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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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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docx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 摘要:行政诉讼作为我们中国的三大基本诉讼之一,在人民群众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中具有重要的诉讼作用。行政诉讼制度是化解行政争端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民告官”,由于一般人民群众在行政管理行为而导致的行政争议中,相对于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其处于弱势地位,行政相对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选择行政诉讼的渠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希望人民法院对与其相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旨在使他们受损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也寄予了行政相对人对法治社会的信任。随着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在数量上也会日益增多,我国始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尽可能得到公正正义。2014年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首次纳入“非法证据排解规章”,但是新修的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领域内相关司法解释等对“非法证据排解规章”并没有详实的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就明文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在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准备,所以,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法学著作的参考作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的争论,可以提高法学认知,希望在新形势下对实际执法、审判活动的高效、有序,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正义有所关怀。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解,行政诉讼,完善 第1章 绪论 1.1.争论的背景和意义 1.1.1.争论的背景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应当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就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行为的时候离不开证据事实、法律依据。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行为的时候离不开证据事实、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要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就必需甄别证据材料来证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只有把握了充分的证据,才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运用法律,对行政案件作出正确的审理。事实需要证据来佐证,在行政诉讼中也有非法证据的消逝,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证据去伪存真、排解非法证据才能客观、本原地还原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离不开对非法证据的查证。我国在2002年就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解规章。我国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在其第43条第3款的法律内容规定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前提条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行政诉讼领域内的“非法证据排解规章”。但是目前行政诉讼领域内没有像刑、民事诉讼领域内那样具体、实际的证据规定。 1.1.2.争论的意义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的三大基本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一,是行政领域内解决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其起步较晚,存在和司法实践结合不完善的地方。2014年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解规章”,但对该“非法证据排解规章”并没有详实的司法释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加上缺乏专业人才的培育及监督、执法程序透亮度欠缺等因素,往往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通过对三大诉讼制度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学著作等资料作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争论,可以提高法学认知,可以探究出有利于实际执法、审判活动,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正义的完善措施,构建风清气朗的法治社会环境。 1.2.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学者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方面的非法证据排解规章具有理论上的争论,也有实践上的体会。何海波(2003)认为举证责任的支配应当依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甘文(2003)认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未对证明标准作规定。徐继敏(2010)认为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缪伟君和黄俊辉(2011)在其专著证据法原理与实务对言词证据、举证期限作了相关定义解释。 何家弘、刘品新(2011)在其专著证据法学对实物证据、证明主体作了相关定义解释。周宝峰(2015)指出了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的定义内涵。阎巍(2019)指出了证据应当符合法治社会价值的观点。我们可以从国内学者的优秀论述中吸取精华,炼为探究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争论的基石。 1.2.2. 国外争论综述 对于国外非法证据规章的争论,我国学者具有深化的理论争论。史立梅和胡长龙(2001)在其专著论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的两种立法模式认为,美国在1914年就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解规章。冯丽芳(2011)认为,我国的非法证据和美国证据法上的“毒树之果”存在区分。缪伟君和黄俊辉(2011)在其专著证据法原理与实务解释了“毒树之果”理论以及表达了不能全盘接受的观点。同样,我们也可以从国内学者的优秀域外争论论述中吸取学问精华,炼为探究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争论的基石。 1.3.课题争论方法和内容 1.3.1.争论方法 (1)文献检索法。查找国内关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的相关文献,参考现阶段的理论争论成果,为本文供应殷实的理论基础支撑。 (2)比较分析法。通过对专家学者的著作观点与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作分析比较,联合国内外实际分析比较,为法治体系的建设以及法治环境改善总结阅历。 (3)规范分析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行政诉讼中具有学习的地方,通过其规范的分析,总结阅历服务于行政诉讼。 1.3.2.争论内容 第1章:绪论。本文讲解了选题的争论背景,为了探讨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的意义,简述了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的历程,引入本文的主题。 第2章:本文对进行了具体的介绍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相关内涵,证据种类,证据的合法取得。 第3章:本文内容介绍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规章的适用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4章:本章通过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排解规章及适用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入争论,论述其存在缺乏体系性,种类缺陷以及执法程序透亮度欠缺的问题。 第5章:本章依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规章不足之处制定系列建议,期盼理论服务实践。 第6章:对整篇文章进行归总、总结,并且进一步对我国将来行政诉讼的进展方向进行展望。 2、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制度现状 2.1.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的内涵 2.1.1.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的进展历程 在国外方面,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在威克斯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中,联邦法庭不接受行政执法人员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的准备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美国最早确立了非法证据排解规章。在国内方面,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的进展,在三大诉讼制度在历程中有各自的特点。 在刑事诉讼法领域,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始终鲜亮地反对使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了收集证据的非法行为内容,即是:使用刑讯逼供和使用哄骗、引诱、威逼或者使用其他非法的方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重申了上述非法取证的法律内容。2010年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解规章。最高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证据排解规章作详细的解释。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总则的“敬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018年的刑诉法亦连续。 在民事讼法领域,年最高法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内容里面规定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据的排解情形,一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二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民诉解释第106条的内容规定亦遵循上述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据的排解情形,并加上严峻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得的证据。最高法2019年公布了最新的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准备,即将施行。 在行政诉讼法领域,最高法审委会在年通过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据的排解情形,一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获得的证据,二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获得的证据。2014年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其的第43条内,首次将“非法证据排解规章”写入行政诉讼法。 2.1.2.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定 非法证据排解规章(the exclusionary rule)是指法律实施官员违反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在审判应予排解的规章。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的证据在法律理论界里面存在广义和狭义两派。在广义这派,他们认为证据会由于其种类形式、取证方法、供应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成为非法证据。在狭义这派,他们认为证据会由于执法者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使用不正值方法而成为非法证据。通过比对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宗旨,我国行政诉讼法领域是的非法证据指的是狭义见解层面的内容,而不包括证据的种类形式不合法、证据的取证方法不合法,以及证据的供应主体不合法。 非法证据不同于瑕疵证据,同时两者简洁使人误会为同一事物。对于瑕疵证据,在合理补正之前,法律效力往往是待定的。假如能合理补正,则具有效力,可所为证据依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瑕疵证据只是侵害了略微的程序性规定。非法证据则侵害当事人宪法权利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对于非法证据,没有补正余地的,法律效力是自始无效的,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类证据往往是通过使用禁止性、违法性的暴力行为,威逼行为,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等非法手段而取得,取证行为对相对人法律权益造成了严峻侵害,导致证据本身的失实、没有证据合法性。 通过以上见解的分析以及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实际,可得知我国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是指执法者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以及使用其他不正值手段而获得、不能通过补正来证明合法性的证据。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来源于严峻违反了法定的程序的证据。二是来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例如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侵害被收集证据人的的隐私权而取得的证据。三是以来源于不正值手段的证据,例如胁迫、欺诈、利诱、暴力等。由此可知道,认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标准为:一是形式层面上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二是实质层面上取证严峻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2.2.须排解的非法证据的种类 证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具有物质形态的属性,必定通过物质形态表现出来,定案的证据必经过查证属实、质证等法定过滤程序。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理论界基本的证据分类。实物证据由于相对的客观性简洁过滤,言词证据因有主观因素往往需要深化过滤。我国学者也大部分接受这种术语分类。因此,在非法证据方面依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证据分类划分,行政诉讼法非法证据排解的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依据非法证据的一般理论还包括“毒树之果”。 2.2.1.非法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语言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另外,我国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看法则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受当事人的意志特别大,尤其在行政相对人处于行政机关的管理,会产生顾忌、恐惊的现象从而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也会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因受到干涉而成为非法证据。我国的立法是明文严禁非法取证的。不以一言废人,慎防三人成虎,对于言词证据往往需要加以实物证据才能还原事实,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要仔细甄别、去伪存真,深化过滤。 2.2.2.非法实物证据 所谓实物证据,即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我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并无明文规定,采信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对于不同的非法取得的证据接受不同的排解规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信符合公众一边标准的。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应当接受有限排解的方式,依据违法的程度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程度的讲究,区分处理,有限排解。 实物证据常常通过搜查、检查、扣押的方法取得,还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己供出或交出。假如行政相对人是处于压力、受到胁迫或者顾忌受到行政机关的管辖而供出或交出虚假证据、与事实不符的证据,法庭经审查后,就需要排解。对于维护社会利益的略微违程序,例如在没有搜查证的状况下通过隐秘手段或者强行进入旅馆抓获卖淫嫖娼人员;查获卖淫嫖娼所使用的赃款及工具的状况,违法事实是的确存在的、所做的工作也是职责所在,这种状况下打击违法犯罪的功大于过,于法、于理、于情就不需要排解。所以,区分处理,有限排解是符合实际状况的。 2.2.3.毒树之果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Wong Sun v.U.S案中以5:4的微弱优势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章,后来这一规章被不断完善,慢慢成了“毒树之果”理论。这一理论源于证据排解法则,即“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但这样的法则假如仅限于违法取得的证据,还不足以达到吓阻警察违法取证的目的诉,所以,这个违法取得的证据为毒树,而基于该证据再以合法手段间接取得的证据为毒果,该衍生的证据(毒果)也不得使用。非法证据和美国证据法上的“毒树之国”很简洁混淆,非法证据是指取证主体、取证方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而毒树之果一词中“毒树”指的是实行非法方式收集到的刑事证据,以这种非法证据为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则为毒树的“果实”。 然而,“毒树之果”理论不是确定的,假如一概的排解“毒树”的“果实”,将会损害司法正义。在行政诉讼中,面对“毒树”的“果实”的问题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假如“毒树”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可以建立过错追究责任机制向过错人员问责或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假如“果实”的确证明白违法事实的存在,行政机关的动身点是正确的,则该证据不能认为是“毒树之果”而排解。公正、公正,对双方的问题以解决的态度面对、处理,实事求是地处理“种毒树的问题”和辨别 “果实”是“好果子”还是“坏果子”。 证据的关联性也好,真实性也罢,都是以查明案件事实为价值目标的。但随着人们对权力、秩序、效率、公正、正义等其他价值关注度提高,许多即使具备关联性、真实性的证据也会由于违反这些价值而被剥夺证据资格。人民法院应在把握案情的基础上站在不同的价值立场、综合考量,对于证据有火眼金睛的识别力气,将证据分门别类的加以处理。 2.3.证据合法取得的规章 证据的合法性是当代法治社会诉讼活动的证据接受的标准之一。证据的合法性由下列4个方面组成:1、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守法;2、证据形式合法;3、程序合法;4、取证方式合法。 2.3.1.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需合法、守法 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需适格。收集证据,是指执法机关向从证据持有人处直接收集获得关联性证据。调取证据,是指执法机关知道证据持有人有相关证据,从而通知该证据持有的主体向执法机关移交所持有的证据的执法活动,相对于收集证据的直接性,调取证据是属于执法机关对于证据的间接取得。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内容禁止了被诉行政机关不得在诉讼过程中取证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40条的内容上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取证权。同时,在行政诉讼法的第41条规定了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对于力气外的证据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取;该法律条文赐予了原告和第三人收集证据的权利,由于个人的力气往往有所局限,难以和公权力机关抗衡或者没有法律权限,所以也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寻求关怀。 行政机关遵照依法行政的准则,基本法治形成了“先取证、后裁决”的办案模式,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是没有取证权的,作出的行政准备生效后行政机关在就不行以再自行收集证据,假如其收集的证据于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就是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精神的,其收集证据的权力止于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生效之时,否则是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违反的。 因此,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收集证据的主体就是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 2.3.2.证据形式合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其第33条对证据的种类形式作了规定,包括8种形式,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看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所以证据合法亦是要符合上述的法定形式,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3.3.程序合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内容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行为在形式上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撤销、也可以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第43条规定也禁止将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接受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被诉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都必需树立程序意识并执行程序规范,法无规定不行为,程序就像执法、诉讼过程中的身子,正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程序公正了才最大程度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有程序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程序,例如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应有其监控人伴随;对于违法嫌疑人在讯问时要告知其权利义务。程序合法是执法平安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遵守电子数据的调取、收集程序等等。在执法、诉讼过程中取证时需依规依据,依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坚持程序正值、程序合法、遵守取证的技术程序规范,促使司法更公正。 2.3.4.取证方式合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规定,合法的取证方式应当排解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猎取证据。合法取得证据就需要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执法者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状况下开展取证执法工作,使用合法取证方式,杜绝使用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侵权方式,充分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执法机关必需依照法定程序取证、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取证。禁止通过非法手段向相对人收集证据,例如接受严禁刑讯逼供、威逼、暴力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取证行为。这些非法的取证行为方式不仅严峻侵害了被收集、调取证据对象的合法权益,而且所获得的证据往往失实,非法取证的方式行为本事也涉及违法犯罪。行政机关在合法的前提下取证既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在通过施行法定程序来爱惜自己,亦如古言云: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关键在自身,否则城池裂开、殃及池鱼。所以,合法手段收集证据就要依照法定程序、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取证。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的适用非法证据的排解必先由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应证据,审判人员再依据事实、法律、阅历等综合考量,对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的适用,有以下的6方面内容需要明确: 3.1证明主体 证明主体是指依法进行诉讼证明活动,担当证明义务,享有诉讼权利的人。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司法机关都是证明活动的主体。依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案件结果会涉及到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该第三人也具有举证权利,也是举证主体。因此行政诉讼各方证明主体都可以有权利围围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向法庭提出排解非法证据的主见,当然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审判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诉讼各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相关义务。 3.2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即诉讼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度,假如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举证,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因此丢失举证的机会。由于原被告双方地位、力气相对悬殊,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有利于爱惜作为弱势群体的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举证原则相区分于民诉中的原告举证。对于被诉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为1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除非该法36条所述的例外情形,否则面临证据失权,承受败诉风险。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主体在正常的状况下,应在遵守举证期限就其排解非法证据的主见提交证据材料。 3.3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始终以来的法律渊源,行政法规亦有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程序规定。故在证明责任的支配原则上,行政诉讼法也与民事诉讼法相同,适用“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例如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见维权的时候,需要举证对其权益所受到的侵害举证或者出示身份信息举证其是被诉行政行为相对人等等。同时,由于行政相对人和被诉行政机关在取证力气上悬殊,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所以,行政诉讼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原则,因此在行诉讼中行政机关需要对作出行政行为所时依据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说明。由于具体情形特殊繁复和千变万化,举证责任的支配看来不行能找到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或者找到一套以不变应万变的规章体系。在许多状况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依法律的字面规定处理将导致不合理结果,还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案情,权衡各种利益和法律价值,确定具体案件应当适用的规章。因此有时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案件状况,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予以准备,推动高效审判。 3.4证明内容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6条内容上规定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因此所要证明的内容应当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各自的利益倾向下,在诉讼前及诉讼后各方都会有良莠参差的取证行为的消逝,有合法的证据,也有非法的证据。在诉讼的过程中,行政诉讼各方都会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维护自己的主见。人民法院对提交的证据加以甄别,区分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解非法证据,以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相对人的诉求是否成立。 3.5证明标准 行政行为的目的是爱惜公共利益,行政行为追求效率,对行政机关提出过高的证明标准,将对行政管理不利,对一些行政行为,其证明标准可适当低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如行政强制措施,其证明标准就可以适当低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进行了一些列规定,但唯独未对证明标准进行规定,结合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同时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内容归纳来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必需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 3.6辩论、质证 在庭审的过程中,原被告就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通过以审判为中心、原被告之间质证、辩论的诉讼活动,来查证事实真相、核验证据。人民法院通过对诉讼双方的质证、辩论进行合法性审查,排解其中识别出非法证据。 第4章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存在的问题 4.1非法证据排解规章体系性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目前还没有形成体系性,并且相关排解非法证据的规章只是对非法证据的种类作了简洁的列举,至于如何适用并没有像刑诉、民诉的所规定的具体明确。由于没有详实的规定,无法规不利于方圆,执法者往往无法可依,工作中存在难点,画的方圆会和人民群众想要的有所差别。行政相对人在面对非法证据局面时也无章可循,欲求助却显得苍白无力,法律的防线在实际生活中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同时我国目前的法治社会建设刚起步不久,公民的法律素养仍待提升,公民自身的法律素养提升了,自身亦可以防范非法证据的产生,大部分的公民甚至存在官本位的意识,在面对非法证据的时候,不敢、不懂为自己辩护,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假如公民身处的法治环境法律体系性相对完备,他们也懂得运用这一根“稻草”,就便有一缕的法治曙光照耀他们渴望公正正义的内心。 4.2非法证据种类缺陷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在证据种类方面,行政诉讼法仅在形式合法性上简洁规定了证据的八种形式,对于证据实质的合法性并没有置笔,将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证据排解在非法证据外是否妥当值得斟酌。在标准方面,缺乏“严峻违反程序”标准,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就严峻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准开放论述。同时,我国对有“毒树之果”之称的衍生证据的排解亦未作规定。 4.3执法程序透亮度欠缺 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办案模式比较封闭,像关起门来办案,缺乏公开,人民群众的雪亮的眼光看不到内部;审判机关对于行政案件的审判公开也做不到件件俱到,对于审判的案件是否上审判公开网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层层审核;由于公开得不够,往往会给人产生合理的怀疑,腐败或是灯下黑,侵蚀人民对法治社会的信念。这是个人人公正的社会,法律也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公正、适用法律公正,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应当吸取人民群众参与执法监督,旁观者清,以公开促法治的公正,法院在这方面的陪审员制度值得参考。在科学技术富强的现代社会,执法、审判工作科学技术的参与程度不高,执法者、审判人员在案件的办理中难以依据一般阅历识别、记录相对人供应的是否是非法证据,或者识别、记录执法者、审判人员是否非法取证行为。 5、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的完善 5.1立法层面上与时俱进 构建完备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法律体系,使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在实际中明确具体的施行,如出台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细则等实施准则。完备的法律体系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日新月异的新形态下为法治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5.2加大证据鉴证的科学技术研发 开发并应用公、检、法、监察执法统一平台,使案件垂直化管理,依据案件的办理及诉讼阶段转移系统权限,便利案件办理同时便于案件的监督。研发人体智能分析、采集仪器,使行政执法人员在办公过程中可以随身携带及使用、全方位、全过程记录执法、审判,分析、识别出当事人的言辞、生物特征是否存在胁迫、虚假的情形,并将收集到的数据上传到执法统一平台,在各法律程序阶段中给以数据参考,防止非法证据的产生并有利于客观公正办案。对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需要第一时间用执法手机拍照,准时上传执法系统执法统一平台,防止事后篡改。当事人、辩护人可以查阅办案中形成的文书,对篡改的文书资料可以表示异议并举报。 5.3加强普法力度,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 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政策,探究“谁普法、谁执法”的模式,使执法人员主动普法,将向人民群众普法作为支配案件以及评优评先的标准之一。在普法中使人民群众加深对非法证据的了解,订正偏见及错误看法,制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基础,使人民群众信法、懂法,切实熟识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使人民群众对正常的司法活动予以支持,削减、避开对合法、合理的司法活动的死搅蛮缠。 5.4高度重视执法人才、审判人才的培育、管理 通过网络课程或者业余培训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使执法、审判更加严谨,削减、避开非法证据的产生。同时管理者应加强个案管理,将个案质量与绩效、工资挂钩,通过不定期抽查、通报执法个案,准时发觉问题、吸取阅历。执法者也应加强自身力气修养,养成良好的执法、审判行为,树立证据意识、实行合法取证方式、遵守取证相关规范。多管齐下,保证以及提高案件的质量,使法律程序无懈可击。 5.5重视律师及专业人才的重要作用 组建多维学问的法律顾问团,对各式诉讼业务 进行全方位的探讨,确保行政执法及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合理合情合法,对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非法问题抓早抓小,提出前瞻性的办案建议,做到防患于未然。并在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进行公益性答疑解难、法律救济,在关怀原告的过程中进行普法,使群众不畏法,敢于对非法证据说“不”;使群众懂法,关心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树立其法治社会建设的仆人翁观念。避开人民群众由于行政诉讼双方地位不对等以及受其确定程度管理等缘由而不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自身免疫力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力气。 5.6加强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 通过在行政执法中配置执法记录设备及使用“5G技术”,360度无死角的记录执法活动,使执法、审判更加公正、透亮,正如流行语所言:每天都是现场直播。探究“云直播办案、诉讼”的模式,以技术促进文明执法、以技术保障合法执法,以技术促成规范执法行为的养成。使执法活动做到动必留痕、有据可查,使司法机关的行政案件活动每个细节都可以接受人民群众的实时检阅,使执法人员产生敬畏心、不敢乱作为,削减或毁灭非法证据的“病毒”于实际案件办理中,避开“病毒”侵蚀案件,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防腐剂。 5.7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基点,探究公民案件陪办制度 使行政机关在两个执法人员办案的基础上、吸取公众参与行政案件的办理,发挥其公民监督作用,促使更公正、透亮地办理案件。认真听取公民案件陪办员的看法,使公众的一般标准参与到行政案件办理中,同时促使合情合理执法,达到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扼杀于未萌之目的并符合公民对公正、正义的真实体现,给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6章 结束语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解规章体系有助于诉讼活动效率、质量的提升,更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让公民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感受更温和的司法阳光,体系性的构建势在必行。同时我国应探究公民案件陪办制度;加强普法力度;加强法治人才的培育与管理;加大科学技术与法治社会建设相融合的力度,如建立执法统一平台,明确公布该平台的使用规章及违法的法律后果,探究加入公众的监督参与,行政机关将执法取证、审讯视频、证人证言、证物清单等证据上传到执法统一平台,行政惩处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均在该平台呈请、审核。行政惩处一旦作出,执法统一平台的管理权限就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行政机关再不能管控该平台。行政诉讼案件审结后向社会通报相关状况。通过执法统一平台的使用,就会使行政执法机关、人员行形成良好的证据意识、法律思维,避开在发生非法证据现象;也会使人民法院对被案件有整体、清楚的熟识,从而快速辨别、排解非法证据,快速、精确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多措并举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服务执法、服务人民。 参考文献: 1史立梅、胡长龙:论非法证据排解规章的两种立法模式J,载法学论坛2001年5月5日第3期,第8385页。 2周宝峰:证据法之基本问题M,内蒙古高校出版社,2015年11月第1版,第153页 3 缪伟君、黄俊辉:证据法原理与实务M,暨南高校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第30页。 4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125页。 5 缪伟君、黄俊辉:证据法原理与实务M,暨南高校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第45页。 6冯丽芳: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排解规章D,南京师范高校,2011年05月 7 缪伟君、黄俊辉:证据法原理与实务M,暨南高校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第45页。 8阎巍:行政诉讼证据规章原理与规范M,法律出版社,第134页,2019年3月第1版,第134页。 9 缪伟君、黄俊辉:证据法原理与实务M,暨南高校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第179页。 10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233页。 11何海波:举证责任支配:一个价值衡量的方法J,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第129页。 12徐继敏:行政证据学基本问题争论M,四川高校出版社,2010年04月第1版,第286页 13甘文: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第171页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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