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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医药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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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医药保护条例.docx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医药保护条例(2022年10月19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发挥少数民族医药特色 优势,推动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高人民 群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四川省 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 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医药保护是指在中医药事业、产 业、文化发展过程中,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诊疗理论及技能 方法、药用动植物资源等实施保护,通过传承创新促进中医药 高质量发展。中医药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涉及中医药的古籍、文献;(二)整理出版的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诊疗技能、 验方、单方、秘方、专有技术、中药炮制技术等;(三)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地理标志产品;(四)中医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变家种养繁育技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组织和个 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保护发展 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保护发展领导机制,协调解决中医 药保护发展中的问题。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医药 事业传承、创新、发展。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统筹协调中医药资源配置, 合理配备人员力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中医药、科技等部门编制全州野生动植 物药材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开展中药材资源动态监测,建立 药用野生动植物名录,掌握全州中药材资源状况。建立中药材 资源普查和分级保护制度,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及原产地保护。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药知识产 权综合保护和运用体系,打造全产业区域公共品牌和企业知名 品牌。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 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地理标志等方式,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知识 产权保护,支持中医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符合条件的,可以 申请知识产权相关资金支持。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 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研究。鼓励建 设自治州道地、特色中药材种质资源库或者良种繁育基地,发 展布拖附子、盐源续断、冕宁川贝母、会东高原艾草等独具大 凉山特色的优势道地药材。鼓励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培育“大凉 山”中药材品牌。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 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 兴有效衔接,培育中药材产业重点县(市),支持行政区域内 特色道地中药(彝药、藏药)材省级标准的制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应当制定凉山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标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采取自建、订单式联 建等方式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园区建设,运用科学技 术助力乡村中药材种植养殖全产业链发展,推进中药材种植养 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 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发挥行政区域内中 医药资源优势,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业与养老服务、旅游、文 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形态多样的中医药特色休闲度假区、 景区和中医药健康旅游名街名镇等。鼓励中药材种植养殖企业 在产地建设初加工基地,培育中医药龙头企业。构建完善的中 医药流通网络,拓展消费服务渠道。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链条健全的产业格局, 建设一批高质量川产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中医药传承创新 发展示范园区、中药材现代化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培育中 药材产业集群,形成包含凉山中医药文化展示、特色药材研究、 制剂和大健康产品研发、中医适宜技术体验、膳食文化、医疗 养生等一体化的综合中心。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推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品种调剂使用,相关中药制剂品种报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并按照规定 纳入医保报销。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辖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调剂品种清单。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科研院所、 医学院校开展中医药研究,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中 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和大健康产品。自治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传统上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开展食品安全评估,申报纳入食 药物质目录。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世界传统医药 日等宣传活动中规范开展中医药文化和知识的宣传。县级区域 应当依托县级中医医院设置中医健康宣教基地,常态化普及中 医药知识,弘扬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精神,推广体现中医治未 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公民 中医药文化素养调查和评价。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 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 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科普活动和社会卫生健康知识宣传。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院校教育、 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 才培养体系。加大中医药事业、产业、健康服务业等全产业链 中医药技能人才、紧缺人才和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自治州高等院校开设彝医 药、藏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课程。自治州、县(市)中医药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师承带教机制,鼓励国家、省、州名中医、 学术技术带头人、专有技术人员开展师承带教,按照相关规定 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或者传统医学师承、确有 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从事 中医医疗活动。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传承中医药古籍文献、 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 法,加强对单方、验方、秘方、专有技术的研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中医药等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保护与传承, 鼓励具有特色的中医药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确认项目代 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行政区域 内彝医药、藏医药等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的扶持和保护力 度,建立少数民族医药数据库,完善少数民族医药科学理论体 系。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彝医药、藏医药等少数民族医特色诊疗, 遴选彝医、藏医优势病种,研发彝酒、彝茶、藏酒、藏茶等少 数民族大健康产品。第十六条 对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 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设置 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医医疗机构应 当坚持以中医药为主,加强重点学科(专科)建设,提供优质 特色的中医药服务:(一)州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提升中医药诊疗疑难杂症服务能力;(二)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二级以上中医(民族医) 医院基本标准,提升诊疗常见病、多发病服务能力;(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应当设置中医科,建设中医馆,开展中药饮片、中医适宜技 术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十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促进全州优质中医医疗资源扩容下沉。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 社会办中医医院、中医诊所的支持力度。第十九条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 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并向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支持 中医医院牵头建立医疗联合体,整合优势医疗资源,提升医疗 机构中医药服务、科研能力。州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带动县(市)中医 医院形成特色鲜明、专业互补、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的区域发 展格局。县(市)中医医院建立县域内医共体,发挥中医药优势资 源,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体系。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互联网+” 中医药健康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以及中医药信息化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 等新型医疗服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模式。鼓励构建远程协 作网络,为县、乡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中医医疗服务。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 当实施中医药健康促进行动。中医医院应当设置治未病科,创 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康复、养老 机构合作,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规定设立中医诊疗服务 站点,为康复人员和老年人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治未病和康复服务。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 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 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中医药适宜 技术。自治州非中医类别医师、中药师、护士、康复治疗师应当 按照相关规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服务。第二十四条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 当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基层中医药高级职称定向评 价、定向使用的主要评价标准。鼓励高年资、高职称的中医药专家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传 帮带,支持中医药专业毕业生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药)师 资格的医(药)学人才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 医疗机构优先聘任有基层服务经历的人员。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鼓励 组织或者个人申报中医药科研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 厅局级的中医药科研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申报州级、县(市) 级中医药科研项目的,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资助方面给予倾斜。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中 医药、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依法加强中药上市产 品的监督管理,完善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综合考虑中药材的 道地性、生长年份、采收加工等方面因素,建立等级标准和价 格机制,促进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提升。完善自治州、县(市)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提升中医 医疗整体服务效率。发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能,按照 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使用中药饮片以及中药制剂。乡村民族 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民族草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合并、撤销政 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医疗性质的,由上一级人民 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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