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管理合同书合同管理安全职责优秀(五篇).docx
2023年安全管理合同书合同管理安全职责优秀(五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须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信任许多挚友都对拟合同感到特别苦恼吧。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共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平安管理合同书 合同管理平安职责篇一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平安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限制工伤事故发生,依据有关平安生产、劳动爱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平安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澳泰公司内全部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 职责 2.1 厂办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 企管办是劳动合同中平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平安管理事项。 3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3.1 劳动者被本公司录用后,应在厂办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厂办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平安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2)劳动者在平安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4)其他要求。 3.3 厂长办公室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厂办等单位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合同期满。 4.3 因下列状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指责、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平安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 平安管理合同书 合同管理平安职责篇二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平安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限制工伤事故发生,依据有关平安生产、劳动爱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平安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全部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1、行政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安检部是劳动合同中平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平安管理事项。 2.3、安检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3.1、劳动者被本厂录用后,应在行政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3.2.1、企业平安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3.2.2、劳动者在平安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2.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3.2.4、其他要求。 3.3、 行政部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安检部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样,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2.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4.2.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2.3、劳动合同期满。 4.3、 因下列状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4.3.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指责、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平安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 平安管理合同书 合同管理平安职责篇三 本标准规定了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平安监督的职责、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健康平安管理体系策划过程中,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平安监督过程。 2.1职业健康平安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平安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进行平安监督。 2.2平安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内外承包、建筑安装、产品修理等工程的平安生产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平安生产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3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工、返聘职工、员工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4选购主管部门负责选购、外包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方在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5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外雇厂内机动车服务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6工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员工、职工代表参加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1内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平安监督 3.1.1对于内外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产品修理劳务等,发包单位应按q/sz g57.11标准规定填写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同意、平安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与承包单位签定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建筑(安装)平安合同。 3.1.2承包单位必需有营业执照,建筑安装单位除有必要的资质外,还要有企业平安资质证书、法人和施工队长平安培训证书。 3.1.3承包单位应与发包单位签定平安、环保协议书,并按规定上缴工程费用1-6%平安生产抵押金,方可进厂施工。 3.1.4承包方进厂所协带的工具、设备必需符合国家平安标准,施工、作业必需符合相关的平安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操作。 3.1.5发包方和平安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规定对承包方的施工状况进行平安监督检查,发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平安隐患等,有权指令其马上整改,必要时有权指令其停止施工,并按公司规定进行罚款。 3.2劳务合同的平安监督 3.2.1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37标准规定,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并监督劳务合同的实施。 3.2.2凡是特别工作需长期雇用工人的,原则上应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平安生产责任及双方应担当义务、要求和责任。 3.2.3各用人部门应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平安管理,确保其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3.2.4劳务人员从事的岗位有职业危害时,平安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8标准规定,组织用人部门按国家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通过健康检查发觉劳务人员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时,应将检查结果照实告知劳务人员,并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妥当安置。 3.2.5凡是临时用工、返聘用工都要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平安生产责任和义务。平安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时用工、返聘用工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和日常平安健康管理。 3.3选购、外包合同的平安监督 3.3.1选购主管部门应按q/sz g55.10标准规定,组织各选购、外包部门同供方签定选购、外包合同。 3.3.2同供方签定选购、外包合同时,应充分识别、评价相关的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危急源,提出必要的环保、平安要求。 3.3.3供方供应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符合平安生产的规定,便于吊运、修理、更新。 3.3.4各选购部门应对在本公司范围内的供方人员活动,以及自身携带或运用本公司的设备、工具、工装、原材料中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平安风险,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同供方签定平安、环保协议。 3.3.5当供方人员到本公司实施外包过程(包括运输、返工、返修等)时,相关选购部门应监督其实施必要的平安、环保措施。 3.4外包运输服务合同的平安监督 3.4.1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应按q/sz g57.11标准规定与运输服务承包方签订运输服务承包合同,同时签定运输服务平安环保协议书,要求其必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运输的管理规定。 3.4.2外雇汽车进行厂内运输服务时,运输服务承包方应保证运输车辆符合厂内机动车标准要求,司机应持证驾驶,并遵守厂内交通、搬运、吊运等有关规定。 3.4.3保卫主管部门和平安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对外包运输服务承包方的运输车辆、运输过程进行平安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平安。 3.5职工劳动合同的平安监督 3.5.1工会应按q/sz g59.42标准规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员工的劳动条件、劳动爱护、职业健康、工伤保险等职业健康平安要求。 3.5.2工会应依法履行劳动爱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爱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平安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5.3工会应对严峻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平安健康标准规定的问题向行政提出书面整改看法,必要时应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强制性措施。 3.6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3.6.1平安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6.2在监督检查中发觉违反各项规定的状况时,平安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考核、惩罚。 3.7记录的限制。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并按q/sz g55.25标准规定予以限制。 4.1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 4.2内外承包(建筑安装)平安合同 4.3产品修理合同 4.4劳务合同 4.5选购、外包产品合同 4.6运输服务合同 4.7职工劳动合同 平安管理合同书 合同管理平安职责篇四 加强对平安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合作双方的平安职责与义务,限制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主合同的顺当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签订的平安合同。 1、项目工程合同科对内对外签订的各类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内容涉及平安生产的,必需同时签订专项平安合同。 2、签订专项平安合同时,应检查对方平安生产资质,要求供应有关部门核发的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托付书;平安人员的上岗证原件;特别工种人员的上岗证原件;机械设备是否满意平安施工须要,验收报告资料是否齐全等,同时对相关证件进行备份,不符合的不得签订合同。 3、专项平安合同必需采纳书面形式,内容必需明确、详细,文字表达要清晰、精确,且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项目规章制度相抵触。 4、专项平安合同应明确的内容。 5、签订平安合同的目标。 6、甲乙双方的平安责任与义务。 7、违约责任。 8、专项平安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到主合同终止时终止。 9、平安合同签订份数与主合同份数相同,各单位所签订的平安合同需报项目平安科进行备案。 10、合同签订单位应对合作单位的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对方作业符合项目相关平安规章制度的要求。发觉问题要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11、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给项目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平安管理合同书 合同管理平安职责篇五 为加强承发包工程中平安施工的管理,明确承发包业务各方的平安责任和义务,依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工程范围内需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乙方 合同法 无 公司各办理承发包业务的合同草拟、流转、审核及批准签认人员需熟识并驾驭本方法的管理要求。 1 、乙方用工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1)乙方依据业务承包的详细内容调整平安协议内容并报甲方项目部审核; 2)乙方负责与承包单位签订平安协议; 3)方对录用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并保存记录。 6.管理要求 1、在下列业务活动中,必需签订平安协议: 1)施工过程中相关承包业务; 2)建筑、安装承包业务; 3)设备、设施租赁业务; 4)实习、培训业务; 5)托付检测、检验、修理、保养业务; 6)后勤、服务等承包业务; 7)其他有可能造成人员损害、财产损失的业务活动。 2、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在业务活动起先前必需签订平安协议并作为承包合同附件。 3、乙方在对外签订发(分)包合同时,必需依据供方评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和分工组织对承包方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合同中的承包内容; 2) 对政府明文规定需具备资质才可以承接的工程和作业,如:建筑吊装、拆房、起重吊运、起重机制造等都必需有相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 承包方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员必需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付人。 4、若发(分)包工程是在公司和由公司供应的场所内或由公司总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作业的,还必需增加审查承包方以下内容: 1) 必需由经培训合格,并持有平安管理人员证书的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 2)具有平安管理组织体系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有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 4)各类劳动防护用品齐全; 5)各类作业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必需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阻碍所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6)承包方为我公司供应服务的人员的保险状况、各种车辆人、机械的检验保险状况。 5、发(分)包工程是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在平安协议中必需明确平安管理责任和界限。平安管理责任依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业主方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施工方提出职业健康、平安、环保方面的整改建议。 6、在承发包合同中必需明确合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要考虑工程的延长和脱期,平安协议的有效期与承包合同同步。 7、承发包合同签订后,若工程内容须要增加或作较大修改时必需增订补充。 8、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平安协议时应考虑平安生产的风险。 9、平安协议的签订 (1)凡发(分)包工程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必需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商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平安管理协议(附录a,以下简称平安协议),平安协议原则由甲方用工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与乙方签订,加盖公司公章,承包方签订人必需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代人,盖承包单位公章。 (2)平安协议中要求填写的承、发包方指派平安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号码必需照实填写,且必需供应相应的资质证明。 (3)平安协议中的“其他未尽事宜”栏,应依据工程项目的平安管理实际状况,予以补充。 (4)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好平安协议后,必需将一份平安协议报平安环保部备案同时报一份至承包合同签订部门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保存。 10、合同的执行 (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依据承发包合同和平安协议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担当的平安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公司与项目有关部门对承包方的平安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发觉问题以罚款通知单、整改通知单或备忘录等形式通知承包方(签收),必要时抄报公司领导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2)公司发包给承包方的项目原则不得转包、分包,确因工作须要必需转包、分包的,必需向原承包合同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签订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需按供方评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各分工组织对分包商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看法。总包方与分包方必需签订平安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平安责任,同时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3) 承包方对所承包的项目未经项目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擅自转包分包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全部由总包单位担当,同时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执行。 (4)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或平安协议时,若有明确规定由公司担当平安生产责任的,必需按规定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平安管理,平安环保部对平安措施落实状况进行督促检查。 11、附录 (1)平安管理协议( 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