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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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docx
填表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人: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商务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附表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单位:(公章)电话:日期:年 月5 日病害猪处理头数损失补贴头数 合计所处理生猪产品 折合头数待宰前死亡生猪 处理头数无害化处理 头数合计无害化处理人员 签字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负责人: 签字自百代宰无害化处理状况总结备注:月报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附表5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10日申领人 资料姓 名联系电话手 机户 名开户行帐 号补贴时间年 月 日一年 月 日补贴头数补贴标准500元/头补贴金额(元)商务主管部门 审核看法经办人:(公章)年 月 日财政主管部门 审核看法经办人:(公章)年 月 日备注:申请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货主、商务主管部门、财政 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附表6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申领人 资料姓 名联系电话手 机户 名开户行帐 号补贴时间年 月曰一 年 月日补贴头数补贴标准80兀/头补贴金额(元)商务主管部门 审核看法经办人:(公章)年 月 日财政主管部门 审核看法经办人:(公章)年 月 日备注:申请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货主、商务主管部门、财政 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 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平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 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觉下列状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行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依据财政部有 关规定执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行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 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其次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心监管平台的建 立和维护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 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 系统监管平台;协作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 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 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 理监管系统。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 督管理和中心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 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 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心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病害猪数量,支配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干脆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要求对病 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照实上报相关处理状况和信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 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 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九条 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发觉符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本方法 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第十条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 无害化处理印章,并依据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依据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 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缘由、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依据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三)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一条 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行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 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依据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依据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 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缘由、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 记录上签字。(-)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 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 处理印章,并依据以下程序进行:(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依据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 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缘由、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依据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三条 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 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 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第十四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依据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 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据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附表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状况,并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状况报商 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六条 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供应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 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5),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 政补贴申领表(附表6),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状况刚好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同时抄送 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 期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运用状况定 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依据国 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其次十条 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 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其次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特地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 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其次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照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 当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五年。第五章罚 则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 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其次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方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 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供应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依据操作规程 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七条 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 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次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则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说明。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附表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货主处理缘由处理头数处理方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或检疫人员签字无害化处理 人员签字货主签字单位:(公章)日期:填表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人:年 月 日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商务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附表2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单位:(公章)日期:年 月 日货主产品(部位) 名称处理缘由处理数量 (公斤)折合头数处理方式肉品品质检 验人员或检 疫人员签字无害化 处理人员 签字货主签字填表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人: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商务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附表3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货主死亡缘由处理头数处理方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或 检疫人员签字无害化处理 人员签字货主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