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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答案(题库版)1.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io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不开庭审理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答案】:B【解析】:B项,高法解释第323条 第1款 第3项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A 项,高法解释第 317条 第 2 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C 项,高法解释第 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D 项,刑事诉讼法第 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实行主席负责制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C.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答案】:D【解析】:ABC三项,根 据 宪法第93、9 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D项,根 据 宪法第62、6 7条的规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3.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恢复强制执行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行政强制法第4 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应当由本机关恢复强制执行,无需经人民法院,更无需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可以自己直接决定。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既包括体制机制运行体系,也包括理念文化等丰富内容。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文化体系B.司法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审判组织体系、律师组织体系、公证组织体系C.人民调解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外通行的司法制度D.各项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机关职责分工、履行职能的依据和标准,也是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规则【答案】:D【解析】:A项,司法制度的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不包括司法文化体系,而应当是司法人员管理体系。B项,司法组织体系是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C项,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解释制度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等,都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5.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关于该U盘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扣押U盘并制作笔录B.检 查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 将U盘拆分过程进行录像C.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D.如U盘未予封存,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A|B|C|D【解析】:A 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8 条 第 1 款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B 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6条 第 2 款规定,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C 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9条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 币并转卖他人,就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应当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D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 7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有其他瑕疵的。6.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 0 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答案】:A【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本题中,甲被判处拘役,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54天,共可折抵刑期77天。B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D项,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本题中,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共计可折抵416天。7.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 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A项,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键并不在于行为人的职务,而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公立高校普通任课老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受学校委派开展招生工作属于公务活动,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B项,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医生的处方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应当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C项,村委会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教唆犯与帮助犯不需要具备特殊身份。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国有公司临时工丁虽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丁为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收受回扣提供了帮助,与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8.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 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A项,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犯罪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对于同一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因而犯罪既遂的标准也应该是相同的。B项,伪造货币罪未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在缺乏刑法的明文规定时,不能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相应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项,根 据 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D项,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仍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说明】原司法部答案为AD0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 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9.根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B.村委会有权审议村民会议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C.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支持、帮助村委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答案】:D【解析】: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C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D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10.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要求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符合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步弱化职权主义色彩的发展方向B.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公开性D.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的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进行【答案】:A|B|D【解析】:A项,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强调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作用,有助于弱化法官的积极主动作用,促进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朝着控辩式审判模式发展。B项,刑事诉讼法第14条 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由此可见,在法庭辩论中,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C项,刑事审判的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除了为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本题与刑事审判的公开性无关。D项,高法解释第227条 第1款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11.基于同情、后悔而放弃犯罪,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客观上能继续犯罪,主观上放弃犯罪,即使从伦理角度看不能继续犯罪,也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人经过理性判断,认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人基于感性因素(同情、后悔、恐惧等非理性因素)而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若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当时不能继续犯罪,那么可以认为,犯罪人也是在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而放弃犯罪,不构成犯罪中止,而构成犯罪未遂。a.甲举刀砍杀乙,乙求饶:“请可怜可怜我!”甲见乙可怜而放弃犯罪。b.甲举刀砍杀父亲,刀已经举起,又觉得对方是亲生父亲,难以下手,便放弃犯罪。C.甲举刀砍杀妻子,此时年幼的孩子走进来,哀求甲不要杀妈妈。甲不忍心在孩子面前杀妻子,便放弃犯罪。d.甲准备朝乙开枪,警察们赶到,举枪朝向甲,要求甲住手。甲见状逃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oA.根据观点,a成立犯罪中止B.根据观点,b成立犯罪中止C.根据观点,c成立犯罪未遂D.根据观点,d成立犯罪未遂【答案】:A|B|D【解析】: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认为,能够继续犯罪,而主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而被迫放弃犯罪。其中,犯罪人认为“能够继续犯罪”,属于前提条件。犯罪人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属于主观条件。做题时,需先判断“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再 判 断“放弃犯罪的主动性与被迫性”。a中甲举刀砍杀乙,乙求饶:“请可怜可怜我!”甲见乙可怜而放弃犯罪,甲基于同情而放弃犯罪,符合题干中的条件,甲成立犯罪中止。b中甲举刀砍杀父亲,刀已经举起,又觉得对方是亲生父亲,难以下手,便放弃犯罪,虽然本案从伦理角度看不能继续犯罪,但从甲来看,客观上能继续犯罪,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符合题干的条件,甲成立犯罪中止。c中甲举刀砍杀妻子,此时年幼的孩子走进来,哀求甲不要杀妈妈,甲不忍心在孩子面前杀妻子,便放弃犯罪,甲属于犯罪人基于感性因素而放弃犯罪,符合题干的条件,甲成立犯罪中止。d中甲准备朝乙开枪,警察们赶到,举枪朝向甲,要求甲住手,甲见状逃离,甲属于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在当时情境下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根据题干的条件,成立犯罪未遂。12.某电器公司与其子公司物流公司涉嫌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元。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oA.如果电器公司能成立单位犯罪,那么,物流公司实施违法行为且获得违法所得,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B.如果电器公司能构成单位犯罪,无法认定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对物流公司中按照电器公司要求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该自然人的刑事责任C.如果无法认定电器公司但可认定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电器公司中的策划人员可以认为共犯D.如果因证据问题不能认定物流公司、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两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答案】:A|B|C|D【解析】:A项,无论是母公司(电器公司),还是子公司(物流公司),均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均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本案中,如果认为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物流公司与其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物流公司当然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B项,如果子公司(物流公司)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未必要求必须是本单位的“在编人员”,只要是在该单位犯罪中,受犯罪单位直接指挥、控制,并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均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C项,如果仅能认定子公司(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而无法认定母公司(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在承认子公司(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母公司的决策人员是不受子公司(物流公司)直接操控的。母公司的决策人员有其自身的独立性,与子 公 司(物流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即母公司的决策人员不宜认定为是子公司的成员,而是独立于子公司之外的。自然人主体(母公司决策人员)与单位主体(子公司)这两个主体之间,成立共同犯罪。D项,201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程某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遭客管中心查处。执法人员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以“黑车”非法营运,遂 依 该 省 道路运输条例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当新经营模式出现时,不应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B.程某受到处罚,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C.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D.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这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答案】:A|C|D【解析】:“法无授权不可为”是针对公权力行使的法治原则,私权利行使的法治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程某的行为并不是以“黑车”进行非法营运,不应受到处罚,即“法无禁止皆可为。14.“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 目 与 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答案】:C【解析】:C项,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对名例律进行逐条逐句疏议的不是 北齐律,而 是 唐律。A 项,法经共 6 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是放在最后的,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 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B 项,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 成 20篇 602条的格局。与 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 着“开愤”、“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D 项,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 目 与 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 律7 部分,名例律置于首篇。其 中 律目、诸图、服制各 1 卷,律例正文 36卷,律文436条。15.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答案】:C【解析】:A 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 6 条 第 1 款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B 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 7 条 第 3 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C 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 9 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国家安全机关虽拒绝了律师的会见申请,但说明了理由,未违反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16.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H省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应当先报请H省高级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B.最高人民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S市中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C.最高人民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S市中级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后,甲如果不服判决结果的,可以上诉【答案】:B【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344条 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 后1 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 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本题中,被告人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故应在上诉、抗诉期满的1 0日以内,由S市中级法院报请H省高级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在作出裁定后1 0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B项,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而该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内容分别为: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案中,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C项,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在本题中,S市中级法院是该案的一审法院,由S市法院重新审判时,应当开庭审理。D项,本题中,S市中院是本案的一审法院,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S市中级法院进行重新审判,S市中院需按照一审程序重审,重审后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17.林某在河道内修建了“农家乐”休闲旅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B.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C.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D.防汛指挥机构可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答案】:A|C【解析】:A项,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B项,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本选项中并没有出现例外情况,所以并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一般情况下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C项,行政强制法第43条 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紧急防汛期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应当可以实施强制执行。D项,行政强制法第42条 第1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紧急防汛期,不能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拆除,否则有损公共利益。18.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 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 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 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解析】:A项,甲再次犯罪的时间是2010年,时 隔8年,不成立一般累犯。根 据 刑法修正案(八)生 效 前 的 刑法规定,只有前后两个罪名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虽然甲所犯前罪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所犯后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不能成立特别累犯。B项,刑法第72条 第1款规定,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此外,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乙虽然犯数罪,但法律并不禁止对数罪并罚的犯罪人适用缓刑。C项,刑法第7 7条 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若丙违反进入网吧的禁止令,则可能被撤销缓刑。D项,刑法第81条 第1、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V 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 际 执 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 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丁所犯罪名为贪污罪,所以其不属于禁止假释的对象,因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假释丁。19.1996年 1 1 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 3 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2017年 7 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得侦查本案B.可对陆某先行拘留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D.可对陆某提起公诉【答案】:B【解析】:根 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条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因此,在核准追诉前,公安机关可以对陆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侦查,也可以对陆某先行拘留,检察院也可以对陆某批准逮捕,但是不得对陆某提起公诉。20.张某和李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 H 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二人未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钱某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下列关于钱某的说法,正 确 的 有()。A.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认罪认罚,钱某要求查阅案卷材料,检察院应当准许B.李某在钱某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后,若李某又委托了辩护人,之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动失效C.钱某可以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D.钱某可以同时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答案】:A|C【解析】:A 项,值班律师享有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B 项,本题中,尽管李某有委托辩护人,但是,李某在钱某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仍然有效。C 项,值班律师钱某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D 项,因为张某和李某是同案犯,二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值班律师钱某不得同时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21.根据 宪法和 立法法规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B.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C.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答案】:A|B|C|D【解析】:A项,立法法第2 0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B项,第2 2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C项,第3 0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项,第4 2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22.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答案】:A【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中,由于合资公司是在中国登记设立的,所以,有关合资公司股东权利事项问题,应当适用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2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答案】:D【解析】:A项,根 据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深化人民监督员制的目标是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这属于社会民主监督制度的范畴。BC两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不仅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得到了拓展(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括动),而且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D项,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并不是单独由选任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来选取的,而是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24.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答案】:C【解析】:刑法第277条 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警察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A项,甲踢警察的行为系出于报复而非阻碍警察执行公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B项,戴某的行为并非执行公务行为,乙为抗拒抓捕伤害戴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C项,丙为帮助其弟逃走,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实施暴力,构成典型的妨害公务罪。D项,刑法第318条 第1款 第5项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不构成妨害公务罪。25.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