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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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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docx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摘要: 我国七十年月后,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转变,市场经济也得到了快速进展,国家经济的快速腾飞,伴随而来的是社会的急剧演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人们的恋爱观、爱情观、婚姻观也随之转变,据此可知我国的离婚率也随着人们的观念而快速攀升。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双方一同制造出的财产,也是双方一同生活的物质基础,由于我国物质生活的提升,近年来中国的离婚率正在逐年上涨,所以有关夫妻财产的界定也开头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之中,在实物处理中也产生了许多争议,虽说我国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用列举的方式对一一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进行了相应的区分,但由于现代社会中的财产种类以及财产范围日益简洁与宽泛,加之我国婚姻法更新缓慢、过于刚性、无无统一性的原则区分等问题,导致了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时,操作认定难度特别困难,所以笔者认为以此为课题,写一篇对应的论文是特别有必要的。 笔者主要是想通过该论文分析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并分析出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弊端,以及我国夫妻共同以及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种类,并接受了对比法的方法选了英国、美国、德国,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通过分析对比三国制度特点,从而得出三国可借鉴的地方,进而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制度,个人财产,不足,借鉴 第1章 绪 论 1.1争论背景和意义 1.1.1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论背景 随着国内70年月末改革开放的全面实施和市场经济的快速进展,中国的经济形态随之快速转型,人们生活方式的日益丰富化和多样化,网络信息时代也进入了人们的生活当中,我国公民婚姻观念也因而发生变化,近来年我国离婚率逐年上涨,而离婚必定会涉及到夫妻财产的认定,如今我国公民收入的来源的多元化,财产种类的多样化,现行的立法已经很难解决实践中简洁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两人共同生活的基础,因此,为了促进家庭和谐削减家庭纠纷,解决离婚后的各种纠纷和冲突,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进展,此类论文就显得特殊的有必要。国内现行婚姻法和先后发行三部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但由于缺乏原则性规定,有些条款照旧存在缺陷和误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给司法实践认定带来了困难,所以此类财产分割也引起了学界的争议。 1.1.2夫妻共同财产课题的意义 进入21世纪后,我们的公民的想法、观念已经慢慢转变,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进步,削减夫妻间争端的问题,以便丈夫和妻子之间有更好的生活,推动社会进步,推动和谐进展和贡献,此类论文的意义就显得特殊的重要,目前,我国对夫妻财产问题虽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夫妻财产问题的多样化,在许多抽象的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许多立法规定还存在许多不明确的问题,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往往比较抽象,这就使得我国法院在处理实物分割时很难有一个精确的标准,很难放开手脚来进行区分认定,要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定需要做相关论文的论述,故本篇论文主要是针对以上问题来做出相关的论述与探讨,将立法理论结合实践审判,来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提出建议与解决方案。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争论 殷方坤(2019)争论认为,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说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目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问题照旧存在许多问题,使得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处理问题时缺少法律的规范的参考,我国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经常产生争议,因此我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还需进一步争论进一步完善。 张爽(2016)争论认为,我国的婚姻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分散规定于家庭关系和离婚制度之中,现有的规定难以反映我国的社会经济进展的状况,难以满足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的客观需要,故我国将夫妻的财产关系进行系统法律规范的时机已经成熟,有必要对我国婚姻法相关内容、制度进行修改和全面调整。 1.2.2国外争论 哈里-D格劳斯著:美国家庭法精要中认为,美国需要一个多种夫妻财产支配制度,认为美国法律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仅要考虑公正分割,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一方对婚姻的贡献,对家务劳动的贡献、以及离婚时的经济状况等等。 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罗尔斯认为在考虑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时,应当将正义作为考虑分割的主要因素,应当考虑夫妻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以及离婚后生活的保障等问题,应当做到实质的公正,而非形式上的公正。 1.3课题争论方法和内容 1.3.1争论方法 笔者这篇论文在写作过程中运用了一下三种争论的方法: 1、文献分析法,通过检索、查阅、分析、整理相关文件,以此大致了解我国国内及国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解决方法。 2、案例分析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寻相关的典型案例,典型庭审记录,争论以及分析我国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问题,从中发觉解决方法。 3、比较分析,通过比较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比较发达国家制度的优点与缺点,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他国家在该领域的可借鉴之处。 1.3.2争论内容 第1章:绪论。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论背景及其意义,并争论国内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及相关的立法概况,以此引出本篇论文的主题。 第2章:争论的基本内容。本章主要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范围以及对此的相关的司法解释。 第3章: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章主要是介绍我国目前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即那些属于双方共同体的财产,那些属于个人财产。 第4章:国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况。本章主要是通过查询相关的立法及解释,了解国外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国外制度的优点缺点以及分析国外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找出国外可借鉴的地方。 第5章:对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特点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将来此领域立法的展望,本章主要通过对争论国外财产制度,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进而提出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益的建议。 第6章:结语。此章将总结前5章的全部问题,以及关于该领域的感想以及期望。 第2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述 2.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前,夫妻双方的收入和其他类型的财产,除双方另有商定及法定个人财产外,其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对共同全部的财产,夫妻双方都有相同且公正的处分权。但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除一些基础生活开销之外,一些较大的开销,则需征得另一半配偶的同意方能处分,否则便可能涉及无权处分。 2.2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接受的模式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意指夫妻在婚姻缔结以后,除去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部分之后,剩余的部分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全部,共同财产双方有公正的处分权利,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商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商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国的“婚姻法”实行的夫妻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和商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度的规章。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的财产权属,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全部,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都有共同使用和共同处分的权利。综上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我国还将法定财产制与商定财产制相结合,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征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有7大特点: 1、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主体是有婚姻缔结关系的夫妻双方。在中中国比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或法院判决撤销的婚姻,都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国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指的对象是,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或一方死亡之日,这一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中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和其他非劳动所得财产,例如股权、债券投资等等。 4、全部权。中国的“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对共同财产享有公正的处分权,同时也担当同等的义务。若是处分的财产并非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需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5、不能供应证据证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证据,我们中国的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准备分割二人共同财产时,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接受“均等分割原则”当然我国法律还规定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依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来源等,双方共同协议准备夫妻上无法达成全都看法的状况之下,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的状况下,若是涉及遗产财产分割的,先将夫妻共有财产的另一半分给对方,其余的属于死者的遗产。 第3章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依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学问产权的收益; (4)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下我们将作详细的解释。 第一,工资和奖金。我国对工资、奖金的定义是广义的,一般是指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我们狭义目前工资是指职工个人基本工资,而在广义上应发工资包括各种奖金,补贴,福利,而在我国甚至还存在一些实物支配的状况,这些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此外股票、股息、酬劳等个人收入均属于工资性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中包括大量的资本收益和劳动所得,这里的“生产、经营范围”也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了农夫的生产性劳力收入,同时也包括了其他行业的经营、生产收益,例如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这里的“生产经营范围”也应当作为一个扩大的解释,包括农夫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产业的经营、生产收入,如工业、服务业、信息产业等。 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之下国民,越来越多的人购买和出售股票和债券,所以当在离婚时,此类争议层出不穷,有的人提出,为了防止有些人不劳而获,通过骗婚等形式猎取对方股权、债券,因此,这类财产应归为个人财产,虽然这类看法有确定的道理,但我们应当看到的是,经营业收入和工资的意义,假如此类财产被视为私有财产性收入,这是不符合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的,这无疑违反了我国的法理,假如担忧另一方想通过骗婚等形式获得自身财产,我们是可以通过婚前商定形式防范的,故股权、债券等,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学问产权获得的收益。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经济快速进展,学问产权也进入了人们的生活当中,当然,更重要的是以学问产权为代表的学问成果的价值,即学问产权不仅是人身权利,而且也属于财产权利,因此,法律有关学问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也随之而来,我国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学问产权的配偶共同拥有财产权,即发表作品、转让作品等取得的经济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但有关人身权利方面的权利,例如作品署名权、发表权等属于作者一方独有,不属于共有部分。 第四,通过继承取得或通过他人赠与取得的财物。我国关于继承的财产归属是需要考虑被继承人意愿的,假如被继承人明确指明白只将财产给某一方继承,则该财产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假如没有指定继承人,则应当视为夫妻、家庭的共有财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所准备的,我国的共有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家庭的整体、和谐、和谐,如若只归继承人全部,则有违反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这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一部分认为,假如该财产继承后归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不符合被继承人意愿的,等于是篡改了遗嘱。这种考虑是情有可原的,但是相比之下,若是只归夫妻一方全部,是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的,所以我国规定如若指明白只赠与其中一人,那么则属于个人财产,若未指明则属于共同财产,这种做法是最合情理的;关于赠与,我国的规定也与继承大致相同,也即如若赠与人指明白只赠与其中一人,则属于个人财产,若未指明则属于夫妻同有财产。 第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兜底条款。由于法律存在确定的滞后性,不行能将每一种财产都考虑到,由于社会在不断地进展,事物是不断变化的,婚姻财产的种类也在增加,例如汽车、房产、债券、股权等公司、企业、学问产权等新兴财产,所以有确定的概括性、兜底性条款是特殊有必要的。 3.2我国夫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双方商定,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中国的婚姻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2)因身体受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 上述范围内的财产是我国的法定个人财产,独立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部分财产均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上述财产,另一方无干涉的权利,一方享有确定的全部权,夫妻的个人财产具有存在的意义的,特有财产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度无法关注到的个人财产权利的弊端,假如不有效规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假如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得到有效界定,必定会有人利用婚姻法制度,通过结婚从而猎取另一半的财产,也就是目前社会上常消逝的骗婚现象。之所以规定残疾赔偿金类财产系个人财产,缘由是由于假如发生事故一方消逝伤残,另一方要求离婚,此时赔偿金假如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即可以均等分割,这必定对伤残方是不公正的。 以下我们将对夫妻对人财产做有效的解读: 第一类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婚前的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就已经存在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工资,以及继承或符合法律程序捐赠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全部权属于个人,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另一方并无使用权,这里需要留意一个问题,婚前财产产生孳息和婚姻缔结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假如自然增值与另一方无关,只是由于市场规律而发生上涨,那么该孳息就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除掉婚前财产婚后产生孳息、自然增值之外该类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类财产,一方因身体患病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费用。该费用是由于夫妻一方受到身体上的侵害而获得的赔偿,是以牺牲一方身体、精神的苦痛为前提的,因此该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而专属于受害一方是合情合理的,若是将此类财产规定为共同体财产后,没有受到侵害一方抛弃受到身体损害的一方后,必定给受侵害带来更严峻双重打击,受害方只能依靠该费用来进行维持生活,所以为了更好保障受侵害方的权益,中国法律将该类财产归为个人财产。 第三类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该类财产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也就是若是遗嘱中明确指明白只赠与夫妻当中的一方,则不能违反赠与人意愿将该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那么此种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若是指明只赠与一方,则另一方并无全部权、处分权,另一方无权享有。在此还应说明我国实践中常有的争议性财产,在我国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全部权归属,一般划分为三类,第一类,父母婚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以子女一方名义登记的不动产房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其次类,父母在子女婚后为自己一方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是没有特别指明只购买给自己子女,则该类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类,双方父母都有出资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依据出资比例共同全部。 第四类财产,夫妻个人的日常用。日常用品一般是指一个人的衣服、鞋子、帽子等物品,该类物品另一方一般不会使用,而以个人使用为此类财产的特点,它应当属于夫妻独特的属性。由于这些与个人生活习惯亲热相关,而且一般来看价值对比都不高。而有的物品比较宝贵的如手表、金银物品,那么该类物品需要依据不同的家庭做出不同的推断。 第五类财产、其他法律还没有规定的财产。此条款系兜底的条款,由于法律不行能猜想到将来有什么新生事物、财产,所以留此条款是为了将来遇到新兴事物时,法官可以依据阅历以及法律的原则来进行推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弊端 3.3.1婚姻法立法的进程较为缓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关于婚姻法的立法仅仅有三部。第一部是我国成立之初,即1950年4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婚姻法施行了30年之久,其次则是通过1980年第五届XXXX表决后通过的,1980.09.10 公布 / 1981.01.01 施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其次部婚姻法的出台,间隔了整整30年的时间。而第三部则是2001.04.28 公布 / 2001.04.28 施行至今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准备这部婚姻法距离上一部婚姻法已经20余年。 通过上文可看出我国婚姻法立法的缓慢性。而最终一部婚姻法施行至今也快整整二十年,这二十年的经济快速进展,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念,财产观念以及财产的多样性都已经发生较大的转变,而法律却迟迟未修改,因此,在实践中导致许多案件都没有具体的法条可以接受,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原则来进行判案,这是不利于我国的社会进展的,婚姻法加强立法是应当需要做的,其紧迫性刻不容缓。 3.3.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无统一性原则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然而这两条法条实行的是条件列举法,此种方法利于法官严格遵守法条来进行判案,但也存在着确定的弊端,也即是缺乏可变动性,但是现如今的社会进展快速,各类共同财产争议问题层出不穷,如若当法官遇到既不属于婚姻法十七条又不属于第十八条的情形时,此时法官就只能通过自身的裁量权来进行界定,而我国幅员宽敞,经济进展东西差距较大,法官的素养良莠不齐,简洁造成同样类似的案情却有着相距较大的判决的状况,造成不公正的结果,长期如此必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3.3.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缺乏柔性 我国婚姻法的第三部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在界定夫妻财产时有着较多弊端,该司法解释过于偏向于个人权利,而导致该司法解释不像是一个共同财产制,而更像是英国的分别财产制,例如该司法解释中的第7条,明确写到“缔结婚姻关系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动产,产权若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不动产则属于归该子女全部”,这是不利于爱惜女性权利的,依据我国的国情,妻子方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往往是相夫教子,照料家中琐事,而丈夫方往往在外赚钱养家,看似丈夫功劳较大,但妻子方为此是放弃了很多就业机会,其实两者付出相差无几,甚至妻子一方放弃的机会更多,如若依据该条司法解释,这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共同财产制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家庭的和谐相处,由于夫妻双方已经是夫妻关系,而父母方购买房屋的初衷,也是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此时无论是丈夫方还是妻子方,都可以看作是买房父母的子女,这种立法无疑是违反了我国的共同财产制度,显得过于刚性,缺乏柔性。 第4章 国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评价 4.1英国夫妻财产制度 4.1.1英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述 英国在法系类别中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英国始终以来都施行“分别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在界定夫妻财产时,英国夫妻双方的财产无论在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一方的独立财产,不因结婚后的婚姻关系产生全部权的转变,但是夫妻双方都有权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拥有使用权,在1970英国引入了一项新的分割制度,“衡平分割制度”该制度的引进带来的转变就是法院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将各自的财产衡平达到公正正义后,才会作出离婚的判决。该国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简洁明白,不因婚姻缔结而产生混合,只是在离婚时,法官通过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将双方尽量恢复到还未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的生活状况。 4.1.2英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评价 英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比较适用社会经济、文化、高度发达的国家,由于其施行的是分别财产制,比较适合妇女权利意识比较先进,法律爱惜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在这种国家,女性在家庭地位往往比较高,很少会有为了家庭而去牺牲自身的进展机会的女性,双方的夫妻权利义务几乎对等,并不会消逝我国的接受分别财产制对家庭妇女不公正的现象,而且在认定共同财产方面,英国有衡平分割原则,法官可以利用自身的裁量权作出合理有效的界定,使得夫妻双方财产接近公正、公正后方才判决离婚,而且当共同财产的分割,会考虑到多种多样的因素,故该制度适用英国,但笔者认为并不适用于我国目前的进展阶段,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考虑该制度并不适合。 4.2美国夫妻财产制度 4.2.1美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制度属性是联邦制国家,其国家由于幅员宽敞政治体制的特殊,在美国的不同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权,所以美国与他国相比特殊之处在于一国存在多种夫妻财产制度,美国一共有9个州适用与我国相同的共同财产制度,也即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全部,婚后属于双方共同全部,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全部的财产,婚后财产属于双方全部的财产,对于结婚后的共同财产双方都有使用权,在双方解除婚姻时,夫妻双方都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对方分割共同财产。 美国大部分的州施行的是分别的财产制,一共有29个州适用的是分别财产制度,在这些州,无论是婚前婚后的财产都是是由个人所拥有,夫妻个人财产依法享有使用权,法官也享有确定的裁量权,该制度也常在美国国内产生争议。 美国由于施行了不同的财产制度,所以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与分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和划分,接受均等分割还是公正分割经常产生争议,特别是施行分别财产制度的州,如若接受均等分割对于在家从事家务劳动,为家庭付出工作机会的妇女极其的不公正,由于美国近代以来妇女运动的高涨,促使许多州都转变均等分割的方法,将均等分割改革转换为公正分割,这在很大程度上爱惜了妇女的权益。 4.2.2美国夫妻财产制度评价 美国由于其特殊性制度,因此在认定与分割时问题也是特殊繁杂,各州不管施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度还是分别财产制度,美国夫妻财产法律都赐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依据案件的特殊性考量下列因素,进而去划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需要而进行分割考虑的因素:(1)夫妻双方对于缔结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财产贡献多少“美国是认可在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贡献的”;(2)婚姻结束后双方的生活状况,是否能独立生活;(3)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4)双方所争议的财产价值的凹凸;(5)赠与人主观上想赠与的对象是否是夫妻双方。美国认定、分割一般都实行“公正、公正”原则,而且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规定,所以虽说美国制度虽比较简洁,但是其在夫妻财产认定方面也有许多具体措施,使得夫妻财产在最终的认定分割时,也能做到合理公正正义,所以美国制度也具有确定的参考价值。 4.3德国夫妻财产制度 4.3.1德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德国实行的财产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属于比较特殊的,德国实行“剩余共同财产制”制度,德国民法典虽然经过多次修改,但此制度始终在德国沿用至今。 德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为个人全部,而并非双方共同全部”也就是说在德国夫妻双方对各自的财产有独立的管理权,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夫妻二人不管是婚前就已经存在的财产,还是婚后产生的财产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财产各自全部;而所谓的剩余财产制,指的是假如双方离婚时提出分割财产,分割的方法是先将算出双方的财产总和然后再减去各自的财产,剩余的财产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全部。 同时德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通过商定选择适合自己的财产制度,即可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即我国所接受的制度,也可以使用美国、英国的制度,德国法律还规定了“特殊法定财产制”规定了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可提出废止财产制度之诉,即可以提起废止通过商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可以将剩余制转换成为分别财产制从而使得财产变为个人全部。 4.3.2德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评价 笔者认为德国夫妻财产制度特殊有特色,德国夫妻财产制度多样化、较灵敏的特点是极其具有借鉴意义的,该制度婚后夫妻独立管理自身财产,不与对方产生混同,这即符合了当前时代女性权利高涨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它可以爱惜妇女的财产自主权,而并非婚姻缔结后就发生财产混同,没有使得男方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把握财产的管理权;而且德国制度也规定了剩余财产制,这对维护男女公正有着较大的作用,而且该制度有很大的灵敏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取得对方同意后自行商定适用的财产制,如若觉得商定的制度不公也可在离婚时提起废除商定的财产制,故该制度是以上三个国家中笔者认为最全面、系统的制度。 第5章 对我国现行制度提出建议 5.1加快婚姻法的立法更新 如前文所诉我国婚姻法一大弊端就是立法进程特殊缓慢,所以导致实践中很多法官只能依靠阅历来进行判案,不同法官的水平可能消逝同一类型案件有不同的判决,这是极其不利于爱惜人民财产的,且我国我经济进展快速,国民物质条件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更是日新月异,若不紧跟立法解决现实逆境,必定会导致法律的权威性下降。 立法时,应当着重解决实物中简洁产生争议的财产,且需要刚柔并济的财产制度,解决目前我国婚姻法过于刚性的问题,增加婚姻法的可操作性以及灵敏性,解决我国目前经过三次立法活动照旧存在的“过于原则化”的问题,紧跟时代的变化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了解人民需求制定出人民所需要的夫妻财产制度,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立出公正正义之法,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任。 5.2完善目前共同财产认定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划分, 是由婚姻法第17条、18条组成的,17、18条分别规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这种做法虽说好处或许多,但面对中国经济的快速进展财产类型种类的快速增多,接受列举法难免会遇到现实难题,使得法官无法可依,例如很多设股纠纷案件、婚前所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婚前财物婚后产生孳息等案件,在实务操作中虽说法院也能判,但是毕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难免是会导致民众不信服,认为法院判案不公。 而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紧跟时代立法,把夫妻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所认定的范围扩大,解决一些“真空地带”财物,将一些新类型新种类的财物,也分门别类的列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之列,是人们能更加便于辨别厘清是否为共同财产。 5.3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性原则 虽说增加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范围在确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实践中的难题,但是由于时代的进展夫妻财物多种多样,且法律也存在滞后性,法律根本无法完全将全部的财产分门别类的列出,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当确立解决此类案件时的一般性规章,方能解决日新月异的财物类型变化问题。 具体可以将下列原则加入立法之中(1)时间规章,即认定时应当将“婚姻缔结时”当作一个时间点,由于在双方结婚前的财物可以说是很难产生混同比较简洁划分;(2)双方商定的规章,我们应当首先考虑夫妻双方结婚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定,由于该商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的前提下,应当予以确认双方商定的合法性;(3)机会规章,也即从我国国情动身,往往是女性负责家庭的劳务,从而丢失在外就业的机会,我国法律应当确立对妇女主内的贡献,将此规章作为考虑因素之一;(4)意愿规章,也即对赠与财产,我们应当考虑赠与者赠与的主观意识,如若并非想赠与给夫妻双方,此时不宜认定为共同财产,由于如此便会违反赠与者的赠与初衷。 5.4借鉴国外夫妻财产制度 通过前文所述,我们可以发觉我国目前在认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上仍有许多不足,我国照旧未形成完整、科学、系统夫妻财产制度仍有许多立法真空地带,我们仍需连续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本人通过比较美国、英国、德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发觉了这三个国家的很多借鉴之处,具体如下: 5.4.1美国制度可借鉴之处 我们可以发觉美国不仅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且也存在分别财产制,美国一国之内有两种夫妻财产制度,美国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其地大物博、以及美国历史因素准备的,而我国国情状况也与美国有许多相像之处,美国幅员宽敞,我国同样也是,美国由多民族组成,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我国也是,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美国在一国之内,因地制宜依据不同省份的民族习惯,制定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美国无论是何种制度,其都遵循公正、公正的认定分割制度,所以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同样也可以通过其他制度保障女性权利,分别财产制在确定的程度上适合目前我国目前经济快速腾飞,女性地位不断提高的时代,所以可以考虑借鉴美国这方面的规定。 5.4.2英国制度可借鉴之处 在英国有一个独立的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丈夫和妻子都有对自己财产的独立管理权,但对另一方的财产夫妻双方有使用权,英国后期也引入了“衡平分割”原则,也即法院会调整夫妻双方财产到达公正后,才会作出离婚判决,我国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家庭地位方面,往往是男方占据主导地位,这导致女性婚姻关系缔结后,丢失了许多就业进展机会,这就使得女性的家庭地位不断的降低,在离婚时在财产认定时特殊被动,由于男方把握家庭财产经济,所以可以在转移财产等行为时有比较便利的条件,而女方对此是特殊难举证的,此时若是法院有“衡平原则”这对保障女方权利,可以在查明事实后将双方财产调整到公正后才判决离婚,这对爱惜弱势方是特殊有用的。 5.4.3德国制度可借鉴之处 笔者个人是特殊观赏德国的财产制度的,德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不产生混同,属于个人之财产”,丈夫和妻子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管理权另一方无权干预。在离婚时,使用剩余财产制,将双方各自财产分清楚后,剩余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该财产使用均等分割原则,而且德国可以在婚姻缔结时,双方可以商定适合的财产制,即可使用共同财产制,也可以使用分别财产制,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也可以起诉变更不公正的财产制度。我国目前由于存在许多相亲缔结的婚姻,夫妻双方对彼此都未必特殊了解,此时最大的顾虑无非就是财产问题,甚至社会上消逝许多骗婚现象,此时,若是借鉴德国的夫妻双方可商定财产制度,无疑会对打击骗婚现象,以及维护非自由恋爱婚姻的双方权利有很大的好处,而且该制度灵敏性特殊之强,若是夫妻双方婚前商定的财产制,离婚时觉得不公只要举证证明,也可以撤销婚前商定,这对爱惜女性权利,是特殊有好处的。故无论从夫妻财产制度、婚后财产管理、离婚财产分割,德国的制度都具有很大借鉴意义。 第6章 结 语 夫妻共同财产系维系家庭幸福生活的必需制度,也是事关夫妻双方和谐共处的因素,而近年来由于我国婚姻法滞后性以及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得过于笼统,不够具体,所以衍生出了许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问题层出不穷,加快婚姻法的更新是一件极其紧迫的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虽然在确定程度上缓解了解决疑难案件的压力,但仍不能满足社会的快速进展,所以,我国若想要解决夫妻共同财产,还必需进行相应的立法更新,以及借鉴他国的优秀阅历,在立法过程中还需要多采集民众的看法,进而使得中国的“婚姻法”更加科学合理。 本文笔者主要争辩了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该篇论文分析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通过借鉴他国的有效阅历,进而对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提出一些有益的看法,但是由于本人学识有限,还是无法将此类学问点理解透彻,故该论文还有许许多多的不足之处,夫妻共同财产是实践中极其简洁遇到的法律问题,本人也希望往后在学习之中能够更加深化的去学习此类学问点,我也希望更多的法律人都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多做争论,共同推动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黄松有,主编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2002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2.03. 3沈张茂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J 人民法院院报,20012 27( 5) 4潘肖肖 新形势下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5但淑华 对婚姻法解释( 二) 第 24 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规章之反思J妇女争论论丛,2016,( 6) 6汪金兰,龙御天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章的法理基础与适用J 安徽高校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2) 7刘敏 性别公正、人格独立与夫妻共同债务规章的解释评法释20182 号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8,( 10) 8陈爱武.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化及其法律适用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对象的分析J.人民司法( 案例) ,2018,( 07) 9夏江皓 论中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与清偿规章之构建J妇女争论论丛,2018,( 07) 10陈晓珊 浅析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J 法制与社会,2018,( 7) 11刘宁夫妻离婚的著作权收益分割问题探析J中国石油高校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5( 06) 12马文静离婚案件中专利申请权分割J石家庄铁道高校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6( 04) 13张星浅析离婚诉讼中学问产权分割问题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争论,2016( 10) 14李晗. 李晗讲商法M中国商务出版社2019. 15孟献贵.民法专题讲座M人民出版社2019. 致谢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我两年的专升本生涯也即将结束,回首这两年,内心感受良多。首先要感谢松田能供应这个平台,让我可以展翅高分,同时也特殊感谢这两年对我有过关怀的同学、老师,感谢你们让我有了这段可回忆的记忆,感谢你们让我在这两年的学业中学习到了许多法律学问,以及人生道理,最终必需特殊感谢我的实习老师以及论文指导老师,感谢老师不厌其烦的指导我的实习以及论文写作。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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