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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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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三篇).docx

    2023年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三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须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爱。 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篇一 用电方:_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运用中供电方和用电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方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线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样或依据实际状况填写;“”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t”标记,不选用的用“x”标记。 1. 用电地址、用电类别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1.2 用电类别: 1.3最大用电容量为 千瓦。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超出该容量用电。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伏的沟通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1.1.1 供电方从 接电,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 2.1.2 未经供电方书面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依约用电的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2.2.2 用电方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平安运行造成干扰和阻碍时,用电方必需实行措施予以消退。如不实行措施或实行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t12326-20_、gb/t15543-20_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规定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供电方的损失,供电方有权向用电方主见赔偿。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但计量电能表产权属于供电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2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平安工作,并担当有关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当爱护,并实行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需操作或更动的,事后应快速通知管辖单位。 3.4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平安运行时进行的修理、更换等工作。 用电方受电设施的产权属于用电人,由其对该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用电方应做好受电设施的平安防护工作,实行平安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遇外力破坏,协作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供应便利等,如因用电方受电设施引发电力事故的,应由用电方担当责任。 3.5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爱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觉问题刚好处理。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电事故时,应刚好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有权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有权要求整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4. 用电计量 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计费电能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拆除、校验、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供应工作上的便利。 若计量点设在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全部者担当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4.2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4.3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用电分类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精确度等级计算倍率备注 5. 电价、电费结算及电费查询方式 5.1 电价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电费结算方式 5.2.1用电方同意采纳“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5.2.1.1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马上停电的状况,用电方应结清已运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 5.2.1.2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依据供电方供应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刚好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足够。由于用电方未刚好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担当。 5.2.1.3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复原供电。 5.2.1.4用电方可依据日常用电状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元(不低于50元)。 (2)用电方预警阀值: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5.2.1.5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 5.2.1.6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200元500元1000元20_元,5000元10000元,其他:_元。 5.2.2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别状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协作。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改变,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3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5.4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依据用电方须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5.5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示服务、关注“广西电网95598”广西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5.6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5.7用电计量标准: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影响计量精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5.8供电方发觉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或其他缘由导致少计或多计电量时,供用电双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5.9依据须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 5.10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示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预付电费或预购电量足额的状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安排或临时检修须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须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缘由须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行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如因政府要求供电方对用电方停止供电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停止供电,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担当。 6.2 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供应便利。 6.4 用电方应负责爱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觉计量装置异样时,应刚好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假如该试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担当验表费。 6.5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平安,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担当。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峻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为保障电网平安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平安维护之责。用电方应主动予以协作,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7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6.8 若用电方未能刚好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平安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6.9由于用电方缘由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6.10 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以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6.11预付费专项约定 6.11.1用电方采纳预购电方式向供电方购买电量后再用电。当剩余电量不足时,系统干脆跳闸中止供电。用电方应依据实际用电状况查询电量或电费余额,刚好预存电量或电费,避开断电,否则造成的一切停电损失由用电方担当。 6.11.2供电方安装预付费限制装置时,用电方应予以协作。供电方安装完毕后,对预付费限制装置进行加封,并由供电方对预付费限制装置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6.11.3用电方有正常运用和保管预付费限制装置的义务,预付费限制装置(预付费电表除外)损坏,由用电方修理或更换,以确保预付费限制装置和跳闸机构运行正常。如预付费限制装置损坏,用电方经供电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6.11.4每月结算的电量根据双方约定计费的计量装置为准。预付费限制装置作为电量、电费的参考。 6.11.5如用电方有陈欠电费,须从用电方每次预购电费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陈欠电费及违约金,至用电方交清陈欠电费及违约金止,其余金额购当月电量。供电方仍有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向用电方追索陈欠电费及违约金。 6.11.6用电方按综合平均电价,综合考虑用电量、力调电费、政策性调价等因素预购电量。购电时,供电方向用电方开具临时收费收据,每月月末抄表结清电量电费后,用电方退回临时收据,再开具正式发票。多购电量结转下月运用,不足部分在购下月电量时先行扣付。 6.11.7用电方必需凭电费资金到达供电方电费账户的有效单据或证明向供电方购电。 6.11.8用电方预购电后,持购电卡(安装在供电方变电站的预付费限制装置,应交由运行值班员)插入预付费电能表读写卡插孔,将所购电量数据输入预付费电能表。 6.11.9供电方定期或不定期对预付费限制装置进行巡检,用电方应协作检查。用电方负责预付费限制装置的保管,发觉预付费电能表电子显示故障、欠费不能跳闸或误跳闸等故障时,应刚好通知供电方维护处理(报修电话: 95598)。供电方必需刚好赶到现场并处理故障。 6.11.10用电方应驾驭本单位日用电量和预购电量运用、剩余状况,刚好续购电量。如因用电方未能刚好续购电量或其他用电方缘由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担当。 6.11.11用电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装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动相关限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导致限制装置失效;用电方未能刚好续购电量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用电方不得强制合闸。否则,按违章用电论处,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用电方须担当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运用电费。造成预付费限制装置损坏的,用电方还须赔偿预付费限制装置。若用电方存在窃电行为的,供电方有权依法马上中止对用电方供电,除按国家电力法规补交电费及惩罚违约运用电费外,供电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电方刑事责任。 7.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7.1 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7.2 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 联系人: 7.3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需事先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示、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供应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供应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担当。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8. 违约责任 8.1 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办理停电手续,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担当赔偿责任。 8.2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担当赔偿责任。 8.3 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担当赔偿责任。 8.4 因用电方过错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担当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担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担当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8.5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担当其拥有的供、受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全部者不担当因受害者违反平安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平安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8.6 因用电方维护管理不当导致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平安标准而引起事故,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担当法律责任。 8.7 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担当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用电方在当月25日前未缴清电费的,供电方将于当月26日起起先计收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居民生活用电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其他用电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状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8.8 用电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平安,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担当违约运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运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9 用电方存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的,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担当三倍的违约运用电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10 用电方因爱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担当赔偿责任。 8.11 供电方经检查发觉用电方有违反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供电方可要求其进行整改,用电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依法中止供电。 8.12 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方法有关条款处理。 9. 争议解决方法 供电方、用电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电力管理部门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供电方居处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样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持续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双方协商解除,必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0.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图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电装置经检验合格后,供电方起先向用电方供电。 10.7 本合同印刷的内容和手写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无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_ 用电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_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_ 签约时间:_ 年月日 签约时间:_年月日 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篇二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平安、经济、合理地运用电力,依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 2.受电电压:_千伏_线三相沟通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别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沟通_千伏安,其中_千伏安_台,_千伏安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别状况,应刚好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方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削减用电容量,供电方应依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复原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复原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需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复原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削减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供应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爱护、继电爱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供应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供应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供应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看法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变更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供应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爱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刚好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加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实行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平安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实行技术措施消退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平安用电、安排用电、节约用电 1.平安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安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支配,须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安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爱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平安时,应马上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实行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缘由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马上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爱护方式,应相互协作,并根据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爱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爱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平安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主动帮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平安技术考核。 2.安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安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安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支配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支配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听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仔细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安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主动采纳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阅历。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削减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需纳入节约用电措施安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纳,“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好用电量由个人缴费。运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终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纳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需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快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须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赐予便利。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平安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刚好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运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爱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全部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缘由须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与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方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托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安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安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赐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意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实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赐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缘由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赐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变更用电类别,按实际运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运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运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别状况须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依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交_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篇三 合同编号: 供电方: 用电方: 为规范供电方和用电方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方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1、供电方以沟通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方应当保证供应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其次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容量: 千瓦。 3、用电性质: 、 、 。 用电方不得擅自变更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三条 用电计量 1、供电方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方购买,产权属用电方,购买及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费用由用电方担当。用电方运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2、双方都有爱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现象的,用电方应刚好告知供电方。因用电方责任致运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因供电方供电运行缘由造成计量装置故障的,由供电方担当。 3、用电方同意无偿为供电方的电能计量装置(包括 ) 供应符合供电方要求的放置地点及位置,且用电方负责处理与该地点位置有关的权利纠纷并担当相关责任。若用电方收回运用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供电方,并负责无偿为供电方供应另外的、合适的放置地点及位置。装置迁移费用由用电方负责。 4、供电方必需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觉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退补或追缴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二)供电方根据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计收电费,并采纳简便有效及便于查询的方式,将用电量、电费发生额、预存电费金额等信息刚好通知用电方。 (三)用电方应当根据国家核准的电价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电费: 1、按供电方公布的时间交费  2、预付电费或先购电。 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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