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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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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XX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 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X政办2021) 1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保局、国 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补助专项资金,是指 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能力提升方面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推进“健康XX”建设、 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划、以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等要 求,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健部门 分级负责落实。(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 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医疗卫生 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重点工作任务。(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 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省 财政厅、省卫健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XX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 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 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 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 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 金分配方案;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 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 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 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申报、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XX卫健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 绩效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等工作。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 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一)省属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助、政府指令性任务补助、省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年薪等内容采用因素法分 配。某项目实施单位应拨付资金二上一年度各项政策性亏损 因素(或指令性任务数量)X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奖惩,补 助向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的部分专科医院倾斜。某 省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年薪二基础年薪+管理绩效 年薪(绩效年薪基数X年薪调节系数义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二)国家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以及社会资 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运营补助等内容,采用项目法分配。XX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由中央转移支付直接补助的内容, 省级不再重复补助。第八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内容,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推荐):(一)国家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申报单位按 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按时 向本地区卫健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并逐级上报省卫健委,初步审核意见同时报备同级财政 部门。省卫健委对全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 配方案后(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组织专家 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报送 省财政厅。(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持续运营补助。由社会办 医疗机构在1月底前向发放本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卫 健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书面申请报告、省级补 助申报表、体现上年度工作量的医疗业务报表、经注册会计 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等级医院批准文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体现股权结构的医疗机构章 程和合作协议等。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 初审,各设区市卫健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初审材料并进行复 审(核),于2月底前向省卫健委提交初步审核意见。初审 意见同步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省卫健委负责对全省申报材料 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送省财政厅。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 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补助资金的, 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补助资金情况。第九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 时限要求。省卫健委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项目当年度预 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下一年度年资金分配 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对其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预算规模、 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进行审核,XX省卫健委在每年10月 31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市县, 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提 前下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o用于省本级支出部分原则上 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收到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达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 文件后,省卫健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意见和审核材料。 由省财政厅报备财政部同意后,XX省卫健委在收到指标文件 的30日内分解到本级部门或下级财政。中央提前下达的转 移支付预计数需用于省本级支出的,按规定编入下一年度部 门预算。第十条市(县、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 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 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 施。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 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地 卫健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健部门 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专项资金。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推进项目实施。根据直达资金等管理要求,按序时进度加快 专项资金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国家确定的临床重点专科、疾病预防控制、妇幼 保健、职业病防治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 与更新维护、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支出。(二)援外医疗队选派、宣传和管理,援外队员X贴补 贴,队员及其家属慰问,出国前培训,培训基地运行维护, 医疗队药械及物资采购运输、安全保障、以及国外工作和生 活必要的集体公用支出;中非对口医院合作机制建设。(三)对口支援、医疗质量控制、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等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所需的评价检查、帮扶指导、调研、 培训会议、质量控制管理等相关支出。(四)省属医院政策性亏损补助和社会资本办医持续运 营补助用于医院日常运营相关支出;省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和 总会计师年薪据实支出。专项资金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任务、全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年度工作任务等适时调 整。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所需资金由市 县财政自行承担。第十三条 各地卫健部门要XX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 买服务,做好各类医疗卫生补助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 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 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 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 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 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 算绩效管理机制。第十六条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 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第十七条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省卫健 委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将在省卫健委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 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 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 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 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 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 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 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卫健、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 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健委XX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资金按国家实施期限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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