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案例.docx
案例2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 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施工方案规定: 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l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甲、乙双方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 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d,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基坑开挖后,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 工日;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5月20日5月22日,因罕见的大雨迫使基坑开挖 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口;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正常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月30日挖 坑完毕。问题:(1)简述工程施工索赔的程序。(2)建筑公司对上述哪些事件可以向厂方要求索赔,哪些事件不可以要求索赔,并说明原因。(3)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d?总计工期索赔是多少d?案例2答:(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施工索赔程序如下: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 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 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 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 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2)事件1:索赔不成立。因此事件发生原因属承包商自身责任。事件2:索赔成立。因该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事件3:索赔成立。这是因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工程延误。事件4:索赔成立。因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业主承担责任。(3)事件2:索赔工期5d (5月15日5月19日)事件3:索赔工期3d (5月20日5月22日)事件4:索赔工期Id (5月23日)共计索赔工期为:5+3+1 =9 (d)案例4某公司新建住宅楼,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形式为可调价格合同,施工合同按1999 年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签署。施工进度计划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规定由于甲方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用按原人工费、机 械台班费60%计算。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按不可抗力因素处理。工程师应在收 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d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口起28d后视为索赔 已经被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1 .因业主不能及时提供图纸,使工期延误20d, 10人窝工;2 .因施工机械故障,使工期延误10d, 5人窝工;3 .因外部供电故障,使工期延误2d, 20人窝工;4 .因下大雨,工期延误3d, 20人窝工。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32元/工日,机械台班费为2000元/台班。根据上述约定乙方提出工期补偿35d,费用13056元(所有事件窝工费用及机械费用之和)索赔的要 求。问题:(1)乙方上述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经工程师认定的索赔工期为多少d?(3)如果工程师未在收到报告后28d内给予答复意见或确认,工期延长多少d?结算时费用补偿为多 少?案例4答:(1)事件1合理,是甲方原因造成的;事件2不合理,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件3可以索赔工期, 但费用不能索赔,因外部供电故障不属于甲方责任;事件4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可以索赔,但费用不能索 赔,因大雨属于不可抗力。(2)工程师认定的索赔工期为25d,事件2工期(10d)延误不予顺延。(3)工期延长35d,费用为13056元。案例8J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 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承包商)于2(X)0年3月10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该工程 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期为8个月。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使用砂地点距工地4km,但 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由于供砂距离的 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d,向业主提交了将原用 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工程进行了一个月后,业主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一个月,承 包商亦口头答应。恢复施工后,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20日5月 24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故障;6月8 H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 了 6月13日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针对上述两次停工,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要求顺延工期 共计42d.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2)业主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一个月的合同变更形式是否妥当?为什么?(3)上述事件中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说明其原因。案例8答:(1)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 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2)业主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1个月的合同变更形式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 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业主要求临时停工, 承包商亦答应,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业主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1个月 的合同变更形式不妥。(3)因砂场地点变化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原因是: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 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因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提出的工期索赔42d不合理,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37d,原因是:1) 5月20日5月24日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 费用索赔要求。2) 6月8日6月12日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5d.3) 6月13日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为不可抗力,应延长工期 2d.因业主资金紧缺要求停工1个月而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合理的。原因是:业主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 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承包商停工1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1个月。综上所述,承包商可以提出的工期索赔共计3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