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细则(征求意见搞)2023.5.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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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细则(征求意见搞)2023.5.31.docx
端州区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保 障集体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经济合作发展,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 作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村改居社区居民小组级股份 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或投资控股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 社)。第三条经济社是原村民小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 和经济实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本社股东行使集体 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区、 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济社应当配合社区党 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工作。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对全区经济社的 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经济社的资产经营 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第五条 经济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实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联席会议” (由街道挂点领导、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负责人、社区(一)对理事会执行本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 议、决定进行监督。(二)对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检查本社及下属经济单位 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每月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理财, 并加具审查意见。有权对财务及重大事项进行公开检查和监 督;有权对财务核算、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有权要求理 事会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三)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 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四)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验收、土地流转、 物业出租、固定资产购建、财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 监督。(五)必要时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 的建议。(六)每年年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本社上年度 经济活动民主监督工作总结报告。(七)提出经营管理中的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A)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股东对经济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本社股东有异议的问题要做 好解释工作。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要自觉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的业务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以 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理事会正常 运作,不得超越权限干扰理事会行使职权。在监事会成员意见 不统一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成员内部可以保留个人意 见,必要时向社区党组织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对外必 须要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监事会集体意见,绝不能因个人原 因而影响财务公开,否则追究个人责任。第二十六条 经济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 法的原始凭证,注明开支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 属于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报经指定审批人签字后,交监 事会集体审核签字(盖章),由财务人员入账。未经监事会审 核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监事会对当月的财务 事项,经审核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监 事会对当月的财务事项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充分逾期一个月 以上不予审核的,视为审核同意。对理财中存在的问题,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 见并要求限期处理。监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或当年度6 次(含6次)不参加理财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理事 会可提议股东大会撤换。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第二十八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可 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监事会成员或股东代表;理事会应当在收 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第四章计划管理第二十九条经济社年初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 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经济收支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基建投资、经营收支、公 益福利开支、股份分红等。计划的制订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 事会召集有关监事会、财务人员参与,制订方案后要召开股东 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三十条经济社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资产负债率 原则上应当保持控制在60%以下。第五章民主决策程序第三十一条 经济社民主议事决策应严格执行提事(理事 会成员、本社股东或股东代表、党组织)、议事(理事会、联 席会议、党员大会)、定事(理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 议)、执事(理事会)、告事(党组织、本社股东大会或股东 代表会议和本社公布栏)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未明确的 公民是否具备本组织成员股东资格、征地拆迁方案及征地款分 配方案、涉及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集体资金预决算、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投资建设、集体资产出租租期3 年以上(含3年)或合同标的底价总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固定资产增减数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制订初步方案,交联席会议审议后,再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社区党组织确认后,由理事 会具体执行实施。其中合同标的底价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集体资产交易,须按“四议两公开”有关规定,提交所在居民小组 党组织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第三十三条 涉及本社应收款、应付款项减免、集体资产出租租期3年以下、合同标的底价总额10万元以下、50万元以 下项目投资、固定资产增减数量50万元以下等中等以下规模事 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制订初步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再 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交社区党组织确认后,由理事会具体执行实施。第三十四条涉及日常办公业务费用、维修费、书报费、误工补助、节日慰问等年初经预算通过的常规性开支由理事会 按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开支,如确有需要,按章程规定额度, 经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通过后才能开支。第三十五条各街道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民主议事 权限标准。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联席会议、股东代表会议、股 东大会都必须做好人员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表决, 参会人员都必须如实反映自己的意见(按自己的表决意愿在同 意栏、弃权栏、反对栏中的任一栏签名为准),一经确认后原 则上不得进行涂改,确须涂改的须签名人加盖指模确认。理事 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真实、客观、全面地记录会议的 全过程,并及时做好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 告、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及签名、讨论内容、表决结果、 表决人员签名、会议时间、会议级别、会议相片等)的收集归 档工作。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联席会议、股东代表会议、股 东大会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和事项,都不得与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有侵犯股 东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法违规 的,该决定、决议和事项自动无效。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八条经济社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 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 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民主表决通过后,承包、租赁经营者可 依法有偿转包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九条 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实行区、社区分级交易。 符合进入区级交易标准的资产必须进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 务中心公开交易,低于进入区级交易标准的资产须按有关规定 程序审批后由社区组织公开交易,并接受街道集体“三资”监 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集体资产交易审批立项流程须按区集体 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将集体资产标的金 额(或面积)分拆,规避进入区级平台交易;一经发现,将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向责任人追讨相应经济赔偿。第四十条经济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界定集体资产产权,将属于经济社的资源性资产、经营 性资产等确权登记在经济社名下,建立和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台 账,录入指定的软件,实行动态管理,在年度清产核资中清晰 完整地将每笔资产权属纳入账内核算,做到账物相符、账实相 符、账账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四十一条经济社集体耕地、林地或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物业出租的期限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和民法典等有关规定。集体资产的承包金或者租金单价不 得明显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等类型的租金平均价格。租金价格原则上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递增。严禁以签订长期租 赁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租暗卖”的行为。签定合同后,不得随 意签定补充协议增加租赁年限、修改租金及使用面积等条款。 如遇自然力量、社会力量引起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事人一方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或需变更合同事项的,则通过“一 事一议”方式另行研判。经济社应按时收缴承包金和租金。如承包方或租赁方拖欠 承包金和租金的,理事会必须全力追缴欠款,街道三资中心要 及时提醒并配合。未全力追缴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应追究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二条各街道须建立和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经济社须按照街道制定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要求,在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的投资标工作。第四十三条经济社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须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投资方 案须经过充分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 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在对外投资中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 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四十四条经济社实行以收定支,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有新的举债,因集体经济发展及公共建设需要举债的,提交股东 大会讨论决定,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四十五条经济社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设立债权债务管理台账,债权债务详细登记,应摸清债权债务来源和属性, 积极制定债务偿还和债权追讨方案并实施。财务公开时应将债 权债务情况向股东公开,对一些时间较长、确实不能收回的债 权,应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核销。经济社要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 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 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 认,应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或EMS形式将欠款通知书 寄送债务人并保留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通过司法 程序追讨。经济社要加大债务清理力度,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 务,确保集体资产真实和完整。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 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第七章资金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十六条经济社必须单独设立经济账,其账务委托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要严格按照上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核 算,统一使用指定的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十七条经济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实行支票户结算,取消存折户,定期核对货币资金。 经济社及属下经济单位以法定名称在银行只准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和相关的专用账户。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经街道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严禁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严禁集体账户开设网银 业务。每月5日前开展民主理财,每月10日前公布财务状况, 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可相应延后。第四十八条经济社的开支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按章程约定确定理事长开支审批权限,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理 事长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股东 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签名的基础上,由理事长签字 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不能自用自批,理事长 经手的开支由其他理事会成员审批。各街道、各经济社根据上述的要求,结合经济社章程,制 定经济社的开支审批实施制度,明确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资金额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并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上报街 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各项支出票据要注明开支用途,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属于物资采购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 定审批人签名后方可报销。除零星开支外,一切非正规票据不 得报销。第五十条 经济社应当建立内部资金监控制度,实行账、 钱、章、证分离管理。第五十一条经济社必须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年初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结合本年度实际,预算当年收入, 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量力而行地编制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 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备案,并及 时在公布栏张榜公布。第八章票据管理第五十二条 使用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的发票和上级行 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财务专用收据,其他自印、自购的收据均属 无效票据。第五十三条 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务专用收 据(统一套打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 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各级财政项目资金、 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等不涉税的经济往来款。票据由专人负责管理,开票人与收款人必须严格分开,票款必须相符、 月票月核、年票年清。第九章合同管理第五十四条经济社应当按照上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和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集体土地、物业等资 产的承包、租赁,并使用区、街道统一的合同范本,所有合同 必须在签订后一个月内录入区集体“三资”综合管理平台进行 日常管理,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规 定,需要见证、鉴证、公证的合同,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 手续。第五十五条经济社合同的签署人必须是经济社的法定 代表人,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第五十六条 所有合同必须交财务建立租金收缴台账,并 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第五十七条经济社设立合同专职管理员,负责本社合同 管理工作。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情况向本社股 东公示5天,并及时将合同交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会计 人员入账备案并由合同专管员登记归档管理。承包金或租金款 项收缴情况要每月10日前公布。第十章印章管理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组成,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理事会”、“监事 会”的“五会”管理制度。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经社区党组织批准,由理事长召 集和主持;联席会议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 议和监事会会议分别由理事长、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第六条经济社集体资产收益按照组织章程约定比例及 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等后,实行股份分红。 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 不低于2%,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具体提取比例 由各经济社章程约定。第七条经济社须依法修订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社区党组织审定,并报街道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八条经济社的主要职责:(一)召集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 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依法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由 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保护集体资产安全和完 整,组织和实施集体资产的发包、出让、租赁等经营管理,对 需要纳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第五十八条 为便于管理,经济社的公章、印章须集中到 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统一存放管理,建立健全公章、印章使用和 管理制度。第五十九条 经济社在银行开设账户时除留财务专用章 印鉴外,还必须留出纳员或会计员私章印鉴和经济社法人的私 章印鉴。第六十条因工作和财务关系在银行、税务等部门留档的 个人印鉴,由个人负责保管,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临时保管的, 双方须签署印鉴托管委托书,并由主管领导批准。第六十一条 经济社公章、财务专用章和财务人员的私章 一律严禁外借。第六十二条 必须建立公章、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 案制度,设立公章、印章使用情况专用登记簿,并设专人保管 并负责登记,登记簿年终归档以备案。公章使用应当坚持“先 审批、后用章”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审核、登记”的使 用程序,每个环节审批人、审核人、经办人均要签名确认,并 认真对所盖公章的文书内容进行审阅,确保内容真实、完备、 有效、合法。并对每次使用公章、印章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 要包括:使用日期、使用单位、办理事项、使用人、审批人、 盖章份数等。公章、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公章、印章管理人不 得为同一人。经济社理事长不宜直接保管公章、印章。对违反 公章、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 成集体经济损失的或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 任。第六十三条所在的社区党组织要监督经济社换届后的 公章、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理事会必 须在10天内向本届理事会移交公章、印章。理事会成员在届内 被集体罢免或届满后未能及时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的,公 章、印章由所在社区党组织代管。拒不移交经济社公章、印章 的,由所在的社区党组织负责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纪 责任。第十一章薪酬和人员管理第六十四条正副理事长和监事长实行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制度,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发展经济提成 奖和其他各项补贴构成。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根据区的报酬 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经济社正副 理事长、监事长的工作报酬计算方法和考核办法,并经本社股 东大会讨论通过,报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年底,由社 区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街道制定的考核办法,组织对相关人 员进行综合考评并报街道考核,计算工资报酬和制定薪酬方 案,报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后发放。理 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实行误工补贴形式领取报酬。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实行民主评议制度,考核评价标 准由街道制定,评议工作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评议结 果要张榜公布。对群众意见比较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评 议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罢免调整。第六十六条理事会换届要实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 由街道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可采取政府审计或中介审计等方 式。审计结果向股东公开。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执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第六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各街道可根据本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区集 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监督下,按 规定程序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公开交易, 并接受群众的监督。(三)组织开展本社区建设,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按照 规划修建道路、整顿辖区环境卫生、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 事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股东群众健康水平。(四)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 动,管理本社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工 程项目招投标、承包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制度, 所有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应纳入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管 理。同时按照管理权限,落实民主议事程序,定期向股东报告 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本社各类组织和股东群众的监督。(六)做好资产收益分配、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在保障 公共建设、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搞好股份 分配和福利,为股东提供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经济社的权利:(一)拥有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经济社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依法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依法发展集体经济和开展资产经营活动,接受上级 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集体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上级集体经济 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接受本社股东和社会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经济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十 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在册股东组成。股东大 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 式。第十二条经济社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股 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 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股东大会主要职责是:(一)审议、通过、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 计划、新上马生产经营项目、土地流转和开发、借贷款项、联 营等事项。(五)讨论决定物业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对外投资、 集体资产出售或转让等重大事项。(六)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计算方 法。(七)审查、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八)审查、批准委托股东代表会议的决策事项。(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及政策的规定,如决议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规定的,当属无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和 监事会成员为本经济社的当然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会议(受托 股东大会)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 物业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新上马生产经营项目、对外投资、 土地流转和开发、集体资产的出售及转让、借贷款项、应收款、 应付款项减免、联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三)讨论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计算方法,提 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四)讨论决定按报酬计算方法确定的正副理事长、监事 长当年薪酬。(五)审查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六)讨论决定股东大会确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物业 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对外投资、非生产性支出等事项。(七)其他经营管理事项。经济社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股 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 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 出异议,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股东代表具有联系股东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自 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股东大 会和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经济社开展工作的义 务。股东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 建议权。第十四条 经济社股东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股东代表 会议。第十五条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如决议事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当属无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 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可向理事会提出质 询,理事会必须在30天内给予答复。提出的质询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质询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本社经营范围的事项。(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质询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理事会。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常 设机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有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由理事长召集。理 事会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和落实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的 决议、决定。(二)主持并召集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依法起草集 体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 规章制度等。(三)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 常管理,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四)定期向本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五)对需要纳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 体资产,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 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监督 下,按规定程序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公开 交易。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应当纳入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 心指导和监管。(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经济社原则设立3人的理事会成员,设理事长、 副理事长、理事各一名,每届任期5年(与社区党组织、居民 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其成员职数由社区党组 织根据实际确定,并上报街道备案。第十九条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是:(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会议,组织落实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和社区党组织的决策, 主持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落实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 实施理事会决定。(三)组织制订管理制度,呈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党 组织审批后执行。(四)管好用好集体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在权限范 围内审批本社的财务开支。(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协议以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文件,并做好跟踪监督和落实工作。(六)协助搞好本社区及本居民小组的文明建设。(七)对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协调 和支持其开展工作。(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其他成员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无故不履行 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可由社区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召开股东大 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罢免其职务或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重 新选举理事长。理事会其他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提出 辞职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 的规定,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体利益。 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必须以集体和股东 的根本利益为行为准则,并做到:(一)在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其职责范围内权利, 不得越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二)不得从事损害本社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低价转让、出租集体资 产。(四)不得侵占集体财产,不得挪用资金或者擅自将集体 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集体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不得以集体资产为本社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 保。第二十二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可 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社区党组织在收到罢免议案 60天内组织理事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第二十三条经济社设置3人组成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 名,监事两名。监事会成员由本社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 期5年(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 连任。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应符合 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有关规定。监事会是本社开展经济活 动的日常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