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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2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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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28篇).docx

    2023年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28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确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识吧。写范文的时候须要留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须要留意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确定书篇一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2月24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恳求增加认定“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4日9时许,在机械手车间木头地板台上移动一叠零件时拉伤腰部。当日12时许到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治疗诊断为:1、腰部扭伤;2、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3、腰椎间盘突出症。工伤认定确定书中未对第2、3点进行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确定的法定职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其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我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确定的法定职权。 二、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认定事实清、适用法规精确、程序合法。 经核查,申请人是广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职工,工作岗位为机械手。20xx年10月4日9时左右,申请人在机械手车间移动一叠零件时不慎扭伤腰部,经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诊断为:“1、腰部扭伤;2、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3、腰椎间盘突出症。” 20xx年12月29日申请人所在广州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立案后即绽开调查,并托付广州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看法与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是否存在关联性作出技术看法。20xx年2月1日,广州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看法(穗劳鉴20xx040302号),其技术看法为:莫某“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看法,与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 我局依据本案上述事实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等规定,作出了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 三、申请人恳求增加“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缺乏依据。 申请人在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其诊断为“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看法亦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依据广州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看法“穗劳鉴20xx040302号”显示,申请人的上述诊断结果与其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并不存在关联性,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主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晰、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恳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申请表、病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看法(穗劳鉴20xx*号)、调查笔录、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莫某是广州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12月29日,广州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就莫某受伤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诉称莫某于20xx年10月4日9时左右,在机械手车间移动一叠零件时不慎拉伤腰部,经送番禺区某医院诊断为:1、腰部扭伤;2、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3、腰椎间盘突出症。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绽开调查,并依法托付广州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就申请人“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诊断结果与其在工作时受伤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鉴定。20xx年5月7日广州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情与病情关联性鉴定看法书(穗劳鉴20xx*号)的看法为:莫某“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看法与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时扭伤腰部的伤情不存在关联性。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2月15日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腰部扭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依法于20xx年2月23日干脆送达申请人及广州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4日9时左右,在本单位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2月15日作出认定莫某所受损害为工伤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51385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晰、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应增加认定其1、腰椎峡部裂(l5)并l5椎体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症为工伤的主见,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确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南人社工伤认20xx*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xx年四月十五日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确定书篇二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恳求撤销该确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作为某集团公司的一名员工响应公司的工作支配,主动执行各项工作支配。20xx年5月20日早晨,公司组织客户清远水上乐园及漂流项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带领大约40名客户座一辆大巴前往游乐目的地,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带领客户到指定地点进行制定项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点多到达目的地,在带领公司客户参与水滑梯项目时发生意外,导致申请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派人将我送到清远市医院急诊部诊断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车将我送至广州市某医院,确诊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此过程参与会议的客户及公司人员皆能证明。同时申请人公司行政部经理洪某了解全部过程并出具了证言证词证明申请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伤。 被申请人阐述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实属条例不清玩忽职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小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损害和意外应当视为工伤,同时第五项明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上两条规定申请人完全符合条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起因及过程说明附件、病历、事故在场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xx年3月2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病历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 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一、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二、申请人与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20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 我局认为: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时不慎撞伤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项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我局于20xx年4月19日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干脆送达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是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3月21日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述称:20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被申请人受理后即绽开调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以申请人受伤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认定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干脆送达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带领客户游玩中不慎从水上滑梯滑下撞伤右脚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看法(二)(人社部发20xx29号)第四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申请人该次受伤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不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认定工伤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属适用政策法规依据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局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变更被申请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为:认定申请人20xx年7月20日12时30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事故的损害为工伤。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确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确定书篇三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居处:xx市xx镇中山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顾,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居处:xx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华,职务:局长。 第三人:冯×,男。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作出的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1号工伤认定确定书,于20xx年3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立案受理后,发觉冯×与该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遂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为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组织了听证,申请人xx公司的特殊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特殊授权代理人、第三人冯×的特殊授权代理人参与了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各方当事人的主见 申请人xx公司称:第三人冯×之子冯××下班后并非离开单位往居住地东陈镇××村××组家中,而是前往相反的方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被申请人认定错误,故申请行政复议,恳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 被申请人劳动局称:其所作工伤认定确定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冯×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认定正确,恳求予以维持。 无争议的事实 依据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答复及其在答复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听证会记录,各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予以干脆确认:1. 第三人冯×之子冯××系申请人xx公司的职工,20xx年6月6日20时许冯××下班后驾驶私有的苏f××××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xx市xx镇中山东路塑身浴室前路段,与对向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事故,致冯××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 20xx年5月31日第三人冯×为其子冯××向被申请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5日作出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14号工伤认定确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工伤认定确定于20xx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以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核实为由于20xx年11月20日撤销了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14号工伤认定确定书。3. 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01号工伤认定确定书,申请人亦不服于20xx年3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立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争议事项及各自证据 依据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答复及其在答复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听证会记录,各方当事人主要对下列事项存在争议:冯××是否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路途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对此,被申请人劳动局供应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见: 证据一: 对袁××、高××的调查笔录和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袁××家的交通路途图,这组证据证明袁××家是冯××的居住地,冯××从xx公司经事故发生地点xx镇中山东路塑身浴室至袁××家中所走路途为其上下班的合理路途。 证据二:对冒××的调查笔录和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该组证据证明冯××发朝气动车事故的时间在冯××下班之后,属于合理时间内经过事故地点。 申请人xx公司供应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见: 证据三:报名登记表,冒××、黄××、高××的证明材料,证明冯××的家庭住址在东陈镇××村××组,正常下班向东行走。 对相关证据的采信、观点评判及争议事项的认定 证据一是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时形成的调查笔录和路途绘制图,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二是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时形成的调查笔录和交通平安管理部门依职权出具的证明,且申请人对该组证据未提出异议,故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三是冯××填写的报名登记表和冯××的同事出具的证明,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一中对袁××、高××的调查笔录证明白冯××正常居住在袁××家中,此组证据足以证明袁××家为冯××的临时居住地;证据三中冯××的报名登记表及冒××、黄××、高××的证明材料证明白东陈镇××村××组为冯××的户籍地及常住地。按立法例,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户籍地及临时居住地,故袁××家属于冯××的居住地之一。至于申请人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户籍地为居住地,常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样的,以常常居住地为居住地,但应当在常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才能作为居住地。”的观点系混淆了居处地与居住地的概念,显属对民法通则的误读。故对申请人认为袁××家不属于冯××居住地的观点不予采信。证据一中对袁××的调查笔录和路途绘制图证明白冯××从xx公司经事故发生地点至袁××家中为冯××下班的合理路途,虽然申请人认为冯××下班后可能是前往袁××家以外的目的地,但申请人未能供应相关证据佐证。故对申请人的这一观点不予采信。证据二证明白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事故发生地点,对此申请人未提出反对看法。据此可以认定冯××是在合理时间内从其工作场所xx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复议机关裁决的结论及其理由、依据 本政府认为:为了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精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有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途”,“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来回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途”。本案中冯××下班后在回居住地途中发朝气动车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依职权调查核实了相关证人,听取了申请人和第三人的看法,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确定,其认定事实清晰,程序合法,内容得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xx公司所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探讨确定: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的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1号工伤认定确定书。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冯×如不服本确定,可在收到复议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xx年五月八日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确定书篇四 申 请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59弄16号401号。 申 请 人:金雪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4号。 申 请 人:洪威猛,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38号。 申 请 人:裴信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里岙1组37号。 申 请 人:裴伟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24号。 被 申 请人:宁波市环境爱护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长 地 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 申请人金雪虎、金雪国、洪威猛、裴信国、裴伟定因被申请人宁波市环境爱护局未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我厅于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7月22日向我厅提交了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恳求,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确定终止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确定书篇五 申 请 人:陈炳昌等 住 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村 被申请人:厦门市环境爱护局 住 所:福建省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行政许可确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恳求撤销厦环评20xx表48号的批复,重新做出对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的批复。 申请人称,批准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将严峻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所谓的公众评价完全是供应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实是环评时未听取公众的反对看法。被申请人批复同意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错误,严峻损害申请人利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精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恳求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在厦门市环境爱护局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供应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厦门市环境爱护局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门市环境爱护局受理确定书”、“厦门市环境爱护局网上审批系统公示截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场勘查记录”、“厦门市环境爱护局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次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爱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其次款以及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20xx年本)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案所涉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爱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的规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格式及其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确定如下: 维持厦门市环境爱护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如对本复议确定不服,可在本复议确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环境爱护厅 20xx年12月14日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确定书篇六 申 请 人:朱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于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恳求添加说明压砸伤程度即“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近节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远节指骨均骨折”为工伤,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时左右,本人在五金车间冲床岗位上,调试盖板冲孔模具过程中,不慎踩到脚踩踏板开关,冲床冲压下来压砸伤左右拇指。随后公司马上开车干脆将本人送往某医院进行治疗。到达医院后由医生帮我脱下双手手套,经拍x片显示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近节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远节指骨均骨折。外观视察左右拇指指体皮肤均挫裂成多块,皮肤组织血运不良,颜色瘀紫,甲盖均脱离,甲床裂开及缺损,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触及骨擦感,活动异样。 考虑到我还年轻,张医生和公司区总建议我做皮瓣手术,不用锯掉或切掉一部分骨头,这样来做尽量保长拇指的长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针固定。我听从了医生和区总的建议,在手术过程中,后做手术的左手没有采纳皮瓣手术进行治疗。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和病历等。 被申请人答称: 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1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劳动合同、病历、工友证明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书面形式,书面对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 一、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庞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 二、朱某与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20xx年3月11日09时30分左右,朱某在单位五金车间修理冲孔模具工作时,被机器模块压伤双手。经广州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右拇指严峻压砸伤”。 我局认为:朱某在单位五金车间修理冲孔模具工作时,被机器模块压伤双手,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无证据证明朱某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认定朱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并于20xx年4月26日送达给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所载明的事项能反映客观事实,也符合工伤认定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朱某在行政复议中供应的病历上记载的诊断为“左右拇指严峻压砸伤”,而其要求增加的内容“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节指骨骨折;右拇指近远节指骨骨折”并非医院诊断,故不属于必需在工伤认定确定书中载明的事项。申请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项也同样不属于必需在工伤认定确定书中载明的事项。因此,申请人的恳求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接受。 综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管理权限、程序合法。恳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病历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朱某是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4月11日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就朱某受伤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诉称:朱某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五金车间修理冲孔模具过程中不慎被冲床模块压伤双手,经送广州某医院诊断为:左右拇指严峻压砸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绽开调查,后于20xx年4月19日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左右拇指严峻压砸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并依法于20xx年4月26日干脆送达广州某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工伤认定的结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满意“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遭遇外力致伤”四个充分且必要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受伤部位或程度,并不是工伤认定的要件。申请人于20xx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工作单位的五金车间修理冲孔模具过程中不慎遭遇“左右拇指严峻压砸伤”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4月19日作出认定朱某为工伤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晰、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见,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确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确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20xx*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年六月二十日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确定书篇七 申请人: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 地址: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 被申请人:_市环境爱护局 法定代表人: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市环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确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化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峻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的规定,干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干脆排入赣江,是干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干脆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其次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依据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xx)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确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xx)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申请人对复核确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化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峻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确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干脆排人赣江,是干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供应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干脆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肯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肯定损害,应根据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担当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其次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干脆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其次条其次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其次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根据国家规定向排污者供应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供应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干脆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担当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确定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确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确定。 本复议确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确定,可自收到本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年8月19日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确定书篇八 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xx市xx大道162号 被申请人:xx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局长 住 所:xx市七里界路2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xx年10月19日作出的冶建罚字第11号行政惩罚确定不服,于同年11月30日提请行政复议申请,本办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xx年12月4日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确定书篇九 申 请 人:陈炳昌等 住 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村 被申请人:厦门市环境爱护局 住 所:福建省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行政许可确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恳求撤销厦环评20xx表48号的批复,重新做出对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的批复。 申请人称,批准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将严峻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所谓的公众评价完全是供应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实是环评时未听取公众的反对看法。被申请人批复同意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错误,严峻损害申请人利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精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恳求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在厦门市环境爱护局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2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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