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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DB32-T 4023-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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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DB32-T 4023-2021).pdf

    ICS 03.120.20 A 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4023202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agricultural and horticultural premises 2021-03-12 发布 2021-07-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4023-2021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 供配电系统.5 4.1 一般规定.5 4.2 负荷分级.6 4.3 电源.6 4.4 供配电系统.6 4.5 负荷计算.6 4.6 无功补偿.7 5 配变电所.7 5.1 一般规定.7 5.2 所址选择.7 5.3 配电变压器选择.7 5.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7 5.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8 6 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8 6.1 一般规定.8 6.2 电击防护.8 6.3 灼伤防护.9 6.4 过电流保护.10 6.5 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选型与安装.10()通用要求.10(II)布线系统.10()隔离、通断、控制、监测及安全保护电器.11()其他设备.12 7 照明.12 7.1 一般规定.12 7.2 作业区域光环境要求.12 7.3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灯具及安装要求.12 7.4 植物补光灯的性能指标要求.13 7.5 照明控制要求.13 8 防雷与接地.14 8.1 一般规定.14 8.2 防雷.14 8.3 接地及等电位联结.14 DB32/T 4023-2021 II 8.4 电磁干扰和防护.15 9 电气防火.15 9.1 消防电气.15 9.2 低压电气装置热防护.15 10 智能化.16 10.1 一般规定.16 10.2 信息设施系统.17 10.3 信息化应用系统.17 10.4 设备管理系统.17 10.5 公共安全系统.18 10.6 机房工程.18 10.7 智能化集成系统.18 10.8 智慧农业.1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植物补光灯检测方法.20 A.1 检测条件.20 A.2 植物补光灯电气性能测试.20 A.3 植物补光灯光学特性测试.20 A.4 植物补光灯额定寿命.21 A.5 植物补光灯光通维持率.21 DB32/T 4023-2021 I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管清宝、刘捷、谢炜、黄炜、沈茹、唐国宏、徐志刚、王峰、张林华、刘洋、邵敏、宋江红、陆一鸣、管菁、臧丰彧、邹越华。DB32/T 4023-2021 4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照明、防雷与接地、电气防火及智能化等设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电气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45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 16895.21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2部分:安全防护 热效应保护GB/T 16895.2 低压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3章: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通用规则GB/T 16895.18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 16895.6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其他设备GB/T 16895.20 低压电气装置-第7-70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GB/T 16895.27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 5226.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 agricultural and horticultural premises 用于下列用途的房屋、场所或区域:1 饲养家畜;2 饲料、肥料、植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储存、配制或加工;3 植物培育。3.2 DB32/T 4023-2021 5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住宅和其它场所 residences and other locations belonging to agriculture and horticulture premises 通过同一个低压电气装置的保护导体或外界可导电部分,与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有电气连接的住宅和其它场所。3.3 高密度的家畜饲养 high-density livestock rearing 需要通过采用自动化系统保障家畜在繁殖和饲养时满足其生命所需的通风、喂食和空气调节的家畜饲养。3.4 (建筑物)终端回路 final circuit(of buildings)直接为用电设备或插座供电的电气回路。3.5 光谱能量分布Optical Spectral Power Distribution(OSPD)光谱能量分布0SPD指在一定波段内的光辐射的能量数值或图像显示分布。3.6 光谱量子分布Spectral Quantum Distribution(SQD)光子量子分布(SQD基于光子通量)指特定波段的光辐射的数值分布或图形显示分布。3.7 光子通量Photon flux(PF)光子通量,一般也称为光量子通量,指光子流速率。3.8 光合光子通量Photosynthetic Photon Flux(PPF)光合作用光子通量是从辐射源的PAR(光合作用有效辐射)波段的光子流速率,也就是能为植物光合作用所利用的光子通量。3.9 农业物联网 Agriculture internet of things 通过各种仪器仪表实时显示或作为自动控制的参变量参与到自动控制中的物联网。可以为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精准调控提供科学依据,达到增产、改善品质、调节生长周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4 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4.1.2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的有关规定。DB32/T 4023-2021 6 4.1.3 为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配套或服务的其他场所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2 负荷分级 4.2.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密度禽畜饲养自动化的生命保障系统的负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2 寒冷地区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 对于直接影响大面积畜牧及珍稀园艺作物生活的空调系统、水处理系统等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4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4.2.2 具有特殊生产工艺的用电设备和临时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4.2.3 当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中有非农业及园艺功能用房时,其用电负荷等级应按生产工艺要求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4.3 电源 4.3.1 大型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电源线路宜由双重电源供电。4.3.2 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根据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中负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要求不间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仅为毫秒级的负荷,应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系统供电,可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转换时间时,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回路;4 当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30s及以上时,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4.3.3 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220V/380V供电;当用电设备的安装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高压20kV或10kV供电。4.3.4 容量较大的临时性负荷应预留临时电源接入条件及配电设备的安装空间或场地。4.3.5 空旷边远地区的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无已建电力线路且距已建供电设施较远,新建电力线路投资大,可采用新能源供电。4.3.6 对于采用光伏系统进行供电的,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应根据光伏系统容量及电网的具体情况,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光伏系统相关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的有关规定。4.4 供配电系统 4.4.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4.4.2 不常使用的大容量临时负荷可不纳入永久供配电系统。4.4.3 大型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内的高压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为分配变电所供电,高压供配电系统不宜多于两级。4.4.4 规模较小且位置分散的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可采用环网式或树干式供配电系统。4.4.5 高密度禽畜饲养自动化的生命保障系统,应从低压主配电盘以下开始,设置独立的供电回路。4.5 负荷计算 DB32/T 4023-2021 7 4.5.1 对于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用电负荷计算,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临时性负荷不宜计入永久性负荷。4.5.2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可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大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4.5.3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用电设备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4.6 无功补偿 4.6.1 无功补偿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变电所宜在变压器低压侧设置集中补偿装置;2 大容量负荷宜设置就地补偿装置;3 大容量临时性负荷宜单独设置临时补偿装置;4 场地照明及其他气体放电灯宜分散就地补偿。5 当地没有明确规定时,补偿后计量侧的功率因数应符合以下规定:1)容量在100kVA及以上,供电电压在10kV及以上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补偿后计量侧的功率因数应达到0.95以上;2)其他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补偿后计量侧的功率因数应达到0.9以上;3)农业用电,补偿后计量侧的功率因数应达到0.85以上。4.6.2 电容补偿装置的选择应计入配电系统中谐波的影响,并宜根据负荷的谐波特征配置消谐电抗器。5 配变电所 5.1 一般规定 5.1.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配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的相关规定。5.2 所址选择 5.2.1 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负荷中心,且低压配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零散且小容量的畜牧场所低压配电半径不宜超过300m。5.2.2 配变电所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无法避免时应有防淹措施。5.2.3 配变电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5.3 配电变压器选择 5.3.1 室内配变电所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可选择油浸变压器。当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5.3.2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5.3.3 不定期展销会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较大容量的冷冻站等,宜单独设置变压器。5.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DB32/T 4023-2021 8 5.4.1 配变电所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母线段,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5.4.2 当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5.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5.5.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分布、周围环境条件、用电负荷的密度、运营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可设置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于建筑中;2 大型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宜设室内配变电所;3 小型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宜设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变电所;5.5.2 大型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采用10kV及以上等级供电时,宜在总配变电所单独设置值班室。采用配电自动化系统的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分配变电所可不单独设值班室,但应将分配变电所的电气系统运行状况、各种报警信号、相关电能质量等信息实时、传送到总配变电所。5.5.3 经常有临时性负荷的配变电所,宜设电缆夹层,且电缆夹层净高不宜低于1.9m,不宜高于3.2m。6 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中一般环境交流工频1000V或直流1500V及以下的低压电气装置的安全防护及相关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选型与安装。6.1.2 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接地形式时,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区域内应采用TN-S接地形式。6.2 电击防护 6.2.1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装置的每一部分应根据外部环境、使用条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电击防护措施:1 自动切断电源;2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3 电气分隔;4 特低电压。6.2.2 电击防护措施应由基本防护和独立的故障防护组合而成,或包含两者兼有的加强防护,特殊条件下还应设置附加防护;电气设备本身的电击防护类别应与电击防护措施相互配合,电气设备的电击防护分类按照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45的规定执行。6.2.3 基本防护应采用将带电部分绝缘、采用遮栏或外护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6.2.4 故障防护应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电气分隔、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特低电压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6.2.5 特低电压设备无论任何电压等级应能提供至少是IP44防护等级的外壳或围栏,或者采用基本防护中的将带电部分绝缘。6.2.6 饲养家畜的场所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6.2.7 当采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防护措施时,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1 采用基本绝缘、遮栏或外护物作为基本防护,并满足对应的规定;2 采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故障防护;3 采用保护等电位联结;DB32/T 4023-2021 9 4 采用6.2.9所规定的保护等电位措施;6.2.8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照TN、TT、IT系统的规定与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保护接地导体(PE)应与相应的接地端子连接。6.2.9 建筑物内的保护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建筑物内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联结导体与总接地端子进行保护等电位联结:进入建筑物且可能引入危险电位差的各种金属干管;外界可导电部分;便于利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2 上述由建筑物外引入的可导电部分宜在靠近引入处进行等电位联结;3 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的规定。6.2.10 当电气装置或其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故障防护的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于不超过63A的插座回路和不超过32A的固定设备的终端回路,其最长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表6.2.10的规定;表 6.2.10 最长的切断时间 系统 50VU0120V(s)120VU0230V(s)230V400V(s)交流 直流 交流 直流 交流 直流 交流 直流 TN 0.8-0.4 1 0.2 0.4 0.1 0.1 TT 0.3-0.2 0.4 0.07 0.2 0.04 0.1 注 1:U0交流或直流线对地的标称电压。注 2:采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时,满足本表规定的切断电源时间要求的预期故障电流应显著大于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In(通常为 5In)2 TN系统内的配电回路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回路,其最长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3 TT系统内的配电回路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回路,其最长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6.2.11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故障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6.2.12 电气装置的TN系统或TT系统的回路应执行以下规定:1 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电源插座供电的终端回路和电阻类加热设备,应采用In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2 额定电流大于32A电源插座供电的终端回路,应采用In不超过10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3 在所有的其它回路中,应采用In不超过30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在需要提高运行连续性的回路或非插座供电的回路,所采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应为S型或延时型;4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必须切断所有的带电导体。5 高密度家畜饲养的通风回路防范接地故障的防护电器,其上下级应具有选择性。6.3 灼伤防护 6.3.1 灼伤防护还应执行本标准9.2.29.2.4条的规定。DB32/T 4023-2021 10 6.3.2 在伸臂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其可接近部分的温度不应造成人员灼伤,应遵守表6.3.2所列的相应温度限值的规定。在正常工作中,电气装置的所有部分短时温度出现超过表6.3.2所列限值时,应加以防护,防止任何意外接触。表 6.3.2 伸臂范围内设备的可触及部分正常工作时的温度限值 可触及部分 可触及表面的材料 最高温度()操作时手握的部分 金属的 55 非金属的 65 有意触及的但非手握的部分 金属的 70 非金属的 80 正常操作时不必触及的部分 金属的 80 非金属的 90 6.4 过电流保护 6.4.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高密度家畜饲养的通风配电回路的过电流保护电器,其上下级应具有选择性。6.4.2 过电流保护电器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6.4.3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当短路保护电器分断能力小于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该段线路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上下两级短路保护电器的特性应配合,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电器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6.4.4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6.4.5 由前端过电流保护电器保护的装置进线处可不装设过电流保护电器。6.5 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选型与安装()通用要求 6.5.1 低压配电箱或柜宜布置在正常干燥场所,如果一定要布置在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内,其防护等级须符合6.5.2条的规定。6.5.2 在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内,电气设备在正常条件下使用时,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44。6.5.3 电源插座应安装在场所内接触不到可燃性材料的地方。6.5.4 在具有溅水、不大于1mm物体和/或轻微机械撞击的场所,应对电源插座提供适当的防护,采用附加的外壳或将其安装在建筑物的凹陷处。6.5.5 在乳品场、牛棚等具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电气设备应具有防腐等级AF2的防护措施。6.5.6 防止家畜接近电气设备,对喂食设备和饮水设备等必须要接近的设备,应合理布置和安装,减少对家畜的伤害。6.5.7 对属于给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配套的住宅、办公室、商店以及具有类似外界影响的场所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执行。(II)布线系统 6.5.8 电线和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确定;DB32/T 4023-2021 11 固定敷设配电线路中电缆和绝缘导线的导体最小截面不应小于以下规定:铜导体是1.5mm2,铝导体是10mm2。6.5.9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线路,中性(N)导体的截面不应小于相导体的截面:1 单相两线制线路;2 铜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16mm2或铝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25mm2的三相四线制线路。6.5.10 家畜可以接近和将其圈养的场所内,应使家畜不能接触布线系统,或具有适当的防范机械损伤措施。6.5.11 当采用架空线,必须采用具有耐紫外线的绝缘导线或电缆。6.5.12 农业生产、加工等区域,有机动车辆和移动农业机械作业的场地,配电线路敷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 电缆埋在地下的深度不小于0.7m;并具有附加的机械防护;2 对于现有农田或可能成为农田的土地,电缆埋深不小于1.0m;3 如果是架空线路,线缆距地高度不低于6m。6.5.13 由变配电所向建筑物或场所的总低压成套装置配电的布线系统,应有防止机械损伤措施。6.5.14 所在地区存在昆虫或啮齿类动物对布线系统有危害时,应采取措施予以防范。6.5.15 饲养家畜的场所,在室内使用的导管,应符合GB/T 20041.2 所规定的2级防腐蚀等级;而对于在室外使用的导管,应具有符合GB/T 20041.2所规定的4级防腐蚀等级。6.5.16 对可能受到机动车辆和移动农业机械等挤压和机械撞击的布线系统,导管应符合GB/T 20041.2所规定的4级防护等级,槽盒应符合防范GB/T19215-2所规定的应力很大级别。6.5.17 供电点和用电设备之间的最大电压降允许值不宜超过表6.5.17的限值。表 6.5.17 电压降 装置类型 照明%其他用途%A 由低压配电系统进行配电 3 5 B 由中压变电所进行供电 a 6 8 a 当电气装置的主布线系统超过 100 米时,100m 后回路的电压降可按每米 0.005%递增,不得大于 0.5%。电压降取决于用电设备的需要负荷,按此计算时应考虑同时系数,或由回路的设计电流确定。6.5.18 截面不大于6mm2的铜芯导线之间连接时,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的连接器件GB 13140系列的导线连接器,并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6.5.19 光伏系统的配电和控制用缆线应与其他管线统筹安排,安全、隐蔽、集中布置,满足安装维护的要求。()隔离、通断、控制、监测及安全保护电器 6.5.20 每个建筑物或建筑物一部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TN-S或TN-C-S系统的中性导体(N线)不必隔离外,其他则应采用隔离电器将设备相关回路与电源侧所有带电导体有效进行隔离;偶尔使用的配电回路,则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所有带电导体都应采用隔离措施。6.5.21 隔离和开关设备以及作为紧急停机或紧急操作的设备,不应安装在家畜到达的地方,也不应安装在因家畜阻碍而影响操作和维修的任何位置;设备的安装和运行还应避免家畜恐慌骚乱。6.5.22 应同时在光伏系统的逆变器直流侧和交流侧设置隔离开关;还应在光伏方阵中设置隔离开关,当有多个光伏方阵时,每个方阵均须设置隔离开关。6.5.23 对光伏方阵直流隔离开关,应在靠近其旁边突出位置粘贴标牌加以标识。DB32/T 4023-2021 12()其他设备 6.5.24 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的插座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1918.1或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2部分: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换性要求GB/T 11918.2(当存在互换要求时)的规定。6.5.25 应校验电流互感器的容量不小于导体和所接仪表或保护装置的容量;宜采用二次回路电流为1A的电流互感器。6.5.26 交流低压电动机的控制电路电源由交流配电时,除了仅一台电动机和不超过两个控制元件外,控制电路电源均应采用有独立绕组的变压器将交流电源与控制电源分开;控制电路的电压不超过230V。6.5.27 光伏系统宜选用组串型光伏逆变器,宜与光伏阵列就近安装。7 照明 7.1 一般规定 7.1.1 除7.2.2规定的场所外,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其他场所的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7.1.2 LED照明能效应符合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要求。7.1.3 作业区域宜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作为照明采光。7.2 作业区域光环境要求 7.2.1 农业及园艺设施工作场所照明应能提供良好的作业可见度,满足不同作业区域工作照明需求。作业区域照明应符合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要求GB/T 26189要求。7.2.2 农业及园艺设施工作场所室内作业区域照度、眩光限制、颜色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要求应符合表7.2.2的要求。表 7.2.2 室内作业区域照度、眩光限制、显色指数和照明功率密度限制要求 室内作业区域 参考平面及高度 Lx UGR Ra LPD 装载和操作货物 0.75 水平面 300 25 80 10 家畜圈养 地面 100 28 70 6 疾病动物围栏、产犊畜栏 地面 200 25 80 8 饲料准备、牛奶场、器具清洗 0.75 水平面 300 25 80 10 装货坡道、高顶棚作业 地面 200 25 80 6 仓库、冷库 地面 200 25 70 6 7.3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灯具及安装要求 7.3.1 灯具应符合GB 7000系列标准的规定,灯具的防护等级和表面温度,应按照周围的区域和安装地点的条件选择。7.3.2 在有可燃性的灰尘覆盖层而具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应采用标有的限制表面温度的灯具。7.3.3 灯具的安装应能避免粉尘积聚,灯具部件应有防止脱落的措施。7.3.4 灯具的安装要保证离开可燃性材料有足够的距离,灯具与可燃材料的距离应满足表7.3.4的规定。DB32/T 4023-2021 13 表 7.3.4 灯具与可燃材料的距离(m)灯具功率 100W 100W,且 300W 300W,且 500W 500W 与可燃材料的距离 0.5 0.8 1.0 1.0 7.3.5 安装在农业及园艺设施工作场所的光照装置,其开关所处状态(接通或断开)应能明确识别。7.4 植物补光灯的性能指标要求 7.4.1 植物补光灯是指通过发射适合于光合作用的电磁波谱来刺激植物生长的灯具,应用于没有或自然光不足,而植物生长发育等因素需要进行补光的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7.4.2 植物补光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7.4.2的要求。表 7.4.2 植物补光灯性能指标要求 序号 指标 性能要求 高压钠灯 LED 植物灯 1 电气 特性 功率 其初始功率实测值与额定功率相差10%功率因数 0.90 2 光学 特性 光合光子通量 不小于标称值的 90%光子通量效能 实测值不应低于 1.0 mols-1W-1 实测值不应低于 1.3 mols-1W-1 光谱能量分布 红光(640670nm)和蓝光(420470nm)光子通量总和占总光子通量的比率不小于 40%。3 使用 寿命 额定寿命 使用寿命不小于额定(标称)寿命的 90%。光通维持率 在额定条件下,燃点 2000h时,光通维持率不低于 90%;燃点 10000h 时,光通维持率不低于 70%。在额定条件下,6000h 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 94%;燃点 36000 h 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0%。7.4.3 灯具安全要求应符合灯具GB 7000系列及灯的控制装置GB 19510系列中的相关规定。7.4.4 植物补光灯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7.4.5 应用于温室内的植物补光灯,防腐等级应达到F2。7.4.6 灯具金属零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灌注物(如果有)不应外溢。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整灯应具有足够的机械稳定性。7.4.7 植物补光灯标记应符合GB 19510.1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和GB 7000.1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要求。7.5 照明控制要求 7.5.1 可利用自然采光的场所,宜随自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照度。7.5.2 可按使用需求设置自动开关灯或调光。7.5.3 对于长时间无人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操作等的工作场所宜选配带感应式的自动控制的LED灯具。7.5.4 对于需要不同场景或生长模式的园艺场所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以满足需要。DB32/T 4023-2021 14 8 防雷与接地 8.1 一般规定 8.1.1 应根据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所处的地理、地形、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特点,宜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防雷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宜按照雷电防护 第2部分:风险管理GB/T 21714.2的评估方法。8.1.2 为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配套的办公、住宅、商店、展览、仓库、水塔等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相关规定。8.1.3 对使用电子设备的场所,应采取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并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8.2 防雷 8.2.1 农业场所和园艺设施的防雷设计,应优先利用其建(构)筑物的金属构架、金属屋面等作外部防雷装置,无自然金属构件可利用的砖石、砖木或木结构的设施应专门设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进行外部防雷保护。8.2.2 不应在由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直接安装接闪器。在可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接闪器的支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燃材料之间隔离。8.2.3 使用双层彩钢板做屋面及接闪器,且双层彩钢板下方有易燃物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上层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2 夹层中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8.2.4 突出屋面的大尺寸金属物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电气连接。非金属物体高于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宜在其上设置短接闪杆,并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太阳能热水器、屋面光伏组件宜安装单独的接闪杆,并应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8.2.5 当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周边均匀对称布置,引下线上下两端应分别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电气可靠连接。8.2.6 当墙体为易燃材料时,引下线和墙体的距离应大于0.1m,安装支架可与墙体接触。当引下线与易燃材料间的距离不能确定时,钢质引下线的横截面不应小于100mm2。8.2.7 接地极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6m,并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8.2.8 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的规定,当引下线少于10处时,应在引下线3m范围内土壤地表层铺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8.2.9 干草、禾杆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宜采取防直接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应采用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接雷。8.2.10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金属管道和屋面用电设备等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其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8.2.11 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所在地雷暴日、设备所在的防雷区及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采取相应的屏蔽、接地、等电位联结及装设电涌保护器等防护措施。8.2.12 外部防雷装置的材料和最小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使用的电涌保护器(SPD)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涌保护器(SPD)第1部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8021和低压电涌保护器 第21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80221的规定。8.3 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DB32/T 4023-2021 15 8.3.1 防雷接地宜和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智能化系统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并宜充分利用自然接地极。共用接地的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最小值要求确定。8.3.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的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内有变电所时,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地形式;2 规模及用电负荷较小的场所和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TN-C-S或TT接地形式。3 道路照明及其他户外用电设备宜采用TT接地形式。8.3.3 牛、猪、马、羊等农牧业家畜饲养场所内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家畜可能触及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对于敷设在地面内的金属网,也应包括在等电位联结范围内。当大牲畜房内地面下无钢筋时,应在等电位联结范围内敷设电位均衡线,电位均衡线宜靠近地表面并有足够的防护层。8.3.4 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应能持久防止机械应力和腐蚀的损伤 并应选用能避免电解效应的导体。8.4 电磁干扰和防护 8.4.1 低压配电系统应采取降低电气设备的电磁干扰措施,满足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性要求。8.4.2 选用的电气设备应满足相应电磁兼容(EMC)标准要求。9 电气防火 9.1 消防电气 9.1.1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最近水平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9.1.2 沼气生产场所和将沼气作为主要能源的农业生产、加工的场所应设置甲烷浓度报警装置。有爆炸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危险区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GB/T 51063的规定。9.1.3 消防电气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9.2 低压电气装置热防护 9.2.1 低压电气装置热防护中的火灾危险场所应根据其电气火灾的可能性及后果,按电气装置防火要求划分,并应符合低压电气装置 第4-42部分:安全防护 热效应保护GB/T 16895.2的规定。9.2.2 电气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与使用环境及使用条件相适应,电气设备正常使用时的温度和故障情况下的预期温度不应引发火灾;当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表面高温对邻近的物料造成火灾风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 电气设备应安装或密封在能够耐高温的隔热材料中;2 电气设备采用耐高温的隔热材料与周围物料隔开;3 电气设备与周围的物料、保证足够的安全散热距离,其安装支持件应采用隔热材料。9.2.3 当固定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时产生的电弧或电火花对邻近的物料造成危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 将电气设备用耐弧材料完全封闭;DB32/T 4023-2021 16 2 将电气设备用耐弧材料与周围物料隔开;3 电气设备与周围的物料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9.2.4 疏散通道内严禁使用有可燃液体的电气设备,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应设置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成的箱柜内。9.2.5 机械通风系统中的电加热元件应设置无风断电装置,且应设置温度限制器,超过温度限值时切断电源;电加热装置的安装基座、外护物应采用非可燃材料,并应满足9.2.2条的要求。9.2.6 场所内电气设备除符合9.2.2和9.2.3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设备外壳的温度,正常运行时不应超过90,故障条件下不应超过115;当积聚在电气设备外壳上的粉尘、纤维可能引起火灾危险时,应有防止外壳超过该温度的措施;2 开关设备宜设置于场所以外,当设置在该场所内时,其外护物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规定的IP4级,有粉尘时不应低于IP5级,有导电粉尘时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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