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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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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docx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篇一:2022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 【发文字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安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安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安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 斌 2022年2月20日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实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实力鉴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实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担当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依据实际状况确定。 第四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实力鉴定; (三)依据专家组的鉴定看法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实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实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其次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实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刚好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实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实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实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确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刚好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整的,劳动实力鉴 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供应材料完整的,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刚好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伤情困难、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根据通知的时间、地点参与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实力鉴定。组织劳动实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与鉴定的,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须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帮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依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状况,依据劳动实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看法。参与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看法并签名。 专家看法不一样时,根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看法。 第十四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鉴定看法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状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刚好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供应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实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状况发生改变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实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缘由无法提出劳动实力初次鉴定、 篇二:工伤认定和劳动实力鉴定 工伤认定和劳动实力鉴定 一、工伤保险 (一)概念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工作而受的伤。 工伤三要素: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3、工作缘由。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社会统筹的方式建立基金,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致残,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丢失劳动实力的劳动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供应物质帮助的制度。 (二)工伤保险政策的历史沿革 工伤保险是最早建立的社会保险,世界上最早的是德国,1884年俾斯麦政府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中心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性统一法规。 11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11016年原劳动部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劳部发11016266号)。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确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工伤保险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截至2022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2亿人,累计有1010多万人次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无过失责任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严格区分工伤和非工伤原则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伤认定 (一)概念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赐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二)特点 1、属于详细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三)工伤认定的范围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1、有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1)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 人单位负担。) (2)受伤职工、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证明材料。 3、举证责任 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酬劳领取的证明。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篇三: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附件3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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