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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在线测试(题库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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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在线测试(题库版).docx

    (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在线测试1 .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业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B.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C.如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D.如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江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答案】:B|C【解析】:A项,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可以要求员工无条件承担保密义务,也可以约定以支付保密费作为承担保密义务的条件,但后者在企业未支付保密费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员工按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中是否约定支付保密费,属于双方自由协商事项,不影响劳动者按照协议承担保密义务。B项,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CD两项,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果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泄露甲厂的商业秘密,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而乙厂就算未利诱江某泄露商业秘密,但只要它明知江某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还违法使用,仍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2 .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关于执法,下列看法正确的是()oA.法律就是法律,执法必须严格,不能搞人文情怀B.执法应做到宽严相济C.执法必须严厉,不能“宽容”,否则易纵容犯罪D.为上者有德,就可以做到以宽服民,不需要法律的治理【答案】:B【解析】:本段文字引自左传,其本意是治理国家,如果统治者有德,最佳的政策是以宽服民。其次是严刑峻法,令民众望而生畏。但宽政易导致民众产生轻慢之心,从而恣意妄为,反而是对民众的伤害。A项,执法必须严格,但是,严格并不代表不能搞人文情怀。恰恰相反,社会主义中国,执法为民,应当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执法,故执法当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具体对策,体现人文情怀。BC两项,执法应当做到宽严相济,在法律范围内,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D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当代社会,最重要的调控手段就是法律,但法律不是万能的,还需要道德等其他调控手段的治理。同样,仅仅依靠道德治理,也是绝对不可以的。3.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B.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C.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D.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答案】:B|C【解析】:A项,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本题中,大米、米制品属于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C项,食品安全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县有关部门有权进入某米粉加工厂进行检查,该厂应对检查进行配合,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BD两项,第118条第1、2款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说明】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修订,2013年考查的部分条文已被修订。(原答案为BCD)4.下列关于法官法最新修改的说法,哪些选项是正确?()A.法官包括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B.法官实行员额制,其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C.法官助理独立进行审判事务性工作,经遴选后可以任命为法官D.初任法官统一进行职前培训【答案】:B|D【解析】:A项,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但是不包括助理审判员。此次修法,删去了助理审判员。B项,法官实行员额制,其员额制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C项,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而非独立进行审判事务性工作)。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D项,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法官的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5 .下列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分析中,正确的是()。A.李某将其仇人坟墓掘开并将骨头扔掉,其认为白骨不属于尸体,否认其构成侮辱尸体罪。他对白骨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主观目的解释B.法官任某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为有权解释、文义解释C.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八修正案中的规定的醉驾入刑应结合刑法总则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因此并非只要醉驾就一定入刑,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D.李某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中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而且包括男性。其理由是目前组织男性卖淫的现象很普遍,危害性很大,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应包含男性。其对相关条文的解释为客观目的解释【答案】:C|D【解析】:A项,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它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揭示和说明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意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李某的解释并未参照立法意图和立法资料,属于文义解释。B项,法官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但并非有权解释,属于不具备规范性效力的非正式解释。C项,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该副院长的解释属于分则联系总则的体系解释。D项,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将他人解释为包括男性,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当前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符合法律自身的目的,属于客观目的解释。6 .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答案】:B【解析】:A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B项,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对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王某由于吸毒行为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C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D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王某与被害人之间为男女朋友关系,由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犯罪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家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7 .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8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法院可以对公民的电话进行监听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A|C|D【解析】: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A项,属于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障。B项,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C项,属于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D项,属于宪法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保障。8.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8 .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答案】:D【解析】:D项,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适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满足这些特征,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A项,在我国,作为法的正式渊源的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习俗”不是法的正式渊源。B项,法官从婚姻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出发,最后得出实践中的彩礼应当返还,这是从法律的一般规定出发,得出特殊结论的过程,属于演绎推理,不是归纳推理。C项,订婚是一种民间仪式,并不能产生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产生必须经过登记。因此,赵某与陈女还没有成立婚姻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约定财产归属的意图,该判决并不违反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9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答案】:A|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具体表现在: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ABD三项,均是刑事诉讼法影响刑法实现的体现。C项,侦查机关对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刑法实现的情形,刑法第87条规定已明文规定犯罪经过法定追诉期限不再追诉。10.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A.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B.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C.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D.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答案】:A|B|D【解析】:司法与行政的区别在于其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A项,体现了司法独立性。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B项体现了司法的被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C项体现了司法的公开性,司法与行政均要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特色之处。D项体现了司法交涉性。交涉性是指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1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C.有助于检务公开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答案】:A|B|D【解析】:A项,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B项,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C项,检务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的制度。该制度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并无较大关联。D项,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以及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和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12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13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答案】:A|B|C【解析】:A项,甲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死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与乙、丙在公园这一公共场所追逐胡某,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B项,乙、丙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定性的问题。追逐行为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是该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义务犯罪的义务来源问题。C项,乙、丙并不知道甲想杀死胡某的意图,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D项,胡某死亡的结果与乙、丙的追逐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人无须对死亡结果负责。13.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答案】:B【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47条,继承法第3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本题中,当事人若在开庭前选择适用乙国法,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答案】:A【解析】: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法的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的法律属于法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15 .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B.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堤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C.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D.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答案】:c【解析】:C项,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宫刑曾在汉武帝时期被废除,后因作为减死之刑在汉景帝时期恢复。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A项,商鞅变法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B项,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堤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D项,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16 .甲犯合同诈骗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B.法院若认为本案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法院于是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D.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开庭审判,于2018年10月12日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则本案已超过法定审判期限【答案】:A|B【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C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因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要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并不要求对指控的罪名也没有异议。D项,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本题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符合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情形,因此,本案并没有超出法定审判期限。17.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答案】:c【解析】:AB两项,王某作为国有公司的领导,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公款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构成贪污罪。贪污的数额应扣除设备实际款项6万元,应认定为4万元。CD两项,刘某在王某的贪污犯罪行为中起帮助作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协助王某骗取国有公司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共同犯罪。18.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就下列哪些情形要求举行听证?()A.区工商分局决定对个体户王某销售的价值10万元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B.县公安局以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陈某处以3000元罚款C.区环保局责令排放污染物严重的某公司停业整顿D.胡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答案】:B|C|D【解析】:A项,扣押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听证制度。BCD三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公安机关作出3000元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19.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B.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C.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D.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答案】:B【解析】:A项,苏某和熊某是邻居,双方都有在自己的住宅内自由生活而不受他人干涉、打扰的权利,这是他们的安居权。同时,熊某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的住宅内搭建鸽舍养鸽子,这是熊某的养鸽权。当苏某认为熊某的养鸽行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噪音等影响到自己的住宅环境及居住条件时,就产生了熊某的养鸽权与苏某的安居权的冲突。B项,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安居权并不属于文化生活权利。CD两项,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表明一个人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他人的权利为界限,必须具有正当性,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是公民行使权力所应负担的义务。20.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公司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C.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公司变更被申请人D.对县食药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答案】:A|B|C【解析】:A项,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属于垂直领导体制的机关。因而,公司既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C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构有告知、释明义务。D项,对县食药局的决定,当事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单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必经复议作出专门规定。21 .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答案】:A【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钱乙作为钱甲的非律师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即变更强制措施。B项,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钱乙不是律师,不得在侦查阶段担任钱甲的辩护人,公安机关也无需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项,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辩护人可在场。D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高法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22 .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A|B|D“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内部证成是证成一种,也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法律三段论就是内部证成的典型体现。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证据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而非内部证成。23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答案】:C【解析】:A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扶贫补贴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拿到补贴款时虽然已经离任,但是依然构成贪污罪。B项,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其贪污罪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5万yuoC项,陈某虽然为普通村民,但其参与王某和刘某的贪污犯罪,起帮助作用,构成贪污罪的共犯。D项,周某发现伪造的申报材料以后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其贪污数额为15万元。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答案】:A|B|C【解析】:A项,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李某提供10万元。意图请李某联系张某帮助其获取土地征收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B项,李某请托胡某帮忙联系张某并送给胡某5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C项,李某虽然未直接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是其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取财物的,构成受贿罪。D项,受贿罪不以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为既遂条件,胡某收受了李某的钱款以后,受贿罪已经既遂。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B.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C.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D.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答案】:c【解析】:A项,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不具有归还意思,主观上不是挪用的目的而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贪污罪。B项,周某将村委会20万元取出后即构成贪污罪的既遂,犯罪既遂以后不再有犯罪中止。C项,刘某第一次帮助周某做假账的行为,与周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D项,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假账做平的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构成包庇罪。24 .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答案】:A|B|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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