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规范培训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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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规范培训教育.docx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编号为 GB55034-2022关于第三章职业健康相关规范3安全管理3.1 一般规定3. 1. 1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 1. 2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标 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 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3. 1. 3施工现场应根据安全事故类型采取防护措施。对存 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3. 14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吊装、搭设作业 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3. 2高处坠落3. 2. 1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 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 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3. 2. 2高处作业应制定合理的作业顺序。多工种垂直交叉作业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在上下层之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 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多层垂直作业。2 .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验电器检验,确认断电后方 可检修,并在控制开关明显部位悬挂“禁企合闸、有人工作”停 电标识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3 .线路和设备作业严禁预约停送电。3. 10. 6管道、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 缘或接地措施,并应保障通风。3.11爆炸3. 11. 1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烘气瓶、煤气罐等易燃、 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应轻拿轻放,严禁暴力抛掷,并应设置专 门的存储场所,严禁存放在住人用房。3. 11. 2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 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3. 11. 3输送管道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严禁使用可 燃气体和氧气进行试验。3. 11.4当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中发现缺陷时,应 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 试验。3. 11. 5设备、管道内部涂装和衬里作业时,应采用防爆 型电气设备和照明器具,并应采取防静电保护措施。可燃性气 体、蒸汽和粉尘浓度应控制在可燃烧极限和爆炸下限的10%以 下。3. 11. 6输送臭氧、氧气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除锈、吹扫、脱脂。3. 11. 7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 用减压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快专用减压 器、回火防止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燃气瓶。3. 11. 8对承压作业时的管道、容器或装有剧毒、易燃、 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3. 12爆破作业3. 12. 1爆破作业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 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应采取必要的安 全防范措施。3. 12. 2爆破作业前应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并应采取相应的 警戒措施。应在人员、机械、车辆全部撤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 后方可起爆。3. 12. 3爆破作业人员应按设计药量进行装药,网路敷设 后应进行起爆网路检查,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 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3. 12. 4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实施后,应等待5min 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当无法确认有无盲炮时, 应等待1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地下工程 爆破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应等待15min 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3. 12. 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1 .爆破可能导致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等危险;2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3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4 .恶劣天气条件下。5 .13透水3. 13. 1地下施工作业穿越富水地层、岩溶发育地质、采 空区以及其他可能引发透水事故的施工环境时,应制定相应 的防水、排水、降水、堵水及截水措施。3. 13. 2盾构机气压作业前,应通过计算和试验确定开挖 仓内气压,确保地层条件满足气体保压的要求。3. 13. 3钢板桩或钢管桩围堰施工前,其锁口应采取止水 措施;土石围堰外侧迎水面应采取防冲刷措施,防水应严密; 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水位变化,围堰内外水头差应满足安全要 求。3. 14淹溺3. 14. 1当场地内开挖的槽、坑、沟、池等积水深度超过 0.5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 14. 2水上或水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救生设施。3. 14. 3水上作业时,操作平台或操作面周边应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3.15灼烫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3. 15.2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灼烫的安全措施。3. 15. 3具有腐蚀性的酸、碱、盐、有机物等应妥善储存、 保管和使用,使用场所应有防止人员受到伤害的安全措施。6职业健康管理6. 0.1应为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方面工作的作 业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定期提供 医疗咨询服务。6. 0. 2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配备劳动防护用 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 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2 .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识服装,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 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6. 0. 3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2 .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3 .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 有色防护眼镜。4 .0.4电焊工、气割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 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 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2 .进行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 .进行磨削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 .进行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 碱胶鞋、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 .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6 .0.5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应符合下列规定:1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及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 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2 .在地下或潮湿场所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 绝缘手套。6.0. 6油漆工在进行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 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进行砂 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6. 0. 7普通工进行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 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并应配备防护眼镜;进行抬、扛物料 作业时,应配备垫肩;进行人工挖扩桩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 雨靴、手套和安全绳;进行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 安全鞋和手套。6. 0.8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6. 0. 9防水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行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 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2 .进行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 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 眼镜。6. 0.10钳工、聊工、通风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 列规定:1 .使用锂刀、刮刀、塞子、扁铲等工具进行作业时,应配备 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2 .进行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进行搬抬作业 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 .进行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应配备防异物工 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6.0. 11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进行安装、拆卸和维 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6.0. 12进行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 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进行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 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6. 0.13其他特殊环境作业的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 合下列规定:1 .在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配备耳塞、耳罩或防噪声帽等;2 .进行地下管道、井、池等检查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 具、防滑鞋和手套;3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配备防毒面罩或面具;4 .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 防寒类防护用品;5 .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 防护用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 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 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 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 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19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 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 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 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 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第八条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 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 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 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 除、破坏;(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 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3. 2. 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 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 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3. 2. 4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 业或通行。3. 2. 5各类操作平台、载人装置应安全可靠,周边应设置 临边防护,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施工作业荷 载严禁超过其设计荷载。3. 2. 6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场所5级以上大风等恶 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3. 3物体打击3.3. 1在高处安装构件、部件、设施时,应采取可靠的临 时固定措施或防坠措施。3. 3. 2在高处拆除或拆卸作业时,严禁上下同时进行。拆 卸的施工材料、机具、构件、配件等,应运至地面,严禁抛掷。施工作业平台物料堆放重量不应超过平台的容许 承载力,物料堆放高度应满足稳定性要求。3. 3. 4安全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具备抗 高处坠物穿透的性能。3. 3. 5预应力结构张拉、拆除时,预应力端头应采取防护 措施,且轴线方向不应有施工作业人员。无粘结预应为结构拆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 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 置防倾覆装置;(二)单根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 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 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 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 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I,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 则;(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 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三条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 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第十四条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五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 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除时,应先解除预应力,再拆除相应结构。3. 4起重伤害3. 4.1吊装作业前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识,吊装 作业时应安排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任何人在吊 物或起重臂下停留或通过。3. 4. 2使用吊具和索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吊具和索具的性能、规格应满足吊运要求,并与环境条件 相适应;2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投入使 用;3 .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荷载。3. 4. 3吊装重量不应超过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吊装作 业严禁超载、斜拉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3. 4. 4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施工升降设备的行程限位开关严禁作为停止运行 的控制开关。吊装作业时,对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应采取临 时固定措施。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应在安装固定完成并经检查 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3.4. 7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 见度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最高处的风速超过9. Om/s时,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3. 5坍塌3. 5. 1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 超挖。3. 5. 2边坡坡顶、基坑顶部及底部应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3. 5. 3边坡及基坑周边堆放材料、停放设备设施或使用机 械设备等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3. 5. 4边坡及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 案进行监测。3. 5. 5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 理后方可继续施工。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涌;3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1.1.1 5.6当桩基成孔施工中发现斜孔、弯孔、缩孔、塌孔或 沿护筒周围冒浆及地面沉陷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3.5.7 基坑回填应在具有挡土功能的结构强度达到设计 要求后进行。3.5.8 回填土应控制土料含水率及分层压实厚度等参数,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 的土。3. 5. 9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 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3.5. 10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和 支架。3.5. 11施工现场物料、物品等应整齐堆放,并应根据具 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3. 5. 12临时支撑结构安装、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2 .临时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 载;3 .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3.5. 13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 证在设计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3. 5. 14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 交叉作业。2 .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 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 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 .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4 .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3. 6机械伤害机械操作人员应按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机械,严禁超载、 超速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3. 6. 2机械操作装置应灵敏,各种仪表功能应完好,指示装置应醒目、直观、清晰。3. 6. 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报警装置应齐全有效,不得随意更换、调整或拆除。3. 6. 4机械作业应设置安全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在作业区停留、通过、维修或保养机械。当进行清洁、保养、维修机 械时,应设置警示标识,待切断电源、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 操作。3. 6. 5工程结构上搭设脚手架、施工作业平台,以及安装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机具设备时,应进行工程结构承载 力、变形等验算,并应在工程结构性能达到要求后进行搭设、 安装。3. 6. 6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其监视内容应包含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 度、运行行程等信息。塔式起重机有运行危险趋势时,控制回 路电源应能自动切断。3.7冒顶片帮3.7. 1暗挖施工应合理规划开挖顺序,严禁超挖,并应根 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及时采取有效支护,当发现支护变形超 限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3.7. 2盾构作业时,掘进速度应与地表控制的隆陷值、进 出土量及同步注浆等相协调。3. 7. 3盾构掘进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掘进,分 析原因并采取措施:1 .盾构前方地层发生坍塌或遇有障碍;2 .盾构自转角度超出允许范围;3 .盾构位置偏离超出允许范围;4 .盾构推力增大超出预计范围,5 .管片防水、运输及注浆等过程发生故障。3.7. 4顶进作业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既有线路进行加固。 顶进施工时应对既有线路、顶力体系和后背实时进行观测、记 录、分析和控制,发现变形和位移超限时,应立即进行调整。3. 8车辆伤害3. 8. 1施工车辆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警示牌。3. 8. 2施工现场车辆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在特殊路段应 设置反光柱、爆闪灯、转角灯等设施,车辆行驶应遵守施工现 场限速要求。3. 8. 3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人员上下。3. 8. 4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保障充足的照明,施工车辆应降低行驶速度。3. 8. 5施工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3. 9中毒和窒息1. 9. 1领取和使用有毒物品时,应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 作业中途不得擅离职守。2. 9.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环境设置通风换气和照明等 设备。3. 9. 3受限或密闭空间作业前,应按照氧气、可燃性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的顺序进行气体检测。当气体浓度超过安全允 许值时,严禁作业。4. 9. 4室内装修作业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 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 工用具。建筑外墙清洗时,不得采用强酸强碱清洗剂及有毒有 害化学品。5. 10触电3. 10. 1施工现场用电的保护接地与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 规定:1 .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应确保自身 可靠连接;2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3 .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3. 10.2施工用电的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 严禁并列运行。3. 10. 3施工现场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线缆敷设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机 械损伤和介质腐蚀。2 .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中性导体(N)及保护接地导 体(PE)或保护中性导体(PEN);保护接地导体(PE)及保护中性导 体(PEN)外绝缘层应为黄绿双色;中性导体(N)外绝缘层应为淡蓝 色;不同功能导体外绝缘色不应混用。3 . 10. 4施工现场的特殊场所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手持式灯具应采用供电电压不大于36V的安全特低电压 (SELV)供电;2 .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采用自 耦变压器;3 .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3. 10. 5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设备检修、线路维修时,严禁带电作业。应切断并隔 离相关配电回路及设备的电源。并应检验、确认电源被切除,对 应配电间的门、配电箱或切断电源的开关上锁,及应在锁具或其 箱门、墙壁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