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进口合同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篇(优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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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进口合同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篇(优质)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篇一 地 址: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卖 方: 地 址: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买卖双方在同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样,由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其次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需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在收到卖方关于预料装船日期及打算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运用与本合同相一样的文字,以便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假如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依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须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需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料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以便支配舱位。并同时通知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主动租订舱位。 (c)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料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协作,按期备货装船。如因故须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或船舶代理人应刚好通知卖方。 (d)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因而遭遇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马上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 或 旁边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马上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因而遭遇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有权申请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觉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依据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行抗力:由于人力不行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需马上以电报通知,并以挂号函向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行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行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行抗拒缘由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可同意赐予卖方15天的实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吵,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确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_月_日于_国 市用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 (盖章) 代表人: 卖 方: (盖章)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_月_日 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篇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_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恳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情愿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_之规定及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1.2甲乙双方就执行本进口代理合同下述其次条规定的进口项目建立代理关系,乙方依据甲方的托付实施进口代理行为。 1.3乙方依据甲方的托付代为办理进口事宜,甲方应帮助乙方供应有关资料,出具相关证明。 1.4乙方不担当为甲方托付进口产品非乙方不当装运的质量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若由于甲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而造成乙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之责任由甲方担当。 其次条进口项目 2.1标的:乙方代理甲方从 2.2甲方编制托付进口确认单,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状况、要求的交货期等内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3.1甲方负责将每批货物的详细清单、价格和数量等资料在卖方发货期前3个工作日将订货通知单交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审批手续和做进口报关的打算工作。 3.2甲方应刚好满意乙方的要求,向乙方供应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 3.3落实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和有关费用,详细方式见本进口代理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3.4甲方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状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精确,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4.1办理货物进口的审批手续和进口报关的有关手续。外销合同的签订由甲乙双方商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执行或者代理执行进口合同过程中,随时向甲方通报有关状况并会同甲方刚好实行对策。 4.2货物到港后,刚好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刚好支配接货。 4.3海关核准并通知可付汇(取得可付汇海关单)后,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3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支付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进口合同价款、费用及其支付和结算 5.1进口合同价款及详细进口货物清单、数量和价格见本进口代理合同的2.2条款。 5.2进口代理费率为进口货物完税后人民币总价的。除此以外的进口报关费、打单费、海关正常查车费,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装卸货费、汽运费、_费、商检费等杂费由甲方担当。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依据实际结汇汇率。 5.3进口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详细合同执行进度将所需费用和货款资金根据如下方式支付给乙方,以便乙方刚好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和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1)甲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将相当于关税、增值税的人民币和进口综合费支付给乙方,供乙方办理报、清关手续及支付其他海关杂费; (2)甲方应在乙方向银行对外付汇前3个工作日将与进口合同价格相对应的足额货款支付给乙方(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根据购汇当日银行牌价),乙方负责提前做好向银行购汇相关手续,收到甲方货款后应刚好(暂定为3个工作日)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5.4乙方应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国内目的地后刚好供应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报关单的复印件,由甲方自行抵扣,乙方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6.1本进口代理合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不包括办理选购合同项下_、诉讼及外商破产事宜所需的费用; 6.2甲乙双方应本着诚恳信用的原则仔细履行本进口代理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刚好通报有关状况和磋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担当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依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担当相应的责任; 6.3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亦可提交宁波_委员会按届时其有效的_规则进行_,_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_费除_庭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为期一年。 甲方: 授权代表: (加盖公章) 签字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加盖公章) 签字日期: 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篇三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卖方: 法定代表人: 买卖双方在同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样,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其次条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需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料装船日期及打算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需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料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支配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料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协作,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须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刚好通知卖方。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旁边地区。 第九条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马上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_: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遇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盖章) 代表人:_(盖章) 代表人:月_日 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篇四 编号_?日期_ 买受人:_ 电报:_ 传真:_ 出卖人:_ 电报:_ 电传:_ 传真: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依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 (1)货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价 (5)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_ (6)装运期限:_ (7)装运口岸:_ (8)到货口岸:_ (9)保?险:_ 由买方投保。 (10)包装: 须用坚实的新木箱/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纳不充分或不妥当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11)唛头: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墨清晰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此端向上”、“当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12)付款条件: 甲、信用证付款:在货物装运前一个月,买方应由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信用证,凭本合同第13条甲项规定的装运单据交到_(银行)后付款。 乙、托收付款:货物装运后,卖方应将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本合同第13条甲项所列各种装运单据,通过卖方银行寄交买方银行即_银行转交买方,并托收货款。 丙、信汇付款:买方收到本合同第13条甲项所列单据后,应于_天内信汇付款。 (13)单据: 甲、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付款银行议付货款/托收付款,如为信汇付款,下列单据应径寄买方: 可议付的干净已装运海运提单,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并通知到货口岸_公司。 2.邮包收据注明邮费/空运提单。 3._单或_证明书注明投_种,一切险包括tpnd。破裂,渗漏。无百分比限制,并注明货物到达后倘发觉残损状况,须向到货口岸之_检验局申请检验。 4.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唛头。 5.装箱单两份,注明毛、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数量。 6.根据本合同第18条甲项规定由制造厂签发的质量和数量/重量证明书及检验报告各两份。 7.根据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货物装船后马上发给买方装运通知电报真实副本一份。 (14)技术资料: 甲、每次发货时,卖方应将下述英文技术资料一整套与货物一起装箱,运交买方: 1.基础图 2.布线说明,电气及/或气动及/或液压接线图 3.易损零件制造图 4.零件书目 5.本合同第18条甲项规定的品质证明书 6.安装、操作和修理说明书 乙、_个月前,卖方应将本条甲项所列1、2、3、4、5、6各种技术资料2套,以空邮寄交买方。 (15)装运条款: 甲、每次发货如毛重超过_公吨,卖方应于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装运期_天前,将合同编号、商品名称、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以及货物在装货口岸各妥日期函/电告买方,以便买方订舱。如毛重不超过_公吨,则卖方应与装货口岸的买方装运代理人干脆联系装运事宜。 乙、每次发货毛重超过两公吨时,其订舱事宜将由买方装运合理人_公司(电报持号:_)办理,买方与该公司亲密联系有关装运事宜。卖方则应与在装货口岸的_公司装运代理人亲密联系。 丙、_公司或其港口代理人于估计承运船到达装货口岸日期十天以前,将船名,预料装船日期、合同编号初步通知卖方,以便卖方,以便卖方支配装运。事先指定的承运船如有变更,或其估计到达日期提前或延期时,买方或其装运代理人应刚好通知卖方,假如该船未能于买方或其装运代理人所通知的到达日期后_天内到达装运口岸,则从第_天起货物的仓租和火灾_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盯承运船刚好到达装货口岸时,如卖方未将货物备妥待装,因此而发生的空舱费和延滞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戊、在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上卸下以前,全部在搬运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卖方负担。在货物超过船舷并从吊钩上卸下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6)装运通知: 货物全部装船后,买方应马上将合同编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发标金额、船旬和开航日期电告买方。如单件货物的重量超过_公吨或阔度超过_毫米,或两旁高度超过_毫米,则卖方应将该件重量和尺码告知买方。如由于卖方未刚好将装运通知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刚好_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如货物系属危急品,卖方将其性质及处理方法电告买方和到货口岸_公司。 (17)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订货系用最上等的材料和头等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卖方并保证本合同订货在正确安装、正常运用的修理的状况下,自货物到达到货口岸之日起_个月内运转良好。 (18)检验和索赔: 甲、在交货以前,制造厂应就订货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做出精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和与本合同规定相符的证明书,该证书为议付/托收货款而应上交银行的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的最终依据。制造厂应将记载试验细微环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乙、货物到达到货口岸后,买方应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就货物的.质量、规格用数量/重量进行初步检验。如发觉到货的规格或数量/重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_公司或船公司负责者外,买方于货物在到货口岸卸货后_天内凭商检局出具之检验证书有权拒收货物或向卖方索赔。 丙、在本合同第17条规定的保证期限内,如发觉货物的质量及/或规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发觉货物无论任何缘由引起的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运用不良的原料,买方应申请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向卖方索赔。 盯卖方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假如在_天内不答复,应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19)索赔解决方法: 如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应由卖方负责者。同时买方根据本合同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在索赔期限或质量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应按下列方式理赔。 甲、同意买方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原币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干脆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_费,商检费,仓租,码头装卸费以及为保管退货而发生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 乙、根据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遇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丙、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需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遭遇的一切干脆损失。对换货的质量,卖方仍应按本合同第17款的确定,保证_个月。 (20)人力不行抗拒事故: (21)迟交和罚款: 如延迟交货除人力不行抗拒事故者外,卖方应付给买方每一星期按迟交货物总值的_%的迟交罚款,不足一星期的迟交日数作为一星期计算,此项罚款总额不超过全部迟交货物总值的_%,在议付货款时由银行代为扣除,或由买方在付款时进行扣除。 如拖延交货超过原定期限_个星期时,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卖方仍应向买方缴付以下规定之罚款,不得推诿或拖延。 (22)_: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吵,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就提交_委员会根据该会的_规则在_进行_。该_委员会做出裁决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申请变更。_费用由败诉一方担当。 (23)附注: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为证。 出卖人:_ 买受人:_ 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篇五 买 方:_ 地 址: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卖 方:_ 地 址: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买卖双方在同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样,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_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其次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_ 每月交货数量必需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_ 第五条 目的口岸:_ 第六条 付款条件:_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料装船日期及打算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_各项单据均须运用与本合同相一样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_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_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假如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_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依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 送交方议付银行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1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须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_ a.离岸价条款:_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需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料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支配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料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协作,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须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刚好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遇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马上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_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 或 旁边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_卖方在货物装船后,马上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保险:_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遇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_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觉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依据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行抗力:_由于人力不行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需马上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行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行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_除不行抗拒缘由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赐予卖方15天的实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_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吵,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确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_月_日于_国 市用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_ (盖章) 代表人:_ 卖 方:_ (盖章) 代表人:_ 签署日期:_ 年_月_日 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篇六 合同编号:_ 签约日期:_ 签约地点:_ 卖方:_?买方:_ 地址:_?地址:_ 电话:_?电话:_ 传真:_?传真:_ 电传:_?电传:_ 双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_ 2.数量 _ 3.单价 _ 4.总值 5.交货条件 fob/cfr/cif,_,_。 除非另有规定,“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incoterms)1990办理。 6.原产地国别 _ 7.包装及标准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当心轻放”等标记。 8.唛头 _ 9.装运期 _ 10.装运港 _ 11.目的港 _ 12._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险;附加险:_。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_日,向中国申请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_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_后_日,按即期承兑交单(d/a_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_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3.3?汇付(t/t或m/t) 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4条规定提交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_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_份; (c)在cif条件下的_单/_凭证_份; (d)品质证明书; (e)装箱单/重量单/数量一式_份; (f)原产地证明书; (g)发货通知书。 15.装运条件 15.1?在cif和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装运前十天以电报或传真将船名、国籍和船龄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卖方才可装运,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15.2?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十日通知卖方船运船只或者到达日期,以便卖方支配装运。假如有必要变更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刚好通知卖方。假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担当从第_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假如买方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以待装船,则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及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15.3?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马上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