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规范(DB3201-T 1077—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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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规范(DB3201-T 1077—2022).pdf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3201/T 10772022 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raffic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planning 2022-01-10 发布 2022-01-13 实施 ICS 91.020 CCS P51 3201 DB3201/T 1077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交通设施.2 4.1 城市对外交通.2 4.2 城市内部交通.13 4.3 综合交通枢纽.24 5 市政设施.27 5.1 给水工程.27 5.2 河道工程.30 5.3 排水工程.33 5.4 电力工程.38 5.5 燃气工程.42 5.6 通信工程.62 5.7 供热工程.66 5.8 环卫工程.69 5.9 防洪工程.73 5.10 消防工程.74 5.11 综合管廊.75 5.12 管线综合.77 附 录 A(规范性)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79 参 考 文 献.85 DB3201/T 1077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江苏苏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颖、陈燕平、钱健、李萍、林倞、黄玮、杨兴兵、许新、郭晶伟、吴国辉、杨思思、崔莹、赵桃桃、何寅、陈麒、左远洋、唐晓平、夏青、曹明旭、王的刚、孙宇、荣鼎慧、陈晶、蔡勇、魏静雅、朱嘉慧、林熠来、吴超、周瑞。DB3201/T 10772022 1 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南京市城乡规划中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规划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规划、编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使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 GB 7495-1987 架空电力线路与调幅广播收音台的防护间距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139-2014 内河通航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545-2010 110750kV 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T 50853-2013 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10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42-20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T 51274-2017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 3020-199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J 34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CJJ 63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 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T 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HJ 338-201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JT/T 402 公路货运站站级标准及建设要求 DB3201/T 10772022 2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DB32/1072-2018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高速公路服务区 highway service 设置在高速公路旁为高速公路的车辆和乘客服务的场所及建筑。主要包括住宿(含停车)、餐饮、加油、汽车修理四大功能。3.2 集疏运系统 collecting and distributing system 连接多种运输方式的平台和纽带,进行一体化运输组织。3.3 再生水 reuse water 废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3.4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4 交通设施 4.1 城市对外交通 4.1.1 铁路 4.1.1.1 铁路分类 按运输功能分为普速铁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a)普速铁路指设计时速 160 km 以下的铁路;b)高速铁路指新建设计开行 250 km/h(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 200 km/h的客运专线铁路;c)城际铁路是指专门服务于相邻城市间或城市群,旅客列车设计速度 200 km/h 及以下的快速、便捷、高密度客运专线铁路。4.1.1.2 铁路用地 4.1.1.2.1 规划铁路廊道预留宽度 规划铁路廊道预留宽度规定如下:a)高速铁路、城际铁路两侧廊道预留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 50 m;b)普速铁路干线两侧廊道预留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 20 m;c)其他铁路两侧廊道预留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 15 m。DB3201/T 10772022 3 4.1.1.2.2 现状铁路廊道控制宽度 控制宽度是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控制宽度规定如下:a)城市城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为 10 m,其他铁路为 8 m;b)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2 m,其他铁路为 10 m;c)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5 m,其他铁路为 12 m;d)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 20 m,其他铁路为 15 m;e)线路 30 m 范围内的用地,有条件的应作为绿地,采用其他用地属性应慎重。4.1.1.2.3 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设施规模及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铁路设施规模规划用地 项目 类型 高峰小时旅客发送量(人)/货运量(吨)用地规模(hm)用地长度要求(m)客运站 特大型 10000 50 15002500 大型 300010000 3050 15002500 中小型 6003000 830 12001800 货运站场 大型 100 2550 5001000 中小型 中型 30100,小型30 65 300500 集装箱中心站 50100 15002000 编组站 大型 150350 50007000 中小型 50150 20004000 动车段 50150 25005000 动车所 1050 18002500 4.1.1.3 铁路与道路交叉 4.1.1.3.1 交叉形式 铁路与公(道)路交叉,宜设置立体交叉。4.1.1.3.2 上跨形式 道路上跨铁路时,铁路建筑限界应按表 2 执行。DB3201/T 10772022 4 表2 铁路建筑限界 单位为毫米 铁路类别 限界高度(自轨面以上)既有铁路 内燃牵引 5500 电力牵引 6550(困难 6200)新建时速 200 km 客货共线铁路 内燃牵引 5500 电力牵引 7500 200 km 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 内燃牵引 6050 电力牵引 7960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 7250 4.1.2 公路 4.1.2.1 公路分级 公路按照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和技术要求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分类标准如下:a)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高速公路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宜在 15000 辆小客车以上;b)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一级公路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宜在 15000 辆小客车以上;c)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二级公路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宜为 5000 辆15000 辆小客车;d)三级公路为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公路。三级公路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宜为 2000辆6000 辆小客车;e)四级公路为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双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 2000 辆小客车以下;单车道四级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 400 辆小客车以下。4.1.2.2 用地范围 4.1.2.2.1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 1 m 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小于 3 m、二级公路不小于 2 m 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4.1.2.2.2 在风沙、雪害、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带设置防护、整治设施时,以及在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带采取处治措施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4.1.2.2.3 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绿化以及其他线外工程等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4.1.2.2.4 有条件或环境保护要求种植多行林带的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范围。4.1.2.2.5 改扩建公路可参照新建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执行。4.1.2.2.6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不少于):国道 20 m,省道 15 m,县道 10 m,乡道 5 m。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DB3201/T 10772022 5 离标准不少于 30 m。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4.1.2.3 红线与隔离带宽度 城镇区外公路红线宽度应符合表 3 规定。表3 城镇建成区外公路红线宽度 单位为米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公路红线宽度 4060 3050 2040 1024 810 城镇建成区外公路廊道宽度(红线宽度与两侧隔离带宽度之和)应根据环评等分析结论综合确定。根据南京主要公路两侧隔离带控制宽度(绕城公路 75 m 100 m、绕越高速公路 100 m、沪宁高速公路度 100 m、机场高速公路 75 m),在缺少资料的时候,高速公路可取 100 m,一级公路可取 20 m 30 m。4.1.2.4 设计速度及车道宽度 公路等级及设计速度按表4执行。表4 公路等级与设计速度 单位为千米每小时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设计速度 120 100 80 100 80 60 80 60 40 30 30 20 公路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公路车道宽度 设计速度(km/h)120 100 80 60 40 30 20 车道宽度(m)3.75 3.75 3.75 3.5 3.5 3.25 3 公路车道宽度规定如下:a)八车道及以上公路在内侧车道(内侧第 1、2 车道)仅限小客车通行时,其车道宽度可采用 3.5 m;b)以通行小型客运车辆为主且设计速度为 80 km/h及以上的公路,经论证车道宽度可采用 3.5 m;c)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时,车道宽度应采用 3.5 m;d)设置慢车道的二级公路,慢车道宽度应采用 3.5 m;e)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公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的宽度,宜视实际情况确定。DB3201/T 10772022 6 4.1.2.5 交叉工程 4.1.2.5.1 公路与公路交叉 公路与公路交叉规定如下:a)平面交叉:平面交叉的交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角应不小于 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大于 45。平面交叉岔数不应多于四条;岔数多于四条时应采用环形交叉;b)环形交叉:环形交叉的岔数不宜多于五条,有条件实行“入口让路”规则管理时,应采用“入口让路”环形交叉。新建公路不应直接与已建的四岔或四岔以上的平面交叉相连接;c)立体交叉: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其中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干线公路应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二、三、四级公路间的交叉,直行交通量大时,宜采用立体交叉。4.1.2.5.2 公路与铁路交叉 公路与铁路交叉规定如下:a)铁路与公(道)路交叉,宜设置立体交叉;b)铁路与公路平行相邻时,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用地界间距不宜小于 30 m,与一、二级公路用地界间距不应小于 15 m,与三、四级公路用地界间距不应小于 5 m。4.1.2.5.3 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 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规定如下:a)车行通道净空规定如下:1)通行拖拉机、畜力车时,通道净空应不小于 2.70 m;通行农用汽车时,通道净空应不小于3.20 m;2)通道净宽应根据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选用,一般不小于 4.00 m;通道过长或敷设排水渠时,宜视情况加宽。b)人行通道净空应符合净高不小于 2.20 m,净宽不小于 4.00 m。4.1.2.5.4 公路与管线交叉 公路与管线交叉规定如下:a)架空送电线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 45;b)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 30;c)管道与各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通道或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4.1.2.6 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 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规定如下:a)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公路网规划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设置在建成区边缘;b)特大城市可在建成区内设置高速公路出入口,其平均间距宜为 5 km 10 km,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4 km。如出入口间距小于 4 km,经论证后设置,按 JTG B01-2014 中 9.2.4 执行。DB3201/T 10772022 7 4.1.2.7 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 高速公路服务区根据功能和规模大小,可分为中心服务区、普通服务区。a)中心服务区指设置在高速公路上,具有主导地位,功能完善、规模较大,为车辆、驾乘人员和旅客提供服务的场所和建筑设施。b)普通服务区指设置在高速公路上,居次要地位,功能较全、规模适中,为车辆、驾乘人员和旅客提供服务的场所和建筑设施。建设规模宜符合表 6 的规模。表6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规模指标推荐值 类型 用地面积(hm/处)建筑面积(m/处)中心服务区 10.013.5(50006000)2 普通服务区 4.06.5(30003750)2 4.1.2.8 公路客运站用地 4.1.2.8.1 主要功能 汽车客运站是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的节点,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进行运输交易活动的场所,是为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是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载体。4.1.2.8.2 级别划分 根据车站设施和设备配置情况、地理位置和设计年度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以下简称日发量)等因素。车站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以及简易车站和招呼站。a)一级车站:设施和设备符合表 7 和表 8 中一级车站必备各项要求,且日发量在 10000 人次以上的车站。b)二级车站:设施和设备符合表 7 和表 8 中二级车站必备各项要求,且日发量在 5000 人次以上,不足 10000 人次的车站。c)三级车站:设施和设备符合表 7 和表 8 中三级车站必备各项要求,日发量在 2000 人次以上,不足 5000 人次的车站。d)四级车站:设施和设备符合表 7 和表 8 中四级车站必备各项要求,日发量在 300 人次以上,不足 2000 人次的车站。e)五级车站:设施和设备符合表 7 和表 8 中五级车站必备各项要求,日发送量在 300 人次以下的车站。f)简易车站:达不到五级车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信托,具有集散旅客、停发客运班车功能的车站。g)招呼站:达不到五级车站要求,具有明显的等候标志和候车设施的车站。DB3201/T 10772022 8 表7 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表 设施名称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站 五级站 场地设施 站前广场 停车场 发车位 建 筑 设 施 站 房 站 务 用 房 候车厅(室)重点旅客候车室(区)售票厅 行包托运厅(处)综合服务处 站务员室 驾乘休息室 调度室 治安室 广播室 医疗救护室 无障碍通道 无障碍服务设施 饮水室 盥洗室和旅客厕所 智能化系统用房 办公用房 辅 助 用 房 生产辅助用房 汽车安全检验台 汽车尾气测试室 车辆清洁、清洗台 汽车维修车间 材料间 配电室 锅炉房 门卫、传达室 生活辅助用房 司乘公寓 餐厅 商店 注:“”必备;“”视情况设置;“”不设 DB3201/T 10772022 9 表8 汽车客运站设备配置表 设备名称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站 五级站 基 本设 备 旅客购票设备 候车休息设备 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汽车尾气排放测试设备 安全消防设备 清洁清洗设备 广播通讯设备 行包搬运与便民设备 采暖或制冷设备 宣传告示设备 智能系统设备 微机售票系统设备 生产管理系统设备 监控设备 电子显示设备 注:“”必备;“”视情况设置;“”不设 4.1.2.8.3 设施规模 车站主要由场地设施和建筑设施构成。车站占地面积按每 100 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 9 所列指标的计算值,规模较小的四级车站和五级车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2000 m。表9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单位为平方米每百人次 设备名称 一级车站 二级车站 三、四、五级车站 占地面积 360.00 400.00 500.00 4.1.2.9 公路货运站用地 4.1.2.9.1 站级划分 主要依据年换算货物吞吐量进行划分。a)一级:年换算货物吞吐量 600103 t 及以上。b)二级:年换算货物吞吐量(300600)103 t。c)三级:年换算货物吞吐量不足 300103 t。4.1.2.9.2 设施构成及用地 主要包括生产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设施面积计算详见 JT/T 402 的 6.2 节及附录A 的有关规定。DB3201/T 10772022 10 4.1.3 水运 4.1.3.1 水运分类 水运主要包含港口和内河航道。4.1.3.2 港口码头 4.1.3.2.1 分类 港口码头分类规定如下:a)港区按照码头运输功能分为集装箱码头、多用途码头、散货码头、件杂货码头和危险品码头等;b)根据货物种类和流向、船舶类型、集疏运条件和自然条件,港区陆域应按生产区、辅助区和生活区确定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4.1.3.2.2 港口码头陆域纵深指标 港口码头陆域纵深指标应符合表10和表11的规定。表10 海港码头陆域纵深 单位为米 类别 陆域纵深 集装箱码头 500800 多用途码头 500800 散装码头 400700 件杂货码头 400700 表11 河港码头陆域纵深 单位为米 类别 陆域纵深 集装箱码头 200450 多用途码头 200450 散装码头 180350 件杂货码头 180350 DB3201/T 10772022 11 4.1.3.3 内河航道 4.1.3.3.1 分级 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分为 7 级,如表 12。表12 航道分级划分 单位为吨 航道等级 I II III IV V VI VII 船舶吨级 3000 2000 1000 500 300 100 50 注1: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注2:通航 3000 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入 I 级航道。4.1.3.3.2 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 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滩,建筑物的布置规定如下:a)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应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行能力。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过河建筑物所在河段双向通航的要求。在水运繁忙的宽阔河流上,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在限制性航道上,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b)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不用过于缩小河道的过水面积,墩柱的纵轴线宜与水流流向平行,墩柱承台不应影响通航,不应造成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c)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方向的交角不宜超过 5。4.1.3.3.3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寸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寸应符合 GB 50139-2014 第 5.2.2 条规定。4.1.4 机场 4.1.4.1 选址 机场选址应符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气象、环境和节约土地等民用机场建设条件,应便于城市和邻近地区使用。枢纽机场、干线机场距离市中心宜为 20 km 40 km,支线机场距离市中心宜为 l0 km 20 km。4.1.4.2 用地规划 机场规划用地应根据机场分类、功能布局、客货运量规模、跑道数量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并按0.5 hm2/万人次年 1.0 hm2/万人次年客运量控制。机场规划用地应符合表13的规定。DB3201/T 10772022 12 表13 机场用地规划 单位为公顷 机场分类 面积 枢纽机场 7003000 干线机场 200700 支线机场 100200 4.1.5 管道 4.1.5.1 管道类型 长输管道包含输油管道和输气管道。4.1.5.2 输气管道线路选择 4.1.5.2.1 线路走向应根据工程建设目的和油、气源、市场分布,结合沿线城镇、交通、水利、矿产资源和环境敏感区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途地区的地形、地址、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总体走向。4.1.5.2.2 线路宜避开环境敏感区,当路由受限需要通过环境敏感区时,应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4.1.5.2.3 局部线路走向应根据大中型穿(跨)越工程和油气站的位置进行调整。4.1.5.2.4 线路应避开军事禁区、飞机场、铁路及汽车客运站、海(河)港码头等区域。4.1.5.2.5 除为管道工程专门修建的隧道、桥梁外,不应在铁路或公路的隧道内及桥梁上敷设输油输气管道。输油输气管道从铁路或公路桥下交叉通过时,不应改变桥梁下的水文条件。4.1.5.2.6 线路宜避开城乡规划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城乡规划区通过时,应征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4.1.5.2.7 石方地段的管线路有爆破挖沟时,应避免对公众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影响。4.1.5.2.8 线路宜避开高压直流换流站接地段、变电站等强干扰区域。4.1.5.2.9 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运行管理需求,且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5 m。4.1.5.3 管道距离及覆土控制 4.1.5.3.1 埋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a)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应不小于 5 m;b)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筑物敷设时,间距应不小于 20 m;c)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 3 m 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应不小于 25 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应不小于 50 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求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d)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 3 m 以外,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 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求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DB3201/T 10772022 13 e)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 m;f)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重要公共建筑和一般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28-2006 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学校、医院、军工厂、机场、码头、仓库、港口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4.1.5.3.2 管道应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当受自然条件限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土堤埋设或地上敷设。埋地管道的覆土深度,农田段应不小于 1.5 m,道路段应不小于 1.0 m,其他地段应不小于 0.8 m。4.2 城市内部交通 4.2.1 城市道路交通 4.2.1.1 城市道路交通总体要求 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容积率相协调,按照CJJ/T 141-2010,应用交通模型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还规定如下:a)城市道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应考虑防洪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b)城市道路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如无法避免穿越上述敏感地区,此段道路的线型和断面宽度应单独设计,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c)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要求;d)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e)快速路在规划选线时,一般不宜穿越高层噪音敏感建筑物较多区域,如需建设应采取必要的声屏障等控制措施或采用下穿方式穿越。4.2.1.2 路网等级 4.2.1.2.1 道路系统分类 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4.2.1.2.2 基本要求 路网等级基本要求应符合表14的规定。DB3201/T 10772022 14 表14 基本要求 道路等级 机动车道条数 单条车道一般宽度 基本要求 快速路 宜为双向 6 条8 条 3.5 m 3.75 m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互通立交间距宜为 1.5 km 3 km;快速路匝道接入城市主、次干路时,与周边主、次干路节点的间距不宜小于 150 m 主干路 宜为双向 6 条 3.5 m 主干路的车行道应设置中央分隔带,交叉口处应设置行人二次过街设施,其宽度不宜小于 1.5 m 次干路 宜为双向 4 条 3.25 m 3.5 m 次干路可设置单位出入口,出入口距离交叉口车辆停止线应不小于 80 m;次干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中途站、出租车停靠站等公共交通停靠设施 支路 双向 2 条 3.25 m 3.5 m 支路上非机动车道宜与人行道不共板,共板的道路横断面形式可用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较少、道路红线受限的路段,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采用分隔措施。支路可设置单位出入口,出入口距离交叉口车辆停车线不小于 30 m 4.2.1.2.3 路网密度 路网密度规定如下:a)总体路网密度不低于 8.0 km/km2;b)快速路路网密度 0.4 km/km2 0.5 km/km2,主干路路网密度 0.8 km/km2 1.2 km/km2,次干路路网密度 1.2 km/km2 1.4 km/km2;对于狭长型规划区可适当提高主次干路路网密度,以提高片区内通行效率;c)支路网密度:新建集中成片地区不低于 4 km/km2;d)商业集中区:商业集中地区路网密度一般宜达到 12 km/km2 15 km/km2,其中支路网密度宜为 10 km/km2 12 km/km2;e)轨道影响区:轨道影响区指距离站点约 500 m 800 m,步行约 15 min 以内可以到达站点入口,与轨道功能紧密关联的地区。轨道站点未确定位置时,可采用线路两侧各 500 m 800 m作为轨道影响区范围。一般情况下,单一线路的城市轨道影响区可作为一个带型地区统一规划控制;轨道影响区宜采用小街坊、密路网的道路规划形态:1)支路网密度原则上应达到 6 km/km2 8 km/km2以上,支路断面宽度不宜大于 20 m,对于超过 45 m 宽的道路,宜分解为两条单向道路来分流机动车交通;2)轨道影响区位于城市中心时,街坊尺度宜控制在 120 m 以内,现状复杂难以进行更新改造的地区,应通过打通公共步行通道缩小地块尺度;轨道影响区位于城市外围时,街坊宽度宜控制在 200 m 以内。f)路网间距:路网间距主要取决于规划规定的设计车速及隔离程度,同时也要求考虑不同使用对象的方便要求。一般间距要求可参照表 15。DB3201/T 10772022 15 表15 路网间距 单位为米 道路类型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路网间距 30006000 12002000 6001000 100300 4.2.1.2.4 道路宽度 道路宽度要求如下:a)中心城、副城、新城:快速路 50 m 60 m,主干路 40 m 50 m,次干路 26 m 35 m,支路 12 m 24 m;b)新市镇:主干路 28 m 35 m,次干路 16 m 26 m,支路 12 m 14 m,巷路 7 m 10 m。特殊情况处理如下:a)若有高架轨道或其它方式公共交通敷设于道路内,可适度增加道路宽度,满足其布设要求;b)在城市新建地区、用地较充裕的城市更新地区支路宜采用 16 m 及以上的道路宽度,以提供较为舒适的步行及自行车通行空间及环境需求;c)用地紧张、拆迁困难的区域可采用 12 m 红线;d)若支路组织单向行驶或受地形限制,在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后,红线宽度可低于 12 m,但应满足步行及自行车通行要求及管线敷设要求。4.2.1.3 交叉口规划 4.2.1.3.1 交叉口选型 交叉口规划包含交叉口选型和交叉口形状、间距的要求。a)交叉口选型:城市道路交叉口类型应按表 16 规定选择。当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应按快速路、一级公路应按主干路、二、三级公路按次干路、四级公路按支路,确定与城市道路相交的交叉口类型。表16 交叉口选型 交叉口类型 选型 应选类型 可选类型 快-快交叉 立 A 类 快-主交叉 立 B 类 立 A 类或立 C 类 快-次交叉 立 C 类 立 B 类 主-主交叉 平 A1 类 立 B 类中的下穿型菱形立交 主-次交叉 平 A1 类 主-支交叉 平 B1 类 平 A1 类 DB3201/T 10772022 16 表 16 交叉口选型(续)交叉口类型 选型 应选类型 可选类型 次-次交叉 平 A1 类 次-支交叉 平 B2 类 平 C 类或平 A1 类 支-支交叉 平 B2 类或平 B3 类 平 C 类或平 A2 类 注:立A类(枢纽立交)、立B类(一般立交)、立C类(分离立交);平A类(信号灯控制交叉口)、平A1类(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平A2类(进、出口道不展宽交叉口)、平B类(无信号灯控制交叉口)、平B1类(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平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平C类(环形交叉口)。b)交叉口形状、间距要求如下:1)形状: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 4 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 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 45;2)间距: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各平面交叉口间距宜相等。4.2.1.3.2 交叉口道路红线 可采用转角和切角两种形式,分别见表17和表18。表17 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最小半径 右转弯计算行车速度(km/h)30 25 20 15 右转弯缘石半径(m)无非机动车道 25 20 15 10 有非机动车道 20 15 10 5 注:目前道路的规划红线取值基本比规范值大(主干路R20-25,次干路、支路R10-15),造成交叉口过大、交叉口机动车右转弯车速快、行人过街不便等实际问题。实际在交管控制中,交叉口基本均被缩小。本文件对转弯半径取值进行优化。表18 交叉口转角红线半径 单位为米 相交道路等级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干路 15 10 5 次干路 10 10 5 支路 5 5 5 南京市各等级道路都有非机动车道(右转车速15-30km/h),根据缘石半径推算红线半径。转角路缘石半径与转角红线半径关系图详见图1。DB3201/T 10772022 17 图1 转角路缘石半径与转角红线半径关系图 4.2.1.3.3 交叉口视距 三角形限界应由安全停车视距和转角部位曲线或曲线的切线构成,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 1.2 m 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详见图 2。图2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 19 的规定。表19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路线设计车速(km/h)60 50 45 40 35 30 25 20 安全停车视距 Ss(m)75 60 50 40 35 30 25 20 4.2.1.3.4 交叉口渠化 交叉口渠化规定主要按照进口道和出口道划分。a)进口道的规定主要包括车道数、车道宽度和展宽段及渐变段长度。1)车道数:平面交叉口进出口道应设置展宽,并增加车道条数;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DB3201/T 10772022 18 用下列规定预留展宽段的用地:当路段为主辅路时,进口道宜在路段车道基础上增加两三车道;当路段单向四车道时,进口道宜为六七车道;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宜为四五车道;当路段单向两车道,进口道宜为三四车道;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宜为两车道;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 3 m;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 16 m 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 2 m。2)车道宽度:平面交叉口一条进口道的宽度宜为 3.25 m,困难情况下最小宽度可取 3.0 m;当改建交叉口用地受限制时,一条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 2.8 m;转角导流岛右侧右转专用车道应按设计速度及转角半径大小设置车道加宽。3)展宽段及渐变段长度: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的规定见表 22。表20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 单位为米 交叉口 展宽段长度 展宽渐变段长度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主 80120 3050 主-次 70100 5070 2040 2040 主-支 5070 3040 2030 1530 次-次 5070 2030 次-支 4060 3040 2030 1530 b)出口道的规定主要包括车道数、车道宽度和展宽段及渐变段长度。1)车道数:出口道车道数不小于路段车道数。新建交叉口出口道规划设有公交港湾时,其规划红线应在路段规划红线的基础上展宽 3.0 m。上游进口道规划设有右转专用道时,应相应增加右转专用道的宽度。2)车道宽度:出口道每条车道宽度应不小于路段车道宽度,宜为 3.50 m,条件受限制的改建交叉口出口道每条车道宽度应不小于 3.25 m。3)展宽段及渐变段长度:出口道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路应不小于 60 m,次干道应不小于 45 m,支路应不小于 30 m,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应不小于 20 m。4.2.2 公共交通 4.2.2.1 一般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包含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与有轨电车和辅助型公共交通。a)中心城区集约型公共交通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约型公共交通站点 500 m 服务半径覆盖的常驻人口和就业岗位,在规划人口规模 100 万以上的城市不应低于 90%;2)采用集约型公共交通方式的通勤出行,95%的通勤出行时间最大值为 60 min。b)城市公共交通不同方式、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200 m,换乘时间宜控制在 10 min以内。DB3201/T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