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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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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ppt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有效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六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三、合同效力的范围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即合同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约束力(义务及责任)。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四种。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一)构成要件(二)体现的意志(三)确认权(四)后果三、合同效力的范围(一)对当事人(二)对第三人的效力(三)对关联主体的效力第二节 有效合同 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生效要件 三、合同生效的特别情形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符合合同有效要件,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二、合同生效要件(一)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四)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三、合同生效的特别情形 1、附条件的合同 2、附期限的合同 3、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第三节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因而在法律上无约束力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一)一般规定(二)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三)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一)一般规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二)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第四节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一、概念 二、适用的情形 三、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一、概念 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二、适用的情形(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1、对合同内容等有错误认识;2、由于自身原因;3、造成较大损失(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1、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2、非当事人自愿;3、在订立合同时。(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三、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一)撤销权的行使(二)撤销权的消灭(一)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被撤销的合同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概念 二、适用情形一、概念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故其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二、适用情形(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本人的行为,使得相对人相信该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1)须无代理权人与他人为民事行为;(2)本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民法通则相关规定(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续)(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借用、盗用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年月日法(经)发号)1、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1、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续)(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1、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续)(3)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1)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出借单位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2)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3、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无权代理与越权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六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有权确认或撤销的机构 二、法律后果一、有权确认或撤销的机构 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或撤销二、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追缴财产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螺纹钢购销案 某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螺纹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螺纹纲1000吨,履行期限为当年10月。在价金条款上,合同暂定每吨价金2500元。同时约定,如果在当年9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跌幅不超过200元,将按每吨2500元履行。合同还约定,在当年9月双方就合同价金达成一致意见时,乙应预付定金80万元。乙签约后,于2月又分别与丙(公司)和丁(公司)签约。乙分别提供丙、丁螺纹钢各500吨,每吨价金3000元,履行期限为当年10月。合同还约定,如供货不能或中途退货均须支付30的违约金。至月,螺纹钢市场价格已涨至每吨34003500元。乙急速向甲汇去定金80万元,甲收到定金当即如数退还。时至当年11月,乙因无法履行合同被丙、丁分别追索。乙无奈,便向陈律师讨教。陈律师提供了下列四点意见:甲与乙之间的购销合同属于协议变更或解除的情况,在协议变更或合同解除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故乙有权要求甲按原价格继续履行合同。甲如坚持解除合同,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甲如坚持解除合同,除赔偿损失外,乙有权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丙、丁如坚持要求赔偿,乙可按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乙便以甲为被告诉至法院。丙、丁也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请问:()假如法院受理了乙诉甲和丙、丁诉乙两案,并合并审理。乙的诉讼代理人为陈律师,提出了上述意见。你作为律师,被甲聘为诉讼代理人,请提出对甲最有利的答辩意见要点。()陈律师所说的第点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承包期间私刻财务专用章案 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自筹资金承包该公司在市设立的办事处,为该公司接洽业务,实业公司为陈某提供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办事处实行非独立核算。承包后,陈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铝钒土1万吨,总价款2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陈某找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款万元汇入该帐户。陈某收到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万元的货物,并退款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返还货款。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陈某与实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实业公司认为,其对陈某私立帐户的行为并不知情,且货款并未交给公司,陈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现问,实业公司与物资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实业公司的上述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广告牌定作案 甲乙签订广告承揽合同:甲为乙制作一广告牌,并负责安置于乙地火车站入口处,费用为,元,乙预付元。数日后甲将广告牌制作完成,并安置于站内乘客检票处。乙发现后提异议,认为甲应将广告牌安置于候车大楼外大门处,并提出合同约定的广告定作安置费用是参照检票处广告牌设置费用的标准收取的,现乙要求安置于候车大楼大门处需加元,且需承担元的搬移费。由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客运入口处的含义理解未达成一致,乙拒绝支付余下的费用元,遂起纠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双方争议属于合同争议中的哪一类?()本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为什么?()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如乙起诉甲,应向哪一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如何处理?索赔保险金案 吴治平是湖南省中方县农民,他于1998年4月2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市鹤城区支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0月16日,吴治平伙同杨隆林(已被执行死刑)等三人偷了二十余只鸡,销赃后未分赃款给杨隆林。10月19日,吴治平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两人再次偷鸡回来时,刚好被杨隆林碰上,杨隆林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吴治平伤害致死。事发后,吴治平父亲吴明尧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吴明尧于今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中方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吴治平虽参与偷窃,但情节显著轻微,未构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只有犯罪行为保险公司才可免除责任,被告的免责条款与保险法相抵触无效,被告拒赔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7925.5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8月7日怀化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思考题】1.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情形 3.效力待定合同的适用情形 4.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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