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本科法律文书科目期末考试重点.pdf
度 最 新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电 大 期 末 考 试 本 科【法 律 文 书】科 目 期 末 考 试 关 键 精 华 版 一、名 词 解 释 1、法 律 文 书,是 指 中 国 司 法 机 关 含 公 安 机 关、国 家 安 全 机 关、海 关 缉 私 机 关、检 察 院、法 院 及 监 狱 等 机 关,下 同、公 证 机 构、仲 裁 组 织 依 法 制 作 处 理 诉 讼 案 件 和 非 诉 讼 案 件 法 律 文 书,和 案 件 当 事 人、律 师 和 律 师 组 织 自 用 或 代 书 法 律 文 书 总 称.2、刑 事 案 件 立 案 汇 报 书,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人 员 对 受 理 刑 事 案 件 材 料 经 过 审 查,认 为 符 合 立 案 条 件,并 属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案 件,报 请 领 导 审 查 同 意 是 否 立 案 法 律 文 书.3、呈 请 拘 留 汇 报 书,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拘 留 现 行 犯 或 重 大 嫌 疑 分 子,由 案 件 承 接 单 位 拟 写 出 呈 报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责 任 人 审 批 汇 报 类 文 书.4、提 请 同 意 逮 捕 书,是 公 安 机 关 对 符 合【刑 事 诉 讼 法】第 六 十 条 第 一 款 要 求 逮 捕 条 件 犯 罪 嫌 疑 人,提 请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同 意 逮 捕 时 制 作 一 个 法 律 文 书.5、通 缉 令,指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通 缉 罪 该 逮 捕 而 在 逃 或 被 拘 留、逮 捕 后 脱 逃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从 监 狱 中 逃 跑 罪 犯 而 制 作 法 律 文 书.6、起 诉 意 见 书,是 指 公 安 机 关 对 案 件 侦 杳 终 止 后,认 为 犯 罪 事 实 清 楚,证 据 确 实、充 足,应 该 依 法 追 究 犯 罪 嫌 疑 人 刑 事 责 任,向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移 交 审 查 起 诉 时 制 作 一 个 文 书.7、立 案 决 定 书,是 人 民 检 察 院 认 为 有 犯 罪 事 实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依 法 应 由 本 院 决 定 立 案 侦 查 时 所 制 作 文 书.8、同 意 逮 捕 决 定 书,是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公 安 机 关 提 请 同 意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后,依 法 同 意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制 作 文 书.9、不 一 样 意 逮 捕 决 定 书,就 是 检 察 机 关 对 于 公 安 机 关 提 请 同 意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案 件 经 过 审 查,认 为 不 符 正 当 律 要 求 逮 捕 条 件,决 定 不 一 样 意 逮 捕 时 所 制 作 文 书.10、起 诉 书,是 人 民 检 察 院 经 侦 查 或 审 查 确 定 被 告 人 行 为 组 成 犯 罪,依 法 应 该 交 付 审 判,而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公 诉 文 书.11、不 起 诉 决 定 书,是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侦 查 机 关 移 交 起 诉 案 件 依 法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时 所 制 作 文 书.12、公 诉 意 见 书,是 出 席 第 一 审 法 庭 公 诉 人,代 表 人 民 检 察 院,在 法 庭 调 查 结 束 后,依 法 首 先 发 表 支 持 公 诉 书 面 意 见.13、要 求 复 议 意 见 书,是 公 安 机 关 认 为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一 样 意 逮 捕 决 定 或 不 起 诉 决 定 有 错 误,依 法 要 求 同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其 决 定 重 新 复 议 时 制 作 法 律 文 书.14、刑 事 抗 诉 书,是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人 民 法 院 确 有 错 误 刑 事 判 决 或 裁 定 依 法 提 出 抗 诉 时 所 制 作 文 书.15、民 事(行 政)抗 诉 书,是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据 中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和 行 政 诉 讼 法 相 关 法 律 监 督 要 求,对 确 有 错 误 并 已 生 效 民 事(行 政)案 件 判 决、裁 定,向 相 关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抗 诉,要 求 重 审 给 予 纠 正 时 所 制 作 文 书.16、第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是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起 公 诉 或 自 诉 人 提 起 自 诉 刑 事 案 件,根 据 中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要 求 第 一 审 般 程 序 或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终 止 后,依 据 已 经 查 明 事 实、证 据 和 相 关 法 律 要 求,确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或 无 罪,组 成 何 种 罪 名,适 用 何 种 刑 罚 或 免 去 处 罚 而 作 出 书 面 决 定.17、第 二 审 刑 事 判 决 书,是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在 受 理 当 事 人 不 服 第 一 审 判 决 提 出 上 诉 或 公 诉 机 关 就 第 一 审 判 决 提出 抗 诉 刑 事 案 件 后,经 审 理 查 明 原 判 决 在 适 使 用 方 法 律 上 有 错 误 或 量 刑 不 妥:或 原 判 事 实 不 清、证 据 不 足,经 二 审 查 清 事 实 后 依 法 改 判 时 作 出 书 面 决 定.18、第 二 审 刑 事 裁 定 书,是 指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在 第 二 审 程 序 中,为 处 理 相 关 程 序 问 题 和 部 分 实 体 问 题 而 作 出 书 面 决 定.19、第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是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第 一 审 一 般 程 序 要 求,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对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进 行 审 理 后,就 已 经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和 证 据,依 据 相 关 实 体 法 要 求,对 当 事 人 之 间 实 体 权 利 义 务 争 议 作 出 书 面 处 理 决 定.20、民 事 调 解 书,是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过 程 中,依 法 进 行 调 解,依 据 当 事 人 自 愿 达 成 处 理 纠 纷 协 议 而 制 作 含 有 法 律 效 力 司 法 文 书.21、民 事 裁 定 书,是 指 人 民 法 院 根 据【民 事 诉 讼 法】要 求,依 法 行 使 审 判 权,就 处 理 诉 讼 程 序 方 面 问 题 依 法 作 出 书 面 处 理 决 定.22、第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是 指 中 级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对 当 事 人 不 服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民 事 案 件,依 据 中 国【民 事 诉 讼 法】要 求 第 二 审 程 序,经 审 理 终 止 后,依 法 作 出 维 持 或 改 变 第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面 决 定.23、第 一 审 行 政 判 决 书,是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依 据 中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要 求 程 序,对 第 一 审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审 理 终 止 后,依 据 法 律、法 规,参 考 相 关 行 政 规 章,就 案 件 实 体 问 题 作 出 书 面 处 理 决 定.24、监 狱 法 律 文 书,是 指 中 国 监 狱 含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在 对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实 施、无 期 徒 刑、有 期 徒 刑 罪 犯 实 施 刑 罚 和 教 育 改 造 过 程 中,依 据 国 家 法 律 和 监 管 要 求,依 据 法 定 程 序,制 作 含 有 法 律 效 力 或 法 律 意 义 文 书 总 称.25、罪 犯 入 监 记 录 表,是 指 监 狱 记 载 新 入 监 罪 犯 基 础 情 况 表 格 类 文 书.26、提 请 减 刑 提 议 书,是 监 狱 依 法 在 对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或 立 功 表 现 且 已 实 施 符 正 当 定 要 求 刑 期 罪 犯,提 请 法 院 审 核 裁 定 减 刑 时 而 制 作 一 个 文 书.27、提 请 假 释 提 议 书,是 监 狱 依 法 对 服 刑 改 造 期 间 罪 犯 符 正 当 定 假 释 条 件,提 议 法 院 审 核 裁 定 假 释 时 制 作 个 文 书.28、监 狱 起 诉 意 见 书,是 指 监 狱 对 罪 犯 在 服 刑 期 间 乂 犯 罪,或 发 觉 了 判 决 时 所 没 有 发 觉 罪 行,认 为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提 出 起 诉 意 见,移 交 人 民 检 察 院 审 查 决 定 时 制 作 一 个 文 书.29、对 罪 犯 刑 事 判 决 提 请 处 理 意 见 书,是 监 狱 在 刑 罚 实 施 中,假 如 认 为 判 决 有 错 误,或 依 据 罪 犯 申 诉,认 为 判 决 可 能 有 错 误,依 据 法 定 程 序,提 请 人 民 检 察 院 或 人 民 法 院 处 理 时 制 作 一 个 文 书.30、律 师 实 务 文 书,是 指 律 师 在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过 程 中,依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要 求,制 作 和 使 用 含 有 法 律 意 义 多 种 法 律 文 书 总 称.31、民 事、行 政 起 诉 状,是 指 公 民、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认 为 自 己 民 事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或 和 她 人 发 生 民 事 争 议 时,为 维 护 自 己 正 当 权 益,依 据 事 实 和 法 律,根 据 法 定 程 序,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行 政 诉 讼 时 制 作 并 使 用 法 律 文 书.32、刑 事 自 诉 状,是 指 刑 事 自 诉 案 件 被 害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为 追 究 被 告 人 刑 事 责 任,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时,制 作 并 使 用 法 律 文 书.33、上 诉 状,是 指 诉 讼 当 事 人 不 服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第 一 审 判 决 或 裁 定,在 法 定 上 诉 期 限 内,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请 求 撤 销、变 更 原 审 裁 判 或 请 求 重 新 审 理 诉 讼 文 书.34、答 辩 状,是 指 民 事、行 政 和 刑 事 诉 讼 或 被 上 诉 人 依 据 民 事、行 政 起 诉 状、刑 事 自 诉 状 或 民 事、行 政、刑 事 上 诉 状 内 容,针 对 原 告、自 诉 人 提 出 诉 讼 请 求 或 上 诉 人 提 出 上 诉 请 求 作 出 回 复,并 依 据 事 实 和 理 由 进 行 反 驳 法 律 文 书.35、反 诉 状,是 指 民 事 案 件 或 刑 事 自 诉 案 件 被 告、被 告 人,针 对 原 告 或 自 诉 人 指 控 同 一 纠 纷 事 实 或 行 为 事 实,提 出 相 反 指 控 内 容 法 律 文 书.36、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是 指 民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认 为 已 生 效 判 决 或 裁 定 有 错 误,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请 求 再 审 法 律 文 书.37、形 事 申 诉 书,是 指 刑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近 亲 属,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判 决、裁 定,认 为 有 错 误 而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申 诉 时 制 作 并 使 用 文 书.38、支 付 令 申 请 书,是 指 债 权 人 以 要 求 债 务 人 给 付 金 钱、有 价 证 券 为 内 容,请 求 有 管 辖 权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向 债 务 人 发 出 催 促 债 务 人 推 行 支 付 义 务 命 令 法 律 文 书.39、公 告 催 告 申 请 书,是 指 票 据 持 有 些 人 在 票 据 被 盗、遗 失 和 灭 失 情 况 下,为 使 票 据 上 标 示 权 利 和 实 际 权 利 相 分 离,使 自 己 享 受 权 利 得 以 依 法 重 新 确 定,申 请 人 民 法 院 以 公 告 方 法 限 期 催 促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报 权 利,在 逾 期 不 申 报 时,判 决 利 害 关 系 人 丧 失 该 项 权 利 法 律 文 书.40、强 制 实 施 申 请 书,是 指 法 律 文 书 中 确 定 享 受 权 利 一 方 当 事 人,在 应 该 负 担 义 务 对 方 当 事 人 拒 绝 推 行 义 务 时,向 有 管 辖 权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采 取 强 制 实 施 方 法 法 律 文 书.41、宣 告 失 踪 申 请 书,是 指 符 合 宣 告 失 踪 法 定 条 件 公 民 利 害 关 系 人,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请 求 从 法 律 上 确 定 并 宣 告 该 公 民 失 踪,并 为 其 设 定 财 产 管 理 人 法 律 文 书.42、宣 告 死 亡 申 请 书,是 指 符 合 宣 告 死 亡 法 定 条 件 公 民 利 害 关 系 人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请 求 从 法 律 并 宣 告 该 公 民 死 亡 法 律 文 书.43、民 事 授 权 委 托 书,是 指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当 事 单 方 面 出 具,明 确 代 理 律 师 在 代 理 委 托 人 参 与 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代 理 权 限 法 律 文 书.44、法 律 意 见 书,是 指 律 师 应 该 事 人 要 求,针 对 某 项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依 据 掌 握 事 实 和 材 料,运 使 用 方 法 律 进 行 叙 述 和 分 析,作 出 肯 定 或 否 定 结 论 后 出 具 给 当 事 人 书 面 意 见.45、律 师 见 证 书,是 指 律 师 所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该 事 人 要 求,指 派 律 师,依 法 对 其 亲 眼 所 见 或 亲 自 审 查 法 律 事 件 或 法 律 行 为 真 实 性、正 当 性 进 行 证 实 并 出 具 一 个 文 书.46、收 养 协 议 书,是 指 收 养 人 和 送 养 人 之 间 为 确 立 收 养 人 和 被 收 养 人 为 养 父 母 和 养 儿 女 之 间 亲 属 关 系 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47、书 面 遗 嘱,是 公 民 生 前 处 分 自 己 财 产 或 其 它 事 务,并 于 死 亡 时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这 种 法 律 行 为,以 文 字 形 式 加 以 确 定 文 书.48、仲 裁,是 指 争 议 双 方 在 争 议 发 生 前 或 发 生 后,在 自 愿 基 础 上 达 成 协 议,将 争 议 提 交 非 司 法 机 构 第 三 方 审 理,并 由 第 三 方 作 出 对 争 议 双 方 全 部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裁 决 一 个 处 理 纠 纷 制 度 和 方 法.49、仲 裁 文 书,是 仲 裁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在 仲 裁 活 动 过 程 中 依 据 中 国【仲 裁 法】和 仲 裁 规 则 制 作 含 有 法 律 效 力 文 书.50、仲 裁 协 议 书,是 各 方 当 事 人 自 愿 将 她 们 之 间 已 经 发 生 或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争 议 提 交 仲 裁 处 理 书 面 协 议.51、仲 裁 申 请 书,是 平 等 主 体 公 民、法 人 和 其 它 组 织 之 间 以 生 了 协 议 纠 纷 或 其 它 财 产 权 益 纠 纷,当 事 人 依 据 双 方 自 愿 达 成 仲 裁 协 议,向 仲 裁 协 议 中 所 选 定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仲 裁 请 求,要 求 该 仲 裁 委 员 会 经 过 仲 裁 处 理 纠 纷 文 书.52、仲 裁 答 辩 书,是 仲 裁 案 件 被 申 请 人 为 维 护 自 己 权 益,针 对 申 请 人 在 仲 裁 申 请 书 所 提 出 仲 裁 请 求 及 所 依 据 事 实、理 由 所 作 出 书 面 归 I复 和 反 驳.53、仲 裁 调 解 书,是 由 仲 裁 庭 制 作,记 载 当 事 人 之 间 调 解 协 议 内 容 含 有 法 律 效 力 文 书.54、仲 裁 裁 决 书,是 仲 裁 庭 依 据 查 明 事 实 和 认 定 证 据,对 申 请 人 提 交 仲 裁 请 求 事 项 依 法 作 出 给 予 支 持 或 驳 1可,或 部 分 支 持、部 分 驳 回 书 面 决 定.55、公 证 文 书,是 国 家 公 证 机 关 根 据 法 定 程 序 办 理 公 证 业 务 时 所 制 作 多 种 含 有 国 家 证 实 效 力 法 律 文 书 总 称.56、公 证 申 请 书,即 当 事 人 请 求 公 证 机 关 对 一 定 法 律 行 为、法 律 事 实 或 有 法 律 意 义 文 书 给 予 公 证 申 请 文 书.57、协 议 公 证 书,是 指 公 证 机 关 依 法 证 实 法 人、非 法 人 组 织、个 体 工 商 户、农 村 村 民、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之 间 为 了 实 现 一 定 经 营 目 标,明 确 相 互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而 达 成 协 议 证 实 文 书.58、继 承 公 证 书,是 指 公 证 机 关 依 法 证 实 当 事 人 依 据 中 国 继 承 法 产 生 继 承 法 律 关 系 法 律 文 书.59、亲 属 关 系 公 证 书,是 指 申 请 人 向 公 证 机 关 请 求 确 定 其 和 关 系 人 之 间 确 实 存 在 某 种 亲 属 关 系 证 实 文 书.其 目 标 是 确 定 她 们 之 间 法 律 关 系 及 其 发 生 有 法 律 意 义 事 实 正 当 性.60、笔 录,在 法 律 活 动 中,通 常 以 实 录 性 质 统 计 下 来 文 字 材 料,均 可 被 统 称 为 笔 录.61、辩 护,是 被 告 人 一 个 诉 讼 权 利,除 本 人 能 够 辩 护 外,也 能 够 委 托 律 师 或 法 律 所 许 可 她 人 为 自 己 辩 护.62、辩 护 词,是 在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时,被 告 人 辩 护 人 为 了 维 护 被 告 人 正 当 权 益,当 庭 发 表 系 统 性 法 庭 讲 话.63、代 理 词 民 事、行 政 案 件 原 被 告、刑 事 案 件 中 被 害 人 和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案 件 原 被 告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在 法 庭 审 理 阶 段,为 维 护 其 所 代 表 一 方 正 当 权 益,发 表 指 控、答 辩 系 统 讲 话.二、选 择 题 每 小 题 有 1或 1个 以 上 正 确 答 案,请 将 正 确 答 案 序 号 字 母 填 入 题 目 空 格 内 1、从 涵 盖 内 容 来 看,法 律 文 书 包 含 B.B、司 法 文 书、公 证 文 书、仲 裁 文 书、律 师 实 务 文 书 2、依 表 示 方 法 和 表 现 形 式 不 一 样,法 律 文 书 可 分 为 A.A、侦 查 文 书、检 察 文 书、裁 判 文 书、律 师 实 务 文 书、公 证 和 仲 裁 文 书 3、为 判 决 书 确 定 统 一 格 式 和 写 作 内 容 始 自 D.1)、清 代 4、法 律 文 书 程 式 性 关 键 表 现 在 B.B、结 构 固 定 化 5、法 律 文 书 在 叙 述 理 由 时 基 础 要 求 是 C.C、分 析 事 理,以 法 为 据 6、法 律 文 书 从 结 构 上 划 分 通 常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部 分(C).C、首 部、正 文、尾 部 7、通 缉 令 属 于 侦 查 文 书 中 A 文 书.A、立 案、破 案 类 8、刑 事 案 件 立 案 汇 报 书 是 B 审 查 同 意 立 案 法 律 文 书.B、公 安 机 关 侦 查 人 员 报 请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责 任 人 9、呈 请 立 案 汇 报 书 正 文 部 分 应 写 明 内 容 是 C.C、立 案 理 由 10、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属 于 侦 查 文 书 中 D 文 书.D、侦 查 终 止 类 11、呈 请 拘 留 汇 报 书 应 该 送 达 B.B、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责 任 人 12、呈 请 拘 留 汇 报 书 性 质 和 特 点 表 现 为 B.B、是 签 发 拘 留 证 依 据 13、律 师 统 计 问 询 证 人 谈 话 内 容 文 书,在 表 示 上 属 于 法 律 文 书 中(A).A、笔 录 式 14、呈 请 拘 传 汇 报 书 首 部 不 仅 要 写 明 被 拘 传 人 基 础 情 况,还 要 写 明 被 拘 传 人(D).D、关 键 简 历 15、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公 安 机 关 提 请 同 意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后,应 该 作 出 决 定 有 C C、撤 销 案 件 16、起 诉 意 见 书 叙 述 事 实 开 头 语 是 C.C、经 依 法 侦 查 查 明 17、起 诉 意 见 书 首 部 和 正 文 之 间 成 文 化 用 语 是 C.C、经 本 局 侦 查 终 止,证 实 犯 罪 嫌 疑 人 x x x 有 下 面 犯 罪 事 实 18、撤 销 案 件 通 知 书 送 达 对 像 是 B.B、人 民 检 察 院19、人 民 检 察 院 立 案 决 定 书 是 在 办 理 C 时 制 作 文 书.C、直 接 收 理 侦 查 案 件 20、同 意 逮 捕 决 定 书 属 于 C 文 书.C、填 空 式 21、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议 公 安 机 关 追 加 提 请 批 捕 犯 罪 嫌 疑 人,公 安 机 关 不 提 请 批 捕,人 民 检 察 院 决 定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应 该 制 作 C.C、逮 捕 决 定 书 22、起 诉 书 功 效 有 C.C、是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公 诉 案 件 依 据 23、起 诉 书 编 号 内 容 依 序 是 C.C、院 名、部 门、文 书 性 质、年 度、次 序 号 24、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中 对 当 事 人 称 谓 应 该 是 C.C、被 不 起 诉 人 25、人 民 检 察 院 针 对 未 生 效 刑 事 裁 判 提 出 抗 诉 书 应 该 送 达 B.B、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26、民 事 行 政 抗 诉 书 提 出 是 为 了 纠 正 D 中 错 误.1)、已 生 效 民 事 行 政 判 决、裁 定 27、人 民 检 察 院 针 对 已 生 效 裁 判 提 出 抗 诉 书 应 该 由 D 提 出.D、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上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28、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第 3 5号 第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编 号 应 为 C.C、口 京 西 刑 初 字 第 3 5号 29、第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首 部 除 制 作 机 关 名 称、文 书 名 称 和 编 号 之 外、应 依 次 写 明 项 目 是 C C、案 件 由 来 和 审 判 经 过 30、第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中 交 待 上 诉 权 事 项 规 范 写 法 是 D.D、如 不 服 本 判 决,可 在 接 到 判 决 书 第 2 日 起 10日 内,经 过 本 院 或 直 接 向 X X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书 面 上 诉,应 该 提 交 上 诉 状 正 本 一 份,副 本 X 份 31、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中,“证 据 不 足,X X X X 人 民 检 察 院 指 控 犯 罪 不 能 成 立 一 段 文 字,应 该 是 该 判 决(A).A、理 由 32、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上 诉、抗 诉 案 件 后,在 D 情 况 下,应 该 制 作 刑 事 判 决 书.D、原 判 决 适 使 用 方 法 律 上 有 错 误 或 量 刑 不 妥,决 定 改 判 33、第 二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作 出 部 分 改 判 结 果 时,其 判 决 主 文 应 该 依 次 写 明 C.C、维 持 内 容、撤 销 内 容、改 判 内 容 34、第 二 审 维 持 原 判 用 刑 事 裁 定 书 裁 定 结 果 应 该 表 述 为 D.D、驳 回 上 诉 抗 诉,维 持 原 判 35、第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编 号 由 A 组 成.A、年 度、制 作 法 院、案 件 性 质、审 理 程 序、次 序 号 36、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对 上 诉 民 事 案 件 审 理 终 止 后 应 该 制 作 文 书 名 称 是 B.B、第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37、第 一 审 民 事 调 解 书 在 D 后 发 生 法 律 效 力.D、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38、民 事 调 解 书 和 民 事 判 决 书 区 分 表 现 在 ABCD 不 一 样.A、表 现 意 志 B、适 用 条 件 C、发 生 法 律 效 力 时 间 1)、反 应 内 容 及 其 文 书 格 式 39、”如 不 服 本 判 决,可 在 裁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 5日 内,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并 按 对 方 当 事 人 人 数 提 出 副 本,上 诉 于 X X 人 民 法 院.”这 一 段 交 待 上 诉 事 项 行 文 是 D 中 规 范 用 语.D、民 事 裁 定 书 40、提 请 减 刑 提 议 书 应 该 送 达 C.C、人 民 法 院 41、对 罪 犯 刑 事 判 决 提 请 处 理 意 见 书 属 于 B 制 作 法 律 文 书.B、人 民 检 察 院 42、服 刑 罪 犯 被 假 释 时,应 该 制 作 判 定 性 文 书 C.C、罪 犯 出 监 判 定 表 43、民 事 答 辩 状 制 作 主 体 是 B.B、被 告 被 告 人 44、反 诉 状 制 作 主 体 是 B.B.民 事 案 件 被 告 45、刑 事 自 诉 状 正 文 部 分 应 写 明 内 容 依 次 是 C.C、当 事 人 基 础 情 况 46、刑 事 上 诉 状 制 作 主 体 有 D.D、经 被 告 人 同 意 被 告 人 辩 护 人 或 近 亲 属 47、刑 事 自 诉 案 件 被 告 人 认 为 自 诉 人 指 控 颠 倒 黑 白,所 以 就 一 样 事 实 指 控 自 诉 人 书 状 称 为 C.C、反 诉 状 48、行 政 起 诉 状 中 被 告 是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C.C、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组 织 49、仲 裁 协 议 书 所 载 明 仲 裁 协 议 内 容 应 该 包 含 B.B、选 定 仲 裁 员 50、撤 销 仲 裁 裁 决 申 请 书 送 达 对 象 是 A.A、上 一 级 仲 裁 委 员 会 51、侦 查 人 员 在 犯 罪 现 场 向 周 围 群 众 问 询、了 解 相 关 案 件 情 况 时 所 制 作 笔 录 文 书 称 为 C.C、调 查 笔 录 52、监 狱 机 关 内 部 使 用 文 书 是(B)B、保 外 就 医 审 批 表 53、公 证 书 签 属 人 员 应 写(D).D、公 证 员 54、人 民 法 院 制 作 第 二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理 由 部 分 在 引 使 用 方 法 律 时,应 该(C).C、先 引 用 程 序 法,后 引 用 实 体法 55、笔 录 忠 实 地 记 载 了 诉 讼 和 非 诉 讼 活 动 实 际 情 况,在 写 作 上 第 一 位 要 求 是(B).B、内 容 真 实、完 整 56、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原 告 是(A).A、公 民、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57、下 面 选 项 中 应 包 含 在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正 文 之 中 是(B).B、判 决 结 果 58、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对 当 事 人 应 该 使 用 规 范 称 呼 是(D).D、被 不 起 诉 人 三、简 答 题 1、简 述 法 律 文 书 概 念、种 类 及 其 和 司 法 文 书、诉 讼 文 书 联 络 和 区 分.答:法 律 文 书 是 指 中 国 司 法 机 关 含 公 安 机 关、国 家 安 全 机 关、海 关 缉 私 机 关、检 察 院、法 院 及 监 狱 等 机 关,下 同、公 证 机 构、仲 裁 组 织 依 法 制 作 处 理 诉 讼 案 件 和 非 诉 讼 案 件 法 律 文 书,和 案 件 当 事 人、律 师 和 律 师 组 织 自 用 或 代 书 法 律 文 书 总 称.法 律 文 书 类 别 可 依 不 一 样 分 类 标 准 而 划 分 为 多 种 不 一 样 类 别:口 依 制 作 主 体 不 一 样,能 够 分 为 公 安 机 关 刑 事 法 律 文 书,人 民 法 院 诉 讼 文 书,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文 书,公 证 文 书,仲 裁 文 书 和 律 师 实 务 文 书.2 依 写 作 和 表 示 方 法 不 一 样,能 够 分 为 文 字 叙 述 式 文 书,填 空 式 文 书,表 格 式 文 书 和 笔 录 式 文 书.3 依 文 种 不 一 样,能 够 分 为 汇 报 类 文 书,通 知 类 文 书,判 决 类 文 书,裁 定 类 文 书,决 定 类 文 书 等.联 络 和 区 分:一 是 司 法 文 书 这 一 名 称,这 一 文 书 述 语 是 我 们 以 前 曾 经 长 久 使 用 过,并 以 它 作 为 我 们 这 一 教 材 总 称.不 过 严 格 意 义 上 司 法 文 书,应 该 是 指 导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诉 讼 案 件 法 律 文 书,而 不 应 包 含 公 证 文 书 和 仲 裁 文 书,更 不 包 含 民 用 法 律 文 书.因 为 公 证 文 书 通 常 不 含 有 处 理 性,而 只 含 有 法 定 证 实 力;仲 裁 文 书 虽 含 有 裁 处 作 用,不 过 它 又 要 受 到 当 事 人 原 有 协 议 制 约,它 约 束 力 也 受 到 一 定 限 制.所 以 这 两 部 公 文 书 和 司 法 文 书 作 用 和 效 力,还 是 有 着 显 著 区 分.不 过 这 部 分 文 书 在 开 启 和 推 进 法 律 活 动 中 却 有 着 不 容 忽 略 作 用,是 独 立 于 司 法 文 书 之 外 民 使 用 方 法 律 文 书.二 是 诉 讼 文 书 这 一 名 称,它 也 是 一 些 司 法 机 关 常 常 使 用 一 个 文 书 述 语.顾 名 思 义,诉 讼 文 书 应 该 是 专 指 包 含 诉 讼 案 件 法 律 文 书,既 包 含 司 法 文 书,也 包 含 包 含 诉 讼 民 使 用 方 法 律 文 书,如 案 件 当 事 人 自 书 或 律 师 代 书 各 类 诉 状 等 法 律 文 书 就 是 其 中 关 键 部 分.而 民 使 用 方 法 律 文 书 中 非 诉 讼 文 书 和 公 证 文 书、仲 裁 文 书 等 自 然 应 该 排 除 在 诉 讼 文 书 这 外.总 而 言 之,学 生 在 了 解 法 律 文 书 这 一 概 念 内 涵 同 时,也 应 了 解 法 律 文 书 和 司 法 文 书、诉 讼 文 书 这 两 个 和 法 律 文 书 相 关 名 称 间 交 叉 或 包 容 错 综 关 系.2、法 律 文 书 基 础 特 点 有 哪 些?答:法 律 文 书 特 点:1 主 旨 鲜 明 性.2 材 料 客 观 性.3 内 容 法 定 性.4 形 式 程 式 性.5 解 释 单 一 性.6 使 用 实 效 性.3、简 述 法 律 文 书 关 键 作 用.答:关 键 作 用:1 具 体 实 施 法 律 关 键 手 段;2 生 动 宣 传 法 律 现 实 教 材;3 统 计 法 律 活 动 文 字 裁 体;4 考 评 法律 人 才 关 键 内 容;5 保 留 法 律 事 务 文 书 档 案.4、法 律 文 书 在 叙 写 事 实 时 应 掌 握 哪 些 关 键 点?答:法 律 文 书 在 叙 写 事 实 时,要 求 写 明 事 实 要 素,具 体 说 来,能 够 分 为 两 大 类:-类 是 相 关 刑 事 案 件 案 情 叙 述;另 一 类 是 相 关 民 事、行 政 类 案 件 案 情 叙 述 包 含 大 量 非 诉 讼 案 件 事 实 叙 述.前 者 要 求 写 明 作 案 指 组 成 犯 罪 事 实 时 间、地 点、作 案 人 和 被 告 人,作 案 目 标、动 机、情 节、手 段,造 成 后 果、作 案 人 态 度 和 证 据 等.后 者 围 绕 着 当 事 人 各 方 纠 纷 事 实 来 记 叙,包 含 纠 纷 内 容 及 其 发 生 时 间、地 点、包 含 人 物,纠 纷 发 展 过 程 起 因、过 程、结 局,各 方 争 吵 意 见 和 证 据.5、法 律 文 书 应 从 哪 些 方 面 叙 述 理 由?答:理 由 是 法 律 文 书 灵 魂,也 是 主 旨 集 中 表 现.叙 写 法 律 文 书 叙 述 理 由 时,关 键 应 该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具 体 要 求:1 依 法 制 作,突 出 主 旨;2 遵 照 格 式,事 项 规 范;3 综 合 表 示,叙 议 这 主;4 写 清 事 实,掌 握 要 领;5 分 析 事 理,以 法 为 据;6 说 明 情 况,乘 法 明 晰;7 语 方 正 确,朴 实 庄 重;8 行 文 章 法,因 文 而 异.6、简 述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汇 报 书 概 念 和 功 效.答:刑 事 案 件 立 案 汇 报 书,是 指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人 员 对 受 理 刑 事 案 件 材 料 经 过 审 查,认 为 符 合 立 案 条 件,并 属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案 件,报 请 领 导 审 查 同 意 是 否 立 案 法 律 文 书.刑 事 案 件 立 案 汇 报 书 是 公 安 机 关 内 部 审 批 案 件 使 用 一 个 书 面 汇 报.经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责 任 人 同 意 后,即 成 为 公 安 机 关 对 该 案 立 案 侦 查 依 据.它 功 效 有 两 点:一 是 依 法 确 定 案 件 成 立,是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开 始 文 字 凭 据;二 是 对 侦 查 工 作 含 有 指 导 意 义,因 为 立 案 汇 报 书 对 案 情 进 行 了 一 定 分 析,并 提 出 了 侦 查 计 划,指 导 侦 查 工 作 顺 利 进 行.7、呈 请 立 案 汇 报 书 正 文 应 写 明 哪 些 内 容?答:正 文.写 明:(D立 案 事 实 依 据.即 已 经 掌 握 相 关 案 件 情 况,包 含 案 件 起 源 和 报 案 人 员 简 况、案 件 和 侦 查 对 象 情 况.(2)立 案 理 由 和 法 律 依 据.即 经 过 案 情 分 析,说 明 立 案 理 由 和 法 律 依 据,以 说 明 立 案 侦 查 正 确 性、必 需 性,并 为 制 作 侦 查 计 划 打 下 基 础.(3)侦 查 计 划:侦 杳 方 向 和 侦 查 范 围 和 关 键 任 务;查 明 案 情 应 该 采 取 方 法、方 法 和 步 骤;侦 查 力 量 组 织 和 分 工;需 要 相 关 方 面 配 合 各 个 步 骤 怎 样 紧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