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大全(9篇).docx
-
资源ID:93668827
资源大小:26.15KB
全文页数:2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2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3年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大全(9篇).docx
2023年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大全(9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留意事项有很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篇一 乙方:_学校 为了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当地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化事业的发展,可对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经甲、乙双方同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1.甲方向乙方经济困难的学生供应助学贷款。 2.甲方为借款人供应的助学贷款额度为: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乙方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本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3.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代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四年。 4.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5.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担保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刚好反馈乙方。 6.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资料。 7.甲方经审批同意贷后,按学年刚好将学费贷款干脆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按月(除2、8月外)将生活费贷款干脆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8.甲方负责追索借款人违约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以乙方为单位,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9.乙方指定特地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看法送至甲方。 10.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11.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接着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接着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需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12.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手续。 13.乙方须刚好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作伤亡、失踪等状况通知甲方,并帮助甲方实行相应的债权爱护措施。 14.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改变状况,并帮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15.乙方帮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状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16.要求学校对贷款学生档案、毕业成果、毕业安排去向、联系方式进行微机化管理,并依据银行须要随时供应有关信息。 三、违约责任 17.甲方违反本协议第7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18.乙方违反本协议第9、11、1 3、14、15条,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四、其他事宜 1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末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行长:(签章)_ 校长:(签章)_ _年_月_日 _ 年_月_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篇二 甲方(出借人):_,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_,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_,身份证号: (保证人):_,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情愿为乙方借款向甲方供应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三方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样看法,供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供应乙方借款计人民币 元。(乙方收到出借款项,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其次条、借款利率为 ,利息按 结算。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乙方假如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并赔偿因甲方向乙方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 第三条、乙方的借款由丙方供应连带保证,担保范围为乙方偿还本息、逾期违约金及甲方向乙方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 第四条、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丙方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保证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篇三 _集团_电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担保人_,就被担保人_(以下简称甲方)运用乙方个人住宅电话(业务登记单受理编号:_)供应担保签订如下合同: 一、担保人自愿为甲方运用乙方固定电话所担当交费义务供应担保,并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应为乙方的固定电话机主,并无欠费记录的_(地区)居民。 三、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的范围为: (一)甲方运用固定电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与甲方因割接改号、换号、移机、增加服务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对本合同予以变更等事由,担保人仍旧依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四、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运用乙方服务并交纳全部费用后终止。 五、若甲方运用乙方的固定电话发生欠费,乙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支付,并将欠费计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费用中。若甲方和担保人均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乙方有权对担保人实行停机、撤机以及其他追缴措施。 六、在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得擅自单方撤销担保;担保人若撤销担保,须与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营业厅交清费用并办理撤机手续。 七、若担保人的固定电话发朝气主变更或撤机等业务变更时,甲方应重新供应担保人,不能供应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八、若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固定电话发生欠费,甲方应重新供应担保人,不能供应担保人的,乙方将对甲方按撤机处理。 九、担保人承诺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写个人资料真实无误。如资料有误,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电话停机。 十、本合同为前述编号的业务登记单及甲乙双方签订固定电话后付费业务服务协议的从属协议。 十一、本合同自担保人、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担保人填写: 担保人资料 姓 名_ 固定电话_ 邮政编码_ 家庭住址_ 身份证号码_ 发证机关_ 发证日期_ 证件有效期_ 联 系 人_ 联系电话_ 被担保人资料 姓 名_ 固定电话_ 邮政编码_ 家庭住址_ 身份证号码_ 发证机关_ 发证日期_ 证件有效期_ 联 系 人_ 联系电话_ 乙方(盖章):_ 担保人(盖章或签字):_ 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篇四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本担保于 20xx年 12月 29日由以上三方在*签订。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nj20231229001,借款合同本金为人民币 圆整)的全面履行,丙方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签定的主合同,导致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债务,供应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经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样看法,并签署担保书。 1、本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的甲方对乙方享有之债权。 2、丙方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且丙方向甲方供应的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项,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违约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依据本担保以保证方式向甲方供应不行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4、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担保书订立之日起计算。 5、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实力的担保。 6、本担保书自丙方盖章,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或失效 并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7、丙方特殊承诺:丙方在签署本担保书前,已经充分理解、明确相识到签 署本担保书的法律后果,因此确认本担保书不因上述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种缘由无法履行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不影响丙方对甲方的担保责任。 8、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在诉讼期间,本担保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篇五 担保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肯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供应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开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托付乙方向甲方供应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须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 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 借款合同: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托付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托付其供应担保的合同。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供应保证的合同。 其次条 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2.1 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供应的一系列保证担保,供应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2 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 3.1 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供应保证担保起先,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供应反担保措施。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担当的其他责任。 3.3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运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4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供应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起先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供应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供应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4.1 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4.2 托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 4.3 甲方担当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4.4 甲方向乙方主见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 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5.1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2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6.1 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乙方仍应担当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6.2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务而受影响。 6.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供应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担当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6.4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第七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7.1 乙方清晰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状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运用用途等状况; 7.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供应保证担保,有足够的实力担当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变更、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担当的保证责任。 7.3 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需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7.4 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供应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7.5 乙方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供应担保,亦不得处分资产; 7.6 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7.7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担当。 第八条 乙方义务 8.1 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合同及托付担保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担当反担保责任之日起15日内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债务; 8.2 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丢失付款实力的事务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债务人所欠借款合同及托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反担保债务,乙方应自甲方通知后1 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 8.3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赐予一切必要的帮助和协作。 8.4 出现下列事务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8.4.1 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事务; 8.4.2 乙方的重大违纪、违法、侵权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赔、惩罚、处分事务; 8.4.3 乙方出现严峻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8.4.4 乙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其改变; 8.4.5 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事务及其他法律纠纷; 8.4.6 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8.4.7 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实力的状况。 8.5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8.6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或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接着担当保证责任。 8.7 在甲方与乙方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状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接着担当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反担保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9.2非因担保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担保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11.2 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假如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躲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状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担当反担保责任 11.3 如乙方名称、法定居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等)发生变更,而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其变更前名称、法定居处、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11.4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双方协商一样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5 合同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特殊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留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篇六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肯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需以肯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爱护交易平安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歼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歼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歼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加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歼灭的缘由,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歼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同等、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需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实力人或限制行为实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全部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反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担当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篇七 合同编号:xx 抵押人 :xx 居处:xx 法定代表人 :xx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xx 抵押权人 :xx 居处:xx 法定代表人 :xx 为确保号借款合同 的履行,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情趣吧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样,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 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其次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自至。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全部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当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情趣吧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削减,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担当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变更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 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实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状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干脆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依次安排: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 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其次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样看法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一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其次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xx法定代表人:xx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篇八 编号:_ 中国农业银行xx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贷款方) 立合同人:_(以下简称借款方) _(以下简称担保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宣布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经三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贷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请和担保的担当供应_币_万元贷款。 其次条借款期限:此项借款运用期为_年_月_日自一九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三条借款用途:为_。 第四条借款利息:月息_,年息_;或比照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_月浮动。 贷款方按半年(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成变更计息方法,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条借款方办理借款时,必需填写借款申请书,贷款借据,提出用款和还款安排。 第六条借款偿还:借款方在本着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内按还安排以_为资金来源归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额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方担当还款付息责任。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方出现任何状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担保方仍旧负有担保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止。 第八条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方保证按期按额向借款方供应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借款方2的违约金。借款方不按用款安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贷款方支付2的担当费。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运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挤占挪用贷款,其挤占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3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贷款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办理。 第九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状况之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马上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供应的状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方偿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规定的条件。 2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运用状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供应有关报表和资料。 3借款方或贷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成本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旧有效。 4借款方供应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凭证,运用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安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_份,经借、贷方和担保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_ 法定代表:(盖章)_ 借款方:(公章)_ 法定代表:(盖章)_ 担保方:(公章)_ 法定代表:(盖章)_ _年_月_日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篇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限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肯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