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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重点、难点讲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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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重点、难点讲解.pdf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考点复习】经济法的体系(P2)经济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1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2 .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考点复习】经济法的渊源(P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而行政法规的效力则要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模拟思考多选题】我国在经济法领域里已经有了一些制定的成文法律,下列选项中,属于财税领域的有()。A.预算法B .商业银行法C.政府采购法D.会计法3 答疑编号 3 2 3 0 0 1 0 1 0 1 I正确答案A C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渊源。商业银行法属于金融领域。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考点复习】经济法主体的分类(P7)1 .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2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3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考点复习】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P8)1 .通常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 .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H I 特别规定,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考点复习】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PU)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1 .调制行为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上述各类调制行为,还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分类。2 .对策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1)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2)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2)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3)从行为效果角度,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此外,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给大家分享一点个人经验,注会考试那是个题海战术,只有在考试前大量做题、训练才会有成功的把握,但是对于我们这些考试的人来说不是花时间做题、训练,而是找不到系统的复习资料,我考试的那会自己在网上到处找,也托朋友帮忙买,网上一搜有好多关于注会考试的资料,真题、模拟题等各种资料,我都不知道买什么好。那会真的着急啊,都快考试了,不知道怎么办,天天的个烦躁,快考试了,却不知道该怎么复习,不知道你有没有那种感觉,晚上也睡不着,总是静不下来看书。就这样过了一个多星期吧,自己没闲着,也在强迫自己看书,都报名了,还是要考试的。后来无意间接触到了一个训练软件,感觉还可以。想用的朋友可以到这里下载,我做了超链接,按住键盘左下角C t r l 键,然后鼠标左键点击本行文字即可连接,就这么使着劲的练习了一个星期去考试,最后成绩出来了,考得还不错。【考点复习】行为的相关要素(P 1 4)1 .行为目的(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等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2)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角度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2 .认知能力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以及企业或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不仅会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3 .行为手段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目的,就必须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手段,从而形成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4 .行为结果行为完成的种状态,它可能与预期目标一致,也可能同所希望实现的目标有很大差距。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第四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考点复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P 1 7)1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2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3 .无论是职权还是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也要依法履行。【考点复习】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P 1 8)1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利市场规制权两大类。(1)上述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2)上述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2 .上述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3 .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4.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模拟思考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特殊市场规制权的有()。A.商业道德行为规制权B.金融市场规制权C.房地产市场规制权D.能源市场规制权,答疑编号 3 2 3 0 0 1 0 1 0 2 正确答案B 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职权的分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一些新型制度的产生,又出现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考点复习】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P 2 1)1 .一般说来,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2 .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3 .上述的“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4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考点复习】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P 2 3)1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2)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多。2 .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3.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对等。第五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考点复习】经济法责任的分类(P 2 4)1 .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2 .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等等。【考点复习】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P 2 6)1 .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2 .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1)赔偿性责任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2)惩罚性责任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只是罚款、罚金,也不只是金钱罚或自由罚,而是可以包括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考点复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P420)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人员,包括:(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模拟思考 单选题】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任免的是()。A.副董事长B.总经理C.总会计师D.总工程师 答疑编号32300102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考点复习】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P42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企业负责人集体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事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法行使权利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考点复习】企业改制管理制度(P421)1.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考点复习】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P421)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2.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考点复习】资产评估管理制度(P42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二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考点复习】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P424)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衣除外。【考点复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P425)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2.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3.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考点复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P425)1.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2.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3)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4)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考点复习】外汇监督检查制度(P427)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考点复习】违 反 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P428)1.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2.扰乱外汇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3.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考点复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P 4 32)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掠夺性定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正当理由,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成本的标准,要有具体标准和会计人员的核定。拒绝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独家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搭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差别待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考点复习】垄断 协 议(P 4 32)1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固定价格;划分一场;联合抵制;不当技术联合。2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最低价格。3.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考点复习】经营者集中行为(P 4 3 3)1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2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实体条件。(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 0 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 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考点复习】行政性 垄 断(P 4 3 5)行政性强制交易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行政性强制经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营者限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制竞争【考点复习】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P 4 3 5)1 .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2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布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考点复习】违 反 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P 4 3 7)经营者违反 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 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 0 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 反垄断法 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处 5 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经营者违反 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 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 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 0 万元以下的罚款【考点复习】欺骗性标示行为(P 4 3 8)1 .我 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四种仿冒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 .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考点复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P 4 3 9)1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2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考点复习】诋毁商誉行为(P 4 3 9)1 .作为竞争行为的诋毁商誉,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2 .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3 .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包括:诋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传播的是虚假信息。该虚假信息与竞争对手有关。【模拟思考多选题】以下行为中,构成诋毁商誉行为的有()。A.甲食品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食品厂产品,乙食品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B .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钢铁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是告诉了乙灯具厂的几家客户6 答疑编号 3 2 3 0 0 1 0 2 0 2 正确答案C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诋毁商誉行为。本题中,选项A乙食品厂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属于诋毁商誉行为。选项B不是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考点复习】商业贿赂行为(P 4 4 0)1 .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2 .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考点复习】不当附奖赠促销 行 为(P 4 4 1)1 .根据附带提供方式的不同,附奖赠促销分为附奖促销和附赠促销。2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表现(1)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 0 0 0 元。(2)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第四节价格法律制度【考点复习】价格调控制度(P 4 4 3)1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粮食、食油、生猪、食糖、食盐等主副食品,化肥、农膜、农药、成品油农资、成品油和棉花等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基本的重要商品。2 .价格特别干预制度(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2)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3)当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根据权限和程序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考点复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P 4 4 5)1 .政府定价的范围(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3 .政府定价的程序是启动、初步审议、(列入听证目录的价格举行)价格听证、集体审议、(影响全国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定期检测与跟踪调查。【考点复习】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制制度(P446)1.经营者的价格义务(1)合法经营,合理定价,合法获利。(2)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3)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4)明码实价。2.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1)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2)掠夺性定价。(3)哄抬价格。(4)价格欺诈。(5)价格歧视。(6)垄断高价、垄断低价。(7)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等。【考点复习】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P447)L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3.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4.监督检查的职权包括:(1)询问权。(2)查询、复制权。(3)检查财物权。(4)证据保全权。【考点复习】价格违法责任(P44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哄抬价格或变相抬压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第五节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考点复习】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P453)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考点复习】合同法调整的范围(P206)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 合同法的规定。(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 用 合同法总则的规定。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 属 于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考点复习】合同订立的形式(P 2 0 8)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考点复习】格式条款(P 2 1 1)(1)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考点复习】要 约(P 2 1 2)(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5)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考点复习】承 诺(P 2 1 4)(1)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4)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5)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考点复习】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P 2 1 6)(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考点复习】缔约过失责任(P 2 1 6)1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2.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第三节合同的效力【考点复习】合同的生效(P 21 7)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国家有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附条件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或不成就)。附期限 附 生 效(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考点复习】无效合同(P 21 8)1 .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效力(1)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考点复习】可撤销合同(P 21 9)1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的效力(1)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考点复习】效力待定合同(P 2 2 1)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四节合同的履行【考点复习】合同履行的规则(P 2 2 2)L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2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1)当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债务人不履行时,第三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模拟思考多选题】甲公司和乙企业签订合同,订 购 1 0 0 套学生桌椅,准备捐献给丙学校。甲乙双方约定,由乙企业将学生桌椅直接交付给丙学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丙学校不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B.甲公司可以要求乙企业在未向丙学校履行债务时,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可以事先征得丙学校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丙学校D.乙企业按照合同向丙学校履行时,应当通知丙学校。答疑编号 3 2 3 0 0 3 0 1 0 1 正确答案B C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第 三 人(丙学校)因债务人(乙企业)向其履行合同而对债务人(乙企业)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企业)所享有的权利。【考点复习】抗辩权的行使(P 2 2 5)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双务合同中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考点复习】保全措施(P 2 2 7)1 .代位权(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考点复习】保 证 人(P 2 3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第五节合同的担保【考点复习】保证方式(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0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先诉抗辩权)。(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考点复习】保证责任(P 2 3 3)(1)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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