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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强化--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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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强化--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pdf

    2021初 级 会 计 职 称 经 济 法 基 础 考 点 习 题 强 化 第 五 章 企 业 所 得 税、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第 0 1 讲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征 税 对 象 和 税 率、收 入 总 额、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免 税 收 入【考 点 一】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征 税 对 象 和 税 率*【重 要 考 点 回 放】一、纳 税 人、征 税 对 象 和 税 率 纳 税 人 1.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和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组 织。2.分 类(1)居 民 纳 税 人: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或 者 依 照 外 国(地 区)法 律 成 立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2)非 居 民 纳 税 人:非 居 民 企 业 是 指 依 照 外 国(地 区)法 律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场 所 的,或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场 所,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 企 业。(营 业 代 理 人 视 为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机 构、场 所)征 税 对 象 及 税 率 居 民 纳 税 人: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境 外 的 所 得(25%)非 居 民 纳 税 人:(1)境 内 设 立 机 构、场 所 的,就 所 设 机 构、场 所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境 内 的 所 得,及 发 生 在 境 外 但 与 其 所 设 机 构、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所 得(25%);(2)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场 所 的,或 虽 设 立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纳 税。(20%实 际 10%),二、所 得 来 源 地 的 确 定 销 售 货 物 交 易 活 动 发 生 地 提 供 劳 务 劳 务 发 生 地 不 动 产 转 让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动 产 转 让 转 让 动 产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场 所 所 在 地 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股 息、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 分 配 所 得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利 息、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负 担 支 付 所 得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场 所 所 在 地 或 个 人 住 所 地【例 题 单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以 下 属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是()A.根 据 我 国 法 律 成 立,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的 丙 公 司 B.根 据 外 国 法 律 成 立,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我 国 的 甲 公 司 C.根 据 外 国 法 律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外,在 我 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D.根 据 我 国 企 业 法 律 成 立,在 国 外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正 确 答 案 Cr答 案 解 析 非 居 民 企 业,是 指 依 照 外 国(地 区)法 律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场 所 的,或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场 所,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 企 业。【例 题 单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关 于 确 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境 外 所 得 的 下 列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A.提 供 劳 务 所 得,按 照 劳 务 发 生 地 确 定 B.销 售 货 物 所 得,按 照 交 易 活 动 发 生 地 确 定 C.股 息、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按 照 分 配 所 得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D.转 让 不 动 产 所 得,按 照 转 让 不 动 产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正 确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不 动 产 转 让 所 得 按 照“不 动 产 所 在 地”确 定。【例 题 多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下 列 公 司 中,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的 有()。A.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B.乙 事 业 单 位 C.丙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D.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正 确 答 案 ABD 答 案 解 析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包 括 各 类 企 业、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其 他 组 织。依 照 中 国 法 律、行 政 法 规 成 立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合 伙 企 业,不 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义 务 人,不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例 题 多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依 照 中 国 法 律、行 政 法 规 成 立 的 公 司、企 业 中,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的 有()。A.国 有 独 资 公 司 B.合 伙 企 业 C.个 人 独 资 企 业 D.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正 确 答 案 AD 答 案 解 析 合 伙 企 业、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不 属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例 题 多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所 得 来 源 地 的 确 定,正 确 的 有()oA.销 售 货 物 所 得,按 照 交 易 活 动 发 生 地 确 定 B.不 动 产 转 让 所 得,按 照 转 让 不 动 产 的 企 业 或 者 机 构、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C.股 息、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按 照 分 配 所 得 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D.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按 照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 正 确 答 案 AC 答 案 解 析 选 项 B 中,不 动 产 转 让 所 得,按 照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确 定;选 项 D 中,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按 照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 定。【例 题 判 断 题】居 民 企 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租 金 所 得 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正 确 答 案 X 答 案 解 析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境 外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例 题 判 断 题】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场 所 且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非 居 民 企 业,适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0%。()正 确 答 案 X 答 案 解 析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场 所 且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非 居 民 企 业,适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o【考 点 二】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收 入 总 额、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免 税 收 入【重 要 考 点 回 放】一、收 入 形 式 1.货 币 形 式:包 括 现 金、存 款、应 收 账 款、应 收 票 据、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债 券 以 及 债 务 豁 免 等。2.非 货 币 形 式:包 括 固 定 资 产、生 物 资 产、无 形 资 产、股 权 投 资、存 货、不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 券 投 资、劳 务 以 及 有 关 权 益 等。非 货 币 形 式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公 允 货 值 确 定 收 入 额。二、收 入 总 额三、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免 税 收 入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时 间(1)托 收 承 付:办 妥 托 收 手 续 时;(2)预 收 款:发 出 商 品 时;(3)需 要 安 装 和 检 验:购 买 方 接 受 商 品 及 安 装 和 检 验 完 毕 时;(4)安 装 程 序 比 较 简 单:发 出 商 品 时;(5)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收 到 代 销 清 单 时。金 额(1)售 后 回 购 符 合:销 售 商 品 售 价 确 认,回 购 商 品 按 购 进 商 品 处 理;不 符 合:收 到 的 款 项 确 认 为 负 债,回 购 价 格 大 于 原 售 价 的 差 额 在 回 购 期 间 确 认 利 息 费 用;(2)商 业 折 扣: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后 的 金 额;(3)现 金 折 扣:扣 除 现 金 折 扣 前 的 金 额 确 认,现 金 折 扣 实 际 发 生 时 作 为 财 务 费 用 扣 除;(4)销 售 折 让 和 销 售 退 回:发 生 当 期 冲 减 当 期 销 售 收 入;(5)以 旧 换 新:销 售 商 品 确 认 收 入,回 收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劳 务 收 入 企 业 在 各 个 纳 O 1末,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有 缈 可 靠 估 计 的,应 采 用 完 工 进 度(百 分 比)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转 让 财 产(1)企 业 转 让 固 定 资 产、生 物 资 产、无 形 资 产、股 权、债 权 等 财 产 取 得 的 收 入。(2)转 让 财 产 收 入 应 当 按 照 从 财 产 受 让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认 收 入.股 息、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按 照 被 投 资 方 作 出 利 润 分 配 决 定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利 息 收 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债 务 人 应 付 利 息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租 金 收 入(1)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租 人 应 付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2)如 果 交 易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规 定 租 赁 期 跨 年 度,且 租 金 提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的,出 租 人 可 对 上 述 已 确 认 的 收 入,在 租 赁 期 内,分 期 均 匀 计 入 相 关 年 度 收 入。特 许 权 使 月 入。(2)t1费:(1)企 业 提 供 专 利 权、非 专 利 技 术、商 标 权、著 作 权 以 及 其 他 特 许 权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左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人 应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日 期 确 认。接 受 捐 赠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捐 赠 资 产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其 他 收 入 包 括 企 业 资 产 溢 余 收 入、逾 期 未 退 包 装 物 押 金 收 入、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 项、已 作 坏 账 损 失 处 理 后 又 收 回 的 应 4嫡:项、债 务 重 组 收 入、补 贴 收 入、违 约 金 收 入、汇 兑 收 益 等。分 期 收 款 销 售 货 物: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确 认 企 业 受 托 加 工 制 造 大 型 机 械 设 备、船 舶、飞 机,以 及 从 事 建 筑、安 装、装 配 工 程 业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劳 务 等,持 续 时 间 超 过 1 2个 月 的,按 照 纳 税 年 度 内 完 工 进 度 或 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确 认 4攵 入 的 实 现。【链 接】增 值 税:生 产 销 售、生 产 工 期 超 过 1 2个 月 的 大 型 机 械 设 备、船 舶、飞 机 等 货 物,为 收 到 预 收 款 或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产 品 分 成:分 得 产 品 的 日 期 确 认;收 入 额 按 产 品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以 及 将 货 物、财 产、劳 务 用 于 捐 赠、偿 债、赞 助、集 资、广 告、样 品、职 工 福 利 或 者 利 润 分 配 等 用 途 的,应 当 视 同 销 售 货 物、转 让 财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买 一 赠 一 销 售 本 企 业 商 品 不 属 于 捐 赠,应 将 总 的 销 售 金 额 按 各 项 商 品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比 例 来 分 摊 确 认 各 项 的 销 售 收 入。1.财 嫩 人 趣 脉 1 纳 A 预 W徵 的 事 业 单 位、社 刽 孙 檎 缈 嬲 他 恻 政 资 金。不 征 税 收 入 2.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政 府 性 基 金;3.企 业 取 得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专 项 用 途 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财 政 性 资 金。【提 示 1 1 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支 出 所 形 成 的 费 用 或 者 财 产,不 得 扣 除 或 者 计 算 对 应 的 折 旧、摊 销 扣 除。【提 示 2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将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入 企 业,凡 指 定 专 门 用 途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的,企 业 可 作 为 不 征 税 4&A进 行 企 I厮 得 税 处 理。其 中,该 项 资 产 属 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应 按 政 府 确 定 的 相 收 价 值 计 算 不 征 税 收 入。【提 示 3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及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投 资 范 围 内,运 用 养 老 基 金 投 资 取 得 的 归 属 于 养 老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入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提 示 4】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取 得 的 直 接 股 权 投 资 收 益、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收 益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记 忆 小 贴 士】不 征 税 收 入 最 美 关 键 词 财 政!免 税 收 入 1.国 债 利 息 收 入;【提 示】不 包 括 国 债 转 让 收 入。2.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收 益;【提 示】指 居 民 企 业 直 接 投 资 于 其 他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3.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场 所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股 息、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提 示】股 息、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不 包 括 连 续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不 足 12个 月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4.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非 营 利 性 收 入。【提 示】不 包 括 非 营 利 组 织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但 国 务 院 财 政、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侪 除 外。【例 题 单 选 题】2 0 2 0年 9 月 甲 电 子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产 品,含 增 值 税 价 格 4 5.2万 元。由 于 购 买 数 量 多,甲 电 子 公 司 给 予 购 买 方 9 折 优 惠。已 知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 3%,甲 电 子 公 司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应 确 认 的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为()。A.4 0万 元 B.4 1.76万 元 C.4 6.4万 元 D.3 6万 元 正 确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1)商 品 销 售 涉 及 商 业 折 扣 的,应 当 按 照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2)应 确 认 的 产 品 销 售 收 入=4 5.2+(1+13%)X90%=36(万 元)。【例 题 单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关 于 确 认 收 入 实 现 时 间 的 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销 售 商 品 采 用 托 收 承 付 方 式 的,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确 认 B.销 售 商 品 采 用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 的,在 销 售 时 确 认 C.销 售 商 品 采 用 预 收 款 方 式 的,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D.销 售 商 品 需 要 安 装 的,在 商 品 发 出 时 确 认 正 确 答 案 C 答 案 解 析 选 项 A,在 办 妥 托 收 手 续 时 确 认 收 入;选 项 B,在 收 到 代 销 清 单 时 确 认 收 入;选 项 D,在 购 买 方 接 受 商 品 以 及 安 装 和 检 验 完 毕 时 确 认 收 入,如 果 安 装 程 序 比 较 简 单,可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例 题 单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关 于 确 认 收 入 实 现 时 间 的 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接 受 捐 赠 收 入,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捐 赠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B.利 息 收 入,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债 务 人 应 付 利 息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C.租 金 收 入,按 照 出 租 人 实 际 收 到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D.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按 照 投 资 方 实 际 收 到 利 润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正 确 答 案 B 答 案 解 析 J 选 项 A,接 受 捐 赠 收 入,按 照“实 际 收 到”捐 赠 资 产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选 项 C,租 金 收 入,按 照 合 同 约 定”的 承 租 人 应 付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选 项 D,股 息、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除 国 务 院 财 政、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按 照 被 投 资 方 作 出 利 润 分 配 决 定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例 题 单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的 是()oA.提 供 生 产 设 备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入 B.提 供 运 输 工 具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入 C.提 供 房 屋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入 D.提 供 商 标 权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入 正 确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选 项 A B C,提 供“有 形 资 产”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收 入 属 于“租 金 收 入”;选 项 D,提 供“无 形 资 产”使 用 权 的 收 入,属 于“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例 题 单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 的 是()。A.财 政 拨 款 B.股 息 收 入 C.利 息 收 入 D.违 约 金 收 入 正 确 答 案 A 答 案 解 析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财 政 拨 款 和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政 府 性 基 金 为 不 征 税 收 入。【例 题 单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 的 是()。A.接 受 捐 赠 收 入 B.国 债 利 息 收 入 C.销 售 货 物 收 入 D.财 政 拨 款 正 确 答 案 D 答 案 解 析 选 项 A C,属 于 应 税 收 入;选 项 B,属 于 免 税 收 入;选 项 D,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例 题 单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 的 是()。A.财 政 拨 款 B.国 债 利 息 收 入 C.接 受 捐 赠 收 入 D.转 让 股 权 收 入 正 确 答 案 A 答 案 解 析 选 项 B属 于 免 税 收 入,选 项 C D 属 于 应 税 收 入。【例 题 多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 的 有()。A.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B.财 政 拨 款 C.国 债 利 息 收 入 D.接 受 捐 赠 收 入 正 确 答 案 AB 答 案 解 析 选 项 C,属 于 免 税 收 入;选 项 D,属 于 应 税 收 入。【例 题 多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的 有()。A.将 外 购 货 物 用 于 赞 助 B.将 外 购 货 物 用 于 偿 债 C.将 外 购 货 物 用 于 捐 赠 D.将 外 购 货 物 用 于 广 告 正 确 答 案 ABCD 答 案 解 析 企 业 发 生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以 及 将 货 物、财 产、劳 务 用 于 捐 赠、偿 债、赞 助、集 资、广 告、样 品、职 工 福 利 或 者 利 润 分 配 等 用 途 的,应 当 视 为 销 售 货 物、转 让 财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但 国 务 院 财 政、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例 题 多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的 有()。A.转 让 股 权 收 入 B.转 让 固 定 资 产 收 入 C.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收 入 D.转 让 债 权 收 入 正 确 答 案 ABCD 答 案 解 析 上 述 四 项 均 属 于 转 让 财 产 收 入。【例 题 多 选 题】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企 业 取 得 收 入 的 货 币 形 式 的 有()。A.应 收 票 据 B.应 收 账 款 C.股 权 投 资 D.银 行 存 款 正 确 答 案 ABD 答 案 解 析 选 项 C,股 权 投 资 属 于 非 货 币 形 式 的 收 入。【例 题 多 选 题】下 列 各 项 中,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应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的 有()。A.转 让 专 利 权 收 入 B.债 务 重 组 收 入 C.接 受 捐 赠 收 入 D.确 实 无 法 偿 付 的 应 付 款 项 正 确 答 案 ABCD r答 案 解 析 J 选 项 A,属 于 财 产 转 让 收 入;选 项 B D,属 于 其 他 收 入;选 项 C,属 于 接 受 捐 赠 收 入。第 0 2 讲 税 前 扣 除 项 目、不 得 扣 除 项 目、亏 损 弥 补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考 点 三】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税 前 扣 除 项 目【重 要 考 点 回 放】一、扣 除 项 目 范 围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仃 关、合 理 的 支 出,准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包 括 成 本、费 用、税 金、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提 示 1】收 益 性 支 出 在 发 生 当 期 直 接 扣 除;资 本 性 支 出 应 当 分 期 扣 除 或 者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成 本,不 得 在 发 生 当 期 直 接 扣 除。【提 示 2】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费 用、桎 金、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不 得 重 复 扣 除。【提 示 3】税 金:除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允 许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以 外 的 各 项 税 金 及 其 附 加。【提 示 4】损 失:净 损 失,即 损 失 减 除 责 任 人 赔 偿 和 保 险 赔 款 后 的 余 额;企 业 已 经 作 为 损 失 处 理 的 资 产,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乂 全 部 收 回 或 者 部 分 收 回 时,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收 入。(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的 金 额 在 损 失 中 扣 除)二、人 工 有 关 的 成 本 费 川 扣 除 规 定 L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准 扣 除。2.工 资 薪 金,是 指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支 付 给 在 本 企 业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的 员 工 的 所 有 现 金 形 式 或 者 非 现 金 形 式 的 劳 动 报 酬,包 括 基 本 工 资、奖 金、津 贴、补 贴、年 终 加 工 资 薪 金 薪、加 班 工 资,以 及 与 员 工 任 玲 减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3.列 入 企 业 员 工 工 资 薪 金 制 度、固 定 与 工 资 薪 金 一 起 发 放 的 福 利 性 补 贴.符 合 规 定 的,可 作 为:资 薪 金 支 出 按 规 定 在 税 前 扣 除。不 能 同 时 符 合 条 件 的 福 利 性 补 贴 按 规 定 计 算 限 额 税 前 扣 除。L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工 会 经 费、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按 标 准 扣 除。未 超 过 标 准 的 按 实 际 发 生 数 额 扣 除,超 过 扣 除 标 准 的 只 能 按 标 准 扣 除。2.推 荐 计 算 流 程:三 步 法 3.企 业 的 职 了 他 利 我,色 拈 内 容:略。nS 13第 一 步:实 第 二 步:标 准 福 利 费、工 会 际 发 生 额 A 额 B(限 额)外.少:比 我 帆 Ak优 刖 川 原 的 1工 资 薪 金 总 额 经 费、职 工 教 福 利 费 已 知 条 件 X14%A B时=8(扣 限 额)育 经 费(2)AB时=人(实 际 发 生 全 额 扣)【提 示】职 工 教 育 经 费 超 过 部 工 会 经 费 已 知 条 件 1:资 薪 金 总 额 X2%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己 知 条 件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X8%分 可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传 扣 除 保 险 费 依 据 规 定 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四 险 一 金”准 予 扣 除 人 险 为 本 企 业 全 体 员 工 支 付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费,分 别 在 不 超 过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5蛛】;准 内 的 部 分,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超 过 部 分 不 扣。【提 示】“三 步 法”适 用 为 拉 缸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费 和 符 合 规 定 商 业 保 险 货 准 予 扣 除【提 示】企 业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发 生 的 人 号 息 外 保 险 费 支 出.准 尸 企 业 任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企 业 参 加 雇 主 责 任 险、公 众 责 任 险 等 责 任 保 险 按 规 定 缴 纳 保 险 费 准 予 在 税 前 扣 除。为 投 资 者 或 老 职 1:支 付 的 曲 业 保 险 费.不 得 扣 除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财 产 保 险 费.准 r,扣 除+国 有 企 业(包 括 国 有 独 资、全 资 和 国 有 资 本 绝 对 控 股、相 对 控 股 企 业)纳 入 管 理 费 用 的 党 组 织 工 作 经 费,实 际 支 出 不 超 过 职 工 年 度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通 的 部 分,可 以 据 实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党 组 织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企 业 管 理 费 列 支,不 超 过 职 工 年 度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屿 的 部 分.可 以 据 实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三、借 款 费 用 和 利 息 费 用 L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不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准 扣 除;2.购 置、建 造 固 定 资 产、无 形 资 产 和 经 过 1 2个 月 以 上 的 建 造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存 货 发 生 借 款 的.在 购 置、建 造 期 间 发 生 合 理 借 款 费 用 作 为 资 本 性 支 出 计 入 资 产 成 本;3.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可 据 实 扣 除(包 括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 息 支 出 和 同 业 拆 借 利 息 支 出、企 业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4.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驾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可 据 实 扣 除,超 过 部 分 不 许 扣 除。(利 率 制 约、三 步 法),5.除 股 东 或 关 联 自 然 人 借 款 以 外 的 内 部 职 工 或 其 他 人 员 借 款 符 合 条 件 只 受 利 率 制 约(条 件:借 贷 真 实 合 法 有 效.并 且 不 具 有 法 集 资 目 的 或 其 他 违 反 法 律、法 规 的 行 为;签 订 借 款 合 同)6.投 资 者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缴 足 其 应 缴 资 本 额 的,企 业 对 外 借 款 所 发 生 的 利 息,相 当 于 实 缴 资 本 额 与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应 缴 资 本 额 的 差 额 应 计 付 的 利 息 不 得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四、公 益 性 捐 赠 企 业 当 年 发 生 以 及 以 前 年 度 结 转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不 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的 部 分,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准 予 扣 除;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的 部 分,准 予 结 转 以 后 三 年 内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提 示 1 1 企 业 在 对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计 算 扣 除 时,应 先 扣 除 以 前 年 度 结 转 的 捐 赠 支 出,再 扣 除 当 年 发 生 的 捐 赠 支 出。(先 捐 先 扣)【提 示 2】公 益 性 捐 赠,是 指 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用 于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慈 善 活 动、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提 示 3 1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年 度 会 计 利 润。利 润 总 额 是 指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年 度 会 计 利 润。【提 示 4】自 2019年 1 月 1 0 5 2 0 2 2年 1 2月 3 1 日,企 业 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县 级(含 县 级)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用 于 目 标 脱 贫 地 区 的 扶 贫 捐 赠 支 出,准 予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据 实 扣 除。在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内,目 标 脱 贫 地 区 实 现 脱 贫 的,可 继 续 适 用 上 述 政 策。企 业 同 时 发 生 扶 贫 捐 赠 支 出 和 其 他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在 计 算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年 度 扣 除 限 额 时,符 合 条 件 的 扶 贫 捐 赠 支 出 不 计 算 在 内。五、业 务 招 待 费 和 广 宣 费 L 业 务 招 待 费: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按 照 发 生 额 的 60%扣 除.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营 业)收 入 的 5%.2.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除 国 务 院 财 政、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仃 规 定 外,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营 业)收 入 154的 部 分,准 扣 除;超 过 部 分,准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提 示 1 1 对 化 妆 品 制 造 或 销 售、医 药 制 造 和 饮 料 制 造(不 含 酒 类 制 造)企 业 发 生 的 广 钙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营 业)收 入 30%的 部 分,准 予 扣 除;超 过 部 分,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提 示 2 烟 堂 企 业 的 烟 堂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收 支 出,律 不 汨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舞 额 时 扣 除。【提 示 3 企 业 申 报 扣 除 的 广 告 费 支 出 应 与 赞 助 支 出 严 格 区 分。赞 助 支 出 不 得 扣 除。【提 示 4)对 从 事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的 企 业(包 括 集 团 公 司 总 部、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等),其 从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分 配 的 股 息、红 利 以 及 股 权 转 让 收 入,可 以 按 规 定 的 比 例 计 算 业 务 招 待 费 扣 除 限 额。【提 示 5 1 筹 建 期 间 发 生 的 与 筹 办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可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60%计 入 企 业 筹 办 费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税 前 扣 除。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可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计 入 企 业 筹 办 费,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税 前 扣 除。【提 示 6:三 步 法】小 目 第 1 步:实 际 发 生 额 A第 2 步:标 准 额 B第 3 步:tt确 定 税 前 扣 除 额 备 注 业 务 招 待 费 已 知 条 件 发 生 额 X60%PK销 售 收 入 X 5%取 小 B(1)二 者 基 数 是 相 同 的;(2广 宣 费 超 过 部 分,准 以 后 纳 广 宣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费 已 知 条 件 销 售 收 入 X0%/15%/30%AB 时=8;A B 时=人|【提 示 7 业 务 招 待 费 和 广 宣 费 计 提 的 基 数 布 一 两 种 确 定 方 法.方 法 一 是 从 会 计 角 度 记 忆 计 提 基 数.口 诀 是“三 作 两 不 作”,即 主 营 业 务 收 入、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和 所 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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