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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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pdf
2022年 一 级 建 造 师 工 程 法 规 考 试 真 题 及 答 案 1.工 伤 保 险 费 应 当 由()缴 纳。A.当 地 政 府 B.用 人 单 位 C.职 工 个 人 D.工 伤 保 险 基 金【答 案】B【解 析】职 工 应 当 参 加 工 伤 保 险,由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职 工 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此 外 建 筑 法 还 规 定;鼓 励 企 业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支 付 保 险 费。2.根 据 标 准 化 法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主 体 是()。A.行 业 协 会 B.社 会 团 体 C.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企 事 业 单 位【答 案】C【解 析】标 准 化 法 规 定;对 没 有 推 荐 性 国 家 标 准、需 要 在 全 国 某 个 行 业 范 围 内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可 以 制 定 行 业 标 准。行 业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报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备 案。3.从 法 的 形 式 来 看,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定 属 于()A.法 律 B.行 政 法 规 C.部 门 规 章 D.地 方 政 府 规 章【答 案】C【解 析】国 务 院 各 部、委 员 会、中 国 人 民 银 行、审 计 署 和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直 属 机 构 所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称 部 门 规 章。目 前,大 量 的 建 设 法 规 是 以 部 门 规 章 的 方 式 发 布,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抗 灾 设 防 管 理 规 定,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暂 行 办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定 等。4.根 据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主 体 节 能 工 程 检 验 批 验 收 和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主 体 是()。A.监 理 工 程 师 B.项 目 经 理 C.质 量 工 程 师 D.总 监 理 工 程 师【答 案】A【解 析】建 筑 节 能 工 程 验 收 的 程 序 和 组 织 应 遵 守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50300的 要 求,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节 能 工 程 的 检 验 批 验 收 和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应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主 持,施 工 单 位 相 关 专 业 的 质 量 检 查 员 与 施 工 员 参 加;(2)节 能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应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主 持,施 工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专 业 的 质 量 检 查 员、施 工 员 参 加;必 要 时 可 邀 请 设 计 单 位 相 关 专 业 的 人 员 参 加;(3)节 能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主 持,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专 业 的 质 量 检 查 员、施 工 员 参 加;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参 加,设 计 单 位 节 能 设 计 人 员 应 参 加。5.施 工 企 业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未 采 取 相 应 防 范 措 施,对 第 三 方 造 成 损 害 而 产 生 的 纠 纷 属 于()A.权 属 纠 纷 B.合 同 纠 纷 C.侵 权 纠 纷D.知 识 产 权 纠 纷【答 案】C【解 析】侵 权 纠 纷,是 指 因 侵 害 民 事 权 益 而 产 生 的 纠 纷。在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也 易 发 生 侵 权 纠 纷,如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中 未 采 取 相 应 防 范 措 施 造 成 第 三 方 损 害 而 产 生 的 侵 权 纠 纷,未 经 许 可 使 用 他 方 的 专 利、工 法 等 而 造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纠 纷 等。6.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破 产、倒 闭、撤 销 的,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当 可 以()。A.撤 销 B.延 期 C.补 办 D.注 销【答 案】D【解 析】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破 产、倒 闭、撤 销 的,应 当 将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交 回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予 以 注 销。7.下 列 物 权 中,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 的 是()。A.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B.留 置 权 C.机 动 车 所 有 权 D.地 役 权【答 案】D【解 析】地 役 权 自 地 役 权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当 事 人 要 求 登 记 的,可 以 向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地 役 权 登 记;未 经 登 记,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8.下 列 行 为 中,属 于 排 水 危 及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安 全 的 是()A.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排 低 毒 水 B.擅 自 排 放 污 水 C.擅 自 拆 卸、移 动、凿 穿 城 镇 排 水 设 置 D.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内 排 放 非 易 堵 塞 物【答 案】C【解 析】排 水 户 不 得 有 下 列 危 及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安 全 的 行 为:(D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排 放、倾 倒 剧 毒、易 燃 易 爆 物 质、腐 蚀 性 废 液 和 废 渣、有 害 气 体 和 烹 饪 油 烟 等;(2)堵 塞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或 者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内 排 放、倾 倒 垃 圾、渣 土、施 工 泥 浆、油 脂、污 泥 等 易 堵 塞 物;(3)擅 自 拆 卸、移 动 和 穿 凿 城 镇 排 水 设 施;(4)擅 自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加 压 排 放 污 水。9.建 设 工 程 质 保 期 的 起 算 日 是()A.工 程 完 工 之 日 B.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C.工 程 开 始 使 用 之 日 D.发 包 人 签 收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之 日【答 案】B【解 析】建 设 工 程 保 修 期 的 起 始 日 是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10.下 列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中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是()A.记 大 过 B.责 令 停 止 施 工 C.排 除 妨 碍 D.消 除 危 险【答 案】B【解 析】在 建 设 工 程 领 域,法 律、行 政 法 规 所 设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主 要 有:警 告、罚 款、没 收 违 法 所 得、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许 可 证 件、责 令 停 产 停 业。U.下 列 属 于 转 包 的()。A.企 业 相 互 借 用 资 质 B.母 公 司 接 工 程 子 公 司 来 施 工 C.施 工 总 承 包 将 主 体 结 构 部 分 分 包 D.没 有 资 质 借 用 揽 工 程【答 案】B【解 析】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认 定 为 转 包,但 有 证 据 证 明 属 于 挂 靠 或 者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除 外:(1)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单 位(包 括 母 公 司 承 接 建 筑 工 程 后 将 所 承 接 工 程 交 由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子 公 司 施 工 的 情 形 或 个 人 施 工 的。12.下 列 项 目,要 求 必 须 有 监 理 的 是()。A.国 有 资 金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投 资 项 目 B.国 外 组 织 提 供 援 助 资 金 的 项 目 C.大 型 公 共 事 业 项 目 D.居 民 住 宅 楼【答 案】C【解 析】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进 一 步 规 定,下 列 建 设 工 程 必 须 实 行 监 理;1)国 家 重 点 建 设 工 程;2)大 中 型 公 用 事 业 工 程;(3)成 片 开 发 建 设 的 住 宅 小 区 工 程;(4)利 用 外 国 政 府 或 者 国 际 组 织 贷 款、援 助 资 金 的 工 程;(5)国 家 规 定 必 须 实 行 监 理 的 其 他 工 程 13.联 合 体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问 题 则()。A.按 份 承 担 责 任 净 露 B.承 担 连 带 责 任 C.由 任 意 一 家 承 担 责 任 D.由 甲 方 随 意 指 定 一 家【答 案】B【解 析】联 合 体 中 标 的,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14.根 据 绿 色 施 工 导 则,“四 节 一 环 保“是 指()。A.节 能、节 地、节 水、节 材 料 和 资 源 保 护 B.节 能、节 地、节 水、节 材 料 和 环 境 保 护 C.节 能、节 电、节 水、节 材 料 和 环 境 保 护 D.节 能、节 电、节 水、节 材 料 和 资 源 保 护【答 案】B【解 析】所 谓“四 节 一 环 保”是 指“节 能、节 地、节 水、节 材 和 环 境 保 护 15.按 照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建 筑 施 工 过 程 中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限 制 是()。A.昼 间 60dB(A),夜 间 50dB(A)B.昼 间 65dB(A),夜 间 50dB(A)C.昼 间 70dB(A),夜 间 55dB(A)D.昼 间 75dB(A),夜 间 60dB(A)【答 案】C【解 析】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规 定,建 筑 施 工 过 程 中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排 放 限 值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值,昼 间 70dB(A),夜 间 55dB(A)。16.标 的 物 在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之 前 已 经 为 买 受 人 占 有,合 同 生 效 即 视 为 完 成 支 付,这 种 交 付 方 式 是()。A.拟 制 交 付 B.简 易 交 付 C.占 有 改 定 D.特 别 交 付【答 案】B【解 析】简 易 交 付;标 的 物 在 订 立 合 同 之 前 已 为 买 受 人 占 有,合 同 生 效 即 视 为 完 成 交 付 17.王 某 受 乙 公 司 委 托 与 甲 公 司 办 理 结 算,后 离 职,乙 公 司 未 告 知 甲 公 司,王 某 继 续 与 甲 公 司 办 理 了 结 算,则 需 为 此 负 责 的 是()。A.甲 公 司 B.乙 公 司 C.王 某 D.应 该 向 王 某 追 偿【答 案】B【解 析】表 见 代 理 是 指 行 为 人 虽 无 权 代 理,但 由 于 行 为 人 的 某 些 行 为,造 成 了 足 以 使 善 意 相 对 人 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权 的 表 象,而 与 善 意 相 对 人 进 行 的、由 本 人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 代 理 行 为。民 法 典 规 定;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超 越 代 理 权 或 者 代 理 权 终 止 后,仍 然 实 施 代 理 行 为,相 对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 权 的,代 理 行 为 有 效 18.关 于 商 标 转 让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商 标 转 让 资 质 也 一 起 转 让 B.商 标 和 商 标 使 用 权 是 一 起 转 让 的 C.商 标 可 单 独 转 让 D.企 业 法 人 变 更 可 先 办 理 资 质 后 办 理 商 标 转 让【答 案】B【解 析】商 标 专 用 权 包 括 使 用 权 和 禁 止 权 两 个 方 面。使 用 权 是 商 标 注 册 人 对 其 注 册 商 标 充 分 支 配 和 完 全 使 用 的 权 利,权 利 人 也 有 权 将 商 标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通 过 合 同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其 注 册 商 标,禁 止 权 是 商 标 注 册 人 禁 止 他 人 未 经 其 许 可 而 使 用 注 册 商 标 的 权 利。19.建 筑 工 程 施 工 中,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需 要 暂 停 施 工 的,建 设 单 位 应 该()内 上 报 城 建 主 管 部 门。A.15 天 B.2月 C.1月 D.3 月【答 案】C【解 析】建 筑 法 规 定,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的,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 起 1个 月 内,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20.对 工 程 款 付 款 时 间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的,视 为 应 付 款 时 间 的 是()。A.建 设 工 程 未 交 付,工 程 款 也 未 结 算 的,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之 日 B.建 设 工 程 已 经 实 际 交 付 的,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C.建 设 工 程 已 经 实 际 交 付 的,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之 日D.建 设 工 程 未 交 付 的,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之 日【答 案】D【解 析】当 事 人 对 付 款 时 间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的,下 列 时 间 视 为 应 付 款 时 间:(1)建 设 工 程 已 实 际 交 付 的,为 交 付 之 日;(2)建 设 工 程 没 有 交 付 的,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之 日;(3)建 设 工 程 未 交 付,工 程 价 款 也 未 结 算 的,为 当 事 人 起 诉 之 日。21.甲 公 司 根 据 乙 公 司 的 材 料 价 格 清 单 通 过 邮 政 快 递 寄 出 采 购 单,后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乙 公 司 取 消 订 单,如 果 邮 政 快 递 后 于 电 子 邮 件 到 达,那 么 该 情 形 为()A.要 约 撤 销 B.要 约 撤 回 C.承 诺 撤 回 D.承 诺 撤 销【答 案】B【解 析】要 约 邀 请 是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的 表 示。拍 卖 公 告、招 标 公 告、招 股 说 明 书、债 券 募 集 办 法、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商 业 广 告 和 宣 传、寄 送 的 价 目 表 等 为 要 约 邀 请。因 此 甲 公 司 根 据 乙 公 司 的 材 料 价 格 清 单 通 过 邮 政 快 递 寄 出 采 购 单 属 于 要 约,要 约 可 以 撤 回,按 照 民 法 典 的 规 定,行 为 人 可 以 撤 回 意 思 表 示。撤 回 意 思 表 示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意 思 表 示 到 达 相 对 人 前 或 者 与 意 思 表 示 同 时 到 达 相 对 人。故 选 Bo22.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发 生 安 全 事 故,造 成 3 人 死 亡,直 接 经 济 损 失 600余 万 元,该 事 故 属 于()。A.特 别 重 大 事 故 B.重 大 事 故 C.较 大 事 故 D.一 般 事 故【答 案】C【解 析】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事 故 一 般 分 为 以 下 等 级:1、特 别 重 大 事 故,是 指 造 成 30人 以 上 死 亡,或 者 100人 以 上 重 伤,或 者 1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2、重 大 事 故,是 指 造 成 10人 以 上 30人 以 下 死 亡,或 者 50人 以 上 100人 以 下 重 伤,或 者 5000万 元 以 上 1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3、较 大 事 故,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上 10人 以 下 死 亡,或 者 10人 以 上 50人 以 下 重 伤,或 者 1000万 元 以 上 500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4、一 般 事 故,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下 死 亡,或 者 10人 以 下 重 伤,或 者 1000万 元 以 下 100万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23.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派 往 用 人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因 工 受 伤,应 由()承 担 工 伤 保 险 责 任。A.用 工 单 位 B.劳 务 派 遣 单 位 C.劳 动 者 D.第 三 人【答 案】B【解 析】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单 位 因 工 作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的,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申 请 工 伤 认 定,用 工 单 位 应 当 协 助 工 伤 认 定 的 调 查 核 实 工 作。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承 担 工 伤 保 险 责 任,但 可 以 与 用 工 单 位 约 定 补 偿 办 法。24.关 于 所 得 税 税 率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财 产 租 赁 所 得 税 率 20%B.综 合 所 得 适 用 5%-35%C.经 营 所 得 适 用 3%-45%D.房 屋 转 让 可 享 受 政 策【答 案】A【解 析】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税 率:(1)综 合 所 得,适 用 3%45%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2)经 营 所 得,适 用 5%35%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3)利 息、股 息、红 利 所 得,财 产 租 赁 所 得,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和 偶 然 所 得,适 用 比 例 税 率,税 率 为 20%。25.某 施 工 企 业 为 赶 工 期 昼 夜 施 工,严 重 影 响 相 邻 小 区 居 民 休 息,经 劝 阻 无 效 后,小 区 居 民 联 合 要 求 该 施 工 企 业 停 止 夜 间 施 工 并 赔 偿 每 户 居 民 2 万 元,小 区 居 民 与 该 施 工 企 业 之 间 关 系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构 成 无 因 管 理 之 债 B.构 成 不 当 得 利 之 债 C.构 成 侵 权 之 债 D.不 构 成 债 的 合 同 关 系【答 案】C【解 析】侵 权,是 指 公 民 或 法 人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而 侵 害 他 人 的 财 产 权 利 或 人 身 权 利 的 行 为 侵 权 行 为 一 经 发 生,即 在 侵 权 行 为 人 和 被 侵 权 人 之 间 形 成 债 的 关 系 侵 权 行 为 产 生 的 债 被 称 为 侵 权 之 债 在 建 设 工 程 活 动 中,也 常 会 产 生 侵 权 之 债 如 施 工 现 场 的 施 工 噪 声,有 可 能 产 生 侵 权 之 债 26.以 下 哪 项 属 于 专 利 法 保 护 的 对 象()A.施 工 单 位 改 进 的 新 技 术 方 案 B.计 质 设 计 的 图 纸 C.施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D.项 目 经 理 的 工 作 报 告【答 案】A【解 析】这 专 利 权 保 护 的 最 主 要 对 象,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1)必 须 是 一 种 能 够 解 决 特 定 技 术 问 题 作 出 的 创 造 性 构 思;(2)必 须 是 具 体 的 技 术 方 案;(3)必 须 是 利 用 自 然 规 律 的 结 果。27.根 据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下 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违 法 行 为 中,罚 款 额 度 区 间 最 小 的 是()A.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从 事 施 工 活 动 B.转 让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C.冒 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D.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未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继 续 从 事 施 工 活 动【答 案】D【解 析】根 据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规 定,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活 动 的,责 令 其 在 建 项 目 停 止 施 工,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1 0万 元 以 上 5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第 二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规 定,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未 办 理 延 期 手 续,继 续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活 动 的,责 令 其 在 建 项 目 停 止 施 工,限 期 补 办 延 期 手 续,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5万 元 以 上 1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通 期 仍 不 办 理 延 期 手 续,继 续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活 动 的,依 照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处 罚。第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规 定,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转 让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没 收 违 法 所 得,处 1 0万 元 以 上 5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并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接 受 转 让 的,依 照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处 罚。冒 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依 照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处 罚。28.保 险 人 发 现 被 保 人 的 风 险 急 剧 上 升,遂 告 知,则()A.被 保 人 应 该 取 消 合 同 B.保 险 人 可 解 除 合 同 C.可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高 支 付 的 保 险 费 D.不 用 解 除 合 同,也 不 用 提 高 支 付 保 险 费【答 案】B【解 析】在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内,保 险 标 的 的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的,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保 险 人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29.下 列 关 于 文 物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古 墓,古 建 筑 等 不 可 移 动 物 均 可 以 是 国 家 级 文 物 B.我 国 文 物 分 为 一 级 文 物,二 级 文 物,三 级 文C.石 窟 寺,壁 画 等 不 可 移 动 物 均 是 省 级 文 物 遗 产 D.各 时 代 重 要 的 可 移 动 物,例 如 花 瓶 均 是 国 家 级 文 物【答 案】A【解 析】选 项 A、C,古 文 化 遗 址、古 墓 葬、石 雇 寺 属 于 国 家 所 有。国 家 指 定 保 护 的 纪 念 建 筑 物、古 建 筑、石 刻、壁 画、近 代 现 代 代 表 性 建 筑 等 不 可 移 动 文 物,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属 于 国 家 所 有。选 项 B,历 史 上 各 时 代 重 要 实 物、艺 术 品、文 献、手 稿、图 书 资 料、代 表 性 实 物 等 可 移 动 文 物,分 为 珍 贵 文 物 和 一 般 文 物;珍 贵 文 物 分 为 一 级 文 物、二 级 文 物、三 级 文 物。选 项 D,下 列 可 移 动 文 物,属 于 国 家 所 有:(1)中 国 境 内 出 土 的 文 物,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2)国 有 文 物 收 藏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国 家 机 关、部 队 和 国 有 企 业、事 业 组 织 等 收 藏、保 管 的 文 物;(3)国 家 征 集、购 买 的 文 物;(4)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捐 赠 给 国 家 的 文 物;(5)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其 他 文 物。30.可 以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是()。A.已 经 签 订 2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因 工 作 负 伤 失 去 劳 动 能 力 的 B.已 经 签 订 3 年 固 定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理 C.签 订 过 4 年 固 定 劳 动 合 同 的 D,已 经 签 订 并 且 工 作 10年 的 但 期 间 曾 离 职 应 聘 到 别 的 公 司 的【答 案】A【解 析】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除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10年 的;(2)用 人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 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10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10年 的;(3)连 续 订 立 两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且 劳 动 者 没 有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9条 和 第 40条 第 1项、第 2 项 规 定 的 情 形,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第 三 十 九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一)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二:)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三)严 重 失 职,营 私 舞 弊,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四)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拒 不 改 正 的;(五)因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六)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第 四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后,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一)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二)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三)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31.土 地 税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土 地 使 用 税 以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的 土 地 面 积 为 计 税 依 据,依 照 规 定 税 额 计 算 征 收 B.经 济 发 达 地 区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适 用 税 额 标 准 可 以 适 当 提 高,但 须 报 经 财 政 部 总 部 批 准。C.土 地 使 用 税 按 月 计 算、分 期 缴 纳。D.可 以 优 惠 减 免【答 案】A【解 析】选 项 A,土 地 使 用 税 以 纳 税 人 实 际 占 用 的 土 地 面 积 为 计 税 依 据,依 照 规 定 税 额 计 算 征 收。选 项 B,经 济 发 达 地 区 土 地 使 用 税 的 适 用 税 额 标 准 可 以 适 当 提 高,但 须 报 经 财 政 部 批 准。选 项 C,土 地 使 用 税 按 年 计 算、分 期 缴 纳。32.建 造 师 承 担 工 程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的 是()。A.吊 销 注 册 证 书 终 身 不 得 注 册 B.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不 得 注 册 C.建 造 师 已 退 休 的,不 予 追 究D.公 司 已 倒 闭 的,不 予 追 责【答 案】A【解 析】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58条:“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未 执 行 法 律、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责 令 停 止 执 业 3个 月 以 上 1年 以 下;情 节 严 重 的,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年 内 不 予 注 册;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终 身 不 予 注 册;构 成 犯 罪 的,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33.关 于 委 托 合 同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委 托 人 可 单 方 面 解 除 委 托,受 托 人 不 可 单 方 面 辞 去 委 托 B.委 托 人 不 可 单 方 面 解 除 委 托,受 托 人 可 单 方 面 辞 去 委 托 C.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均 可 随 时 解 除 委 托,但 需 要 得 到 对 方 同 意 D.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均 可 随 时 解 除 委 托,且 以 不 通 知 对 方 为 前 提【答 案】D【解 析】法 律 规 定 被 代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愿 单 方 取 消 委 托,也 允 许 代 理 人 单 方 辞 去 委 托,均 不 必 以 对 方 同 意 为 前 提,并 以 通 知 到 对 方 时,代 理 权 即 行 消 灭。但 是,单 方 取 消 或 辞 去 委 托 可 能 会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民 法 典 规 定,委 托 人 或 者 受 托 人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委 托 合 同。34.承 揽 合 同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0A.承 揽 人 可 以 使 用 定 作 人 的 技 术 完 成 工 作 B.承 揽 人 经 过 定 作 人 同 意,可 以 将 主 要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完 成,但 不 必 对 工 作 成 果 向 定 作 人 负 责 C.承 揽 人 将 承 揽 的 辅 助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造 成 的,应 就 第 三 人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向 定 作 人 负 责 D.承 揽 人 在 完 成 工 作 过 程 中,不 接 受 定 作 人 的 监 督【答 案】C【解 析】A选 项 错 误,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外,承 揽 人 应 当 以 自 己 的 设 备、技 术 和 劳 力 完 成 主 要 工 作。B选 项 错 误,未 经 定 作 人 的 同 意,承 揽 入 将 承 揽 的 主 要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完 成 的,定 作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经 定 作 人 同 意 的,承 揽 人 也 应 就 第 三 人 完 成 的工 作 成 果 向 定 作 人 负 责。D 选 项 错 误,承 揽 人 在 工 作 期 间,应 当 接 受 定 作 人 必 要 的 监 督 检 验,但 定 作 人 不 得 因 监 督 检 验 妨 碍 承 揽 人 的 正 常 工 作。35.关 于 合 同 形 式 的 说 法 正 确 A.书 面 形 式 合 同 是 指 合 同 书 B.未 依 法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合 同,合 同 有 不 能 成 立 C.根 据 当 事 人 行 为 敲 定 合 同 成 立 为 口 头 合 同 D.以 电 子 数 据 复 制*的 数 据 电 子 加 口 头 形 式【答 案】D【解 析】A 选 项 错 误,书 面 形 式 是 合 同 书、信 件、电 报、电 传、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B 选 型 错 误,民 法 典 规 定,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可 以 采 用 书 面 形 式、口 头 形 式 或 者 其 他 形 式。C 选 项 错 误,其 他 形 式 合 同,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或 者 特 定 情 形 推 定 合 同 的 成 立,也 可 以 称 之 为 默 示 合 同。36.关 于 仲 裁 程 序 中,财 产 保 全 的 说 法 是,正 确 的 是()A.仲 裁*当 事 人 可 以 直 接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保 全 申 请 B.当 事 人 提 起 财 产 保 全 申 请,应 当 在 仲 裁 开 始 前 C.当 事 人 要 求 采 取 保 全 的,应 当 向 仲 裁 委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由 仲 裁 委 会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 定 D.申 请 人 在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保 全 后 15天 内,不 申 请 仲 裁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解 除 保 全【答 案】A【解 析】B 选 型 错 误,当 事 人 提 起 财 产 保 全 及/或 证 据 保 全 的 申 请,可 以 在 仲 裁 程 序 开 始 前,也 可 以 在 仲 裁 程 序 进 行 中。C 选 项 错 误,当 事 人 要 求 采 取 财 产 保 全 及/或 证 据 保 全 措 施 的,应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由 仲 裁 委 员 会 将 当 事 人 的 申 请 转 交 被 申 请 人 住 所 地 或 其 财 产 所 在 地 及/或 证 据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 定。D 选 项 错 误,申 请 人 在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后 30日 内 不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解 除 保 全。37.在 工 程 担 保 中,下 列 单 位 可 作 为 保 证 人 的 有()A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非 法 人 组 织B.某 商 业 银 行 C.某 建 筑 大 学 D.某 担 保 公 司 E.某 市 人 民 政 府【答 案】BD【解 析】所 谓 保 证,是 指 保 证 人 和 债 权 人 约 定,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保 证 人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承 担 责 任 的 行 为。具 有 代 为 清 偿 债 务 能 力 的 法 人、其 他 组 织 或 者 公 民,可 以 作 保 证 人。38.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方 式 包 括()A.结 存 款 B.扣 押 财 务 C.加 处 罚 款 或 滞 纳 金 D.排 除 妨 碍、恢 复 原 状 E.限 制 公 民 自 由【答 案】BCD【解 析】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方 式:(1)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2)划 拨 存 款、汇 款:(3)拍 卖 或 者 依 法 处 理 查 封、扣 押 的 场 所、设 施 或 者 财 物;(4)排 除 妨 碍、恢 复 原 状;(5)代 履 行;(6)其 他 强 制 执 行 方 式。AE属 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种 类。39.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