止 将 使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有 权 依 法 向【C】申 请 采 取 责 令 行 为 人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的 措 施。A、公 安 机 关 B、居 委 会 C、人 民 法 院 D、仲 裁 委 员 会 42、民 法 典 规 定,民 事 主 体 可 以 依 法 查 询 自 己 的 信 用 评 价;发 现 信 用 评 价 不 当 的,【B】并 请 求 采 取 更 正、删 除 等 必 要 措 施。信 用 评 价 人 应 当 及 时 核 查,经 核 查 属 实 的,应 当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A、无 权 提 出 异 议 B、有 权 提 出 异 议 C、应 当 自 我 反 省 D、可 以 请 人 作 证 43、民 法 典 规 定,当 事 人 对 肖 像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中 关 干 肖 像 使 用 条 款 的 理 解 有 争 议 的,应 当 作 出 有 利 于【B】的 解 释。A、使 用 人 B、肖 像 权 人 C、第 三 人 D、民 众 44、民 法 典 规 定,自 然 人 享 有 姓 名 权,有 权 依 法 决 定、使 用、变 更 或 者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自 己 的 姓 名,但 是 不 得 违 背 ALA、公 序 良 俗B、父 母 要 求 C、家 庭 和 睦 D、户 籍 规 定 45、民 法 典 规 定,为 研 制 新 药、医 疗 器 械 或 者 发 展 新 的 预 防 和 治 疗 方 法,需 要 进 行 临 床 试 验 的,应 当 依 法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经 伦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同 意,向 受 试 者 或 者 受 试 者 的 监 护 人 告 知 试 验 目 的、用 途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等 详 细 情 况,并 经 其 DLA、事 前 同 意 B、事 后 追 认 C、口 头 同 意 D、书 面 同 意 46、民 法 典 规 定,自 然 人 的 生 命 权、身 体 权、健 康 权 受 到 侵 害 或 者 处 于 其 他 危 难 情 形 的,【A】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及 时 施 救。A、负 有 法 定 救 助 义 务 B、听 说 消 息 C、距 离 较 近 D、有 能 力 47、张 某 和 老 公 因 为 家 庭 组 纷 到 民 政 部 门 办 理 了 申 请 离 婚 登 记。按 照 民 法 典 关 于 离 婚 冷 静 期 的 规 定,办 理 离 婚 登 记 后 任 何 一 方 又 不 愿 意 离 婚 的,可 以 在(A)天 内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 情。A、30 天 B、40 天 C、50 天 D、60 天 48、民 法 典 规 定,以 下 不 属 于 近 亲 属 的 是 ELA、配 偶 B、祖 母 C(子 女 D、外 孙 子 E、以 上 参 考 答 案 都 不 对 49、婚 后,李 女 士 发 现 丈 夫 有 严 重 的 疾 病,而 且 在 婚 前 刻 意 隐 瞒,李 女 士 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撤 销 婚 姻,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应 当 自【C】提 出。A、登 记 结 婚 起 一 年 内 B、登 记 结 婚 起 两 年 内 C、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丈 夫 有 严 重 疾 病 一 年 内 D、知 道 丈 夫 有 严 重 疾 病 两 年 内 50、民 法 典 规 定,离 婚 后,不 满【C】的 子 女,以 由 母 亲 直 接 抚 养 为 原 则。A、六 个 月 B、一 周 岁 C、两 周 岁 D、五 周 岁 51、民 法 典 规 定,不 满【A】的 未 成 年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A、八 周 岁 B、十 周 岁 C、十 六 周 岁 D、十 八 周 岁 52、民 法 典 规 定,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不 准 离 婚 后,双 方 又 分 居 满【C】,一 方 再 次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的,应 当 准 予 离 婚。A、三 个 月 B、六 个 月 C、一 年 D、两 年 53、民 法 典 规 定,收 养 年 满 D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的,应 当 征 得 被 收 养 人 的 同 意。A、十 周 岁 B、十 四 周 岁 C、十 二 周 岁 D、八 周 岁 54、民 法 典 的 规 定,下 列 属 于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是(D)。A、王 某 与 表 妹 何 某 的 婚 姻B、20岁 赵 某【男】与 19岁 武 某【女】的 婚 姻 C、杨 某 与 妻 子 分 居 三 年 后 与 情 人 刘 某 结 婚 D、李 某 遭 受 胁 迫 与 周 某 结 婚 55、民 法 典 规 定,夫 妻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D】财 产,为 夫 妻 一 方 的 个 人 财 产。A、工 资、奖 金、劳 务 报 酬 B、生 产、经 营、投 资 的 收 益 C、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D、一 方 因 受 到 人 身 损 害 获 得 的 赔 偿 或 者 补 偿 56、小 李 的 姨 夫 是 小 王 的 舅 父,现 小 李 和 小 王 要 求 登 记 结 婚,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婚 姻 登 记 机 关 认 为【D】。A、他 们 是 两 代 以 内 的 旁 系 血 亲,不 能 结 婚 B、他 们 是 三 代 以 内 的 旁 系 血 亲,不 能 结 婚 C、他 们 是 四 代 以 内 的 旁 系 血 亲,不 能 结 婚 D、他 们 是 旁 系 姻 亲 关 系,可 以 结 婚 57、民 法 典 规 定,受 遗 赠 人 应 当 在 知 道 受 遗 赠 后【D】内,作 出 接 受 或 者 放 弃 受 遗 赠 的 表 示;到 期 没 有 表 示 的,视 为 放 弃 受 遗 赠。A、三 十 日 B、十 五 日 C、二 十 日 D、六 十 日 58、民 法 典 规 定,遗 产 按 照 法 定 继 承 顺 序 继 承。下 列 属 于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的 是 ALA、配 偶、子 女、父 母 B、配 偶、子 女、兄 弟 姐 妹 C、兄 弟 姐 妹、祖 父 母、外 祖 父 母 D、子 女、父 母、兄 弟 姐 妹 59、民 法 典 规 定,对 被 继 承 人 尽 了 主 要 抚 养 义 务 或 者 与 被 继 承 人 共 同 生 活 的 继 承 人,分 配 遗 产 时,【B】。A、应 当 多 分 B、可 以 多 分C、应 当 均 等 D、应 当 予 以 照 顾 60、民 法 典 规 定,自 然 人 可 以 立 遗 嘱 将 个 人 财 产 指 定 由 法 定 继 承 人 中 的【C】继 承。A、一 人 B、数 人 C、一 人 或 者 数 人 D、以 上 都 不 对 61、民 法 典 规 定,丧 偶 儿 媳 对 公 婆,丧 偶 女 婿 对 岳 父 母,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6。A、不 能 作 为 继 承 人 继 承 遗 产 B、作 为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C、作 为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D、遗 产 分 割 时 应 当 予 以 照 顾 62、民 法 典 规 定,遗 产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职 责,因【D】造 成 继 承 人、受 遗 赠 人、债 权 人 损 害 的,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A、欺 诈 B、疏 忽 大 意 C、间 接 故 意 D、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63、民 法 典 规 定,遗 嘱 应 当 为 3】的 继 承 人 保 留 必 要 的 遗 产 份 额。A、没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C、缺 乏 劳 动 能 力 D、缺 乏 劳 动 能 力 又 没 有 生 活 来 源 64、民 法 典 规 定,二 人 以 上 共 同 实 施 侵 权 行 为,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应 当 承 担 D 责 任。A、共 同 B、按 份 C、平 均D、连 带 65、民 法 典 规 定,自 愿 参 加 具 有 一 定 风 险 的 文 体 活 动,因 其 他 参 加 者 的 行 为 受 到 损 害 的,受 害 人【B】请 求 其 他 参 加 者 承 担 侵 权 责 任;但 是,其 他 参 加 者 对 损 害 的 发 生 有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的 除 外。A、可 以 B、不 得 C、应 当 D、有 权 66、民 法 典 规 定,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造 成 他 人 损 害,监 护 人 将 监 护 职 责 委 托 给 他 人 的,监 护 人【A】承 担 侵 权 责 任;受 托 人 有 过 错 的,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A、应 当 B、不 得 C、可 以 D、不 必 67、民 法 典 规 定,因 租 赁、借 用 等 情 形 机 动 车 所 有 人、管 理 人 与 使 用 人 不 是 同 一 人 时,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属 于 该 机 动 车 一 方 责 任 的,由【B】承 担 赔 偿 责 任。A、机 动 车 所 有 人 B、机 动 车 使 用 人 C、机 动 车 管 理 人 D、以 上 三 种 都 是 68、民 法 典 规 定,非 营 运 机 动 车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无 偿 搭 乘 人 损 害,属 于 该 机 动 车 一 方 责 任 的,【C】减 轻 其 赔 偿 责 任。A、可 以 B、不 得 C、应 当 D、不 必 69、民 法 典 规 定,违 反 国 家 规 定 造 成 生 态 环 境 损 害,生 态 环 境 能 够 修 复 的,国 家 规 定 的 机 关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的 组 织 有 权 请 求 侵 权 人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承 担 B 责 任。A、赔 偿 B、修 复 C、恢 复 D、清 偿 70、民 法 典 规 定,遗 失、抛 弃 高 度 危 险 物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由 承 担 侵 权 责 任。所 有 人 将 高 度 危 险 物 交 由 他 人 管 理 的,由 承 担 侵 权 责 任;所 有 人 有 过 错 的,与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A】。A、所 有 人、管 理 人、连 带 B、所 有 人、管 理 人、按 份 C、行 为 人、所 有 人、连 带 D、行 为 人、管 理 人、按 份 71、民 法 典 规 定,未 经 许 可 进 入 高 度 危 险 活 动 区 域 或 者 高 度 危 险 物 存 放 区 域 受 到 损 害,管 理 人 能 够 证 明 已 经 采 取 足 够 安 全 措 施 并 尽 到 充 分 警 示 义 务 的,减 轻 或 者 承 担 责 任。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B】。A、可 以、少 B、可 以、不 C、应 当、少 D、应 当、不 72、民 法 典 规 定,个 人 之 间 形 成 劳 务 关 系,提 供 劳 务 一 方 因 劳 务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由【B】承 担 侵 权 责 任。接 受 劳 务 一 方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后,可 以 向 有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的 提 供 劳 务 一 方 追 偿。A、提 供 劳 务 一 方 B、接 受 劳 务 一 方 C、双 方 平 均 D、双 方 连 带 二、多 选 题 1、民 法 典 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中 具 有 重 要 地 位,是 一 部【ABC】的 基 础 性 法 律。A、固 根 本 B、稳 预 期 C、利 长 远 D、惠 民 生2、民 法 典 系 统 整 合 了 新 中 国 成 立 7 0多 年 来 长 期 实 践 形 成 的 民 事 法 律 规 范,汲 取 了 中 华 民 族 5000多 年 优 秀 法 律 文 化,借 鉴 了 人 类 法 治 文 明 建 设 有 益 成 果,对【ABCD】都 具 有 重 大 意 义。A、推 进 全 面 依 法 治 国、加 快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B、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巩 固 社 会 主 义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C、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的 发 展 思 想、依 法 维 护 人 民 权 益、推 动 我 国 人 权 事 业 发 展 D、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3、民 法 典 规 定,民 法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之 间 的 A B O这 是 社 会 生 活 和 经 济 生 活 中 最 普 通、最 常 见 的 社 会 关 系 和 经 济 关 系。A、人 身 关 系 B、财 产 关 系 C、行 政 关 系 D、民 事 关 系 4、民 法 典 规 定,民 法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的【ABD】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A、自 然 人 B、法 人 C、特 别 法 人 D、非 法 人 组 织 5、民 事 主 体 从 事 民 事 活 动,应 当 遵 循【ABC】原 则。A、自 愿 原 则 B、公 平 原 则 C、诚 信 原 则 D、有 偿 原 则 6、民 法 典 规 定,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监 护 关 系 终 止。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 ABCDLA、被 监 护 人 取 得 或 者 恢 复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监 护 人 丧 失 监 护 能 力 C、被 监 护 人 或 者 监 护 人 死 亡 D、人 民 法 院 认 定 监 护 关 系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7、民 法 典 规 定,自 然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受 法 律 保 护。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需 要 获 取他 人 个 人 信 息 的,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并 确 保 信 息 安 全,不 得 非 法【ABCD】他 人 个 人 信 息,不 得 非 法 买 卖、提 供 或 者 公 开 他 人 个 人 信 息。A、收 集 B、使 用 C、加 工 D、传 输 8、民 法 典 规 定,有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并 依 法 完 成 清 算、注 销 登 记 的,法 人 终 止。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ABC】。A、法 人 解 散 B、法 人 被 宣 告 破 产 C、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因 D、以 上 参 考 答 案 都 不 对 9、民 法 典 规 定,失 踪 人 的 财 产 由 其【ABCD】代 管。A、配 偶 B、成 年 子 女 C、父 母 D、其 他 愿 意 担 任 财 产 代 管 人 的 人 10、民 法 典 规 定,营 利 法 人 包 括 ABC 等。A、有 限 责 任 公 司 B、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其 他 企 业 法 人 D、合 伙 企 业 1 1.民 法 典 规 定,ABCD 为 特 别 法 人。A、机 关 法 人 B、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法 人 C、城 镇 农 村 的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法 人 D、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法 人 12、民 法 典 规 定,债 权 是 因【ABCD】以 及 法 律 的 其 他 规 定,权 利 人 请 求 特 定 义 务 人 为 或 者 不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权 利。A、合 同B、侵 权 行 为 C、无 因 管 理 D、不 当 得 利 13、民 法 典 规 定,下 列 ABCD 请 求 权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A、请 求 停 止 侵 害、排 除 妨 碍、消 除 危 险 B、不 动 产 物 权 和 登 记 的 动 产 物 权 的 权 利 人 请 求 返 还 财 产 C、请 求 支 付 抚 养 费、赡 养 费 或 者 扶 养 费 D、依 法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其 他 请 求 权 14、民 法 典 规 定,被 代 理 人 死 亡 后,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委 托 代 理 人 实 施 的 代 理 行 为 有 效。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ABCD】。A、代 理 人 不 知 道 且 不 应 当 知 道 被 代 理 人 死 亡 B、被 代 理 人 的 继 承 人 予 以 承 认 C、授 权 中 明 确 代 理 权 在 代 理 事 务 完 成 时 终 止 D、被 代 理 人 死 亡 前 已 经 实 施,为 了 被 代 理 人 的 继 承 人 的 利 益 继 续 代 理 15、民 法 典 规 定,父 母 对 未 成 年 子 女 负 有、教 育 和 保 护 的 义 务。成 年 子 女 对 父 母 负 有 赡 养、和 保 护 的 义 务。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 AC oA、抚 养 B、照 顾 C、扶 助 D、保 护 16、民 法 典 规 定,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变 更、转 让 和 消 灭,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和 转 让,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CD】。A、付 款 B、占 有 C、登 记 D、交 付 17、民 法 典 规 定,权 利 人、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不 动 产 记 载 的 事 项 错 误 且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的 权 利 人 不 同 意 更 正 的,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申 请,申 请 人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日 不 提 起 诉 讼 的,登 记 失 效。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 AD。A、异 议 登 记 B、预 告 登 记 C、九 十 日 D、十 五 日 18、民 法 典 规 定,物 权 保 护 的 方 式 包 括 确 认 权 利、返 还 原 物、【AC】、修 理、重 作、更 换、恢 复 原 状、请 求 损 害 赔 偿。A、消 除 危 险 B、恢 复 名 誉 C、排 除 妨 害 D、支 付 违 约 金 19、赵 某 在 北 京 有 一 处 房 产 及 一 辆 汽 车,均 登 记 在 自 己 名 下,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张 某 对 自 己 的 房 产 和 汽 车 依 法 享 有【ABCD】的 权 利。A、占 有 B、使 用 C、处 分 D、收 益 20、刘 某 在 郊 区 农 村 租 了 一 位 农 民 的 小 院 搞 食 品 加 工 销 售,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刘 某 对 所 租 用 的 院 落 依 法 享 有【ABD】的 权 利。A、占 有 B、使 用 C、处 分 D、收 益 21、民 法 典 规 定,居 住 权 人 有 权 按 照 合 同 约 定,对 他 人 的 住 宅 享 有【AB】的 权 利,以 满 足 生 活 居 住 的 需 要。居 住 权 不 得 转 让、继 承。A、占 有 B、使 用 C、处 分 D、收 益 22、民 法 典 规 定,共 有 人 请 求 分 割 共 有 财 产,在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的 情 况 下,按 份 共 有 人 可 以 请 求 分 割,共 同 共 有 人 可 以 请 求 分 割。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是【BC】。A、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共 有 人 同 意 时 B、随 时 C、共 有 基 础 丧 失 或 有 重 大 理 由 时 D、经 全 体 共 有 人 同 意 后 23、甲 向 乙 借 款,丙 以 自 己 名 下 的 房 产 为 甲 提 供 担 保,丁 自 愿 承 担 保 证 责 任。后 因 甲 到 期 无 力 还 款,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AD】。A、若 当 事 人 约 定 了 实 现 债 权 的 顺 序,则 按 约 定 处 理。B、当 事 人 未 约 定 实 现 债 权 的 顺 序,乙 应 先 就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C、当 事 人 未 约 定 实 现 债 权 的 顺 序,乙 应 先 请 求 丁 承 担 保 证 责 任。D、当 事 人 未 约 定 实 现 债 权 的 顺 序,乙 可 以 就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也 可 以 请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24、民 法 典 规 定,以 下 财 产 不 得 抵 押。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 ABCDLA、土 地 所 有 权 B、宅 基 地、自 留 地、自 留 山 等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的 使 用 权,但 是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抵 押 的 除 外 C、所 有 权、使 用 权 不 明 或 者 争 议 的 财 产 D、依 法 被 查 封、扣 押、监 管 的 财 产 25、民 法 典 规 定,【ABD】等 有 关 身 份 关 系 的 协 议,适 用 有 关 身 份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定;没 有 规 定 的,可 以 根 据 其 性 质 参 照 适 用 民 法 典 合 同 编 的 规 定。A、婚 姻 B、收 养 C、雇 佣 D、监 护 26、民 法 典 规 定,当 事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应 当 尽 量 避 免 浪 费 资 源、【AC】。A、污 染 环 境 B、过 度 包 装 C、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