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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辩论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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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辩论技巧.docx

    律师的辩论技巧篇一:律师辩论技巧浅说 律师辩论技巧浅说 2022-4-14 16:08:13 (2022年9月12日,赵小鲁) 辩论技巧浅说,不是给大家分析辩论的详细事例,也不是详细分析逻辑方法,例如,演绎,归纳,归谬,二难推理等,而是告知大家一些思维方法。 第一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目的和劝服对象 1、法庭辩论方案和法庭辩论目的。正如我以前多次讲过的(现在早已为许多律师所接受),每一次法庭辩论之前都应当基于案件的分析,制定一个辩论方案。而辩论方案的制定要听从于辩论的目的。 辩论的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别目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第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托付人的法律责任,避开或削减托付人的各种损失。其次,影响和劝服合议庭、审判机关,留意和接受律师的观点和看法。以上说得是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一般目的也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要和各案辩论的特别目的结合起来才有司法实践的意义。 法庭辩论的特别目的。法庭辩论的特别目的,是依据个案的详细状况,将辩论的一般目的详细化,并制定详细的辩论方案,正确有效的辩论方案,对律师的法庭辩论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做律师已经二十三年,而且基本上是以经济诉讼为自己的业务专业方向,可以说在法庭辩论技巧方面有相当的阅历和心得。但是,每次出庭之前,我都会仔细地制定法庭辩论方案,确定案件的重点、难点、预料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可能提出的主见和采纳的辩论技巧,以及我们应当实行的辩论应对措施。当我坐在法庭上的时候,几乎可以说,已经对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了然于胸、心中有数。由此,我认为不论资深律师还是资浅律师,不论对法庭辩论阅历丰富者还是阅历缺乏者,都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仔细打算辩论方案,辩论方案是保证辩论工作得以有效进行地一个前提措施。 2、辩论是形式,劝服是目的。这里须要说明的是辩论是说理、是劝服。辩论的目的是劝服,辩论的形式是说理。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劝服的目的。我们年轻律师起先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得把说理当作辩论的目的而遗忘了劝服这更深层次的目的。遗忘了说理只是我们进行劝服工作的一种形式。 3、劝服的对象是法官。那么劝服的对象是谁呢?第一、除非有调解和解的可能,否则对方当事人不行能被你劝服。其次,自己的托付人通常状况下也不须要通过法庭辩论的这种说理方式来加以劝服。那么,我们劝服的对象其实就是法官,律师出庭参与代理或辩护工作通过辩论的说理主要是劝服法官引起法官的留意,引发法官的思索,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近而劝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达到爱护、维护当事人、托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分。关于律师辩论要劝服的对象,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完全不同的。第一,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度,律师辩论的劝服对象首先是陪审团,然后才是法官。此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由此确定,律师辩论的方式也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区分。其次,一般说,在实行纠问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辩论劝服的对象是法律专家,是法官;而在实行抗辩制和陪审团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辩论劝服的对象是陪审团的成员,是基本或完全不懂法律的,受感情因素和道德因素影响的老一百零一姓。第三,中国长期实行纠问制,最近几年起先实行抗辩制的审判制度改革。但在中国目前改革的抗辩制度中,大体上,充分汲取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国情的相关因素,和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 制度的抗辩制,已经有很大不同。本文所涉及的问题,均以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的审判制度为前提。 5、以法官作为劝服对象,确定了律师的法庭辩论方法和风格。我的体会是:第一,语言朴实,避开华而不实的词藻;其次,运用法言法语;第三,言简意赅;第四,避开课堂式的教学语言;第五,坚决避开夸张地,表演性的,将劝服对象的因素置之度外,极力展示个人风采的辩论风格;总之,在法庭辩论中,充分意识到你的劝服对象是法律专家,这是对法官的敬重,也是最睿智的辩论思路。 其次个问题 抓住关健问题 一个案件在法庭辩论中可能会涉及许多问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见,但律师应当抓住关健问题。关健问题是指和实现辩论目的有重要影响的问题,通常包括:第一,关于案件的基本领实的认定。其次,关于案件的主要证据。第三,关于案件的法律关系。第四,关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问题。第五,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混合过错问题。第六,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第七,关于双方当事人诉争主见的法理分析。案件不同,涉及的主要问题也不同。通常法庭辩论都要留意上述几个问题,但会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有时上述几个问题都会成为关健问题。但更多的状况下,还会有一两个问题是确定本案胜败最重要的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就是我们说的关健问题。 第三个问题 逆向思维和换位思索 第一,所谓逆向思维,顾名思义,是根据我们通常的思维方向进行反方向思维。例如,当一般人的推断推理为:“因甲而出现乙”时,律师会常常想,“假如乙不因甲而出现,怎麽办”。但在律师辩论实务中,逆向思维首先指的是“换位思索”,简洁说,就是将自己放在对方代理人的立场,来思索一个案件。应当说,换位思索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全面了解案件案情,把握案件全局和把握案件发展不同阶段各个部分的相系联系与改变的要求,是对律师的更高要求。 其次,作为一个优秀律师,“换位思索”事实上已经成为他的一个本能的思索方式。即首先站在托付人的角度来思索案件,然后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思索案件,最终回到托付人的角度思索案件。这种经验一个“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索过程,将会有助于律师从案件全面发展和改变的角度,考虑案件对方当事人可能实行的各种策略的角度,去精确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运用换位思索,是衡量一个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是否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的重要标准。 第三,换位思索是在本位思索基础上进行的,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托付人供应的案情、证据、要求和依据这些案情、证据、要求做出的推断;然后就同样的案情和证据,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从对方当事人角度来考虑这个案情,“假如我是对方律师,我会出那些办法,提那些要求”。这种换位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换位,不是追求一种形式过程,而是真正彻底的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来思索问题。当把对方代理人可能实行的思路,思索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和主见,做了全面综合推断之后,再回过头来重新考虑自的托付人的诉讼要求以及我们应当实行哪些应对措施。所以,只有换位思索才可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 第四个问题 辩证思维 第一,所谓辩证思维,是指用辩证的观点对本案所涉及的基本领实和基本证据以及基本领实之间,基本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全面的辩证的分析。逆向思维和辩证思维都是一名诉讼律师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思维方式。 其次,在一个案件中,律师要以辩证的方式,考虑以下基本问题。其一,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事实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联系。其二,案件的主要证据和主要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其三,案件的主要主见,观 点和相互之间的联系;其四,对方当事人的主见对自己一方当事人的主见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五,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自己提出的主要主见和观点,会有哪些改变和相互影响;因为在一个案件发展过程中,事实和证据本身是不会改变的,但其要证明的对象和证明目的却可能发生改变;同一主见和观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会有利弊转换的可能;其六,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包括局部的事实、证据,主见,观点和全局的事实,证据,主见,观点的关系。有些事实,证据,主见,观点,在局部看是可行的,但在全局看则不行行,或者弊大于利,反之亦然。 所以,在一个困难的诉讼案件中,包括刑事和经济诉讼案件中,常常会随着诉讼过程的发展,出现主次事实的改变,主次证据的改变,各种因果关系的改变,常常出现一波三折,“柳暗花明”,“有心栽花花不活,无心插柳柳成荫”的状况。所以,渐渐驾驭以辩证的观点分析案情,把握案件各种因素的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预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各种因素的发展改变,是特别重要的。 第五个问题 以我为主 法庭辩论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双方都希望自己提出的主见能成为法官留意的中心,因此争取以我为主,即以自己这一方提出的辩论观点和辩论问题为主,就成为争取法庭辩论主动权的重要技巧。第一,以我为主的目的,首先表现为争取法庭辩论的中心问题,始终是自己这一方所关切的问题。其次,突出自己的重点问题,引起法庭的充分留意。第三,要充分相识以我为主,主动权就在我的手中,以对方为主,主动权就在对方手中。所以,力争以我为主,牵着对方的鼻子走,而不能相反。第四,在法庭辩论的实践中,争取以我为主,是双方代理人都可能会争取的目的。如何达到以我为主,必需留意以下技巧和方法:其一,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少讲或不讲,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多讲。其二,自己关切的问题要多讲反复讲,从多个不同角度讲,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仅仅扣住自己关切的问题为主题和核心。其三,对自己关切的问题或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引发辩论,对自己不关切的或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则避开辩论。 第六个问题 理论分析和法律条文 第一,理论分析在法庭辩论中的重要意义。我曾讲过,律师职业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高度结合的职业;我又讲过,法理水平的高度往往是律师水平高下的一个分界线。为什么在同样一个案件中,依据相同的事实,甚至相同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会主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对同一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说明?这完全依靠律师在辩论中所作出的法理分析。我还说过,从律师执业经验来看,年轻律师往往注意法条的规定;而执业八年到十年的律师,则更注意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随着你执业阅历的丰富,资深的大律师往往更注意挖掘公允正义的价值理念。这里所说的法律条文的详细规定,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直至公允正义的价值理念,事实上,反映了律师随着实践阅历的增加,而对法学理论水平领悟的程度在不断提高。其次,法理和条文的关系。法理和条文的关系,事实上是指导和适用的关系;是抽象和具象的关系。应当说,随着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提高,立法技巧和立法阅历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都会经验一个重视法律条文本身,重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原则,重视法律条文所体现的公允正义的价值理念,这样一个不断深化和升华的过程。就第一个层次而言,往往会注意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的详细理解,甚至包括一个字一个词的含义的不同理解;其次个层面,则在法律条文的基本上,去理解法律条文所体现的立法原则,由立法原则来指导某一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而在法治的更高层次,则在法律条文、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领悟公允正义的法治理念。 第三,再往深层次讲,公允正义的价值理念是法制社会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我们知道,一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要经过以道德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手段的阶段;以法律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手 段的阶段;但是就法治的更成熟的阶段,则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首先依靠道德约束来调整社会关系。即以法律为后盾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的阶段。公允正义的价值理念,其本身既以法律条文的详细规定为基础,又源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高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成为协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各种社会价值平衡点的最高标准。公允正义不再是一个道德规范的概念,也不再是一个法律规范的概念,而是融合了道德价值理念和法律价值理念的双重内容,成为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 第四,所以,我们对法律条文的法理分析,应当理解为法理是法律条文产生的基础,法理是法律条文适用的指导,而法律条文又是法理对详细法律关系调整的详细化和外在表现形式。但是,仅仅看到法理和条文之间的这种关系好像还不够,当我们进行法理分析的时候,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详细规定,而是用法理去指导法律条文的适用,领悟法律条文的含义,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适用。 第五,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以成文法为执法依据;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是判例法,是法官制定法律,由此确定,判例法国家的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英国的衡平法,规定法官可以依据法律良心和公允正义的理念,对一般法中的缺陷进行补救,进行救济。但是,这种救济,也要敬重一般法的规定。衡平法是对一般法的救济,也是对一般法的追随。由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不能超出成文法规定的幅度和范围。 第六,“法律眼”,法庭辩论的华彩乐章。新闻有新闻眼,法庭辩论也有“法律眼”。法律眼就是双方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对争议焦点作出的最精彩的理论分析,具有独到性和突破性,使人振聋发聩,耳目一新。法律眼,是法庭辩论的“画龙点睛”之笔,是交响乐的华彩乐章。律师的精彩观点,就是通过法律眼放射出夺目的异彩。法庭辩论,假如没有这种亮点,就会变得平淡无奇。当然,并非每一次法庭辩论都会有“华彩乐章”,所以,“法律眼”常常不是刻意追求的结果,往往是法庭辩论的思想碰撞产生的才智火花。 第七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语言要求 我们前面说过,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劝服的目的。而语言作为说理的载体和外在形式,对于能否达到劝服目的,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用语简洁。我曾经讲过,一个好的诉讼律师,他的法庭语言应当做到口语书面化,文字口语化,尽量去掉不必要的词句和语气词。通过精确的遣词造句和有效的词语连接,达到用简洁的语言精确完整表达自己的观点,达到出口成章的目的。 其次,语言流畅。流畅不仅是语言表达实力的一个方面,语言流畅还体现了这个律师对自己观点的自信,对自己观点理解的透彻,以及律师本人有清楚的思路。所以流畅不能单纯理解为自己表达的语言干净利落,事实上他是一个律师对自己所要论证的问题的信念,对问题理解的透彻以及思路清楚和语言驾驭实力的综合表现。语言流畅仅仅是对自己所阐述的问题而言,但切忌“滔滔不绝,离题万里”。 第三,节奏适度。语言的应运在于劝服。但是,没有节奏感的,没有抑扬起伏的语言表达,往往不简单提起听者的爱好,不简单使听者随着语言的节奏而驾驭你所要表达的意思重点。所以,我们在发表代理看法的时候,要有张有弛,有紧凑有停顿。有时如长江大河,一泻千里;有时如潺潺流水,安详舒缓。第四,语气。语气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辞锐利,语调铿锵,盛气凌人。一种是言辞内敛,语调舒缓,娓娓道来。一般说,盛气凌人的语气,可以增加辩论者的声势,但有时缺少亲和力。娓娓道来的语气,好像减弱了辩论者的声势,但往往具有亲和力。我一般不认为单纯的盛气凌人和单纯的娓娓道来,是肯定正确或错误的语气,应当说这两种语气都有其可取之处。关健是要依据状况敏捷应用。例如,假如对手一 味胡搅蛮缠,那么,适当的“盛气凌人”一下,或许比一味的“娓娓道来”效果更好。但是,假如你意识到说理只是形式,劝服才是目的,那么语言的亲和力可能会使听者更简单倾听和接受你的观点。特殊是考虑到有些案件的开庭氛围,干脆影响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前景,娓娓道来的语气,就更有可取之处。第五,法言法语。法言法语的运用,是律师法庭辩论的一个独特的语言特色。法言法语是法律专业经过数一百零一年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显明的职业语言特点。法律的语言所表达的概念,已经有了严格的法律含义。因此,应当留意在专业场合运用法言法语。其一,可以使你表达的意思在法律上有严格精确的意义。其二,应用法言法语,可以使听者能感受到你的专业素养和专家的风格,而增加接受你看法的可能性和信服力。即使你口灿莲花,滔滔不绝,但假如你不能够运用法言法语,就会给人一种“徒逞口舌”的门外汉感觉。 第六,遣词造句。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其实体现的不仅是口齿的清晰。口齿清晰只不过是一个诉讼律师最基本的素养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正确的遣词造句,表达你驾驭语言和文字的实力,表现你的文采。有时候,当你恰当地运用了一个成语,运用了一个典故,运用了一个排比句,或者恰当地运用了一个古训名句的时候,听者往往会有一种拍案叫绝的感觉,就像潺潺小溪中涌起的一朵浪花,像交响乐章中的华彩乐章的旋律,让人对你刮目相看。而一个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文采,恰恰是增加劝服力的一个特别重要手段。 第七,平和大度。我觉得自己可以接受的语言风格,从整体感受讲,应表现为“平和大度”。详细说,其一,敬重对手;敬重对手,就是敬重自己。敬重对手,常常是从细微环节表现出来。包括语言,表情,甚至肢体动作,肢体语言。其二,用语文明;尽量避开运用激烈的、极端的语言,特殊是不用可能带有人身羞辱的语言。即便对手有不得体的表现,也决不用同样的语言回应,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甚至可以说,当对手运用不得体的语言时,实际是给了自己一个表现“风度”的机会。这种风度,在辩论中是会得分的。其三,宽容平和。当对手表现失当时,只要指出其失当之处,点到即止,留有情面,不使对手过分尴尬,也不要表现出瞧不起的神情。肯定要记住,辩论不是逞一时口舌之利,追求个人表现,辩论是通过说理的形式和过程,达到劝服法官的目的。而法官是专家,所以只要你的道理讲清晰,就可以了。其四,张弛有度。张弛,指的是语气有盛气凌人,也有娓娓而谈,语言有言词犀利,也有平稳缓和。有度,指的是有节制,恰到好处。如何理解张弛有度,一切视不同的人,不同的风格,不同的案件,以及法庭辩论中的不怜悯况而定,绝无一模一样的模式。 第八个问题 推断推理的逻辑力气 我在向年轻律师谈起自己对法庭辩论的感悟时,常常讲到,要留意将自己在学校学到的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基本学问,应用到法庭辩论中去,有的时候这种逻辑的力气比华丽的词藻更能够劝服人。但是严格说,究竟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发挥逻辑力气,特殊是关于逻辑学和法律的关系,关于法学逻辑的问题,我目前的相识还很肤浅,还须要不断学习,并进行这方面的阅历梳理和总结。但是有一点儿体会,可以告知大家,供大家参考。 其一,理论上说,我们现在的逻辑学包括四种分类或者叫做三种分类,其中常用的思维方式,关于思维的理论和学说,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此外还有数理逻辑,数理逻辑应当不在我们探讨的范围之内)。其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有许多联系,也有许多不同。假如从逻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做很仔细的深邃困难的学理探讨,但是从一个律师的角度看,其实很简洁,我认为可以直截了当的说,形式逻辑是从静态的角度来探讨抽象思维的内存规律和外在规则的思维方式;辩证逻辑是从动态的角度来探讨抽象思 篇二:论律师辩论的技巧 论律师辩论的技巧 作为一个法学学子,我深知司法口才的重要性。看到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为当事人辩护,看到法官用嘹亮而有气概的语言审案,我很崇敬他们,我很艳羡他们。当然,我也会向他们看齐。司法口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必备的素养,在他们光鲜亮丽的背后,他们也是通过一点一滴地积累众多的技巧。依法治国是现今社会的主流,法律专业的前景一片大好,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养要求更高,一些必备的法律技巧法律人必需拥有。于是我查看了相关资料,希望自己也能有所收获。下面我们从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技巧方面作简洁的论述。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需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看法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接受正确看法,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的确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律师的辩论必需做到: 高度熟识案情,才能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我们全部的人都一样,对于自己熟识的东西可以娴熟而流畅地表达出来,就如你和某人关于某某事而发生争辩,这时的你不但不用担忧自己没%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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