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docx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药物(含疫苗)临床试验 机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 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 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 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已按药物 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 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完 成备案的药物(含疫苗)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药物临 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条【监管职责】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 药监局”)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组织对药物临床试验机 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一)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局注册处”) 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药物临床试 验机构GCP培训,建立全省GCP专家库,制定全年日常监督 检查计划,派出检查任务,监督检查任务的实施,备案平台 录入监督检查的结果等。(二)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以下简称“省检查中心”) 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全年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接受检查任 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定期 分析检查情况,梳理检查过程中的风险点,提出相关监管建 议。(三)省药监局监督抽检处(以下简称“省局监督处”) 依法查处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资格备案】所有拟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须根 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要求实行备案制管理,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当为省级以上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五条【备案/变更的报告】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或者新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应在完成备案工作 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报告备案情况。第六条【备案平台信息录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每 年1月31日前在备案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临床试验工作 总结报告。省药监局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及处 理情况录入备案平台。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七条【监督检查内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 验中受试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省药监局依据职责组织对 辖区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申办者、 第三方研究机构等开展延伸检查。第八条【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包括备案后的首次监督 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第九条【首次监督检查】是指对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 构、新增专业或变更地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符合性检查。对于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药物 临床试验专业组、地址变更的,省药监局将在60个工作日 内启动首次监督检查。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抽取一定比例开展重点项目的监督检 查,包括对前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历次检查中问题比较多的或风险比较高的机构,可采用事 先不告知的飞行检查形式开展检查。第十一条【有因检查】是指对涉嫌违法违规、被投诉举报 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针对性检查。接到投诉举报或其 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和线索,省局注册处应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涉嫌违法违规的,应转省局监督 处立案调查处理。第十二条【检查方案要求】监督检查的方案由省局检查中 心负责制定。检查方案应有针对性,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实际 情况综合考虑,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日程安排、检 查范围、需重点抽查的专业、现场检查需重点关注问题、计 划检查的试验项目等。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频次基于被检查单位 的风险评估,结合既往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情况调整,两年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现 场检查全覆盖。增加检查频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 频次调整为半年或每季度检查一次:(一)上一年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被行政处罚的药 物研究违法违规行为;(二)上一年度,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注册检查或其他有 因检查,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不 低于20%的;(三)无合理理由,不配合、规避、拒绝日常监督检查的。减少检查频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下一年度日 常监督现场检查:(一)本年度已接受过省级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两项以 上(含两项)注册现场核查或有因核查,均未发现真实性或 其他严重违规问题;(二)连续两年省药监局日常监督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 或一般缺陷不低于20%的,省药监局未提出须限时整改要求。第十四条【检查组的组建】现场检查原则上选择省级以上 具备GCP资格的检查员,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 查组一般不少于3名检查员组成。第十五条【现场检查纪律】监督检查应遵循廉政原则,对 检查员实行无利益冲突和保密管理。第十六条【现场检查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药物临床 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如实记 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客观、公正的评 价。第十七条【现场检查结果】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向 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机构对检查发现的 问题有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最终对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风险评定作出检查结论,形成检查报告。第十八条【检查结果录入】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 日内将检查报告等资料送省局注册处,省局注册处对监督检 查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将检查情况及审核意见录 入备案平台。第十九条【检查一般问题的处理】首次监督检查检查组发 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专业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认为存在应 予整改的情形,相应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专业应立即整改, 整改到位前,不得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第二十条【检查严重问题处理】对存在违反GCP或伦理原 则的重大问题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确有违法事实予以立案 查处的,省局监督处负责对移交的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进行 审核和调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违法情况经查属实,省药 监局将提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或者相关临床试验专业的备案资格,并按药品管理法的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检查结果通报】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的,省 药监局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应相互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由 省药监局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开展对药物临床试验机 构的监督抽查工作。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后续出台的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冲突或不一致的,执行 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