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人力资源管理手册人力资源管理手册.pdf

    • 资源ID:93811748       资源大小:18.34MB        全文页数:243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人力资源管理手册人力资源管理手册.pdf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手 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手 册目 录 第 一 章 手 册 的 目 的.3第 二 章 人 力 资 源 部 的 工 作 职 责.4第 三 章 招 聘 工 作.6第 四 章 新 员 工 入 司 工 作 流 程.11第 五 章 员 工 转 正 考 核 工 作 流 程.15第 六 章 员 工 内 部 调 动 工 作 流 程.18第 七 章 员 工 离 职.21第 八 章 劳 动 合 同.23第 九 章 薪 资 制 度.26第 十 章 考 勤 管 理.29第 十 一 章 员 工 福 利.33第 十 二 章 绩 效 管 理.35第 十 三 章 奖 励 制 度.43第 十 四 章 违 纪 处 分.57第 十 五 章 培 训 与 发 展.65第 十 六 章 职 业 生 涯 发 展.70第 十 七 章 人 事 档 案 管 理.78第 十 八 章 全 套 表 格.90第 一 章 手 册 的 目 的 一.公 司 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方 面 致 力 于 达 成 以 下 目 标:1 构 筑 先 进 合 理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体 现“以 人 为 本”的 理 念,在 使 用 中 培 养 和 开 发 员 工,使 员 工 与 企 业 共 同 成 长。2 保 持 公 司 内 部 各 企 业 在 人 事 制 度 和 程 序 的 统 一 性 和 一 致 性。保 持 人 力 资 源 系 统 的 专 业 水 平 和 道 德 标 准。3 保 证 各 项 人 事 规 章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规 定。二.为 达 到 上 述 目 标,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编 制 本 手 册,以 此 规 范 和 指 导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程 序。三.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是 负 责 制 订 及 实 施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部 门。四.本 手 册 将 根 据 实 践 的 发 展 不 断 充 实 和 修 订。人 力 资 源 部 热 忱 欢 迎 员 工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提 出 修 改 意 见。第 二 章 人 力 资 源 部 的 工 作 职 责 一.核 心 职 能:作 为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的 管 理 部 门,选 拔、配 置、开 发、考 核 和 培 养 公 司 所 需 的 各 类 人 才,制 订 并 实 施 各 项 薪 酬 福 利 政 策 及 员 工 职 业 生 涯 计 划,调 动 员 工 积 极 性,激 发 员 工 潜 能,对 公 司 持 续 长 久 发 展 负 责。二.工 作 职 责:1 制 度 建 设 与 管 理 A 制 订 公 司 中 长 期 人 才 战 略 规 划;B 制 订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制 度,总 分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与 工 作 流 程,组 织、协 调、监 督 制 度 和 流 程 的 落 实。C 核 定 公 司 年 度 人 员 需 求 计 划、确 定 各 机 构 年 度 人 员 编 制 计 划;D 定 期 进 行 市 场 薪 酬 水 平 调 研,提 供 决 策 参 考 依 据;E 指 导、协 助 员 工 做 好 职 业 生 涯 规 划。2 机 构 管 理 A 配 合 相 关 部 门,做 好 分 支 机 构 选 点 调 研、人 才 储 备、筹 备 设 立 等 方 面 工 作;B 公 司 系 统 各 级 机 构 的 设 置、合 并、更 名、撤 销 等 管 理;C 制 订 公 司 机 构、部 门 和 人 员 岗 位 职 责;D 公 司 及 分 支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察、聘 任、考 核、交 流 与 解 聘 管 理;E 监 督、检 查 与 指 导 分 支 机 构 人 事 部 工 作。3 人 事 管 理 A 员 工 招 聘、入 职、考 核、调 动、离 职 管 理。B 公 司 后 备 干 部 的 选 拔、考 察、建 档 及 培 养;C 公 司 干 部 和 员 工 的 人 事 档 案、劳 动 合 同 管 理;D 协 助 组 织 各 专 业 序 列 技 术 职 务 的 考 试 与 评 聘;E 提 供 各 类 人 力 资 源 数 据 分 统 计 及 析;F 管 理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员 工 的 业 绩 考 核 工 作。4 薪 酬 福 利 管 理 A 制 订 并 监 控 公 司 系 统 薪 酬 成 本 的 预 算;B 核 定、发 放 总 公 司 员 工 工 资,核 定 分 支 机 构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及 人 事、财 务 人 员 的 工 资;C 制 订 公 司 员 工 福 利 政 策 并 管 理 和 实 施。5 培 训 发 展 管 理 A 公 司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的 制 订 与 实 施;B 监 督、指 导 总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各 分 支 机 构 的 教 育 培 训 工 作;C 管 理 公 司 员 工 因 公 出 国 培 训、学 历 教 育 和 继 续 教 育;D 制 订 公 司 年 度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的 预 算 并 进 行 管 理 和 使 用;E 开 发 培 训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培 训 课 程。6 其 他 工 作 A 制 订 公 司 员 工 手 册;B 定 期 进 行 员 工 满 意 度 调 查,开 发 沟 通 渠 道;C 协 调 有 关 政 府 部 门、保 险 监 管 机 关 及 业 内 单 位 关 系;D 联 系 高 校、咨 询 机 构,收 集 汇 总 并 提 供 最 新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信 息;E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与 维 护;第 三 章 招 聘 工 作 一.招 聘 目 标 1 通 过 系 统 化 的 招 聘 管 理 保 证 公 司 招 聘 工 作 的 质 量,为 公 司 选 拔 出 合 格、优 秀 的 人 才。2 招 聘 流 程 规 定 人 员 需 求 的 申 请、招 聘 渠 道 的 评 估、面 试 程 序 及 录 用 程 序,以 保 证 招 聘 工 作 满 足 公 司 需 要 并 有 效 控 制 成 本。二.招 聘 原 则 1 公 司 招 聘 录 用 员 工 按 照“公 开、平 等、竞 争、择 优”的 原 则。对 公 司 内 符 合 招 聘 职 位 要 求 及 表 现 卓 越 的 合 适 员 工,将 优 先 给 予 选 拔、晋 升。其 次 再 考 虑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2 所 有 应 聘 者 机 会 均 等。不 因 应 聘 者 的 性 别、民 族、宗 教 信 仰 和 推 荐 人 不 同 而 给 予 不 同 的 考 虑。三.招 聘 政 策 和 工 作 流 程 各 分 支 机 构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参 照 制 定 相 应 政 策,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后 执 行。1 招 聘 政 策 招 聘 工 作 应 根 据 每 年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计 划 进 行。如 属 计 划 外 招 聘 应 提 出 招 聘 理 由,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2 招 聘 程 序 I 招 聘 需 求 申 请 和 批 准 步 骤 A.各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年 度 工 作 发 展 状 况,核 查 本 部 门 各 职 位,于 每 年 年 底 根 据 公 司 下 一 年 度 的 整 体 业 务 计 划,拟 定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计 划,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B.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发 展 计 划、编 制 情 况 及 各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的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计 划,制 定 公 司 的 年 度 招 聘 计 划。C.各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求,提 出 正 式 的 员 工 需 求 申 请。填 写”招 聘 申 请 表(附 录),详 列 拟 聘 职 位 的 招 聘 原 因、职 责 范 围 和 资 历 要 求,并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D.招 聘 申 请 审 批 权 限 在 人 员 编 制 预 算 计 划 内 的 公 司 经 理、高 级 经 理、部 门 执 行 总 监、总 监,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人 员、分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计 财 部 负 责 人,支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人 员 的 招 聘 申 请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公 司 一 般 员 工、临 时 用 工、实 习 学 生 的 招 聘 申 请 由 人 事 主 管 副 总 经 理(总 助)批 准。分 公 司 其 他 部 门 级 经 理 和 分 支 公 司 一 般 员 工 的 招 聘 申 请 由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E.计 划 外 招 聘 申 请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F.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招 聘 计 划 执 行 情 况,每 月 同 有 关 招 聘 部 门 就 人 员 招 聘 进 展 状 况 进 行 沟 通 和 协 调。I I 招 聘 费 用 招 聘 费 用 是 指 为 达 成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或 专 项 招 聘 计 划,在 招 聘 过 程 中 支 付 的 直 接 费 用。人 力 资 源 部 应 根 据 年 度 或 专 项 招 聘 计 划,对 照 以 往 实 际 费 用 支 出 情 况,拟 订 合 理 的 招 聘 费 用 预 算,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核,报 人 事 和 财 务 主 管 副 总 经 理(总 助)批 准 执 行。I I I 招 聘 周 期 招 聘 周 期 指 从 人 力 资 源 部 收 到“招 聘 申 请 表”起,到 拟 来 人 员 确 认 到 岗 的 周 期。每 一 职 位 的 招 聘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8 周。有 特 别 要 求 的 职 位,将 视 实 际 情 况 经 用 人 部 门 与 人 力 资 源 部 协 商 后,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招 聘 周 期。I V 招 聘 步 骤A.材 料 收 集 渠 道:a.内 部 的 调 整、推 荐 b.人 才 中 介 机 构、猎 头 公 司 的 推 荐 c.参 加 招 聘 会 d.报 纸 杂 志 刊 登 招 聘 广 告 e.网 络 信 息 发 布 与 查 询 用 人 部 门 可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职 位 情 况 选 择 招 聘 渠 道。如 需 刊 登 报 纸 广 告,广 告 稿 草 拟 后,应 先 由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报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后,再 经 市 劳 动 局 或 人 事 局 批 准,交 广 告 公 司 或 报 社 刊 登 广 告。分 公 司 的 招 聘 广 告 内 容 和 格 式 要 事 先 经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定。B.人 力 资 源 部 对 应 聘 资 料 进 行 收 集,分 类,归 档,按 照 所 需 岗 位 的 职 位 描 述 做 初 步 筛 选。C.拟 选 人 员 一 般 需 经 过 三 次 面 谈 和 二 次 测 试。面 谈 层 次 及 步 骤 如 下:应 聘 职 位 经 理 或 主 管 一 般 人 员 第 一 次 面 试 招 聘 经 理/直 接 经 理 招 聘 主 管/直 接 主 管 第 二 次 面 试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用 人 部 门 总 监 招 聘 经 理/直 接 经 理 第 三 次 面 试 公 司(副)总 经 理(副)总 经 理 可 自 行 决 定 需 要 a.用 人 部 门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部 的 推 荐 意 见 及 有 关 简 历 材 料(身 份 证、学 历 证 明、职 称 证 明 等 有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对 初 次 面 谈 合 格 的 人 选 进 行 二 次 面 试 和 业 务 水 平 测 试。b.人 力 资 源 部 收 到 用 人 部 门 的 考 核 成 绩、面 谈 意 见 后,对 初 选 人 员 进 行 包 括 心 理 测 评、外 语、计 算 机 等 基 本 技 能 测 试。c.基 本 技 能 测 试 通 过 后,人 力 资 源 部 与 拟 选 人 员 预 约 进 行 第 三 次 面 谈。d.经 二 至 三 次 面 谈 后,人 力 资 源 部 安 排 拟 来 人 员 填 写“应 聘 人 员 登 记 表“(附 录),并 通 知 公 司 办 公 室 安 排 其 到 指 定 医 院 进 行 体 检。e.拟 来 人 员 体 检 合 格 后,人 力 资 源 部 将 应 聘 人 员 登 记 表 和“录 用 决定”转 用 人 部 门 签 署 聘 用 意 见。用 人 部 门 同 意 聘 用 后,不 同 层 次、不 同 级 别 的 人 员 按 不 同 的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批 准。D.对 经 理 级 及 以 上 职 位 应 聘 人 员 应 在 面 试 时 要 求 其 提 供 工 作 证 明 人,必 要 时 还 需 做 应 聘 人 员 背 景 调 查,并 将 背 景 调 查 报 告 记 录 在 应 聘 人 员 登 记 表 上。E.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拟 制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研 究 生 和 复 转 军 人 的 年 度 接 收 计 划,填 写“实 习 人 员 审 批 表”(附 录),并 具 体 安 排 其 工 作 岗 位。各 部 门 均 不 得 自 行 接 收 安 排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研 究 生 到 本 部 门 实 习 或 见 习。F.临 时 用 工 人 员 的 聘 用:公 司 原 则 上 不 同 意 使 用 临 时 人 员,特 殊 情 况 由 公 司 用 人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填 写 录 用 决 定(附 录),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人 事 主 管 副 总 经 理(总 助)审 批,各 部 门 均 不 得 自 行 安 排 和 接 收 临 时 人 员。G.非 本 地 户 口 人 员 的 聘 用:公 司 各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聘 用 非 本 地 户 口 人 员 必 须 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批。如 有 职 务,按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报 批。V 人 员 录 用 审 批 权 限 A.公 司 总 部 正 式 员 工、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人 员、分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财 务 部 负 责 人、支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人 员 的 录 用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B.公 司 总 部 临 时 用 工、实 习 学 生 的 录 用 由 公 司 人 事 主 管 副 总 经 理(总 助)审 批;C.分 公 司 其 他 部 门 经 理 级 人 员 和 分 支 公 司 一 般 人 员 的 录 用 由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在 批 准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V I 聘 用 步 骤 A.拟 来 人 员 经 批 准 聘 用 后,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通 知 其 到 岗 上 班。试 用 期:所 有 新 入 司 员 工 均 有 三 个 月 试 用 期。因 工 作 需 要 免 除 或 缩 短 试 用 期,按 员 工 录 用 审 批 权 限 批 准。B.档 案 转 移 手 续 a.新 员 工 到 岗 一 个 月 之 内 应 将 其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转 移 至 公 司。人 力 资 源 部 向 员 工 开 具 商 调 函,由 该 员 工 返 回 原 单 位 办 理 档 案 转 移 手 续。b.如 员 工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不 能 将 档 案 关 系 转 移 过 来,应 写 出 书 面 申 请,报人 力 资 源 部 批 准。同 时 应 提 交 由 其 原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解 除/终 止 劳 动 关 系 证 明。C.迎 接 新 员 工 新 员 工 上 班 的 第 一 天,人 力 资 源 部 向 其 发 出“工 作 通 知 书”,同 时 按 公 司 新 员 工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办 理 有 关 手 续。四.内 部 推 荐 奖 励 政 策 1.职 位 空 缺 与 内 部 招 聘 当 空 缺 职 位 招 聘 困 难 或 超 过 30个 工 作 日 没 有 招 聘 到 合 适 的 人 选 时,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招 聘 负 责 人 按 标 准 格 式 制 作 内 部 空 缺 职 位(附 录),在 公 司 公 告 栏 向 员 工 发 布 通 知。2.推 荐 方 法 员 工 根 据 内 部 空 缺 职 位 所 列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及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推 荐 候 选 人,并 将 候 选 人 的 个 人 简 历、身 份 证、学 历 证 书 及 相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提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招 聘 负 责 人,同 时 在 简 历 上 注 明 推 荐 人 的 姓 名、部 门 和 分 机 号 码。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将 结 果 通 知 推 荐 人。3.推 荐 成 功 和 奖 励 办 法 A.如 员 工 推 荐 的 候 选 人 不 符 合 空 缺 职 位 要 求,推 荐 人 不 享 受 任 何 奖 励。B.如 员 工 推 荐 的 候 选 人 符 合 空 缺 职 位 的 要 求,且 已 通 过 最 终 面 试,但 没 有 被 公 司 录 用,推 荐 人 将 获 得 通 报 表 扬,并 给 予 纪 念 品。C.如 果 员 工 推 荐 的 候 选 人 被 公 司 录 用 并 顺 利 经 过 试 用 期 成 为 正 式 员 工,推 荐 人 可 获 得 通 报 表 扬 和 相 应 的 纪 念 品。4.除 外 情 况 本 奖 励 政 策 不 适 用 于 以 下 情 况:推 荐 人 为 被 推 荐 人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主 管;人 力 资 源 部 的 工 作 人 员。推 荐 人 领 取 奖 励 时 要 填 写 推 荐 奖 励 领 取 记 录(附 录)人 力 资 源 部 二 一 年 四 月流 程 图:第 四 章 新 员 工 入 司 工 作 流 程 目 标:1.将 新 员 工 顺 利 导 入 现 有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公 司 文 化 氛 围 之 中。员 工 被 录 用 初 期 通 常 是 最 重 要 的 时 期,正 是 在 这 个 时 期 员 工 形 成 了 工 作 态 度、工 作 习 惯,并 为 将 来 的 工 作 效 率 打 下 基 础;2.向 新 员 工 介 绍 其 工 作 内 容、工 作 环 境 及 相 关 同 事,使 其 消 除 对 新 环 境 的 陌 生 感,尽 快 进 入 工 作 角 色;3.在 试 用 期 内 对 新 员 工 工 作 的 跟 进 与 评 估,为 转 正 提 供 依 据。流 程 图:一.人 力 资 源 部 在 新 员 工 进 入 前 1.应 聘 人 员 的 录 用 决 定 由 总 经 理 签 署 后,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通 知 员 工 报 到。2.新 员 工 报 到 日,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新 员 工 入 职 手 续 清 单(见 附 录 1)为 其 办 理 相 关 事 项。3.由 其 所 在 部 门 直 接 负 责 人 确 认 其 座 位,部 门 总 监 确 认 其 职 位。4.通 知 新 员 工 报 到 时 应 提 交:1寸 彩 照 2 张 及 底 片;毕 业 证 书、学 位 证 书、职 称 证 书、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5.电 子 商 务 部 门 在 新 员 工 入 职 一 周 内 为 其 办 好 公 司 邮 箱 地 址。6.员 工 所 在 部 门 为 其 确 定 导 师,在 入 职 当 天 和 入 职 培 训 中 介 绍。三.由 部 门 办 理 部 分 1.人 力 资 源 部 带 新 员 工 到 部 门 后,由 部 门 安 排 参 观 部 门,并 介 绍 部 门 人员 及 其 他 部 门 相 关 人 员。2.由 直 接 经 理 向 新 员 工 介 绍 其 岗 位 职 责 与 工 作 说 明。3.部 门 应 在 例 会 上 向 大 家 介 绍 新 员 工 并 表 示 欢 迎。四.入 职 培 训 1.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定 期 组 织 新 员 工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括:公 司 介 绍、公 司 各 项 制 度、业 务 基 础 知 识 知 识 等。2.不 定 期 举 行 由 公 司 管 理 层 进 行 的 企 业 发 展 历 程、企 业 文 化、各 部 门 职 能 与 关 系 等 方 面 的 培 训。五.满 月 跟 进 新 员 工 入 职 满 一 个 月 左 右 时,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对 其 进 行 跟 进。形 式:面 谈。内 容:主 要 了 解 其 直 接 经 理 对 其 工 作 的 评 价;新 员 工 对 工 作、直 接 经 理、公 司 等 各 方 面 的 看 法。具 体 见:满 月 跟 进 记 录(附 录 4)六.转 正 评 估 新 员 工 工 作 满 三 个 月 时,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安 排 进 行 转 正 评 估。员 工 对 自 己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工 作 进 行 自 评,由 直 接 经 理 对 其 进 行 评 估。直 接 经 理 的 评 估 结 果 将 对 该 员 工 的 转 正 起 到 决 定 性 的 作 用。详 见 转 正 考 核 流 程。人 力 资 源 部 二 O O 一 年 四 月 第 五 章 员 工 转 正 考 核 工 作 流 程 目 标:1.转 正 是 对 员 工 的 一 次 工 作 评 估 的 机 会,也 是 公 司 优 化 人 员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2.转 正 对 员 工 来 说 是 一 种 肯 定 与 认 可,转 正 考 核 流 程 的 良 好 实 施,可 以 为 员 工 提 供 一 次 重 新 认 识 自 己 及 工 作 的 机 会,帮 助 员 工 自 我 提 高。3.一 般 员 工 的 转 正 由 用 人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进 行 审 批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人 力 资 源 部 二 O O 一 年 四 月 流 程 图:第 六 章 员 工 内 部 调 动 工 作 流 程 一、工 作 目 标 1.通 过 人 事 调 整,合 理 使 用 组 织 的 人 力 资 源。2.达 到 工 作 与 人 力 资 源 的 最 佳 匹 配,使 人 尽 其 才,提 高 工 作 绩 效 和 工 作 满 意 度。3.调 整 公 司 内 部 的 人 际 关 系 和 工 作 关 系。二、工 作 政 策 1.员 工 在 聘 用 期 内,公 司 可 对 员 工 的 岗 位 作 出 下 列 变 动:A.外 派 根 据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和 所 属 分 支 机 构 的 业 务 需 要,由 公 司 派 出 人 选 担 任 分 支 机 构 相 关 职 务。B.调 岗 因 机 构 调 整 或 业 务 需 要,或 为 符 合 员 工 工 作 能 力 和 发 展 意 向,公 司 可 安 排 员 工 调 冈。C.借 调 因 业 务 上 的 需 要,公 司 可 把 员 工 借 调 到 其 他 单 位。D,待 岗 当 员 工 被 认 为 绩 效 表 现 及 工 作 能 力 不 能 胜 任 本 岗 位 工 作 需 要,经 过 培 训 仍 无 法 达 到 要 求 时,部 门 可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安 排 其 待 岗。三、工 作 程 序1.外 派 A.人 力 资 源 部 或 派 出 部 门 根 据 任 职 要 求 选 派 适 当 人 选,填 制 人 事 变 动 表(附 录),并 附 职 务 说 明 书“,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B.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职 务 说 明 书 的 要 求,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意 见,按 人 员 聘 任 权 限 报 公 司 领 导 批 准。C.人 力 资 源 部 向 派 出 部 门、派 往 的 分 支 机 构 及 拟 派 员 工 发 出 内 部 调 整 通 知 单 D.外 派 人 员 按 规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按 期 到 派 往 的 分 支 机 构 报 到。E.派 出 部 门 应 在 外 派 人 员 任 期 满 前 30天,或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需 要,可 决 定 外 派 调 整 方 案,并 报 人 力 资 源 部。F.轮 换 公 司 或 派 出 部 门 提 出 新 的 任 职 人 选,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审 批 手 续。同 时,由 派 出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为 卸 任 人 员 安 排 工 作 岗 位,并 按“员 工 调 整 审 批 程 序”办 理 职 务/岗 位 调 整 手 续。G.延 长 任 期 可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延 长 外 派 任 期。2.调 岗 A.当 公 司 内 部 出 现 岗 位 空 缺 时,除 考 虑 内 部 提 升 及 外 部 招 聘 外,亦 考 虑 平 级 调 岗。公 司 有 关 部 门 及 员 工 本 人 均 可 提 出 调 岗。B.公 司 提 出 调 岗 的,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协 调,取 得 调 出 与 调 入 部 门 经 理 的 同 意 后,填 制 人 事 变 动 表 和 工 作 评 估 表”,按 人 员 聘 用 权 限 报 公 司 领 导 批 准。C.员 工 提 出 的 调 岗,应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调 岗 申 请,填 写“人 事 变 动 表”并 报 所 在 部 门 总 监 同 意 后,填 写“工 作 评 估 表”,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参 照 员 工 聘 用 审 批 程 序 办 理。D.人 力 资 源 部 向 员 工 和 有 关 部 门 发 出“内 部 调 整 通 知 单”。3.借 调由 公 司 或 拟 借 调 单 位 的 管 理 层 提 出,并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而 决 定。A.用 人 部 门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借 调 申 请,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同 用 人 部 门、调 出 部 门 及 员 工 本 人 协 商 取 得 一 致。B.用 人 部 门 或 人 力 资 源 部 填 制“人 事 变 动 表”,相 关 部 门 会 签 后,报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C.人 力 资 源 部 发 出 内 部 调 整 通 知 单 四、待 岗 待 岗 应 由 用 人 部 门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填 写“人 事 变 动 表”,清 楚 说 明 待 岗 理 由,交 人 力 资 源 部,并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进 行 审 批。同 时 由 用 人 部 门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共 同 协 调 其 工 作 安 排,在 两 个 星 期 内 仍 不 能 安 排 其 工 作 的,进 入 离 职 工 作 流 程。五、人 员 内 部 调 整 的 审 批 权 限:A.公 司 经 理、高 级 经 理、部 门 执 行 总 监、总 监,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人 员、分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计 财 部 负 责 人,支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人 员 的 内 部 调 整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B.公 司 一 般 员 工 的 内 部 调 整 由 业 务 主 管 副 总 经 理(助 理)和 人 事 主 管 副 总 经 理(助 理)批 准。C.分 公 司 其 他 部 门 级 人 员 和 分 支 公 司 一 般 人 员 的 内 部 调 整 由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并 在 批 准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备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人 力 资 源 部 二 一 年 四 月 流 程 图:第 七 章 员 工 离 职 目 标:1.离 职 流 程 管 理 是 为 了 规 范 公 司 与 离 职 员 工 的 多 种 结 算 活 动,交 接 工 作,以 利 于 公 司 工 作 的 延 续 性。2.离 职 手 续 的 完 整 可 以 保 护 公 司 免 于 陷 入 离 职 纠 纷。3.经 理 与 离 职 人 员 的 面 谈 提 供 管 理 方 面 的 改 进 信 息,可 以 提 高 公 司 管 理 水 平。审 批 权 限 1.公 司 部 门 总 监、执 行 总 监、高 级 经 理、经 理 和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人 员、分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计 财 部 负 责 人,支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人 员 离 职 申 请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2.公 司 一 般 员 工 的 离 职 申 请 由 公 司 人 事 主 管 副 总 经 理(总 助)批 准。3.分 公 司 其 他 部 门 级 经 理 和 分 支 公 司 一 般 员 工 的 离 职 申 请 由 分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并 在 批 准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人 力 资 源 部 二 一 年 四 月 流 程 图:第 八 章 劳 动 合 同 政 策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2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法 规 及 企 业 现 行 规 章 制 度。3 合 同 期 限:经 理 级 以 上 人 员 签 署 3 5 年 期 限 合 同;其 他 人 员 可 根 据 情 况 签 署 1 3 年 期 限 合 同,无 特 殊 情 况 的 合 同 期 前 3 6 六 个 月 为 试 用 期。二.程 序1 合 同 签 订 A 公 司 在 聘 用 员 工 时,应 要 求 被 聘 用 者 出 示 终 止、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或 与 任 何 用 人 单 位 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其 它 凭 证,经 证 实 确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劳 动 关 系 后,方 可 订 立 劳 动 合 同,或 另 行 签 订“试 工 协 议”B 员 工 进 入 公 司 报 到 之 日 接 受 岗 前 培 训,了 解 和 认 可 公 司 的 劳 动 合 同 条 款 及 岗 位 职 务 说 明 书 确 定 的 职 责,确 定 合 同 期 限,甲 乙 双 方 可 签 定 劳 动 合 同。C 公 司 出 资 培 训、招(接)收 的 人 员,已 经 按 有 关 规 定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专 项 协 议 书,在 与 公 司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合 同 期 不 得 短 于 服 务 合 同 或 协 议 尚 未 履 行 的 期 限。D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公 司 对 出 资 培 训 的 员 工 应 按 规 定 计 算 培 训 服 务 期;若 培 训 服 务 期 超 过 劳 动 合 同 期 限,应 延 长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至 培 训 服 务 期 满。2 合 同 变 更 由 于 签 定 合 同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机 构 调 整 等 原 因,致 使 原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可 以 变 更 原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3 合 同 续 签 合 同 期 限 届 满,劳 动 关 系 即 告 终 止。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同 意 可 以 续 订 合 同。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原 合 同 期 满 前 三 十 天 向 对 方 表 示 续 订 意 向。4 合 同 解 除 A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甲 方 公 司 可 以 即 时 解 除 合 同,而 无 须 向 乙 方 支 付 赔 偿:试 用 期 内,乙 方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乙 方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甲 方 规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乙 方 严 重 失 职、营 私 舞 弊,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乙 方 泄 露 甲 方 商 业 秘 密,给 甲 方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的;乙 方 被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B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乙 方 可 以 即 时 解 除 合 同,而 无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赔 偿:在 试 用 期 内;甲 方 以 侵 害 乙 方 合 法 人 身 权 利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甲 方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C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甲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但 应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并 支 付 补 偿 金: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医 疗 期 满 后,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甲 方 频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征 求 过 工 会 和 职 工 意 见 的;D 员 工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提 出 辞 职 的 员 工,应 提 前 3 0天 向 所 在 部 门 递 交“辞 职 申 请 表”。部 门 总 经 理 签 署 意 见 后,交 人 力 资 源 本 部,人 力 资 源 部 安 排 与 辞 职 员 工 进 行 面 谈,并 作 出 回 复。部 门 经 理 以 下 的 辞 职 员 工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或 其 指 定 的 专 门 人 员,负 责 与 员 工 进 行 面 谈,并 填 写”面 谈 记 录 表;部 门 经 理 以 上 职 级 的 辞 职 者,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或 直 接 主 管 领 导 面 谈,并 填 写 面 谈 记 录 表,报 公 司 总 经 理。由 辞 职 者 持 员 工 离 职 手 续 清 单”,到 各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交 接 手 续,并 经 各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证 明 完 成 交 接 清 理 手 续,人 力 资 源 部 核 实 批 准(部 门 总 监 以 上 辞 职 者 需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辞 职 者 持 经 签 批 的“辞 职 申 请 表”和 劳 动 合 同,到 人 力 资 源 部 办 理 解 除 合 同、人 事 档 案 关 系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并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开 具“解 除 聘 用 关 系 通 知 书,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辞 职 者 各 执 一 份。三.违 约 的 经 济 补 偿 与 赔 偿 1 符 合 2.4.3 情 况 的,公 司 应 根 据 员 工 在 公 司 工 作 年 限,每 满 一 年 发 给 相 当 于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前 十 二 个 月 平 均 工 资 一 个 月 的 经 济 补 偿 金,最 多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2 员 工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员 工 应 给 予 公 司 一 定 经 济 补 偿,经 济 补 偿 金为:距 合 同 期 满 每 差 一 年(不 满 一 年 的 按 一 年 计 算)按 相 当 于 员 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前 十 二 个 月 的 月 平 均 工 资 进 行 补 偿,最 多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3 凡 公 司 支 付 学 费 及 培 训 费 的 员 工 必 须 按 规 定 与 公 司 签 定 培 训 服 务 协 议,作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附 件,员 工 培 训 服 务 期 未 满 与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关 系,除 按 劳 动 合 同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向 公 司 赔 偿 违 约

    注意事项

    本文(人力资源管理手册人力资源管理手册.pdf)为本站会员(无***)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