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docx
一、充分相识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环境监管信息是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刚好公开, 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加权和监督权,同时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 公众更加主动地参加环境爱护;有助于倒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部门依法行政、公众主动参 加,共同促进环境爱护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二、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人事科:负责监督、考核局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依程序将各科室供应的环境监管信息在局站及有关媒体公开。环保科技、环境评价、污染防治、自然生态、环保法制、总量减排、环境监察、环境 监测、辐射管理、投诉受理等环境监管科室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将其制作和获得的环境 监管信息依程序发布至市环保局站。其他科室所涉及的环境信息按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执行。各区县市环保局参照执行。三、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内容依据省环保厅及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涉密信息外的各类信息都应公开。详细 内容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书 目以及省环境爱护厅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还应定期公开各类信息 汇总状况,重点公开以下六个方面的信息:1、环境监测结果公开。包括定期公开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国控重点污染源 监督性监测以及经有效性审核和比对校验确认的重点企业在线监测结果等,每月进行汇总分 析。2、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刚好精确公开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并与企业上 市核查、信贷等干脆挂钩,促进企业增加环境遵守法律意识。每年进行汇总评价并公开。3、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状况公开。包括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起因、真实状况及处理处 置状况等。事故处置过程中刚好公开,每月进行汇总公开。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状况公开。包括环评报告、项目内容、环境影响、环评批复及 竣工验收等内容。每月对已批复、已验收,以及不予受理的环评审批状况进行汇总公开。5、环境信访热点问题处理信息公开。包括环境信访、投诉以及络、媒体涉常环保舆 情的受理、调查、处理处置以及办理结果等。信访投诉处理状况刚好公开,每月对受理、处 置状况进行汇总公开。6、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状况公开。包括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 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等信息。每季度对未按时缴纳排污费 的企业进行汇总公开。四、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时限一般状况下,自环境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每月汇总类信 息于次月10日前予以公开;年度或季度汇总类信息在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动 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程序以络公开作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信息中心在局门户站设立环境监管信息 平台,各科室将环境监管信息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政务公开的领导审核签字, 然后上传至局域或信息中心邮箱,由信息中心在市环保局门户站上公开。同时,可依据不同 环境监管信息的特点,实行在政府站、报刊上刊登,在广播、电视上播放等各种便利公众知 悉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发布环境监管信息。六、公众依申请公开事项1、申请受理公众通过互联提出的公开申请由信息中心受理后,转交办公室统一办理,实行其他方 式提出的公开申请,干脆由办公室受理并办理。2、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办公室受理公众依申请公开事项后,依据内部职责分工,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交办, 局属各单位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属于已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公开范围未公开的,依相关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得 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环境爱护部门工作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所属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答复文本依据答复内容,交办公室初审,按程序报相关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 回复申请人。七、监督方式及程序1、督促企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企业是污染源治理的责任主体,公开其环境信 息是企业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要严格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相关信 息,对不依法主动公布或不按规定要求公布的要依法肃穆查处。2、抓好环境信息公开后督查工作。由局信息中心牵头,亲密关注环境信息公开后络 舆情动态,按相关程序交责任单位处理。对于已公开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企业,法制科、环 评科、监察支队等相关单位要肃穆查处,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法启动行政惩罚、暂停审批、 停开环保证明等相关惩罚措施。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 部门投诉。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