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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构)筑物与应急设施地震安全韧性建设指南(DB11-T 1891-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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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构)筑物与应急设施地震安全韧性建设指南(DB11-T 1891-2021).pdf

    ICS 91.120.25 CCS P 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8912021 建(构)筑物与应急设施地震安全韧性建设指南 Guideline for earthquake-safety resilient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s&emergency facilities 2021-12-28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891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建(构)筑物和应急设施抗震韧性目标.2 6 承灾体抗震韧性能力评估.3 6.1 评估流程.3 6.2 评估内容.4 6.3 评估方法与结果.5 7 地震安全空间布局.5 7.1 用地安全布局.5 7.2 防灾分区管控.6 8 建筑物地震安全韧性能力建设.7 8.1 新建建筑.7 8.2 既有建筑.7 9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韧性能力建设.7 9.1 应急交通设施.7 9.2 应急供电设施.8 9.3 应急供水设施.9 9.4 应急通信设施.10 9.5 应急供气设施.10 10 应急服务设施韧性能力建设.11 10.1 应急指挥设施.11 10.2 应急医疗设施.11 10.3 应急消防设施.11 10.4 应急物资储备设施.12 10.5 应急避难设施.12 附录A (资料性)城市空间抗震韧性评估方法.13 A.1 概述.13 A.2 评估方法.13 附录B (资料性)建(构)筑物与应急服务设施抗震韧性评估方法.18 附录C (资料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震韧性评估方法.20 DB11/T 1891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地震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地震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市震灾风险防治中心、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清华大学、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北京科技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小东、王志涛、于文、马东辉、王飞、王威、王涛、朱立新、朱伟、刘朝峰、刘影、许镇、芮静、李吉超、李楠、邹亮、张敬军、陆新征、尚庆学、周潇冰、郑立夫、郑建春、孟勇琦、赵宁、胡智超、黄弘、龚晨、康现栋、韩雪原、路林(按姓氏笔划排序)。DB11/T 18912021 1 建(构)筑物与应急设施地震安全韧性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构)筑物与应急设施地震安全韧性建设基本要求、抗震韧性目标、抗震韧性能力评估、地震安全空间布局、地震安全韧性能力建设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空间、建(构)筑物、应急设施的地震安全韧性能力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40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抗震要求 GB/T 18207.1 防震减灾术语 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 18207.2 防震减灾术语 第2部分:专业术语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 38591 建筑抗震韧性评价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2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981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T 51327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69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抗震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07.1和GB/T 18207.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地震安全韧性 earthquake safety resilience 承灾体在预估地震作用下有效抵御、吸收和适应灾害,并恢复原有功能的能力。3.2 承灾体 exposure 指承受地震作用的对象。来源:GB/T 32572-2016,2.2 3.3 基本地震动 basis ground motion 相应于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动。DB11/T 18912021 2 来源:GB 18306-2015,3.9 3.4 罕遇地震动 rare ground motion 相应于50年超越概率为2的地震动。来源:GB 18306-2015,3.11 3.5 抗震韧性目标 seismic resilience goals 承灾体在预估地震作用下期望达到的韧性能力。3.6 地震安全空间布局 spatial layout for earthquake resilience 对抗震防灾资源在空间尺度上进行安排、设计、组合以及有效的配置。3.7 应急设施 emergency facilities 用于震时应急抢险救援和震后避难安置的工程设施,包括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3.8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 属于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具有高于一般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震时可立即启用或很快恢复功能,为避震疏散、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提供保障的工程设施。来源:GB/T 51327-2018,2.0.11 3.9 应急服务设施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service 具有高于一般工程的抗震能力,震时可用于抢险救援、应急避难和过渡安置,提供临时救助等服务的场所和设施,通常包括应急指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消防救援、物资储备分发、避难安置等类型。来源:GB/T 51327-2018,2.0.12 4 基本要求 4.1 地震安全韧性建设应依据承灾体建成环境,辨识与分析其抗震韧性关键因素,评估承灾体的预期抗震韧性目标与现状抗震韧性能力之间的差距,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规划管控和能力提升方案。4.2 地震安全韧性建设应结合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改造或加固项目同步施行。4.3 地震安全韧性建设应以增强城市的空间韧性为出发点,划分防灾分区,合理配置防灾设施,加强城市功能区的自救、互救能力。4.4 地震安全韧性建设应统筹住区公共空间及设施资源进行防灾空间建设,构建高效的应急防灾空间体系和疏散网络体系。4.5 地震安全韧性建设的工程措施应包括增强本体抗震能力、增设冗余设施等,非工程措施应包括风险排查、制度建设、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应急演练、信息传播和韧性文化建设等。4.6 地震安全韧性建设,除应符合本文件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 建(构)筑物和应急设施抗震韧性目标 DB11/T 18912021 3 5.1 建(构)筑物的抗震韧性目标可分为四个等级,见表 1。表1 建(构)筑物抗震韧性目标 韧性目标 等级 震后建筑结构及其功能设施不破坏或可能遭受轻微损伤,震后功能不中断。Ab级(高韧性)震后建筑结构中的功能设施可能遭受一定程度损伤,但结构整体没有明显破坏,震后可以使用。Bb级(较高韧性)震后建筑结构不发生严重及以上的破坏,震后经修复可以使用。Cb级(中等韧性)震后建筑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但可能发生不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无法修复。Db级(低韧性)注:右下标 b 代表建筑物(building)。5.2 城镇应急设施的抗震韧性目标可分为三个等级,见表 2。表2 城镇应急设施抗震韧性目标 韧性目标 等级 震后功能不受损,或能立即恢复、或在短时间内(一般为4小时)能恢复功能运行。Ai级(高韧性)震后3天内可恢复其绝大部分功能,在30天内能够基本恢复其原有功能,在4个月内能够恢复其原有功能。Bi级(较高韧性)震后3天内可恢复其大部分功能,在30天内能够恢复其绝大部分功能,在3年内能够基本恢复其原有功能。Ci级(中等韧性)注:右下标 i 代表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5.3 城镇建(构)筑物和应急设施抗震韧性目标应根据预期地震作用强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及维持功能运转的迫切程度综合分析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a)设防地震作用下,建(构)筑物的抗震韧性目标不应低于 Cb级,应急设施的抗震韧性目标不应低于 Bi级;b)罕遇地震作用下,建(构)筑物的抗震韧性目标不应低于 Db级,应急设施的抗震韧性目标不应低于 Ci级。c)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抗震韧性目标应在 a)、b)款的要求上提高一个等级。6 承灾体抗震韧性能力评估 6.1 评估流程 承灾体抗震韧性能力评估流程宜按图1的规定进行。DB11/T 18912021 4 图1 承灾体抗震韧性能力评估程序 6.2 评估内容 6.2.1 明确评估对象 城市抗震韧性能力评估对象包括城市空间、建(构)筑物、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6.2.2 收集资料 评估机构备齐有关韧性评估所需的设备、工具,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资料。6.2.3 确定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的类型及其特点,选取相应的韧性评估模型。6.2.4 定性或定量评估 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抗震韧性能力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估。6.2.5 韧性评估结果分析 评估机构做出韧性评估结果。韧性评估结果应包括韧性能力评估结论、与韧性目标的差距性结论,差距大小或者重要性排序等内容。6.2.6 制订韧性提升方案 明确评估对象 收集资料 确定评估方法 韧性评估结果分析 制订韧性提升方案 开展韧性能力建设 资料不足时 补充调查 定性或定量评估 效果评估 DB11/T 18912021 5 依据韧性评估结果及结论,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韧性提升的管理与技术对策、措施、建议。6.2.7 开展韧性能力建设 根据韧性提升方案,对承灾体实施韧性能力提升的工程性措施或非工程新措施。韧性能力建设活动完成后,应重新评估承灾体是否达到抗震韧性目标。不满足要求时,应对抗震韧性能力提升方案进行调整。6.3 评估方法与结果 6.3.1 城市空间的抗震韧性能力参照附录 A 的方法进行评估。6.3.2 城市建(构)筑物与应急服务设施的抗震韧性能力参照附录 B 的方法进行评估。6.3.3 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韧性能力参照附录 C 的方法进行评估。6.3.4 非独立运行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震韧性能力评估应考虑不同基础设施之间的关联影响。6.3.5 城市承灾体抗震韧性能力评估结果应对造成韧性能力差异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抗震韧性能力建设措施。7 地震安全空间布局 7.1 用地安全布局 7.1.1 城市建设用地进行抗震适宜性划分应满足表 3 的要求。表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要求 类别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 适宜地段 不存在或存在轻微影响的场地地震破坏效应,一般无需采取整治措施:a)场地稳定;b)无或轻微地震破坏效应;c)松散地层厚度不大于 5m 的基岩分布区;d)二级及其以上阶地分布区;风化的丘陵区;河流冲积相地层厚度小于 50m 分布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 515m 的分布区;e)无或轻微不利地形影响。较适宜地段 存在一定程度的场地地震破坏效应,可采取整治措施满足建设要求:a)场地不稳定,动力地质作用强烈,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不易整治;b)一级阶地及其以下地区,河流冲积相地层厚度大于 50m 分布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大于 16m 的分布区;c)软弱土或液化土发育,可能发生中等及以上液化或震陷;d)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存在一定程度的地质灾害危险性。DB11/T 18912021 6 表 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要求(续)类别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 有条件适宜地段 存在尚未查明的潜在危险性用地:a)存在尚未明确的潜在地震破坏威胁的危险地段;b)地震次生灾害源可能有严重威胁;c)存在其它方面对城市用地的限制使用条件。不适宜地段 存在场地地震破坏效应,但通常难以整治:a)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用地;b)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断错的部位。7.1.2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应优先考虑适宜地段、较适宜地段,对有条件适宜地段和不适宜地段,应提出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抗震不适宜地段禁止规划建设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承灾体,不应规划建设一般设防类承灾体,不宜规划建设适度设防类承灾体;大型基础设施管线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抗震防灾措施,并开展定期巡查工作。b)抗震有条件适宜地段规划建设项目时,应查明危险程度,属于危险地段时应按照不适宜地段的相应规定执行。c)符合抗震较适宜地段中 c)、d)两款要求的地段,不宜建设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承灾体;确需建设时,应考虑抗震不利因素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7.1.3 工程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工程建设要求应符合 GB50011 相应部分的规定。7.1.4 对于易发生液化的场地,承灾体地基抗液化措施应符合 GB50011 相应部分的规定。7.1.5 既有建筑位于抗震不适宜地段时,应结合工程修缮或加固改造,提出搬迁或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7.1.6 山区承灾体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a)山区承灾体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b)边坡设计应符合 GB 50330 相应部分的要求。c)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7.2 防灾分区管控 7.2.1 防灾分区宜结合行政区划和天然分割进行划分。7.2.2 防灾分区应配备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7.2.3 防灾分区的分级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人口规模为 310 万人级别的防灾分区,宜设置固定避难场所,街道/镇级应急指挥点,应急医疗救护场地,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地,应急取水和储水设施,应急通道。b)人口规模为 2050 万人级别或区级的防灾分区,宜设置中心避难场所,市区级应急指挥中心,市区级应急保障医院,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急保障水源及应急保障水厂,应急救灾干道。7.2.4 防灾分区间应满足防止地震次生灾害蔓延的要求。防灾隔离带的宽度应符合 GB/T 51327 相应部分的规定。7.2.5 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落实防灾分区的设施配置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居住区应符合震后紧急疏散和避难要求,划定满足安全要求的紧急避难用地;DB11/T 18912021 7 b)居住区用于紧急避难的有效避难用地面积可按 0.7/人1.0/人控制;c)居住区内疏散通道应确保内部人员安全有效疏散,并与三级防灾分区内的应急通道有效连接;d)绿地、广场的建设宜兼顾避难用地功能。新建或改造的居住区宜考虑选择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公共服务或活动中心等设置作为室内型避难场所。避难用地和室内型避难场所相应的避难规模、设防标准和建设要求应纳入居住区规划控制要求。8 建筑物地震安全韧性能力建设 8.1 新建建筑 8.1.1 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规范的抗震设计要求,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估结果或 GB18306 的要求采用。8.1.2 对高韧性目标的新建建筑应采用基于性能的方法进行抗震设计,并宜采用减隔震技术,保证满足不同地震作用水平下的抗震韧性目标。8.1.3 中小学、幼儿园、医院、适老建筑等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并宜采用减隔震技术,保证基本地震动作用下不丧失建筑功能。8.1.4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大型体育场馆宜结合城市抗震防灾的需求,进行室内型避难场所或震后应急医疗救护机构的转换设计。8.2 既有建筑 8.2.1 既有建筑物的地震安全韧性建设方案应根据抗震韧性目标和抗震韧性能力之间的差距来确定,韧性能力建设的优先级别应满足表 4 的要求。表4 建筑物韧性建设的优先次序表 优先级别 抗震韧性目标与抗震韧性能力相差的级别 三个级别 两个级别 一个级别 建筑物类别 特殊设防类 最高 次高 次高 重点设防类 次高 中等 中等 一般设防类 中等 中等 较低 适度设防类 较低 较低 最低 8.2.2 对于中等韧性和低韧性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应制定城区/社区韧性提升中、长期计划,结合城市更新和改造计划,逐步开展既有建筑的韧性加固改造。8.2.3 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室内型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宜采用减隔震技术等提升抗震能力的措施。8.2.4 文物保护建筑的地震安全韧性能力建设应开展专门研究后确定。8.2.5 对于中等韧性和低韧性的建筑物,在采取相应的韧性能力提升措施后,应按照第 6.3 条的方法进行韧性能力再评估,直至达到期望韧性目标。9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韧性能力建设 9.1 应急交通设施 DB11/T 18912021 8 9.1.1 震后应急交通应综合考虑潜在震源、重大危险源分布和区域应急救援需求,分散设置多个应急救援出入口,综合利用水、陆、空等交通方式,设置相互衔接的应急通道。9.1.2 城市应急通道和出入口的设置要求应符合 GB/T 51327 相应部分的规定。9.1.3 应急交通设施可按表 5 的要求采取建设类措施和管理类措施提升抗震韧性。表5 应急交通设施地震安全韧性能力提升措施 编号 类别 措施 1 建设类措施 提高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构造措施。2 对危险地段道路进行抗震检验与加固。3 对不符合要求的桥梁结构进行抗震加固,降低桥梁结构的易损性。4 对桥梁结构设置双面支撑,并对支撑进行抗震检验和沉降检验,不满足要求的需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5 对于单面支撑桥梁结构,对桥梁进行抗倾覆检验,不满足要求的需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6 对道路震后通行造成潜在影响的应急通道两侧建筑物和临街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7 对山区应急通道两侧潜在的崩塌、滑坡体进行治理。8 管理类措施 完善交通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优化震后应急交通决策。9 定期进行交通设施抗震隐患排查。9.1.4 应急救灾医院、市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心避难场所、长期固定避难场所宜设置直升机起降场地。9.2 应急供电设施 9.2.1 电力系统专项规划中,宜考虑地震救援和震后应急保障的要求,明确应急保障供电设施的布局、抗震韧性等级、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9.2.2 应急供电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 GB 50260 和 GB50981 中的规定。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抗震要求应符合 GB/T 13540 中的规定。9.2.3 应急供电设施可按表 6 的要求采取建设类措施和管理类措施来提升抗震韧性。表6 应急电力设施地震安全韧性能力提升措施 编号 类别 措施 1 建设类措施 提高电力设施冗余性措施:a)高韧性目标的供电设施应采用多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系统。b)中低韧性目标的供电设施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采用双回路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系统。c)双电源的任一电源及双回路的任一回路应均可独立工作,并应满足震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应急照明负荷用电需求;至少一路的应急供电应满足保障对象的需求,当无法满足时,应增配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震时一、二级负荷的应急用电需要。2 对高韧性和较高韧性目标的供电设施应采用更高的抗震设防标准,并宜采用减隔震措施。3 加固连接高韧性和较高韧性目标的供电设施和人员集中场所的关键线路。4 在避难场所配置应急供电设施。DB11/T 18912021 9 表 6 应急电力设施地震安全韧性能力提升措施(续)编号 类别 措施 5 对可能发生严重破坏的电力设施组件储备必要的冗余物资,确保震后可迅速组织修复破坏组件,恢复应急供电功能。6 管理类措施 完善电力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优化电力系统震后组件修复次序和策略。7 定期进行电力线路抗震隐患排查。9.3 应急供水设施 9.3.1 供水系统专项规划中,宜考虑地震救援和震后应急保障的要求,明确应急保障供水设施的布局、抗震韧性等级、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9.3.2 供水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 GB 50032 的相关规定。9.3.3 应急供水设施可按表 7 的要求采取建设类措施和管理类措施来提升抗震韧性。表7 应急供水设施地震安全韧性能力提升措施 编号 类别 措施 1 建设类措施 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管材和柔性管道接头,形成环状连接。2 管道的弯头、三通和闸门,以及和构筑物的连接处应采用柔性接头。3 对高韧性和较高韧性目标的供水设施宜采用共同沟方式敷设。4 加固供水系统的抗震薄弱组件(如老旧管道、沉淀池、清水池、过滤池、泵房、加压泵站等)。5 优化供水系统网络结构,供水主干管网宜布设为多连通环状管网。当供水主干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应在主干管上分段设置阀门井,阀门井内应预留接出地上临时供水管道的条件。6 在避难场所建设应急水井或应急储水设施。7 在可能发生严重破坏的地段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确保震后可迅速组织恢复队伍,修复破坏组件,恢复应急供水功能。8 应急供水主干管网应设快速关断阀门。9 管理类措施 充实应急修复物资和修复队伍。10 完善供水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优化震后供水系统恢复策略。9.3.4 震后初期的应急供水量应按照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需求进行核算,基本生活用水量应满足表 8 的要求。表8 震后初期应急供水的人均需水量 应急阶段 时间(日)需水量(L/人日)水的用途 紧急或临时 3 35 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用水 短期 15 1020 维持饮用、清洗等基本生活最低限度用水,医疗 中期 30 2030 维持饮用、清洗、浴用等基本生活用水,医疗 长期 100 30 维持生活较低用水量以及关键空间节点用水 注:表中应急供水定额未考虑消防等救灾需求。9.3.5 震后应急供水方式宜采用市政应急供水、应急水源地取水、应急储水设施供水等多种方式组DB11/T 18912021 10 合的形式。9.3.6 震后应按照先满足应急服务设施需求、后满足商业及住宅服务需求的优先次序确定应急供水恢复方案。9.4 应急通信设施 9.4.1 通信系统专项规划中,宜考虑地震救援和震后应急保障的要求,明确应急保障通信设施的布局、抗震韧性等级、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9.4.2 应急通信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 GB/T 51369 的相关规定。9.4.3 应急通信设施应满足高韧性和较高韧性目标承灾体的应急通信要求,并应与上级应急指挥系统保持互联互通。9.4.4 中长期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通信设施。9.4.5 应急通信设施可按表 9 的要求采取建设类措施和管理类措施来提升抗震韧性。表9 应急通信设施地震安全韧性能力提升措施 编号 类别 措施 1 建设类措施 通信线路采用多路由化,具备迂回调度接通功能。2 建立立体式、多层次、多传输手段的无线通信网络。3 加固抗震能力薄弱的通信系统建筑及组件。4 提高为高韧性和较高韧性目标承灾体服务的通信设施抗震措施,对重点地段的特殊设备,如终端杆、飞线杆、跨越杆、角杆等,增设拉线撑杆和绑桩等措施。5 室内通信设备采用减隔震或卡箍措施。对架设在屋顶的通讯设备加强与建筑的可靠连接。6 震后采用可移动微波设备建立通信通道。7 结合中心避难场所,建设一体化机站,卫星做传输备份。8 管理类措施 充实应急修复物资和修复队伍。9 完善通信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优化震后通信系统恢复策略。9.5 应急供气设施 9.5.1 供气系统专项规划中,宜考虑地震救援和震后应急保障的要求,明确应急保障燃气设施的布局、抗震韧性等级、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9.5.2 应急供气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 GB 50032 的相关规定。9.5.3 应急供气设施可按表 10 的要求采取建设类措施和管理类措施来提升抗震韧性。表10 应急供气系统地震安全韧性能力提升措施 编号 类别 措施 1 建设类措施 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管材和柔性管道接头,形成环状连接。2 管道的弯头、三通和闸门,以及和构筑物的连接处应采用柔性接头。3 对高韧性和较高韧性目标的燃气设施宜采用共同沟方式敷设。4 加固或改造供气系统的抗震薄弱组件。5 优化供气系统网络结构,燃气主干管网宜布设为多连通环状管网。DB11/T 18912021 11 表 10 应急供气系统地震安全韧性能力提升措施(续)编号 类别 措施 6 在可能发生严重破坏的地段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确保震后可迅速组织恢复队伍,修复破坏组件,恢复应急供气功能。7 建立燃气地震预警和紧急自动切断系统。8 管理类措施 充实应急修复物资和修复队伍。9 完善供气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优化震后供气系统恢复策略。10 应急服务设施韧性能力建设 10.1 应急指挥设施 10.1.1 震后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相互备份、相互支援的原则分散设置。相互备份的应急指挥机构宜位于不同地震灾害影响区,按照遭遇罕遇地震动时不会同时破坏的要求确定。10.1.2 新建应急指挥设施用房宜采用减隔震措施。10.2 应急医疗设施 10.2.1 医疗卫生系统专项规划中,宜明确应急医疗设施的布局、抗震韧性等级、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10.2.2 应急医院应考虑震后建筑破坏条件下,安排临时应急医疗卫生场地。10.2.3 新建应急医疗设施宜采用减隔震措施。10.2.4 对于中等韧性和低韧性的医疗设施,可按表 11 的要求采取建设类措施和管理类措施来提升抗震韧性。表11 应急医疗设施地震安全韧性能力提升措施 编号 类别 措施 1 建设类措施 对高韧性和较高韧性目标的应急医疗建筑进行抗震鉴定,不满足抗震韧性目标的应进行抗震加固。2 加强医疗建筑中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3 加强重要医疗器械、药品柜、放射性物质存储柜、水箱、医用气体设备等关键设施的抗震设计和抗震措施。4 应急医疗机构配置冗余的应急供水和应急供电设备。5 中心避难场所预留方舱医院或应急医疗中心用地。6 管理类措施 建立医院震后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供氧的紧急对策。7 制订医疗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并经常演练。8 制订地震应急医院转换方案。10.2.5 应急医疗场所出入口应具备急救车辆和人员出入的缓冲场地,出入口与城市应急通道应有可靠的连接。10.3 应急消防设施 10.3.1 应急消防设施配置宜考虑地震救援和次生灾害防御的要求,对消防站选址、消防车通道、DB11/T 18912021 12 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提出规划指引。10.3.2 一级防灾分区应组建至少 1 支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并配齐满足信息采集传输、机动运输、侦检、搜索、救生、后勤保障六方面要求的设备。10.3.3 位于地震高风险区和次生火灾高危区周边的消防站,应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队伍构成应至少包括结构评估专家、危险物质评估专家、医疗技师、心理咨询师及装备技师各 1 名。10.4 应急物资储备设施 10.4.1 应急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应遵循存储安全、调运方便的原则,宜临近铁路货站或高速公路入口。10.4.2 应急物资储备库对外通道应保持通畅,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对外连接道路应能满足大型货车双向通行的要求。10.5 应急避难设施 10.5.1 应急避难场所宜按照紧急、固定和中心三种类型分别规划安排,并应划分避难场所服务责任区。10.5.2 应急避难场所应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周边各类防灾和公共安全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并符合 GB 51143 的相关规定。10.5.3 应急避难场所场地地形应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且具备较好基础设施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中心避难场所与防灾分区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通道连接。b)固定避难场所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c)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及应急避难区与周边危险源、次生灾害源及其他存在潜在火灾高风险建筑工程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 30m。d)具有防疫要求的避难场所周边应设置不小于 20m 的安全隔离区,且应远离人口密集场所和环境敏感地。10.5.4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开放时间、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低于表 12 的规定。表12 不同避难期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避难场所类型 紧急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 避难期 紧急 临时 短期 中期 长期 长期 设计开放时间(d)1 3 15 30 100 100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人)0.5 1.0 2.0 3.0 4.5-10.5.5 利用街坊小型健身场所、街头绿地布局住区紧急避难场地,实现住宅周边步行 5 分钟(300-400m)可到达,并增强住区内开放空间的导向性、有序性和可认知性,提高疏散效率。10.5.6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设施和设备应在应急启用前进行应急评估与应急转换,并配置到位。10.5.7 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在主要出入口及通往应急避难场所的路径上,应设置临近区域的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导向图及相关说明。DB11/T 18912021 13 A A 附录A (资料性)城市空间抗震韧性评估方法 A.1 概述 A.1.1 城市空间抗震韧性评估宜以街道尺度为评估单元。A.1.2 城市空间抗震韧性评估的结论分为低韧性、中等韧性、较高韧性、高韧性四个等级。A.2 评估方法 A.2.1 城市空间的抗震韧性应考虑空间健壮性、基础设施冗余性、空间救援效率性、灾害适应性的特征,按表A.1的方法进行评估。表A.1 城市空间抗震韧性评估指标体系表 目标层 准则层 方案层 综合权重(i)评分标准(Ri)空间健壮性 防灾空间稳定性 抗震不利和危险地段面积占比 0.08 3 分:无抗震不利和危险地段;2 分:抗震不利及危险地段面积占比 1/3;1 分:抗震不利及危险地段面积占比1/3,但2/3;0 分:抗震不利及危险地段面积占比2/3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0.05 3 分:人均有效避难面积3.0;2 分:人均有效避难面积3.0,但2.0;1 分:人均有效避难面积2.0,但1.0;0 分:人均有效避难面积1.0。紧急避难空间与相邻建筑物关系 0.05 3 分:避难空间不受相邻建筑物倒塌或坠物影响;0 分:避难空间受相邻建筑物倒塌或坠物影响;工程设施健壮性 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 0.04 3 分:建筑物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2 分:10%以内建筑物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1 分:20%以内建筑物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0 分:20%及以上建筑物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供电系统健壮性 0.04 3 分:系统采取抗震措施,且维护周期在一年以内;2 分:系统采取抗震措施,且维护周期在一年以上;1 分:系统采取抗震措施,但没有日常维护;0 分:系统无抗震措施 给水系统健壮性 0.04 3 分:系统采取抗震措施,且维护周期在一年以内;2 分:系统采取抗震措施,且维护周期在一年以上;1 分:系统采取抗震措施,但没有日常维护;0 分:系统无抗震措施 DB11/T 18912021 14 表 A.1 城市空间抗震韧性评估指标体系表(续)目标层 准则层 方案层 综合权重(i)评分标准(Ri)次生灾害易发性 次生火灾易发性 0.03 3 分:空间内无木结构及砖木结构;2 分:木结构及砖木结构占比10%;1 分:木结构及砖木结构占比10%,但30%;0 分:木结构及砖木结构占比30%;次生水灾易发性 0.03 3 分:空间平均高程高于当地防洪标准确定的淹没水位;0 分:空间平均高程低于当地防洪标准确定的淹没水位。次生化学品泄漏 0.03 3 分:空间内不存在存储量较大的危化品或放射性物质;0 分:空间内存在存储量较大的危化品或放射性物质;次生地质灾害易发性 0.03 3 分:空间内不存在不稳定的崩塌或滑坡体;0 分:空间内存在不稳定的崩塌或滑坡体;基础设施冗余性 应急保障设施冗余度 给水系统冗余度 0.03 3 分:存在两种以上供水方式,并且消防供水和生活用水分开;2 分:存在两种供水方式;1 分:有市政供水;0 分:无可靠供水方式。供电系统冗余度 0.04 3 分:采用双回路供电,并且重要设施配有应急电源;2 分:采用双回路供电;0 分:无可靠供电方式。供气系统冗余度 0.02 3 分:存在两种及以上供气来源,供气管网采用环状;2 分:供气来源单一,供气管网采用环状;1 分:供气管网为枝状;0 分:无可靠供气方式。应急物资储备冗余度 0.03 3 分:空间内储备了应急救灾物资,且与私营组织合作储备有一般物资;2 分:空间内储备了大部分应急物资,但没有充分利用私营组织;1 分:仅为特定功能储备了部分救灾物资;0 分:空间内没有储备应急物资。应急服务设施冗余度 应急医疗救护系统冗余度 0.03 3 分:有 2 处及 2 处以上的应急医疗机构;2 分:有 1 处应急医疗机构;1 分:有医疗机构,但不具备应急救援能力;0 分:无医疗机构。应急通信指挥系统冗余度 0.03 3 分:空间内存在 3 种及以上应急通信方式;2 分:空间内存在 2 种应急通信方式;1 分:空间内存在 2 种应急通信方式;0 分:空间内无应急通讯方式;DB11/T 18912021 15 表 A.1 城市空间抗震韧性评估指标体系表(续)目标层 准则层 方案层 综合权重(i)评分标准(Ri)空间救援效率性 应急疏散效率性 应急通道通行情况 0.03 3 分:具备应急主通道,宽度7m,且通行不受影响;2 分:具备应急次通道,宽度4m,且通行不受影响;1 分:具备应急通道,应急通道受两侧建筑物震后影响,局部不满足宽度要求;0 分:无应急通道。应急指示标识系统完善程度 0.03 3 分:空间内应急指示标识系统功能明确,且 夜间指示不受影响;2 分:空间内应急指示标识系统功能明确,但夜间指示能力较差;1 分:空间内应急指示标识系统功能不明确;0 分:空间内没有应急标识系统。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 0.03 3 分: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径1000m,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300m;2 分: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径2000m,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500m;1 分: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径3000m,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1000m;0 分: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径3000m,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1000m。相连的城市主要应急疏散通道数量 0.03 3 分:与 3 条及以上城市应急疏散通道相连;2 分:与 2 条城市应急疏散通道相连;1 分:与 1 条城市应急疏散通道相连;0 分:不直接与城市应急疏散通道相连。应急救援效率性 应急响应协作预案 0.03 3 分:具备完善的预案,且部门职责明确;2 分:具备较完善的预案,但部门职责不明确;1 分:未制订应急预案,但有计划建立;0 分:无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启用效率性 0.02 3 分:有完善的应急设施启动方案,并明确责任人;2 分:有应急设施启用和管理维护预案;1 分:有应急设施启用或管理维护预案;0 分:没有应急设施启用和管理维护预案。消防救援可达性 0.02 3 分:震后 5 分钟消防车能到达责任范围边缘,且消防通道震后能保持畅通;2 分:震后 5 分钟消防车能到达责任范围边缘,但消防通道震后只能部分保持畅通;1 分:震后 10 分钟消防车能到达责任范围边缘;0 分:震后消防车不能到达责任范围边缘。DB11/T 18912021 16 表 A.1 城市空间抗震韧性评估指标体系表(续)目标层 准则层 方案层 综合权重(i)评分标准(Ri)灾害适应性 社区组织灾害适应能力 应急响应综合指挥体系 0.02 3 分:具备完善的应急指挥机构,且能协调外来救灾力量;2 分:具备协调空间内部全部组织的应急指挥机构;1 分:具备协调空间内部部分组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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