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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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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 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 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延期入学,延期一般不得超过 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 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有弄虚 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查处。第六条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有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 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可准许保留入学 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到学工处办理手续,回家 或回原单位治疗,拒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或户口所在地。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 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来学校复查。复 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先缴纳学费和住宿 费,然后凭收据到学院办理学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必须 向所在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逾 期两周不者,或未按时交纳学费且不办理缓交手续而一月内 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未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八条 新生入学一周内,由各学院组织填写学籍表并 送学工处。新生档案交新生班主任复查,复查后交学校档案 馆存档。档案馆须将新生档案复查结果报学生工作处。第九条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或对某学科有特殊爱好,转换专业 后有利于发挥专长的;(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换一次专业。转换专业只能在同类型 招生的学生中进行,不同类型的学生不能跨类型转换专业。 进入二年级学习后一般不再转换专业。具体条款按大学本 科生转换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条转学(一)学生如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但通 过转学可以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条款按大学 学生转学管理规定执行。(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 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一条休学(一)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 可办理休学手续。(二)学生休学一般按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 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四)在校女生结婚怀孕生子应办理休学手续,累计时 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 规定执行。(五)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由校医院出具病休单,学生本人写出休 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学工处批准,由学工处开 具休学证明并送教务处、财务处备案;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有关医疗费用问题, 按照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3、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 主任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工处批准,由学工处开具休学证明并送教务处财务处备案;4、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学校保留其学籍;5、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6、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十二条复学(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县级以上医院 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学院签 署意见后,到学工处办理复学手续。(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初持休学证明及相关材 料,向学工处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 习。未经批准复学者,没有选课和考试资格。(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 学资格。第十三条学生补考、重修、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一)逐学年累计(休学期间除外)所获得学分未能达 到逐学年累计应获得学分的三分之二的;(二)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三)因病休学经体检复查不合格(批准再休学一年者除外)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 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50学时以上经教育不改 的;(六)无正当事由超过期限两周未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上述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 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学生退学(含学生自动退学)须由班主任提 出建议或者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 工处、教务处审核后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的学生在收到退学文件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因各种疾病退学学生(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 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第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教务处或 者学工处提出复议申请,也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 诉。第十九条毕业、结业与肄业(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3 6年)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 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3 6年)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三)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双学位制。学生选修第二学士学位 并达到授予该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第二H" 一条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学位证遗失或 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补发相应的证明书,但毕业 证只能补发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未能按标准学制毕业的学生学籍管理(一)我校本科生学满4学年,因未能修满规定学分不 能毕业的,均认定为未能按标准学制毕业学生。(二)未能按标准学制毕业的学生属在籍学生,但不享 受国家物价补贴、困难补助等待遇。(三)每年6月下旬,教务处和财务处分别将未能按期 毕业的学生名单和欠交学费的毕业生名单通报学工处及学 生所在学院。有关学院负责把学生未能按期毕业的原因、欠 交学费额通知学生家长。(四)在四年标准学制结束后,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 分相差12学分以内的毕业班学生,可以于当年7月份与本 班同学一起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允许其参加同年的换证补考。 换证补考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授予学士学位。换证补考不合格者,学校可在弹性学制(3 -6年)范围内保留其参加学习和考试的资格。申请留校学 习的,按本条第五款执行。(五)在四年标准学制结束后,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 分相差12学分以上的毕业班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 级。(六)学生在弹性学制(3 6年)范围内仍未取得毕业 资格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第二十三条国际交流学生学籍管理(一)由学校安排出国留学的学生,留学期间在其就读 学校所获学分我校予以承认。(二)学生留学期间的管理由学校外事处负责,外事处 应将留学生名单抄送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工处备案。(三)学生留学期满返校后,外事处负责将他们在国外 的学习、生活、表现等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应归档的材料 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学习成绩按程序报教务处认可。第二十四条在校学生管理(一)学生取得学籍方能享受在校学生应有的权利及待 遇。(二)每学期报到工作由各学院学工小组在学工处指导 下,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为学生办理报到手续。毕业班 学生在外实习期间,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报告实习单 位及时间,各学院以此作为依据办理手续。各学院在规定时 间内将本学院学生报到情况上报学工处。(三)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办理手续。已但学期中途因特 殊情况需休学的学生,按休学有关管理规定处理,休学期满 返校后到学工处办理报到。(四)学生自费在国外留学期间不办理手续。如办理了 休学手续的,留学结束返校后到学工处报到。(五)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分相差12学分以上的未 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其第5学年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并 随该班一并办理报到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2022年6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 讨论通过,自2022年11月10日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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