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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中国法制史课后总结法制史考点总结(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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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中国法制史课后总结法制史考点总结(5篇).docx

    2023年中国法制史课后总结法制史考点总结(5篇) 总结是把肯定阶段内的有关状况分析探讨,做出有指导性的阅历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法制史课后总结 法制史考点总结篇一 1、简述夏商的王位继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财产的继承。在夏商,王位继承制度是兄终弟接与父死子继并行。即,兄死后,其王位和财产由其弟继承;若无弟,则传给其子。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终弟及,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这一制度影响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2、简述西周时期的礼的主要内容。 在西周时期,周礼事实上对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整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西周的“礼”大体上可以分为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宗”、“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 从精神原则上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强调等级、名份差别;从详细的礼仪形式上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五礼”是指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六礼”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3、简述西周时期“五刑”制度及“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时期的“五刑”制度沿袭了夏、商以来的主要内容。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记;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见。所谓“明德”,指主见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见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事实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4、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吕刑也成为甫刑,是西周时期吕侯所作。其主要内容是:记录了“五刑”、“五罚”、“五过”的有关内容。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吕刑关于“五刑”的规定许多,达三千多条。“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刑。“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5、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相互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主动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惩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其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反“礼”的行为进行刑法惩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定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6、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详细表现。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见。所谓“明德”,指主见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见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事实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它不仅在西周各种详细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干脆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志向原则和正统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见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春秋战国 1、简述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是法家学派的鼻祖。公元前五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的成文法阅历的基础上,结合魏国的状况制定了法经。法经共有六篇,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2、简述邓析及其竹刑。 邓析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政治人物。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学问,并常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后来邓析因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3、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结构: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主要内容: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扰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平安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惩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立法技巧已经走向成熟,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干脆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4、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状况及其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活动方面。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中最闻名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郑国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等事务。 (1)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3)晋国的赵鞅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其次次正 式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第一,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奴隶制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其次,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供应了条件;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标记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第四,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阅历,并标记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起先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三、秦朝 1、简述秦律的“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规定。 “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划分是秦代的两种诉讼形式。秦代的诉讼形式已有明确的划分,依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可以分成两种: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提起公诉,相当于今日的公诉;二是当事人干脆对罪犯起诉,相当于今日的自诉。所谓“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划分,是指秦朝依据告知状的不同,把犯罪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四、汉朝 1、简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等。 (1)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始终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务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3)科。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又称决事比。是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与近代的类推相像。 2、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汉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及肉刑制度。到了汉文帝和汉景帝时代,社会冲突已趋于缓和,为刑制改革创建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而缇萦上书更是促进了刑制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改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并规定笞杖的长宽及厚度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迈进了一大步。 3、试述汉代司法“儒家化”的状况及其影响。 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件时,依据春秋经义断案,事实上给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到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这事实上是汉代儒 家依凭皇权的力气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依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用儒家经典说明律典,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律学著作得到统治者的确认后,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 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干脆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今,儒家思想起先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4、论述西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改变。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改变大体经验了三个过程。 一是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相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养精蓄锐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汉初所推崇地道家学派是黄老之学。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见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主见。“重德轻刑”是“无为而治”的一种表现,汉初统治者实行这一治国主见,为当时的政权稳定、经济复原起到了主动的作用。 二是“独尊儒术”的缘由与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了“无为而治”的政策。最根本的缘由在于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的加强中心集权的愿望相悖。而儒家学说对有关加强中心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程序等特别有利,故儒家学说取代黄老学说被汉朝统治者接受成为历史的必定。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接受。至此,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统治者的正统思想,影响中国近两千年的历史。 三是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法律的儒家化事实上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它起先于汉初。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依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依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干脆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今,儒家思想起先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五、三国两晋南北朝 1、简述从“具法”到“名例律”的演化。 “具法”首先出现在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位于篇末,具有现代法典总则的功能。法经中其余五篇为分则。法经确立了当时的法典的体例结构为:总则在后,分则在前。中国的封建法典以法经为源头,比如秦律就继承了这种体例。到了汉代,九章律又在继承法经六篇的基础上与六篇之后增加了三篇,但这种结构使“具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显得不尽合理。三国时期,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仍具有总则的性质,并将其提前至首篇,其后依次排列所统帅的分则各篇。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齐定律时,北齐律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刑名”及“法例”合为一篇,称之为“名例”,仍置于首篇作为总则统帅其余各篇。“名例律”的确立,在法典结构上最终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从今,总则名称及总则与其它各篇的关系被固定下来,为后世历代的封建立法所继承,使法典结构更加完善。 2、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特点。 北齐律共12篇949条。北齐律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一是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11篇。这种体例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12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为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二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峻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被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内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基本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阅历,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干脆、最深远的法典。 3、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死刑是各种刑罚中最重的一种。因此,确定是否适用死刑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秦汉时期,对于死刑复奏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状况下,郡主即有权确定判处死刑而无须奏请皇帝事先批准。 至三国时期,这一行为起先受到限制。为了削减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起先将死刑权收归中心。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需上奏皇帝。南朝自宋起先,死刑奏报皇帝批准已经渐成惯例。至北魏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从今,地方的死刑确定大权限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心,死刑奏报制度正式形成。它规定,凡属死刑必需奏报中心批准。否则,违反者,以杀人罪论处。这一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 4、简述“十恶”、“八议”及“官当”制度。 隋朝在开皇律中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谋反、某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作为封建法律集中打击的对象。“十恶”集中概况了严峻侵扰国家根本利益、危害封建统治秩序重点打击的十种重大犯罪。规定,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族,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议”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需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起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详细体现。至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历经1600余年而相延不改。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规定,每一爵位可抵当徒罪二年;陈律规定,凡以官爵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运用。准许以官当徒两年,其余年限服劳役等等。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发展。 5、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改变。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显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需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白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依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六、隋唐 1、简述永徽律的主要篇目。永徽律12篇,502条。包括:(1)名例相当于现在的刑法总则篇,集中体现了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2)卫禁维护皇帝平安和国家主权的内容;(3)职制规定官吏职守,惩治官吏贪赃;(4)户婚保证国家徭役来源,维护封建家庭婚姻关系;(5)厩库维护官有财产不受侵害;(6)擅兴军队征调、指挥、军需供应和兴造工程,保证皇帝限制军队;(7)贼盗严刑镇压谋反、谋大逆、恶性杀人、害人罪,打击各类盗罪;(8)斗讼包括斗殴和诉讼两方面;(9)诈伪惩治欺诈和伪造行为;(10)杂律不便列入其他分则的统归本篇,拾遗补缺;(11)捕亡追捕逃犯、逃兵、逃丁、逃奴婢的法律;(12)断狱关于审判、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2、唐律中关于处理涉外案件的原则。 唐朝中的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也就是“化外人”原则。唐律中的“化外人”就是外国人。“化外人”原则规定,“诸化外人有犯,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凡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相互侵扰,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相互侵扰,则适用唐朝的法律。这一规定既维护了唐王朝的国家主权,又反映了唐朝统治者敬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大国风度。 3、简述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唐律疏议简称唐律,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有代表性与典型性的封建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礼法合一”。唐律把封建伦理道德力气与政权法律统治力气结合起来,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约束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加了法的威慑力气,真正做到了礼与法的统一,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统治。 二是科条简要。唐代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因此,唐代立法具备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特点。 三是语义精确、立法技术超群。唐律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运用精确而规范。在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立有序,篇目之间联系清楚。其语言之精确,结构之严谨,立法技术之超群为举世公认。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表现在: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立法成果,汲取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了高度的成熟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唐律的影响超越了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朝鲜的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4、论述唐律中规定的定罪量刑原则。 一是区分公罪、私罪原则。唐律规定,官员犯罪首先要区分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依据犯罪性质及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二是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刑原则。唐律中虽然没有规定详细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但提出了四个年龄段分别担当不同刑事责任的原则,同时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三是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唐律规定,大功以上的直属亲属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下人也可为主子隐瞒罪情,并可通风报信;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惩罚。 四是自首减免原则。唐律规定,假如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主动自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假如犯罪也被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惩罚。 五是再犯累犯加重原则。唐律中的再犯是指犯罪已被告发或已被决配而又犯新罪者;累犯是指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唐律规定,对再犯实行加重惩罚,对累犯实行比再犯更重可以加重至死刑的原则。 六是共犯区分首从的原则。唐律规定,两人以上犯罪称为共犯,提议者为首犯,其余为从犯。但在某些特别状况下,区分首从的标准不一样。若家长与家人共犯,不管家长是否为提议者,均以首犯论处。对于共犯的处理原则是,提议者依律断处,随从者减一等惩罚。七是类推原则。唐朝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其详细方法是:对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对那些应当加重惩罚的犯罪,则可以举出轻罪条款比较重罪,使犯人受到较重的刑罚惩罚。 八是化外人惩罚原则。唐律中的“化外人”就是外国人。它规定凡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相互侵扰,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相互侵扰,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七、宋、元 1、简述宋刑统在体例上的改变。 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详细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与唐律相比,其特点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其篇目、内容与唐律大体相同,也是12篇502条; 二是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了唐律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2、简述元代“四等人”制度。 关于元代“四等人”制度。元代统治者怀有剧烈的民族偏见,公开实行民族卑视政策,使法律带有民族压迫的显著特征。他们依据不同民族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指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元代还规定,国家机构的主要职务必需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 3、宋代刑罚制度的改变及对后世的影响。 宋代的刑罚改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颁布了折杖法。即除死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包括加役流)均可折杖行刑,分别折换为臀杖和脊杖。二是规定了刺配刑。“刺配刑”目的在于宽贷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滥用,既复活了肉刑,又没有发配地近远之限,造成了恶劣地影响。 三是确定了凌迟刑。凌迟是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至死的残酷刑罚。宋仁宗时增加的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从北宋至南宋,适用愈益广泛,后将凌迟与绞、斩并列,至清末才被废除。 对后世的影响:宋代的刑罚制度对后世影响极坏,如,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非议;凌迟自宋广泛运用后,始终为后世统治者所沿用,至清末才被废除。这些刑罚制度对后世王朝复活非法死刑起到了恶劣的推动作用。 八、明朝 1、明代“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含义。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这是用明律比较唐律得出的结论。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惩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干脆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殊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诛,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诛滥罚。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危害统治阶级政权犯罪处的罚。 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有关礼教风化之类的犯罪较唐律都减轻了惩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干脆侵扰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惩罚的意图。 2、明代司法机构的改变。 明代司法机构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中心司法机关的改变。明代中心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1)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限制;(2)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和职权,犯罪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 二是地方司法机构的改变。地方设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有特地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府县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三是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其机构先后有锦衣卫、东厂、西厂等。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二是监督审判之权。三是法外施刑之权。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九、清朝 1、清朝的会审制度。 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代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秋审、朝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主要有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四种制度。 九卿会审: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 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实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高校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朝审:朝审是清朝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旁边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2、简述清朝少数民族立法及其意义。清代为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加强中心对民族聚居区的行政与司法管辖,从立国伊始,就在政治上、法律上实行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自理民族问题。 在政治上,依据须要,对各民族实行不同的下策对蒙古、西藏等民族上层实行拉拢下策对汉族实行安抚与镇压,对其它弱小民族以武力压服为主,安辅怀柔为辅。 协作其政治上的须要,清朝还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等单行法规。此外,还颁布了理落院则例,规定了对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制度。同时,中心理藩院还特地设有理刑司,专管各族地区司法机关上报案件和审查少数民族死刑案件。 从清朝理藩院则例等法规所反映的状况看,清朝政论在民族问题上实行的下策是明智而有成效的。就民族立法的深化性、广泛性而言,清朝的成就的确超过前代很多。 从历史上看,这些民族性的立法在客观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制度的发展和进步,也为治理多民族国家积累了丰富的阅历。 十、清末 1、论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特点、影响。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 二是制定了大清爽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特地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特地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 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 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改变。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反“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基本特点; 二是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运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 三是在法典编纂上,变更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四是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的影响:一是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二是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三是在肯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四是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化制度的近代化。 十、民国 1、论述民国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 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及主要的宪法文件的制定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流产阶段。袁世凯于1912年制定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组成国会并组织起草宪法草案,史称天坛草案。后为了限制袁世凯当上大总统的权力,国会于1913年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11章。但由于袁世凯的破坏,国会解散,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未及公布便成了废纸。 二是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的出台。袁世凯组织了“中心政治会议”作为立法机关,后又组织了“约法会议”这个机构,修改临时约法。制定出了中华民国约法。时称“袁记约法”。共11章61条。这部约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但却为袁世凯实行独裁供应了法律依据。 三是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1922年直系军阀限制北京政权,曹锟为达到当上总统的目的与国会议员之间达成丑恶交易,在“天坛宪法”的基础上仅用一周时间便制定完成的宪法,称为中华民国宪法。共13章141条。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颁行的宪法。其特点是,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独裁统治。 2、论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政府于912年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56条。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是中国历史上惟一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一是临时约法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集体化;二是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三是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原则;四是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项自由和权利;五是确认了爱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其特点: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二是在权力关系问题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三是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了特殊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其历史意义:它确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族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的,也在肯定程度上反映了广阔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中国法制史课后总结 法制史考点总结篇二 中国法制史复习总结 一、名词说明: 1、“六礼”p29 “六礼”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依次包括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期)、纳征(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方)、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命亲去女家迎接,男先归,候于门外)。 2、“七出”p29 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过程中,公婆和丈夫有种种理由迫使妇女陷于被遗弃的凄惨境地是为“七出”,所谓“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嫉妒,六也;恶疾,七也。” 3、“五听”p30 西周时期法官审讯的一种方法,通过察言观色,以留意当事人表情,分为“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无理则喘息)、“耳听”(理屈则法官话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五种,故称之为“五听”。 4、法经p51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是当时最完备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汉律的蓝本。 5、“廷行事”p71 “廷行事”即法庭成例,事实上为判例法,既可补法律文件之不足,又可修改法律规定,是秦朝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6、乞鞫p88 乞鞫即要求重新审判,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时间内恳求复审,起源于秦,继承与汉的案件复审制度,汉代以三月为限。 7、“亲亲得相首匿”p116 “亲亲的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 8、张杜律p124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之为张杜律。 9、“准五服以制罪”p128即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依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惩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惩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10、“翻异别勘”p194是指罪犯翻供时,该案即不得再由原审法官审理,而必需更换法官。不仅如此,回避的范围不仅限于法官,原审官署亦必需回避,甚至原羁押场所也要回避。 11、大诰p220 大诰是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特殊法,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产物。朱元璋在位期间,坚持律、诰并行的方针,后又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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