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名师猜测卷(四)附详解.pdf
-
资源ID:93914457
资源大小:8.35MB
全文页数:56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3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名师猜测卷(四)附详解.pdf
2023年 一 建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名 师 预 测 卷(四)附 详 解 一、单 选 题 1.施 工 企 业 与 材 料 供 应 商 订 立 的 合 同 中 约 定“任 何 一 方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须 承 担 违 约 金 3 万 元,发 生 争 端 由 某 仲 裁 机 构 解 决”。现 供 应 商 延 期 交 货 给 施 工 企 业 造 成 的 损 失 4.5 万 元,则 施 工 企 业 为 最 大 限 度 维 护 自 身 利 益,应()。A、向 某 仲 裁 机 构 请 求 供 应 商 支 付 4.5 万 元 B、向 某 仲 裁 机 构 请 求 供 应 商 支 付 3 万 元 C、直 接 要 求 供 应 商 支 付 7.5 万 元 D、直 接 要 求 供 应 商 支 付 3 万 元 答 案:A解 析:2006年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真 题 第 43题 合 同 法 规 定,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损 失 赔 偿 额 应 当 相 当 于 因 违 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约 定 的 违 约 金 低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的,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增 加。本 题 中,违 约 金 约 定 的 是 3 万 元,实 际 损 失 是 4.5万 云,违 约 金 少 于 实 际 损 失,当 事 人 可 以 请 求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增 加,但 不 能 超 过 实 际 损 失。综 上 所 述,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A。2.甲 公 司 将 一 自 己 闲 置 不 用 的 工 程 设 备 出 售 给 乙 公 司,合 同 约 定 3 天 后 交 付 设 备。第 二 日,甲 公 司 又 与 丙 公 司(丙 公 司 不 知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关 系)签 订 合 同,将 该 设 备 卖 给 丙 公 司,并 向 丙 公 司 交 付 了 该 设 备。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丙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效 力 是。A、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无 效,甲 公 司 与 丙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有 效 B、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有 效,甲 公 司 与 丙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无 效 C、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丙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均 有 效 D、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先 生 效 后 失 效,甲 公 司 与 丙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有 效 答 案:C解 析:(二)买 卖 合 同 是 有 偿 合 同 买 卖 合 同 的 实 质 是 以 等 价 有 偿 方 式 转 让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即 出 卖 人 转 移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于 买 方,买 方 向 出 卖 方 支 付 价 款。这 是 买 卖 合 同 的 基 本 特 征。(四)买 卖 合 同 是 诺 成 合 同 诺 成 合 同 自 双 方 当 事 人 双 方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时 即 成 立,不 以 一 方 交 付 标 的 物 为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所 以 该 一 物 二 卖 的 情 形,买 卖 合 同 均 有 效。3.某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导 致 人 员 伤 亡,事 故 发 生 后 该 负 责 人 被 处 以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40%的 罚 款,则 该 事 故 级 别 是()。A、一 般 事 故 B、较 大 事 故 C、重 大 事 故 D、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答 案:B解 析: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依 照 下 列 规 定 处 以 罚 款;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并 依 法 给 予 处 分;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发 生 一 般 事 故 的,处 上 一 年 年 收 人 30%的 罚 款;发 生 较 大 事 故 的,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40%的 罚 款;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的 罚 款;(4)发 生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的,处 上 一 年 年 收 人 80%的 罚 款。4.某 建 筑 公 司 为 了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租 赁 3 台 塔 吊 用 于 现 场 吊 装 作 业,则 建 筑 公 司 对 3 台 塔 吊 享 有 的 权 利 属 于()。A、所 有 权 B、自 物 权 C、用 益 物 权 D、担 保 物 权 答 案:C解 析:有 权 是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自 己 财 产(不 动 产 或 动 产)所 享 有 的 占 有 使 用、受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用 益 物 权 是 权 利 人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依 法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和 受 益 的 权 利。担 保 物 权 是 权 利 人 在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依 法 享 有 就 担 保 财 产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5.根 据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保 护 条 例,在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名 镇、名 村 核 心 保 护 范 围 内,允 许 建 设 的 工 程 是 O o 2016A、新 建 住 宅 B、新 建 厂 房 C、扩 建 必 要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D、扩 建 办 公 楼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范 围 和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施 工 的 规 定。在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名 镇、名 村 核 心 保 护 范 围 内,不 得 进 行 新 建 扩 建 活 动。但 是,新 建、扩 建 必 要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除 外。6.某 建 设 单 位 与 甲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施 工 合 同,约 定 由 甲 公 司 为 某 工 程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商。甲 公 司 经 过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将 其 中 幕 墙 工 程 发 包 给 乙 公 司。为 赶 进 度,乙 公 司 将 其 中 一 部 分 工 程 又 发 包 给 丙 公 司。对 于 前 述 施 工 合 同 的 效 力,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甲 和 乙 的 合 同 有 效,乙 和 丙 的 合 同 有 效 B、甲 和 乙 的 合 同 有 效,乙 和 丙 的 合 同 无 效 C、甲 和 乙 的 合 同 无 效,乙 和 丙 的 合 同 有 效 D、甲 和 乙 的 合 同 无 效,乙 和 丙 的 合 同 无 效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的 是 工 程 分 包。工 程 分 包 是 允 许 的,但 必 须 依 法 进 行。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再 分 包 的 属 于 违 法 分 包,因 此 乙 和 丙 的 合 同 无 效。7.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关 于 意 外 伤 害 险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A、意 外 伤 害 险 属 于 非 强 制 险 B、保 险 由 建 设 单 位 办 理 C、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由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支 付 保 险 费 D、保 险 期 限 贼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之 日 起 至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止 答 案:C解 析:C项: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所 以 C项 正 确。A项: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因 此,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属 于 强 制 险,所 以 A 项 错 误。B项: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由 施 工 单 位 支 付。所 以 B 项 错 误。D项:建 设 工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期 限 自 建 设 工 程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止。所 以 D项 项 错 误。综 上 所 述,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C。8.(2 0 1 9年 真 题)关 于 开 标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投 标 文 件 经 确 定 无 误 后,由 招 标 监 管 部 门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B、开 标 时 只 能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C、开 标 过 程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D、开 标 地 点 应 当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答 案:D解 析:P 9 0-9 5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开 进 行;开 标 地 点 应 当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开 标 时,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并 公 证;经 确 认 无 误 后,由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开 标 时 都 应 当 当 众 予 以 拆 封、宣 读。开 标 过 程 应 当 记 录,并 存 档 备 查。9.关 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2014)A、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项 目,按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5%的 比 例 预 留 保 证 金 B、由 他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缺 陷,发 包 人 负 责 组 织 维 修,并 从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维 修 费 用 C、建 设 工 程 在 超 过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后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产 权 所 有 人 应 当 委 托 鉴 定,并 根 据 鉴 定 结 果 采 取 加 固、维 修 等 措 施,重 新 界 定 试 用 期D、发 包 人 在 接 到 承 包 人 返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后,应 于 7 日 内 会 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答 案:A解 析: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项 目,按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5%左 右 的 比 例 预 留 保 证 金。由 他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缺 陷,发 包 人 负 责 组 织 维 修,承 包 人 不 承 担 费 用,且 发 包 人 不 得 从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费 用。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建 设 工 程 在 超 过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后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产 权 所 有 人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勘 察、设 计 单 位 鉴 定,并 根 据 鉴 定 结 果 采 取 加 固、维 修 等 措 施,重 新 界 定 使 用 期。发 包 人 在 接 到 承 包 人 返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后,应 于 1 4日 内 会 同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核 实。10.拍 卖 公 司 接 受 委 托,组 织 拍 卖 出 让 某 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建 设 单 位 竞 买 成 功 后 应 当 与()签 订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A、省 人 民 政 府 B、市 人 民 政 府 C、市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D、拍 卖 公 司 答 案:C解 析:2007年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真 题 第 2 7题 根 据 土 地 管 理 法 和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等 有 关 规 定,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应 当 由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与 土 地 使 用 者 签 订 书 面 出 让 合 同。综 上 所 述,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C。11.新 建 施 工 企 业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资 质 时,不 属 于 必 备 条 件 的 是()。A、有 符 合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B、有 符 合 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C、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D、有 符 合 规 定 的 技 术 装 备 答 案:C解 析:、施 工 企 业 斐 质 的 法 定 条 件(一)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净 资 产;(二)有 符 合 规 定 主 要 人 员;(三)有 符 合 规 定 已 完 工 程 业 绩;(四)有 符 合 规 定 的 技 术 装 备。12.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分 代 表、同 级 工 会 代 表、用 人 单 位 方 面 的 代 表 组 成。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主 任 由()担 任。(2014)A、同 级 工 会 代 表 B、劳 动 行 政 部 分 代 表 C、用 人 单 位 代 表 D、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的 人 员 答 案:B解 析: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分 代 表、同 级 工 会 代 表、用 人 单 位 方 面 的 代 表 组 成。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主 任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代 表 担 任。13.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施 工 企 业,或 者 违 反 规 定 将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的,责 令 改 正,处 以()行 政 处 罚。A、吊 销 资 质 证 书 B、罚 款 C、停 业 整 顿 D、降 低 资 质 等 级 答 案:B解 析:2012年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真 题 第 68题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无 资 质 承 揽 工 程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发 包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承 包 单 位 的,或 者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将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发 包 的,责 令 改 正,处 以 罚 款。综 上 所 述,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B。14.关 于 建 设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后 又 以 使 用 部 分 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为 由 主 持 权 利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 2017真 题 A、发 包 人 以 装 饰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主 张 索 赔 的,应 予 支 持 B、凡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验 收 规 范 的 工 程 质 量 问 题,承 包 人 均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C、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寿 命 内 对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质 量 承 担 责 任 D、承 包 人 的 保 修 责 任 可 以 免 除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竣 工 工 程 质 量 争 议 的 处 理。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3条 规 定,建 设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后,又 以 使 用 部 分 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为 由 主 张 权 利 的,不 予 支 持。但 是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建 设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寿 命 内 对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质 量 承 担 民 事 责 任。15.标 的 物 提 存 后,在 提 存 期 间 发 生 提 存 物 的 灭 失、损 毁 的,其 后 果 由()承 担。A、提 存 人 B、债 权 人 C、提 存 机 关 D、债 务 人 答 案:B解 析:标 的 物 毁 损、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的,不 影 响 因 出 卖 人 履 行 债 务 不 符 合 约 定,买 受 人 要 求 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权 利。买 受 人 在 债 权 中 属 于 债 权 人。16.建 设 工 程 实 施 监 理 前,()应 当 将 委 托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监 理 权 限 等 事 项,书 面 通 知 被 监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A、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行 业 协 会 C、监 理 单 位 D、建 设 单 位 答 案:D解 析:2004年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真 题 第 9 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规 定,实 施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前,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委 托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监 理 的 内 容 及 监 理 权 限,书 面 通 知 被 监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综 上 所 述,本 题 正 确 答 案 是 D。17.根 据 合 同 法,关 于 定 作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A、定 作 人 有 权 随 时 解 除 承 揽 合 同,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赔 偿 B、没 有 约 定 报 酬 支 付 期 限 的,定 作 人 应 当 先 行 预 付 C、报 酬 约 定 不 清 的,定 作 人 有 权 拒 付 D、因 定 作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不 合 理 导 致 损 失 的,定 作 人 与 承 揽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答 案:A解 析:2013年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真 题 第 32题 本 题 考 查 的 知 识 点 是 承 揽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A 项:定 作 人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承 揽 合 同,造 成 承 揽 人 损 失 的,应 当 赔 偿 损 失。故 A 项 正 确。BC项:定 作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的 期 限 支 付 报 酬,对 支 付 报 酬 的 期 限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可 以 协 议 补 充;不 能 达 成 补 充 协 议 的,按 照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或 者 交 易 习 惯 确 定。对 于 不 能 达 成 补 充 协 议,也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或 者 交 易 习 惯 确 定 的,定 作 人 应 当 在 承 揽 人 交 付 工 作 成 果 时 支 付;工 作 成 果 部 分 交 付 的,定 作 人 应 当 相 应 支 付。故 BC项 错 误。D项:承 揽 人 发 现 定 作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或 者 技 术 要 求 不 合 理 的,在 统 治 定 作 人 后,因 定 作 人 怠 于 答 复 等 原 因 造 成 承 揽 人 损 失 的,定 作 人 应 当 赔 偿 损 失。故 D项 错 误。综 上 所 述,A 项 正 确。18.下 列 水 下 文 物 中,不 属 于 中 国 国 家 所 有 的 是()。A、遗 存 于 中 国 领 海 内 的 起 源 于 外 国 的 文 物 B、遗 存 于 中 国 领 海 以 外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由 中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内 的 起 源 国 不 明 的 文 物 C、遗 存 于 中 国 内 水 起 源 国 不 明 的 文 物 D、遗 存 公 海 区 域 内 的 起 源 于 中 国 的 文 物 答 案:D解 析:根 据 水 下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遗 存 于 中 国 内 水、领 海 内 的 一 切 起 源 于 中 国 的、起 源 国 不 明 的 和 起 源 于 外 国 的 文 物 以 及 遗 存 于 中 国 领 海 以 外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由 中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内 的 起 源 于 中 国 的 和 起 源 国 不 明 的 文 物,属 于 国 家 所 有,国 家 对 其 行 使 管 辖 权。遗 存 于 外 国 领 海 以 外 的 其 他 管 辖 海 域 以 及 公 海 区 域 内 的 起 源 于 中 国 的 文 物,国 家 享 有 辨 认 器 物 物 主 的 权 利。D项 属 于 国 家 享 有 辨 认 器 物 的 权 利;ABC项 的 文 物 国 家 享 有 所 有 权。本 题 为 选 非 题,综 上 所 述,本 题 的 正 确 答 案 为 D o19.(2020年 真 题)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挂 证”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下 列 实际 工 作 单 位 与 注 册 单 位 一 致,但 社 会 保 险 微 纳 单 位 与 注 册 单 位 不 一 致 的 人 员,原 则 上 不 认 定 为“挂 证”的 是()oA、某 国 有 企 业 改 制,按 该 企 业 政 策 内 退,但 仍 由 该 企 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职 工 B、在 某 造 价 咨 询 公 司 注 册 年 实 际 工 作,但 由 某 商 贸 公 司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军 队 转 业 人 员 C、某 城 建 大 学 所 属 设 计 院 聘 用 的 该 校 在 职 教 师 D、在 某 监 理 公 司 注 册 并 实 际 工 作,但 由 某 劳 务 公 司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因 征 地 拆 迁 暂 无 居 所 的 人 员 答 案:C解 析:P83-85(1)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正 式 退 休 和 依 法 提 前 退 休 的;(2)因 事 业 单 位 改 制 等 原 因 保 留 事 业 单 位 身 份,实 际 工 作 单 位 为 所 在 事 业 单 位 下 属 企 业,社 会 保 险 由 该 事 业 单 位 缴 纳 的;(3)属 于 大 专 院 校 所 属 勘 察 设 计、工 程 监 理 工 程 造 价 单 位 聘 请 的 本 校 在 职 教 师 或 科 研 人 员,社 会 保 险 由 所 在 院 校 缴 纳 的;(4)属 于 军 队 自 主 择 业 人 员 的;(5)因 企 业 改 制 征 地 拆 迁 等 买 断 社 会 保 险 的;(6)有 法 律 法 规、国 家 政 策 依 据 的 其 他 情 形。20.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特 级 资 质 企 业,应 至 少 配 备()名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A、8B、6C、4D、3答 案:B解 析:根 据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的 规 定,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备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并 应 根 据 企 业 经 营 规 模 设 备 管 理 和 生 产 需 要 予 以 增 加:(一)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企 业:特 级 资 质 不 少 于 6 人;一 级 资 质 不 少 于 4 人;二 级 和 二 级 以 下 资 质 企 业 不 少 于 3 人。(二)建 筑 施 工 专 业 承 包 费 质 序 列 企 业:一 级 资 质 不 少 于 3 人;二 级 和 二 级 以 下 资 质 企 业 不 少 于 2 人。(三)建 筑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资 质 序 列 企 业:不 少 于 2 人。(四)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分 公 司、区 域 公 司 等 较 大 的 分 支 机 构(以 下 简 称 分 支 机 构)应 依 据 实 际 生 产 情 况 配 备 不 少 于 2 人 的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综 上 所 述,本 题 的 正 确 答 案 为 B。21.(2020年 真 题)关 于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A、检 测 报 告 应 当 由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B、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经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后,由 施 工 企 业 归 档 C、检 测 机 构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非 营 利 性 中 介 机 构 D、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不 得 与 建 设 单 位 有 隶 属 关 系 答 案:B解 析:P300-301检 测 报 告 经 检 测 人 员 签 字、检 测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签 字 人 签 署,并 加 盖 检 测 机 构 公 章 或 者 检 测 专 用 章 后 方 可 生 效。检 测 报 告 经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后,由 施 工 单 位 归 档,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检 测 机 构 不 得 与 行 政 机 关,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以 及 所 检 测 工 程 项 目 相 关 的 设 计 单 位、施 工 单 位、监 理 单 位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22.工 程 实 行 总 承 包 的,分 包 单 位 作 业 人 员 的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由()支 付。A、建 设 单 位 B、总 承 包 单 位 C、分 包 单 位 D、总 承 包 和 分 包 单 位 共 同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的 是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 规 定。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由 施 工 单 位 支 付。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23.绿 色 施 工”是 指 工 程 建 设 中,在 保 证 质 量、安 全 等 基 本 要 求 和 技 术 进 步,最 大 限 度 地 节 约 资 源 与 减 少 对 环 境 负 面 影 响,体 现“四 节 一 环 保”,其 中“四 节”是 指()。A、节 电、节 能、节 水、节 材 B、节 能、节 地、节 水、节 材 C、节 能、节 水、节 人、节 材 D、节 能、节 钱、节 水、节 地 答 案:B解 析:四 节 一 环 保:节 能、节 地、节 水、节 材 和 环 境 保 护。24.根 据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关 于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范 围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2016A、设 区 的 市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由 设 区 的 市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划 定 保 护 范 围 B、自 治 州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由 自 治 州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部 门 划 定 保 护 范 围C、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由 国 务 院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划 定 必 要 的 保 护 范 围 D、县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由 核 定 公 布 该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保 护 范 围 答 案:D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范 围。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和 省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自 核 定 公 布 之 日 起 1年 内,由 省 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必 要 的 保 护 范 围,设 区 的 市、自 治 州 级 和 县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自 核 定 公 布 之 日 起 1年 内,由 核 定 公 布 该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保 护 范 围。25.某 工 程 项 目 于 2009年 3 月 1 日 通 过 竣 工 验 收,并 于 2009年 3 月 12日 办 理 了 备 案。根 据 规 定,建 设 单 位 向 有 关 部 门 移 交 工 程 档 案 的 最 后 时 限 为()oA、2009年 4 月 1 日 B、2009年 6 月 1 日 C、2009年 3 月 12日 D、2009年 6 月 12日 答 案:B解 析: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规 定,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3个 月 内,向 城 建 档 案 馆 报 送 一 套 符 合 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档 案。本 题 中,竣 工 验 收 日 期 为 2009年 3 月 1 日,因 此 计 算 3个 月,应 在 2009年 6 月 1 日 前 移 交 相 关 工 程 档 案。综 上 所 述,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B。26.根 据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试 行),关 于 对 个 人 挂 靠 行 为 处 罚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2016)A、有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的,吊 销 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内 不 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B、处 以 一 定 比 例 的 罚 款C、不 得 再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D、造 成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吊 销 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后 可 以 重 新 注 册 答 案:A解 析:本 对 认 定 有 挂 靠 行 为 的 个 人,不 得 再 担 任 该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有 执 业 费 格 证 书 的 吊 销 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内 不 予 执 业 斐 格 注 册;造 成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吊 销 其 执 业 资 格 证 书,终 身 不 予 注 册。27.建 设 单 位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擅 自 使 用 的 工 程 导 致 质 量 问 题,应 该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的 是()。A、地 面 起 砂 B、梁 板 开 裂 C、墙 皮 脱 落 D、电 气 漏 电 答 案:B解 析: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3条 规 定,建 设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后,又 以 使 用 部 分 质 量 不 符 合 约 定 为 由 主 张 权 利 的,不 予 支 持;但 是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建 设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寿 命 内 对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质 量 承 担 民 事 责 任。28.张 某 在 脚 手 架 上 施 工 时,发 现 部 分 扣 件 松 动 而 可 能 倒 塌,所 以 停 止 了 作 业。这 属 于 从 业 人 员 在 行 使()。A、知 情 权 B、拒 绝 权 C、紧 急 避 险 权D、检 举 权 答 案:c解 析:四)紧 急 避 险 权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有 权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场 所。29.关 于 民 事 诉 讼 管 辖 权 异 议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 2018真 题 A、当 事 人 未 提 出 管 辖 异 议,并 应 诉 答 辩 的,视 为 受 诉 人 民 法 院 有 管 辖 权,但 违 反 级 别 管 辖 和 专 属 管 辖 规 定 的 除 外 B、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后,当 是 人 对 管 辖 权 有 异 议 的,可 以 在 诉 讼 进 行 的 任 何 阶 段 提 出 C、人 民 法 院 审 查 后,认 为 异 议 成 立 的,判 决 将 案 件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D、对 人 民 法 院 就 级 别 管 辖 异 议 作 出 的 裁 定,当 事 人 不 得 上 诉 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法 院 管 辖。选 项 B,当 事 人 对 管 辖 权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提 交 答 辩 状 期 间 提 出。选 项 C,异 议 成 立 的,裁 定 将 案 件 移 交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选 项 D,对 人 民 法 院 就 级 别 管 辖 异 议 作 出 的 裁 定,当 事 人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法 院 提 起 上 诉。30.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A、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C、行 政 处 分 行 为 D、民 事 侵 权 行 为答 案:A解 析: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和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有 权 依 照 本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31.某 施 工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遗 失,其 应 当()。A、向 原 发 证 机 关 声 明 作 废,并 申 请 补 办 B、在 公 众 媒 体 上 声 明 作 废,并 申 请 补 办 C、向 原 发 证 机 关 通 报 原 件 作 废,补 交 罚 款 后 补 办 D、向 原 发 证 机 关 报 告,并 在 媒 体 上 声 明 作 废 后,申 请 补 办 答 案:D解 析: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遗 失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应 当 立 即 向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报 告,并 在 公 众 媒 体 上 声 明 作 废 后,方 可 申 请 补 办。3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事 故 时,应 当 第 一 时 间 启 动 应 急 响 应,组 织 有 关 力 量 进 行 救 援,并 将 事 故 信 息 及 应 急 响 应 启 动 情 况 向()报 告。A、公 安 部 门 B、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有 关 部 门 C、监 察 机 关 D、人 民 政 府 答 案:B解 析: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应 当 于 1 小 时 内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33.在 施 工 过 程 中,施 工 人 员 发 现 设 计 图 纸 不 符 合 技 术 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