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docx
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 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 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三条 食堂和其他经营食品为主必须依法取得餐饮 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证和健康证,按照许可范 围依法经营,并在就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摆放餐饮服务 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第四条 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粉尘、 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源。第五条 食堂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 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 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异状的,不得加工或 者使用。(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 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 质期限的食品。(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加 工好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标示图的分类框装好并保持整洁, 并置放于货架上;成品、半成品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 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四)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 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 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食品从业人 员按有关规定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 可上岗操作,个人卫生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透煮熟;需要冷藏 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的食品 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用密封盒加盖存放于冰柜。(七)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 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 饮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清洗餐 具、并做好消毒记录;冰柜和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 净,并有明显标识。(A)食堂应按要求对每餐出售的食品要留存样品, 并保留48小时,留样食品的份量每个品种不能少于100克, 留样人员必须做好留样食品的记录,并在留样食品登记本上 签名。(九)主食仓、副食仓应建立食品入库、出库和日常 性检查制度。食品入库前必须严格验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 求的食品不得入库,验收之后认真做好登记。(十)食堂应按照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必须是专人使用,设立专柜(防盗锁)出入库要做好严格的 登记。第六条食堂必须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 购食品,禁止采购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采购 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 装食品标签,并建立台账制度。采购豆制品和肉类食品必须 分别核查"豆制品送货单”和动物的检验检疫证明。第三章食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理第七条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督局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等法律法规,特拟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附件第八条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 早处置的方针。各食堂要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食品品 种、重点环节场所进行监管、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 隐患,及时提醒相关人员,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九条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坚持统一领导、 各负其责、部门协调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和疾病控制中心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第十条 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后,组织保护好发生现场,停止生产加工、销售、食用可凝 的食品;封存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的 原料;等候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疾控中心前来处理。并追回已 销售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报、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 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 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 贿、包庇事件事故责任人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条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和疾病控制中心对发生事故的现场调查结果和提出的相关 意见,迅速采取防范对策和措施,整改完成经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验收后才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 目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 务的;(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 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 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 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 属、污染物质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 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 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产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A)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 的。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 染的食品;(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十六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实施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 量,合并处周。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 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 职。第五章 职业技术学院膳食管理委员会章程第十八条膳食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广大师生员工服 务,协调处理食堂的卫生、服务、良好的就餐环境以及食品 安全等问题,同时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在食堂就餐的有关问题, 发挥餐饮部、食堂负责人与师生员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作用。膳管会章程见附件。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委员会 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