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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心得体会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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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心得体会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6篇).docx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心得体会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6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当立刻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心得体会 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篇一 如今距离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探讨民法典草案,已逾15年。这些年来,社会上方方面面的改变深刻而又广泛,依法治国的理念慢慢地深化人心,所以,这一次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表决注定会备受关注。 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所说,我国公民依据宪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民法总则草案则对民事权利做了扩充性规定。历经多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调愈独创显。 从时间上讲,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连接生死,正在扩展着我们一生的权利当生命尚在孕育,民法总则就已经明确:“胎儿享受民事权可继承遗产”;当孩童初解世事,民法总则就会告知8岁的孩子:你已经具备肯定的辨别和推断实力,成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可以在肯定的范围内依据自身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成年以后,民事权利自然会和你的生活休戚相关;而年至垂暮,民法总则又特地明确了失能老人的监护制度 从空间上看,我们的生活包含虚拟与现实、日常与突发、社会与自然环境,而民法总则囊括各个领域,让宪法所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妥妥安放。例如,随着我们的生活“深陷网中”,民法总则就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扰。再比如,山寨、高仿、抄袭、剽窃等等侵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早已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而民法总则指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学问产权,并围绕学问产权爱护作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对环境的破坏影响着我们的健康与平安,而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热点,同样对我们在生活环境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作出了保障,要求损坏环境者需担当停止侵害、复原原状等等的民事责任。 除了日常的工作与生活,遭受突发事务时,我们总是渴望社会上“古道热肠”的人多一些、再多一些,但见义勇为者有时却遭遇“流血又流泪”的不公正待遇。这一次,民法总则将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激励和爱护,特殊是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担当民事责任。这意味着,见义勇为不再有后顾之忧。 总之,从孕宝宝到未成年人再到失能老人,从现实的自然环境、市场环境,再到虚拟世界,民法总则就像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当公民的权利一步步从宪法的高度落到民法的实处,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幻想也就更加触手可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心得体会 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篇二 20_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退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冲突,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标记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当完成。民法总则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看法和建议、专家学者反复探讨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开了一个好头。万事开头难。有了这个民法总则,接下来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就顺理成章,真正驶入快车道了。我们要深刻相识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总则来之不易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1954年至20_年近半个世纪里4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致力于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缘由,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预期结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即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作出了先制定民法总则、再系统整合民事法律的“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部署。经过两年多的论证、征求看法、修改,民法总则按预定进程顺当制定出来,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此迈出关键性一步。 我国要实现几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梦”,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鉴于之前民法典编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训,一些人担忧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也难以顺当完成。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之所以能够按预期目标顺当推动,是各方面力气共同努力、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外部环境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经济体制基础。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喊民法总则的制定。从民法学自身来说,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法理论探讨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民法学体系。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已具备比较好的法学素养,形成了较为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思维。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爱护,这是制定民法典的群众基础。 民法总则的制定彰显了党和国家编纂民法典的坚决决心,打消了一部分人对我国民法典立法实力的怀疑。民法总则的顺当通过,也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真正驶入快车道。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内,我们还要完成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整合修订工作,任务非常艰难。这须要相关部门、民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同心同德、再接再厉,为编纂一部结构合理、体系完备、规范科学的中国民法典接着努力。 民法总则把对人的权利的爱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爱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识。 自20世纪70年头末期以来,我国将与人的权利爱护相关的立法工作列入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议程。虽然受历史条件限制无法编纂一部系统的民法典,但还是制定了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如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继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1年的收养法、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_年的物权法、20_年的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法律相对比较散乱、零碎,在爱护人的权利方面的实力受到肯定限制,不行能像民法典那样发挥出整体效应。民法总则是系统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秉承体系性法律思维方法,遵循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的科学编纂结构,以人的爱护为核心,对普遍适用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一般原则、概念、规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把对人的权利的爱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详细内容方面,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爱护等,这些都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爱护的加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爱护民事权利的观念,在世界上开创了在民法总则中全面系统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我国人权爱护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一个新时期。 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体系化、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表明我国民法典在编纂体例上接受了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在潘德克吞编制体例下,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其他各分编进行“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也就是说,民法总则是将民法典各分编中最常用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抽取出来,置于民法典之首。这种立法技术的优点是,一方面保持了民法体系和结构的明晰性,另一方面能够使民法典面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对抗“法律老化”的实力,在社会变迁中保持肯定活力。但是,先总则后分则的编制体例也存在一些缺点,这就是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时常须要把处于不同编章的条款进行组合。这事实上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解、适用民法规范须要系统全面地驾驭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确立了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并且设立了框架结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必需在民法总则的指导下绽开。接下来,我们即将绽开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系统整合、修订完善工作。这一工作必需遵循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结构和基本概念,只有这样才能编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详细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样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的颁布表明我国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 闻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回答法律源于哪里这个问题时认为,法律来独立法者的意志是一个误会,他认为“法律源于人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理应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在20世纪初进行法治变革时,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模式,我国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许多方面是向德国法学习的。但是,移植并非照抄照搬,我国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对德国法那一套民法体系、概念进行了适应我国国情的修正,并依据我国的客观实际进行了创新发展,由此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事立法理论。前4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最终没有取得胜利,其中当然存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缘由,但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缘由是我国当时还没有形成自己成熟的民法思想体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法学者经过持续的学术探讨和理性思索,并从司法裁判工作中吸取阅历,以我国现实民事问题为导向,在学习借鉴他人的基础上渐渐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这为民法总则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供应了系统的智力支持。比如,民法总则中关于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尽管不少人提出不同观点,但这种分类是立足我国详细国情提出来的,虽然在学理上不能说是最好,但更贴近我国实际,更简单让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也可以看作是我国民法思想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标记。 我们甚至可以期盼,借助民法总则制定这个契机在肯定程度上复兴中华法律思想。法律的素材源自一个民族的历史,源自一个民族自身内在的特质。脱离本民族历史的民法不行能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典。我国民法总则所实行的以民事权利为轴心的结构体系,完全是中国式的,对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总则的编制方法作出了大胆的超越和革新,显明地反映了我国民法典对中国本土元素的高度重视。比如,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结构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充分展示了我国民法对自身历史的敬重。制定具有自身文化传统特点的民法典,无疑有利于复兴中华法律思想,提中学华法律思想在当今时代和世界的影响力。当然,吸取中华法律思想精华也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不能随意而为。接下来,在修订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过程中,我国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必定会成为立法者和参加民法典制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既体现中华法律思想、又与民法基本原则相一样。随着民法典分则各编修订工作的顺当推动,我国肯定能胜利编纂出民法典,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宏大复兴的中国梦供应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心得体会 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有效地严格了公职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细化了公职人员的管理机制,规范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对公职人员的受处分状况作了明确的惩罚规定。综合而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确保了公职人员三个优点。 自我约束的力度增加 当代公职人员,是管理国家,引导群众的精兵强将。俗话说:“兵雄雄一个,将雄雄一窝”。作为新时代的公职人员,更应当担当起历史的重任,时刻都要紧绷人民群众冷暖这要弦,把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强大作为一切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从根本上强化了公职人员的责任担当,为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敲响了警钟,本法所列举的六种处分形式,充分并且细致地明确了处分的严峻性,分类作重划分了每一种处理方式的条款。显示出法律同前容不得半点让步,无异于给公职人员开展了最为深刻的警示教化。 干事创业的气氛扩大 公职人员的职责是要一心一意完成党安排的任务,责任担当是当代公职人员最重要的课题,每一名公职人员在从事工作之前,都必需要历练过硬的责任担当,没有担当的公职人员是做不成大事的,一味喜爱推卸责任、丢三落四、搞形式主义的公职人员是要受到政务处分的。作为当前而言,公职人员应当是要主动深化到最艰险的地方去,扎实体现在“干”字上,只有干出实事,干出杨绩,才能在职业生涯中不负国家的培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加精密地促进了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使公职人员加大了自身的责随意识,从而引导公职人员仔细对待“干事创业”。 公职管理的责任细化 公职人员的管理,始终以来都是制度为先,但一些制度只能从宏观上约束其行为,不能更加细致地从微观上强化公职人员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加精确地填补了存在的漏洞,有效地促进了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公职人员的“四风”管控,也强化了公职人员的拒绝权利滥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加清楚地明确了公职人员管控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公职人员主动向上的良好好品质,更充分体现了公职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心得体会 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篇四 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是社会的调整器,而法律法条对于一般人来说过于死板、枯燥。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理解。 随着法律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渐渐发觉,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须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关于我们生活中常常遇到的,我们谈谈对民事责任的相识。 民事责任属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担当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的被侵扰的权益得以复原。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事情,但就推断它是否要担当责任有些迷茫。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我们应当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行。 二是,在一般状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不法行为人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 三是,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加害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担当赔偿责任。 四是,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担当。 在分析推断时,可依据这些来判定是否要担当责任,原委是谁的责任。我们要学会在生活中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心得体会 民法总则的心得体会篇五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_年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_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今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民法总则出台的现实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的出台,为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呈现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的施行,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实力注入了强大动力,必将开启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时代。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爱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也标记着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推动力。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经验了天翻地覆的改变,民事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状况、涌现的新阅历,亟待被立法表述;存在的新问题、出现的新难点,也须要用立法的方式予以回应。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总牢固践才智,既敬重民事立法的历史持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部具有剧烈时代感和前瞻性的重要法律,为民商事活动供应了基本遵循。 民法总则的施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实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将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今日的中国,民商事活动纷繁困难,无论是人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企业的生产经营,都离不开民法的爱护,也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比如,依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将诉讼时效从2年延长至3年,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爱护,完善了法人制度,等等。这些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平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民法总则将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有力支撑起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作为民法典的总纲,民法总则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上的表达。同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允原则、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原则、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是民事活动必需遵循的一般性规则,也将统领将来民法典的编纂。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精华的继承。在这个意义上,民法总则的制定,深刻体现了立法中的文化自信,体现了中国民法显明的民族性。 二、民法总则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10条。 三、民法总则与你我生活亲密相关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第一条为了爱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详细的规定,例如,依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假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绿色”成基本原则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爱护生态环境。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爱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显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担当方式中,就有“复原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复原原状的方式担当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详细体现。 爱护从摇篮到坟墓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爱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实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实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诞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爱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当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爱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剧烈,因此民法总则特殊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敬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加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平安,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其次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当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敬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支配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需敬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村委会也是特殊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殊法人。 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殊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殊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状况许多,假如不给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加民事活动是非常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平安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殊法人”的制度设计,给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加民事活动,独立担当责任。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须要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平安,不得非法收集、运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供应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平安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寻”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平安的爱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需依法,平安必需确保,对个人信息爱护作出了制度支配,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虚拟财产受法律爱护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爱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苏泽林:年轻人玩网络嬉戏时,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爱护,过去,有较大争议,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爱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爱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爱护供应了上位法依据。 “好人法”爱护见义勇为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爱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担当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赐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担当民事责任,受害人恳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赐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担当民事责任。 王轶: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这两条规定,打消了人们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担当民事责任。可以激励更多人做好事。 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的损害赔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吕忠梅: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利于权利爱护。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状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避开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的状况发生。对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的诉讼时效作出特殊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爱护,有利于他们维权和健康成长。 四、以实例说法 (一)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 改变 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根据总则规定,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事务 日前,一则“孩子偷用母亲自机打赏网红25万”的新闻引发热议。事实上,随着现代生活和教化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改变。偷拿手机“发红包”“买装备”之类的事情越来越多,人们起先重视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 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在提高,适当降低年龄充分敬重他们的自主权 所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现在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也就是说,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比如,假如严格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独立买东西、交学费等行为都是无效的。以往我们生活中开玩笑说:孩子都会“打酱油”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8岁孩子独自一人去“打酱油”,才是有效的。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教化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和认知实力也在不断提高。假如还根据以前的规定,不仅不能充分敬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权,而且许多事情也会面临法律上的尴尬。因此,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敬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办法识。 (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改变 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实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当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这些社会组织担当监护人应当具备的信誉、财产状况等条件,可以由相关法律详细规定。 此处改变引人关注,它更加强调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此前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处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当监护人;而民法总则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当,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居处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当。 从“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到“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从“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处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当监护人”到“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当,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居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当”,对以往法律属于一种完善。 2.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的现象时常发生,针对此类监护人,民法总则也做了相应规定。总则规定,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复原等作了明确规定。 总则规定,在特定状况下,法院可依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制定新监护人。 特定状况指的是,当监护人实施严峻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托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实施严峻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典型事务 今年2月,在网络上疯传着一段视频,仅有6秒,但每一秒都让人伤心。视频中的年轻妈妈身着粉红色外套、棕黄色裤子。天气较为寒冷,而还不会走路的宝宝滚落在冰冷的水泥地上,宝宝车就在年轻妈妈的身旁。宝宝滚落在地上后,年轻妈妈用脚狠狠踢孩子的背部,动作力道很大。随后,年轻妈妈用力拎起孩子拳打,毫不留情。 从家庭监护到社会监护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实力予以弥补。 总则特殊提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有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法院可在敬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状况复原其监护人资格。 并且,总则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而有关组织的构成主体中包括学校等主体,这一点值得留意,这意味着以后学校乃至社会也将加入到孩子的监护之中。 (三)对胎儿利益的爱护 改变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诞生,胎儿尚未诞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实力。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爱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爱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实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实力自始不存在"。 典型事务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几年后,女儿一纸诉状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立法关注胎儿特定利益,爱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诞生,胎儿尚未诞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实力。但是在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所以,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呼吁立法关注胎儿特定利益的声音都很大。 为了爱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爱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爱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实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实力自始不存在"。 总则的这一规定,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设置了范围和条件,即只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法律关系范围而且必需是诞生时存活的胎儿。这样既爱护了胎儿诞生后应当获得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一旦胎儿诞生即死亡状况下相关利益方有处分的权利。 (四)弱势群体爱护的连接规定 改变 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殊爱护也作了连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爱护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典型事务 近日,贵州一中学被曝上课期间学生上厕所需脖挂“如厕牌”,否则将被记过。校方称为了学生平安和学习。今日,当地教化局发出通知,此举违反未成年人爱护法和学校管理规定,责令马上整改。目前,该学校已取消这一规定。 民法未提及的其他权利受侵害,如有规定也要爱护 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殊爱护也作了连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有特殊爱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假如其他法律还有特殊的爱护规定的,而这些规定又是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要根据特殊爱护规定执行。这不仅是立法技术上的一种完善和补充规定,而且也体现了立法者对这些群体的特殊关注。 (五)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恳求损害赔偿的特别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改变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的损害赔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假如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受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见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 典型事务 今年3月3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爱护基金发布“女童爱护”20_年儿童防性侵教化调查报告。 “女童爱护”统计,20_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详细人数的,按3人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并不代表可以推迟追究侵害方的责任 这是本次民法总则修改的一个创新之处,从立法原意上看,也的确可以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后供应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更好地爱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但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并不代表可以推迟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对未成年的性侵害是一个涉及犯罪的问题,要追责很关键的因素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取得相应证据。假如不刚好追究责任,无法取得相应证据,就有可能让侵害人逃脱法律制裁。 因此,要特殊提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只是在法律上为被害人多供应了一种获得赔偿的途径,并不代表着可以始终拖到成年再追责。在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时间刚好报案或者保存相应证据。 五、学民法总则须要驾驭的三点常识 常识1:民法总则和我们口中的“民法”是什么关系?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可能有人会说,日常生活中,我们好像也从没有远离民法呀?我们总是能听到各类法制节目里在说“依据民法规定”停,其实您听到的应当是“依据民法通则规定”。 那么,民法通则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就说来话长了,要从我国成立后的民法制定工作说起。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_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编纂工作。但由于历史缘由,都未能出台。 之所以对民法典如此“执着”是因为民法典才是一个国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全部法律的综合大典。 1979年第三次民法制定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根据“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其中,1986年我国编纂的民法通则,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发挥着“微型民法典”的作用。而合同法、物权法等是作为其配套法律存在的。 在1992年我国将安排经济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现行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目前仅有10多个条文还在发挥作用,其他大多被替代或者过时了,出现了法律的掏空现象。”而在新型的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商品资源都要变为由市场参与者自己确定,人们起先相识到人民的财产权利同样重要。这就确定了民法要有本质变更,全国人大代表、民法专家孙宪忠说,“可以说,现在已经到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最佳时期。其实总则(草案)(接受采访时,总则尚未通过,仍为草案)和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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