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知识产权案例分析.pdf
河 南 工 业 大 学 土 木 建 筑 学 院 设 计 院,设 计 了 一 座 体 育 馆,外 观 造 型 独 特,富 有 美 感。试 问:我 们 工 大 设 计 院 可 否 就 体 育 馆 造 型 申 请 外 观 设 计 专 利?该 设 计 虽 然 造 型 独 特、富 有 美 感,但 不 属 在 产 业 上 批 量 生 产、通 过 机 械 方 法 反 复 再 现 的 产 品 设 计。可 以 通 过 著 作 权 法 予 以 保 护。“对 下 列 各 项,不 授 予 专 利 权:(一)科 学 发 现;(二)智 力 活 动 的 规 则 和 方 法;(三)疾 病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法;(四)动 物 和 植 物 品 种;但 是 对 其 产 品 的 生 产 方 法,可 以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授 予 专 利 权。(五)用 原 子 核 变 换 方 法 获 得 的 物 质。(六)对 平 面 因 印 刷 品 的 图 案、色 彩 或 者 两 者 的 结 合 做 出 的 重 要 起 标 记 作 用 的 设 计。”本 章 案 例 一:北 京 市 某 高 科 技 开 发 中 心 完 毕 了 一 项“一 种 滑 动 轴 承 的 制 造 方 法”的 发 明 发 明。这 种 方 法 的 使 用 不 仅 可 以 提 高 轴 承 的 使 用 质 量,并 且 还 可 以 减 少 成 本,提 高 产 量。问 题:这 项 研 究 成 果 可 否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为 什 么?答 案:该 发 明 发 明 无 法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由 于 根 据 专 利 法 第 2 条 第 3 款 对 于“实 用 新 型”的 定 义,实 用 新 型 必 须“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 状、构 造 或 者 其 结 合 所 提 出 的 适 于 实 用 的 新 技 术 方 案”。据 这 个 定 义,实 用 新 型 具 有 以 下 两 个 特 性:一 是 实 用 新 型 是 一 种 产 品,是 一 种 适 于 实 用 的 产 品,如 仪 器、设 备、用 品 或日 用 品 等。二 是 实 用 新 型 必 须 是 具 有 一 定 形 状 和 结 构 的 产 品。假 如 没 有 固 定 形 态 的 物 质,如 气 体、液 体 以 及 呈 粉 末 状 的 物 体 等 都 不 能 成 为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保 护 对 象。因 此 没 有 形 状 的 方 法 专 利,是 无 法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但 是 可 以 申 请 发 明 专 利。司 考 题:发 明 专 利 分 类 的 法 律 意 义 是 什 么?试 以 产 品 发 明 和 方 法 发 明 为 例 说 明。分 析:1)授 予 专 利 权 后 的 权 利 效 力 不 同:产 品 专 利 权 人 有 权 严 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都 不 得 实 行 其 专 利,即 不 得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制 造、使 用、许 诺 销 售、销 售、进 口 其 专 利 产 品。(产 品)方 法 专 利 权 人 有 权 严 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都 不 得 实 行 其 专 利 方 法,即 使 用 其 专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许 诺 销 售,销 售,进 口 依 照 该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产 品+方 法)2)举 证 责 任 不 同:专 利 法 第 6 1条(很 重 要)第 6 1条: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涉 及 新 产 品 制 造 方 法 的 发 明 专 利 的,制 造 同 样 产 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提 供 其 产 品 制 造 方 法 不 同 于 专 利 方 法 的 证 明。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涉 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人 民 法 院 或 管 理 专 利 部 门 可 规 定 专 利 权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出 具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部 门 对 相 关 实 用 新 型 或 外 观 设 计 进 行 检 索、分 析 和 评 价 后 作 出 的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作 为 审 理、解 决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的 证 据。发 明 专 利 与 实 用 新 型 的 区 别 与 联 系?1.联 系:1)技 术 层 面 上 都 是 专 利 保 护 的 发 明 发 明;2)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都 应 当 具 有 新 奇 性、发 明 性 和 实 用 性。2.区 别:不 同 点:1)保 护 客 体 不 同:发 明:产 品 和 方 法;实 用 新 型:产 品。2)申 请 实 用 新 型 产 品 的 特 性 性:拟 定 形 状:固 定 的 三 维 结 构。3)发 明 性 不 同:与 现 有 技 术 相 比,发 明 要 具 有 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实 用 新 型 具 有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进 步。4)审 批 程 序 不 同:对 发 明 专 利 采 用“初 期 公 开、延 迟 审 查”制 度,对 实 用 新 型 采 用“初 审 登 记”制 度。5)法 律 保 护 期 限 不 同 外 观 设 计 与 实 用 新 型 的 区 别 与 联 系?联 系:1)都 是 专 利 保 护 的 发 明 发 明;2)审 查 制 度 相 同;3)保 护 期 限 相 同。区 别:1)实 用 新 型 是 产 品 形 状、构 造 或 者 其 组 合 的 技 术 方 案;外 观 设 计 是 对 产 品 外 表 所 作 的 设 计 方 案。2)实 用 新 型 基 于 一 定 的 技 术 思 想;外 观 设 计 涉 及 美 学 思 想,与 技 术 思 想 无 关。3)目 的 不 同:实 用 新 型 须 具 有 实 用 功 能,能 产 生 技 术 效 果 并 能 在 工 业 上 应 用;外 观 设 计 以 视 觉 美 观 为 目 的,而 不 追 求 实 用 目 的。4)授 予 专 利 权 的 条 件 不 同:实 用 新 型 应 当 具 有 新 奇 性、发 明 性 和 实 用 性;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外 观 设 计 与 现 有 设 计 相 比,应 当 具 有 明 显 区 别,并 不 得 与 别 人 在 先 权 利 相 冲 突。本 章 案 例 1:某 医 学 院 成 立 了 CWG医 疗 仪 器 研 究 课 题 组,甲 负 责 课 题 组 的 组 织 召 集 后 勤 协 调 等;乙 负 责 查 阅 已 有 的 研 究 文 献 和 收 集、保 管;丙 负 责 打 印、撰 写、排 版 等 文 字 解 决;丁 负 责 临 床 实 验;戊 提 出 了CWG医 疗 仪 器 的 工 作 原 理 和 系 统 的 技 术 方 案。在 临 床 实 验 中,丁 发 现 戊 提 出 的 方 案 存 在 着 重 大 缺 陷,并 提 出 了 改 善 方 案,被 戊 采 纳,使 实 验 获 得 显 著 的 进 步,使 该 仪 器 的 技 术 性 能 得 到 实 质 性 的 提 高。在 准 备 就 CWG医 疗 仪 器 提 出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时,在 谁 是 发 明 人、申 请 人 的 问 题 上 存 在 有 争 议。那 么 谁 是 CWG医 疗 仪 器 的 发 明 人、专 利 申 请 人 呢?案 例 1 中,戊 提 出 了 CWG医 疗 仪 器 的 工 作 原 理 和 系 统 的 技 术 方 案,是 发 明 人;丁 负 责 的 临 床 实 验 工 作,属 于 辅 助 工 作,但 是 在 临 床 实 验 中,丁 发 现 戊 提 出 的 方 案 存 在 着 重 大 的 缺 陷,并 提 出 了 改 善 方 案,被 戊 采 纳,使 实 验 获 得 显 著 的 进 步,使 该 仪 器 的 技 术 性 能 得 到 实 质 性 的 提 高,因 此 丁 也 是 发 明 人。甲、乙 和 丙 不 是 发 明 人。CWG医 疗 仪 器 是 为 执 行 本 单 位 任 务 所 完 毕 的 发 明 发 明,属 于 构 成 职 务 发 明 发 明 的 第 一 种 情 形。因 而,申 请 人 应 为 某 医 学 院。申 请 被 批 准 以 后,某 医 学 院 为 专 利 权 人。案 例:张 工 程 师 在 职 时,甲 研 究 所 安 排 其 开 发 一 种 高 压 阀 门 品,2023年 10月 5 日 张 某 退 休 时 尚 未 完 毕 开 发 任 务;退 休 1个 月 内 张 某 与 乙 工 厂 签 约,由 乙 工 厂 协 助 张 某 继 续 完 毕 此 项 开 发,开 发 成 功 后 乙 工 厂 享 有 制 造 权,专 利 申 请 权 归 张 某。该 产 品 开 发 成 功 后,张 某 2023年 10月 5 日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并 获 得 授 权。甲 研 究 所 得 知 后,以 该 产 品 系 职 务 发 明 为 由,规 定 张 某 与 之 签 订 专 利 权 转 让 协 议,张 某 怕 影 响 与 甲 研 究 所 的 关 系,遂 签 订 了 专 利 权 转 让 协 议,通 过 登 记、公 告,甲 研 究 所 成 为 该 发 明 发 明 的 专 利 权 人。当 乙 工 厂 制 造 高 压 阀 门 专 利 产 品,并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时 一,甲 研 究 所 声 明 该 产 品 是 其 专 利 产 品,阻 止 别 人 与 乙 工 厂 签 订 协 议,乙 工 厂 受 到 影 响。于 是 乙 工 厂 起 诉,以 与 张 某 签 约 为 依 据,认 为 其 享 有 该 产 品 的 生 产 权,甲 研 究 所 的 诋 毁 宣 传,给 其 导 致 损 失,规 定 停 止 侵 害 并 补 偿 损 失。甲 研 究 所 提 起 反 诉,主 张 该 产 品 是 其 专 利 产 品,乙 工 厂 应 当 停 止 侵 权 并 补 偿 损 失。需 要 思 考 的 问 题:1.该 高 压 阀 门 产 品 的 发 明 属 于 职 务 发 明 发 明 还 是 非 职 务 发 明 发 明?2.张 某 就 该 高 压 阀 门 产 品 与 乙 工 厂 签 订 的 协 议 的 效 力 如 何?3.张 某 与 甲 研 究 所 所 签 订 的 专 利 权 转 让 协 议 的 效 力 如 何?4.乙 工 厂 以 甲 研 究 所 对 实 行 不 合 法 竞 争 能 否 成 立?5.甲 研 究 所 的 反 诉 能 否 成 立?本 案 分 析 本 案 例 旨 在 考 察 对 离 退 休 人 员 所 作 出 的 发 明 发 明,是 职 务 发 明 发 明 还 是 非 职 务 发 明 发 明 的 法 律 规 定 的 掌 握 情 况。张 某 与 乙 工 厂 签 订 的 协 议 虽 然 是 在 其 退 休 之 后,但 由 于 系 在 其 退 休 后 一 年 时 间 之 内,而 协 议 所 涉 及 的 标 的 又 是 张 某 在 职 期 间 尚 未 完 毕 的 产 品 开 发 任 务,所 涉 及 的 成 果 应 当 属 于 职 务 发 明 发 明,作 为 完 毕 者 本 人 无 权 以 此 与 别 人 签 订 协 议,所 以,张 某 与 乙 工 厂 签 订 的 协 议 应 为 无 效。张 某 不 应 享 有 对 该 技 术 成 果 的 专 利 申 请 权,其 申 请 权 应 由 研 究 所 享 有。研 究 所 采 用 与 张 某 签 订 专 利 权 转 让 协 议 这 种 形 式,导 致 了 一 个 专利 权 回 归 的 结 果,所 以 也 就 无 需 再 考 虑 这 份 专 利 权 转 让 协 议 的 效 力。因 研 究 所 系 该 产 品 的 合 法 专 利 权 人,而 乙 工 厂 与 张 某 所 签 订 的 协 议 无 效,所 以 研 究 所 撒 发 材 料,说 明 对 的 情 况 的 行 为,构 不 成 反 不 合 法 竞 争 法 所 规 定 的 商 业 诋 毁 的 不 合 法 竞 争 行 为,法 院 应 驳 回 乙 工 厂 的 起 诉。因 研 究 所 系 这 一 产 品 的 合 法 专 利 权 人,所 以 其 反 诉 规 定 法 院 应 予 以 支 持.案 例 分 析:1994.12,H 化 工 研 究 院 工 程 师 梁 某 在 技 术 会 上 与 G 化 工 厂 长 张 某 结 识。张 某 请 梁 某 帮 助 解 决 污 水 净 化 反 复 运 用 的 技 术 难 题,梁 某 答 应 试 试。1995年 春 节,梁 某 与 其 在 大 学 读 书 的 儿 子 在 H化 工 研 究 院 内 一 废 弃 的 人 防 工 程 里,用 自 费 购 买 的 十 余 种 试 剂、试 纸、电 炉 等,对 G 化 工 厂 的 污 水 进 行 净 化 实 验。实 验 结 果 达 成 G 化 工 厂 的 技 术 指 标 规 定。梁 某 将 实 验 资 料 交 给 H 化 工 研 究 院 一 份,院 里 认 为 梁 某 为 该 院 工 程 师,污 水 净 化 又 是 其 业 务 研 究 范 围,此 成 果 应 是 职 务 技 术 成 果,便 以 研 究 院 的 名 义 于 1995年 5 月 提 交 了“HIPQ703污 水 净 化 方 法”专 利 申 请。1998年 7 月 研 究 院 获 得 专 利 权。此 间,梁 某 认 为 自 己 的 成 果 是 非 职 务 发 明,规 定 办 理 专 利 权 人 变 更 手 续。争 执 不 下,诉 致 法 院。请 分 析:梁 某 和 H 化 工 研 究 院,谁 的 主 张 成 立?为 什 么?参 考 答 案:梁 某 的 主 张 成 立,即 该 项 发 明 为 非 职 务 发 明,梁 某 享 有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专 利 权。理 由 有 3:-1)根 据 专 利 法 第 6 条 规 定,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或 者 重 要 是运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毕 的 发 明 发 明 为 职 务 发 明 发 明。职 务 发 明 发 明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该 单 位;申 请 被 批 准 后,该 单 位 为 专 利 权 人。非 职 务 发 明 发 明,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申 请 被 批 准 后,该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为 专 利 权 人。2)本 案 中,梁 某 虽 然 是 H 化 工 研 究 院 的 在 编 职 工,污 水 净 化 也 是 他 的 业 务 研 究 范 围,但 案 中 涉 及 的 发 明 发 明 既 不 是 梁 某 在 执 行 本 单 位 任 务 时 完 毕 的,也 不 是 重 要 运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完 毕 的。梁 某 做 实 验 时 间 是 1995年 春 节 期 间,他 本 人 和 儿 子 运 用 休 息 时 间 而 非 工 作 时 间 从 事 实 验 活 动 并 取 得 成 果,不 是 执 行 本 单 位 任 务,而 是 个 人 接 受 别 人 委 托 完 毕 的 技 术 成 果;再 者,从 他 的 实 验 条 件 看,显 然 不 是 运 用 其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完 毕 的 发 明 发 明。所 以,梁 某 规 定 变 更 自 己 专 利 权 人 的 主 张 是 有 法 律 依 据 的。3)关 于 职 务 发 明 的 判 断,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或 者 重 要 是 运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毕 的 职 务 发 明 发 明,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该 单 位,两 个 条 件 满 足 一 个 即 可 成 立。但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发 明 并 不 一 定 属 于 职 务 发 明,这 一 点 应 当 注 意。本 章 案 例 3:关 于 专 利 申 请 权 的 归 宿 问 题 公 司 甲 与 业 余 发 明 人 乙 订 立 一 份 技 术 开 发 协 议,约 定 由 乙 为 甲 开 发 完 毕 一 项 电 冰 箱 温 控 装 置 技 术,甲 为 乙 提 供 开 发 资 金、设 备、资 料 等,并 支 付 报 酬。在 约 定 期 间 内 乙 完 毕 了 协 议 约 定 任 务,并 按 约 定 将所 有 技 术 资 料 交 给 甲 公 司。此 外,乙 在 完 毕 开 发 任 务 的 过 程 中,还 开 发 了 一 项 附 属 技 术 T,并 以 自 己 名 义 就 技 术 T 申 请 专 利。甲 公 司 知 道 此 事 后,认 为 技 术 T的 专 利 申 请 权 应 归 甲 公 司 所 有,因 此,甲、乙 双 方 就 技 术 T的 专 利 申 请 权 归 宿 发 生 争 议。问 题:该 技 术 T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应 归 谁 所 有?请 说 明 理 由。该 业 余 发 明 人 不 属 于 甲 公 司 的 员 工,其 发 明 就 不 能 认 定 为 职 务 发 明,而 应 当 认 定 为 委 托 发 明 发 明。依 据 专 利 法 第 8 条、协 议 法 第 339条 规 定:假 如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在 协 议 中 有 约 定 的,专 利 申 请 权 或 专 利 权 的 归 属 按 约 定 办 理;假 如 没 有 约 定,上 述 两 项 权 利 归 受 托 人,即 乙 所 有,委 托 人 甲 公 司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有 优 先 受 让 权。因 此,无 论 是 电 冰 箱 温 控 装 置 技 术 自 身 还 是 附 属 技 术 T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专 利 权 都 应 归 乙 所 有。某 锅 炉 厂 委 托 某 研 究 所 为 其 开 发“锅 炉 自 动 控 制 器 二 锅 炉 厂 向 研 究 所 提 供 了 所 有 开 发 资 金 和 设 施。研 究 所 所 长 张 某 将“锅 炉 自 动 控 制 器”的 研 制 任 务 下 达 给 研 究 所 人 员 李 某、陈 某、沈 某,由 他 们 组 成 攻 关 小 组,负 责 产 品 的 具 体 开 发 工 作,并 拔 付 了 经 费。同 时 张 某 又 派 了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协 助 科 研 小 组 的 基 本 实 验、分 析 化 验 和 数 据 解 决 工 作。通 过 大 家 的 共 同 努 力,产 品 研 制 成 功。,问 题:1)谁 是 这 一 产 品 的 发 明 人?为 什 么?2)该 项 发 明 发 明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归 谁?为 什 么 分 析:1)该 产 品 的 发 明 人 是 李 某、陈 某、沈 某。张 某 及 其 他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均 不 能 作 为 发 明 人。专 利 法 实 行 细 则 第 13条:“专 利 法 所 称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是 指 对 发 明 发 明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作 出 发 明 性 奉 献 的 人。在 完 毕 发 明 发 明 过 程 中,只 负 责 组 织 工 作 的 人、为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的 运 用 提 供 方 便 的 人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辅 助 工 作 的 人,不 是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本 案 中,张 某 没 有 参 与 任 何 具 体 的 产 品 研 制 工 作,只 是 负 责 了 组 织 工 作,因 此 不 能 认 定 其 为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此 外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只 是 负 责 分 析 化 验 和 数 据 解 决 工 作,这 些 只 能 属 于 辅 助 性 工 作,因 此 也 不 能 认 定 他 们 为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2)研 究 所 有 权 申 请 专 利。根 据 专 利 法 第 8 条 规 定,一 个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委 托 所 完 毕 的 发 明 发 明,除 另 有 协 议 的 以 外,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完 毕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申 请 被 批 准 后,申 请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专 利 权 人。本 案 涉 及 的 发 明 发 明 属 于 委 托 发 明,即 一 个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委 托 的 研 究、设 计 任 务 所 完 毕 的 发 明 发 明。在 此 案 中,双 方 当 事 人 关 于 专 利 申 请 权 的 归 属 没 有 约 定,因 此 按 照 法 律 规 定,应 当 由 受 托 人 研 究 所 享 有 该 发 明 发 明 的 专 利 申 请 权。同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重 要 是 协 议 法 第 339条 的 规 定,“委 托 人 可 以 免 费 实 行 该 专 利”。因 此 委 托 方 某 锅 炉 厂 在 研 究 所 获 得 专 利 权 时,有 权 免 费 实 行 该 专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