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docx
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校纪校风,维持正常的教学、科 研和管理工作秩序,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劳动纪律观念,保证 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一、请假类别及规定请假类别分为五种: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一)事假1 .教职工(以下若无特指,则包括在职在编人员、人事 代理人员和外聘人员,下同)因私事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 假。2 .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请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3 .在职在编人员当月累计请假1天以上,按超过天数扣 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2个计薪天数折算,下同); 累计超过5天,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 工资的扣除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人事代理人员及外聘人员当月累计请假1天以上,按超 过天数扣发工资及工作补贴(按22个计薪天数折算,下同)。 一年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学校将解除或终止其聘 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二)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1 .教职工请病假须凭医院诊断证明,按教职工请假审批 流程,经批准后方可生效。2 .当月累计请假3天以上,按超过天数,在职在编人员 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人事代理人员和外聘人员扣发工资及 工作补贴;累计超过10天,在职人员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 绩效工资,人事代理及外聘人员扣发工资及工作补贴的50% (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o因公负伤 治疗期间,工资全额发放。3 .长期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在职在编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 第3个月起,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10%o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 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o(2)人事代理人员和外聘人员扣发工资及工作补贴的 50% (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三)婚假教职工法定婚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 一地工作的可给不超过3天的路程假,路费由本人自理。婚假需在婚姻登记后12个月内休完。(四)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给予3天 丧假;外地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 另给不超过3天的路程假,路费由本人自理。(五)生育假(包括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等).产假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 行:(1)女职工产假为128天(国家规定为98天,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规定增加产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 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 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1 .女职工的哺乳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 .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15天 护理假。(六)以上除事假按工作日计算天数外,其他四种假期 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休完,期间如有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均计算在假期天数内,不再另行增加假期天数。婚假、丧假、生育假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工资及津补贴照 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校内分配办法执行。二、违纪处理(七)旷工1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者;(2)请假或续假未获批准未上班者;(3)国内外进修、访学、合作交流期满逾期,或申请 延期未经批准不归者;(4)无故不参加单位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 益活动等各项集体活动者;(5)谎报请假理由或涂改病假证明,经查属实者;(6)办理调动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 者;(7)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教育后故意不到者。2 .对旷工人员的处理(1)在职在编人员当月旷工2天及以内按实际旷工天 数的5倍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达2天以上, 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旷工累计达到7天者, 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2)在职在编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 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 合同。(3)外聘人员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A)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不得无故缺 勤和迟到、早退。非弹性坐班人员当月无故迟到、早退1次 扣50元,工作时间中途无故离岗者,以累计3小时为半天 旷工记入考勤表;专任教师按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办法(试行)执行。(九)教职工凡在本校工作和授课时间内请事、病假, 而从事校外授课及第二职业的,按旷工处理。三、考勤管理及要求(十)请假流程请事假、婚假、丧假、哺乳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请病假、产假、护理假须凭本人申请和医院证明,按请假批 准权限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生效。所有请假必须事前申请,若因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无法 事前请假,必须事先向部门领导报备并在事后10个工作日 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按旷工处理;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 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事假、病假期间需续假 的,须在原假期届满前提前申请。(十一)请假批准权限请假5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各院部、各部门领导批准; 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由各院部、各部门领导批准后,报 组织人事部审批。干部按照学院干部请假规定(试行)执行。(十二)专任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其授课时间以及校、 院、部规定到校工作、学习活动时间,均累计为本人每月应 到校工作时间。其他非专任教师实行坐班制,按照学校规定 的作息时间计算工作时间。(十三)教职工因加班需调休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 工作前提下,由各院部、各部门自行协调安排。因公外出须向本院部、本部门领导报备,由各院部、各 部门自行协调安排。(十四)教职工请假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弄 虚作假。如发现作假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分,并扣除已发的工资及津补贴。(十五)各院部、各部门应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 作,确定1名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考勤员应按月填报考勤 表。职能部门考勤表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组织人事部。(十六)全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 人事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出勤、考勤情况以及负责人审核把 关情况。(十七)有特殊岗位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 考勤管理细则,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十八)如国家、有新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执行。(十九)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试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