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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化驾驶汽车运行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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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化驾驶汽车运行法律问题研究.docx

    自动化驾驶汽车运行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伴随着科技的迅猛进展,人工智能及其衍生品的技术成效也日渐明显。其中,自动驾驶技术也因此而得到支持。自动驾驶汽车不再是科幻片中的情节而是慢慢走入大众视野的交通工具。为应对自动驾驶汽车时代的到来,各国政府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问题高度重视,放眼全球已有多个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或政策。现行中国法律尚未允许自动驾驶车辆上路,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我国或许存在确定的滞后性,2018开头允许出台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法律政策,可知无论在立法还是对现有法律的修订中都存在困难,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问题也变得更加重要。2020年3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了国家标准汽车驾驶全自动化分级的报批稿,并拟于2021年正式实施。 自动化驾驶汽车毋庸置疑地成为汽车行业将来重点进展方向之一,基于此国际背景,本文结合国外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应用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争论。依据自动化驾驶汽车的概念和技术分级标准等客观因素虚拟出一些在自动驾驶时代可能消逝的问题和立法阻碍,并且结合资料和所学学问为之提出简浅的建议。 关键词:无人驾驶,无人驾驶汽车立法,道路交通法 第1章 绪 论 1.1争论背景与意义 1.1.1 自动驾驶汽车的背景分析 近十年来,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进入飞速进展阶段。甚至伴随着人工智能的进展,各行各业对自动驾驶汽车布满信念,将来的汽车行业和人工智能相融合已经成为不行逆转的趋势,自动驾驶甚至已成为人工智能领域创业和投资的主要领域。 虽现行的中国法律尚未允许自动驾驶汽车持牌上路,但中国对自动驾驶车辆的进展保持乐观态度,致力于进展相关产业的企业也跃跃欲试。依据北京市2017年12月发布的加快推动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看法和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动驾驶是指在无需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状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平安行驶的技术。这是中国对自动驾驶汽车进展的一次突破。因此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的法律问题的探讨也刻不容缓。 放眼全球,这里列举一个发生在美国的案例。一名因违反交通规制的女性因未被智能系统正确识别而身亡。事故发生所在州法院得出结论为该事故系因身亡女性突然闯入人行道与涉案无人驾驶汽车无关,但照旧存在争议。由此可见自动驾驶汽车在技术识别功能上无法做到与人类驾驶员一样,促使美国各州对自动驾驶领域的探究性工作加紧了脚步。美国联邦政府为自动驾驶技术进展也供应了诸多支持,美国各州以加利福尼亚州为首开头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进行探究性工作,各国政府都对自动驾驶技术供应了丰富的支持和高度的重视。政府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整体进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支持是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可以走向成功并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准备性基础。汽车产业大国德国早在2015年就出台了相关政策以确定了德国自动驾驶汽车的重大行动方向,随后德国政府又出台了相关文件。2017年2月针对自动驾驶可能面临的技术、法规和社会问题,建立了跨学科、 跨部门的自动驾驶圆桌会议制度。而美国在法规政策方面也走在了前头,2016年6月到2017年11月分别出台了两部法规政策,分别对平安评估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2017年提出自动驾驶法案(尚未生效)。 德国和美国接受了不同的立法路径,其中美国较为开放而德国较为保守。除美国和德国两国“先行者”外,全球十多个国家间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和立法,普遍承认自动驾驶的合法地位和放宽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 1.1.2 本课题的争论意义 自动驾驶作为新兴事物势必与旧事物存在冲突,其进展和应用需要法律支持,因此本课题争辩有关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的法律问题与当下的人工智能时代息息相关。再者,自动驾驶汽车的进展有着丰富的社会价值,例如,正确使用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在确定程度上削减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数。就目前人类驾驶员的车祸数据来看,因人员自身缘由造成交通事故的比例特殊巨大,如若随着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完善,人工智能在确定程度上比人类驾驶员更加精准细致,这样可以有效削减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削减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数。再者自动驾驶汽车为老年人和残疾人供应了便利的交通方式,使这一类人群可以自己四处走动。自动驾驶汽车拥有着浩大的社会价值和商业前景,使得自动驾驶成为科技和立法的争论热点。因此允许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议程,加快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法规的脚步更是当务之急。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进展的脚步越来越快,自动驾驶汽车不再是将来主义的拥趸或只是科幻电影的一部分。依据最新相关猜想,无人驾驶汽车有可能于五年内投入使用。就现在而言,诸如谷歌和三星等企业已经开头尝试着在公共道路上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测试。这预示着自动驾驶汽车的消逝将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立法者及政策的制定者也必需紧随进展的步伐,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和制定政策引起高度重视。 1.2 争论现状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我国正在以迎头追赶的状态进展,但是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至今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依据现有资料,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不再是有或无的问题,而是何时可以正式投入使用的问题。 回归我国现状。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7年联合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推动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看法(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在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方面先试先行,建立了相关工作小组全方位推动在京的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工作,促进了北京市自动驾驶产业长远有序地进展。但上述北京市指导看法和实施细则属于北京市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范围仅限于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内。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尚未普及全国,北京市的试行项目将对将来立法起到确定的影响作用。同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该建设指南对整个标准体系起到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 2020年3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了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报批稿,并拟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基本与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 International)和美国高速大路平安管理局(NHTSA)的分级标准接轨,只有个别方面存在不同。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是应对自动驾驶汽车最重要的描述性定义之一,中国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分级标准并在日后协作实践适用,将更有利于将来自动驾驶法律政策的分析和争论。 1.3争论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争论方法: 文献争论法,通过阅读大量文献成果,客观全面地了解课题的争论进展状况,并且依据现有文献资料完善无法亲自进行调查争论的部分。 比较分析法,在论文中将国内与国外对自动驾驶汽车法律问题的作比较分析,总结出不同的特点,国内与国外存在的区分,结合国内状况提出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完善建议。 理论争论法,通过所学的理论学问结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资料进行搜集整理,最终分析发觉我国目前交通立法无法适用于自动驾驶的状况,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2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基本状况分析 2.1 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 近年来,自动驾驶技术慢慢成熟,但是就目前而言全球各国对自动驾驶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精确的标准。依据北京市2017年12月发布的加快推动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看法和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动驾驶是指在无需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状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平安行驶的技术。 2.2自动驾驶汽车的层级界定 依据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 International)和美国高速大路平安管理局(NHTSA)的分级标准其将自动驾驶从0级排序至5级,其中: 等级零为非自动化,全部操作皆有人类驾驶员完成;等级一为驾驶关心,自动驾驶系统把握部分路况和驾驶模式,除特定驾驶模式外其他均以人类驾驶员完成;等级二为部分自动化,自动驾驶系统可以把握转向和加减速操控,除此以外皆由人类驾驶员完成;等级三为有条件自动驾驶,自动驾驶系统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人只需要做出一些基本指令,汽车即可自动行驶,但处于等级三的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人照旧要做好随时接管汽车的预备。等级四为高度自动化,等级五为完全自动化,等级三及以上的等级通常才会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系统,同时才是本文所要探究的对象。目前而言,各国的自动驾驶技术主要还是处于驾驶关心与半自动驾驶阶段,于全自动驾驶汽车而言,尚处于试验状态的居多。 2020年3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了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报批稿。分级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项目组经争辩争论起草编制。其中部分内容与SAE提出的分级标准有异。具体体现为:第一,两者在性质上存在区分。我国出台的分级标准为推举性国家标准,而SAE为行业指南。其次,两者在等级零的功能界定存在区分。我国出台的分级标准0级属于应急关心,SAE的0级属于非自动化,全部操作皆有人类驾驶员完成。第三,我国的分级标准在3级中明确增加对驾驶员接管力气监测和风险减缓策略的要求,明确最低平安要求,以削减实际应用的平安风险。 第3章 国内相关法律的检索状况 国内相关法律的检索状况目前,自动驾驶汽车在中国属于开创阶段。国内各个机构争论水平参差不齐,成功研发自动驾驶汽车的多数只能划分为3级以下。2019年中国首批第四级自动驾驶汽车由百度公司和一汽公司联合产出,依据前文,第四级别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属于真正的自动驾驶汽车。该批自动驾驶汽车获得了相应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牌照,可以依据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道路测试。因此国内的自动驾驶汽车进展进程仍处于道路测试阶段,依据相关文件,测试车辆必需配备相应的测试驾驶员,以便在紧急状况下把握汽车。业内甚至将2020年定义为重要进展节点,因此自动驾驶相关规定的制定越显紧迫。 国内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应状况大致如上,可知自动驾驶汽车与一般机动车不能相提并论。但我国尚未对自动驾驶汽车制定相适用的法律法规,而当前我国的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也无法适用于自动驾驶的场景。因此我国国内法律对于自动驾驶的适用存在很大一块空白。分析我国现行交通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有利于后续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活动的开放。 3.1国内现行法律 我国现行的交通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其中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均不能完全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除了不适用,自动驾驶的立法与现有的中国交通法也存在冲突。笔者认为中国现行法律与自动驾驶立法的不相符的事项大致如下: 3.1.1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的问题 众所周知,依据我国交通法律机动车驾驶人在符合xxx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学习道路交通平安的相关学问及驾驶技能,参加并通过相关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假如放到自动驾驶汽车的情境中,据了解,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汽车操作及行驶皆由自动驾驶系统全盘准备的。假如驾驶的是自动驾驶系统,而单纯坐在自动驾驶汽车上的“驾驶人”甚至可以不拥有驾驶技能,仿佛一名乘客乘坐在他人驾驶的汽车上,那么在这种状况下,所谓的“驾驶人”是否照旧需要像现行法律规定一样通过且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呢?在人工智能的操作下,人类驾驶员是否有力气可以重新掌控汽车?发生事故后应当判定为是作为“乘客”的人类驾驶员的责任还是人工智能的错误?有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人问题是现行交通道路平安法无法解决的。 3.1.2驾驶人责任的问题 发生交通意外时需要界定责任主体,在传统机动车交通意外的处理方式中可见,交通警察一般会分析发生事故的缘由是否是其中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驾驶法律的情形,然后据此推断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一方担当责任。但把情景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时,就会发觉自动驾驶汽车中的“驾驶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驾驶人,而是汽车制造商的人工智能系统。应用系统出错的缘由不愿定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全部人可以遇见的。例如,系统被黑客入侵或者中毒等状况都有可能导致自动驾驶系统崩溃。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乘坐自动驾驶汽车的“乘客”(这里指自动驾驶汽车的全部人)还是汽车制作商又或是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负责呢?这个问题是套用现行法律无法解答的。 3.2 自动驾驶汽车立法障碍 3.2.1 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及相关条例中规定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均无包含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内容。在现行法律中,自动驾驶汽车并不具有与传统机动车一般的法律地位。自动驾驶汽车的操作是由自动系统完成的。而自动系统并不具备人类的意识和意志等基本要素,因此无法真正拥有与人类驾驶员相同的道德人格。但是假如道德人格和法律人格可以分开争辩的话,自动驾驶系统一类的人工智能或许可以获得法律人格。理由在于自动驾驶系统可以自主准备如何操控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事宜,再结合财产方面的相关法律,拟定自动驾驶系统的法律人格,并且让其对“自己”致损的交通事故负责。这意味着法律上需要承认驾驶自动驾驶汽车的司机除了是人类驾驶员还可以是计算机。但实际上的法律操作并不是三言两语可以完成的,因此自动驾驶系统等人工智能机器的法律地位照旧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成为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障碍之一。但承认自动驾驶汽车的合法地位是我国开头为自动驾驶汽车进展和投入应用奠定法律政策环境不行忽视的大前提。 3.2.2 准入问题 这里争辩的准入问题是指市场准入和产品准入的问题。市场准入问题是指测试和部署自动驾驶汽车的主体问题,目前各国均未规定只有制造商才有权利成为市场准入主体。但是对于市场准入主体的条件规定,各国没有明确统一。举例美国,依据美国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平安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Vehicle Safety Act),汽车制造商可以自行认证是否遵守联邦机动车平安标准,而不需要监管机构的批准,但国家大路交通平安管理局拥有选择抽检任意标准和汽车进行测试的权利。产品准入问题是指国家为促进自动驾驶汽车额争论而实行相关额推动战略,各国的做法亦不相同。最终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许可方面更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 回归中国现状,结合我国现有国情,中国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问题较其他国家都处理得更为保守一些。就目前来看,中国允许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测试的进展较为缓慢,并且明令禁止了外国任何公司在我国进行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对于市场准入和产品准入问题也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更为严格。谨慎处理准入问题是把双刃剑,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且实际路况简洁,谨慎处理准入问题也是合情合理,但是同时也阻碍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进程。 3.2.3事故责任问题 自动驾驶汽车的消逝转变了事故责任的传统分析标准。传统事故责任需要考虑的是人类驾驶员的过错问题,而自动驾驶汽车的情形下是自动驾驶系统代替人类驾驶员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和侵权责任主体也会因此有所转变。意味着,追责问题从驾驶司机扩大到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者等主体。但责任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笔者提出以下两种可能发生的状况。第一,在自动驾驶汽车行驶过程中,一旦自动驾驶系统消逝故障后请求人类驾驶员重新把握车辆时,当事故发生在人类驾驶员把握车辆时,应当由人类驾驶员担当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是由自动驾驶系统把握车辆时,则应当由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者担当交通事故责任。在追责于汽车制造商和系统设计者时或许需要适用的是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从根本上解决事故责任问题,还需要更多的争论和完善相关法律。 3.2.4 保险问题 依据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只对驾驶机动车的司机追究交通违法责任。在自动驾驶模式下,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性质上尚属不明确,潜在的事故风险也较传统模式更难以猜想。保险公司依据现有的保险制度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认定存在颠覆性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后有牵连的追责主体有自动驾驶汽车的全部人、汽车销售商、汽车制造商和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者。责任认定和责任划分的障碍使得保险公司难以利用传统的侵权理论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和赔偿。因此,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也需要为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相对应的扩大和完善。 国外相关法律的借鉴参考由于人工智能进展快速,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新颖事物,近年来各国政府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进展都赐予高度重视,并为此供应了不少支持。放眼全球,已经有多国出台战略、指南、进展路线图等扶持政策,为的就是大力推动本国自动驾驶的进展。例如荷兰政府于2018年4月获得众议院通过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法(草案)该草案允许自动驾驶车辆在无人员跟随的状况下进行自动驾驶汽车测试。除了荷兰,全球包括新加坡、美国、德国、瑞典等十多个国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依据全球各国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立法可知,这一领域的立法需要有确定的政策和立法创新。我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照旧处于空白阶段,适当借鉴国外相关立法阅历有助于我国更好的完成立法。 4.1 美国相关法律政策状况 依据美国交通部资料显示,自交通部成立以来,美国已发生超过二百万因自动车死亡事故,还有数据显示其中94%系人为失误造成的。美国交通部认为,自动驾驶系统(以下简称ADS)有利于削减人为失误从而削减美国致死交通事故的概率。为了赐予ADS一个有利的进展环境,美国交通部于2017年9月发布的自动驾驶系统2.0:平安愿景提出了12项平安评估标准,取代了2016年发布的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加速下一代道路平安革命中的平安评估标准。平安愿景的发布为ADS制定法规供应了重要的法律实践。具体体现在对配备ADS的“机动车辆供应许可和注册程序,审查排解阻碍ADS进展的相关交通法,为ADS技术的创新和竞争供应后盾。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已经受多年进展,在技术层面趋于成熟。美国加利福利亚洲是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典范。2018年2月26日。加利福利亚州颁布正式法律,宣布自定驾驶汽车能够在没人类驾驶员的状况下进行全自动驾驶测试。总而言之,美国没有对自动驾驶作出过多的限制,道路测试法规政策逐步放宽,实行开放的态度面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进展和立法。 4.2 德国相关法律政策状况 德国始终以来都是汽车产业大国,在自动驾驶汽车方面也从未落后。早在2015年9月,德国联邦交通与数字基础设施委员会发布自动网联驾驶战略(Strategy for Automated and Connected Driving),提出了三个主要的战略目标:保持领先供应商的地位;成为世界领先市场;乐观推动自动驾驶的进展,包括测试、大规模生产和牌照发放等。德国政府出台的自动网联驾驶战略为德国汽车行业在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中占有领先地位。经过了两年的进展和争论,德国于2017年2月20日向德国联邦议院提交了道路交通法修正案(Road Traffic ActAmendment),该修正案经过了多翻会议协商最最终同年6月生效。新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自动驾驶系统代替人类驾驶员驾驶,此外,还规定了自动驾驶模式下的责任认定、驾驶员的权利义务、自动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等。德国较早的就认可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合法地位,并规定德国的自动驾驶汽车行驶中必需有头脑糊涂的人类驾驶员,保证在自动驾驶系统消逝错误并向人类驾驶员发出请求指示时快速接管汽车,另外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车主设置了高于一般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度。可见德国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修订案能顺应国内主流声音,乐观协作德国智能汽车行业的进展,修订案本身也形成了较为全面的体系。参照德国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阅历有利于为我国目前着手进行的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活动赐予更多的阅历和教训。 4.3 日本相关法律政策状况 日本政府的目标是2020年实现全国大路可行驶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等级三的自动驾驶汽车,并且于某些特定的区域可以批准行驶等级四自动驾驶汽车。并且估量在2025年将自动驾驶系统作为商业产品推出市场。日本政府为了实现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奇妙愿景,在立法上也做了相应的补给。2016年5月本发布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指南该指南明确允许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测试方案,并且要求自动驾驶汽车驾驶过程中必需有人类驾驶员。2017年6月日本政府发布了远程自动驾驶系统道路测试许可处理基准将远程监控员定位为远程存在、担当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上的义务人。依据当前的交通立法,认为在接管之前车辆不应视为司机,而应当视为占用者。当驾驶把握被要求接管且车辆把握权从自动驾驶系统转移到人类驾驶员时,人类驾驶员的法律状态随之转变。在该修订案中,人类驾驶员被认为是驾驶自动驾驶汽车的司机,便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可以快速当场准备责任人或现场逮捕。 日本现行的交通法案修订案都是为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技术为等级三的自动驾驶汽车所作考虑的。虽然前面提到日本政府估量在2020年后,驾驶技术为等级四的自动驾驶汽车也将于特定区域行驶,但在此之前,众多随之而来的问题尚且无法猜想,因此日本政府将为驾驶技术为等级四级以上的自动驾驶汽车重新设想。 4.4 英国相关法律政策状况 英国政府于2015年7月公布通往无人驾驶之路: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实践守则该守则规定测试者必需遵守相关法律并且确保以下三点:第一,测试车辆原型必需在英国司机和汽车登记局办理登记。其次,经过训练的操作人员必需做好随时接管自动驾驶汽车的预备,并且自动驾驶汽车需要配备记录装置。第三,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测试前必需已购买合适的保险。 2017年8月英国政府发布联网和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平安关键原则其中包含个人数据信息把握、远距离汽车把握等各项技术,总共8项基础原则。 2017年3月为自动驾驶汽车引入新的保险规定而提交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于下议院委员会争辩,依据该法案,自动驾驶汽车有望实现保险范围全面掩盖。 2018年7月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获得批准正式成为法律,该法案确立了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时的保险和责任规章。 第5章 自动驾驶法律完善建议 5.1赐予自动驾驶合法地位 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快速进展并且拥有浩大的商业前景,全球已经有许多国家赐予了自动驾驶合法地位,甚至并且出台了自动驾驶法律政策。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成熟,自动驾驶汽车将在不远的将来投入日常交通运输中。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正在如火如荼的进展,各种互联网行业和汽车企业都在乐观的研发相关事项并且渴望尽快投入生产,自动驾驶行业进展如此迅猛,而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自动驾驶的法律法规并快速不能跟上,自动驾驶汽车并不具有像传统机动车一样的法律地位。在自动驾驶系统进展快速的时代,不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不利于其稳定长远的进展。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先审查、修订可能阻碍自动驾驶进展的法律法规,准时跟上科技进展的步伐,赐予自动驾驶合法地位,为其研发测试和后续进展赐予保障,铺平道路。 5.2 全面放开试点项目 自动驾驶汽车不同于传统汽车,其拥有简洁的多个技术层级,不同技术层级的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立法策略会有不同,辨析清楚各个技术层级更有利于扫除法律障碍,为后续立法工作铺平道路。依据资料采集显示,全球各国都已经开头并允许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是最好的检验方法,实践出真知,道路测试是检验证明自动驾驶技术的重要手段之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已撤销)于2018年8月发布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看法(施行)乐观支持了自动驾驶车辆开展相关测试工作,推动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的进展和应用,对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测试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北京作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乐观推帝国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给全国各地起到示范作用。参照其他国家可以发觉,开放试点工作进行道路测试是推动自动驾驶立法的不行的一步。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以平安为核心目的地全面放开自动驾驶汽车试点项目,积累阅历,在测试过程中逐步探究并进展自动驾驶技术,调整相关的平安标准,如此做法有利于后期开展立法活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5.3明确保险和责任规章 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对于汽车保险规章而言是一次需要创新的时刻。以目前存在的保险模式看来,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一般归咎于司机,但自动驾驶汽车的面世意味着归责主体从过去的驾驶员扩大到自动驾驶系统、汽车制造商等主体。区分于传统车辆的碰撞,自动驾驶汽车更多的是面临自动驾驶系统技术的问题。保险风险从人为失误转变为机器故障的几率提高,因此保险公司需要为自动驾驶汽车建立新的汽车保险模型,保险公司应扩大保险范围,保障自动驾驶汽车内人员所受人身损害并且合理规划风险担当。 自动驾驶汽车将驾驶权从人类驾驶员转向自动驾驶系统意味着交通事故的止损主体和担当责任主体也随之转换。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增加,参照各国立法,技术层级为等级三(有条件的自动驾驶)以上的自动驾驶汽车才是立法需要关注的技术背景,也是自动驾驶汽车民事责任的重要关注点。分析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时需要视状况争辩,分清楚车辆发生事故时是人类驾驶员还是自动驾驶系统的掌控车辆,发生事故是由于人类驾驶员的操作失误还是自动驾驶系统的缺陷。在人机混合驾驶的状况下是否存在相互影响的因素。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认定因相关主体数量的增多而变得简洁,因此需要在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活动中需要重视并明确责任规划问题。 参考文献: 1腾讯争论院法律争论中心.2018年全球自动驾驶法律政策争论报告.2018. 2郑志峰. 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J. 法学, 2018(4):14-14. 3何姗姗.美国与德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两种立法探究C智联出行争论院自动驾驶法律中心. 4冯钰.自动驾驶汽车至损的民事侵权责任D.2018. 5刘晓宇.人工智能视阈下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法律问题争论D北京,中国政法高校,2019. 6郑志峰.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D西南政法高校,2017. 7张韬略.蒋瑶瑶,德国智能汽车立法及道路交通法修订之评价A上海. 8王靖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问题争论J河北科技示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9石晴.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D.吉林高校.2016. 10埃尔温·多伊奇、汉斯于尔根·阿伦斯德国侵权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苦痛抚慰金(第5版),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16年版. 11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支配与法律规制A2017. 12李茹昕. 自动驾驶汽车进展及监管分析J. 交通工程, 2019(01):50-53. 13See John Villas nor,Products Liability and Dirverless Cars: Issues and Guiding Principles for Legislation,Brooking,2014,p.1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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