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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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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doc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细类讲座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徐景和食品安全作为人类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它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经济发展,事关社会和谐,事关国家形象,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那么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新食品安全法对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而且对原来的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原来有1.5万字,新食品安全法增加到3万字,这部法律通过以后,收到国内外广泛的高度评价,主要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认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是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第二种说法认为新食品安全法在中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新的里程碑意义,第三种说法主要是国际社会,他们认为看了中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觉得它有助于恢复国际社会对中国食品行业和食品安全的消费信心。今天,主要向各位朋友介绍七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节食品安全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总的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通过监管理念,体制,制度,机制方式等创新,着力解决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1.贯彻中央要求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一系列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重大政治问题中央多次强调,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着中华民族的未来,能不能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必须下最大的气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2)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体系食品安全问题燃点低、触点多,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食品安全工作不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公共安全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必须把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公共安全体系来进行部署。(3) 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中央强调要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对食品药品安全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职能要整合、机构要统一、队伍要专业、制度要从严、监管要规范、执法要公正,要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协调性、执行力和权威性。(4) 建立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格局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多方面共治,需要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要加快构建起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大格局。(5) 建立食品安全的最严监管制度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形成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起一套具有普遍震慑作用的监管规则,构建严刑峻法的制度环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公众饮食安全。2.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是社会的格言、是创新的号角、是变革的动力。食品安全法的修订高度关注这些年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我们委托了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对2009食品安全法实施几年内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相关的原因和相关的对策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专家一致认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点之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所以食品安全法的修订紧紧围绕着上述问题来展开。3.坚持国际视野新世纪以来食品安全问题突显,整个国际社会都在进行食品安全的改革,2001年2月,世界卫生组织在一期全球食品安全战略当中就提出,过去数十年,传统的食品安全法安全措施已被证明不能有效地控制食源性疾病,国际社会必须改变某些现行的方法,以确保适应全球食品安全出现的新挑战,过了十年,也就是2011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通向全球产品安全和质量之路这样一个报告,在这个报告当中提出,为应对即将出现的大量根本性变化,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FDA)致力于从根本上转变监管全球产品安全和质量的方式,FDA讲,在未来十年从一个处于全球化世界统领国内监管机构转变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监管机构,为营造一个产品安全质量,无国界的监管环境做好充分的准备,在这个报告当中,进一步强调全球化已从根本上改变了经济和安全格局,要求FDA对固有的工作方式作重大调整,从而保护和提升美国人民的健康状况,数十年来,在产品安全标准方面FDA始终是世界公认的领跑者,但展望未来,FDA不能再依靠以往管理产品的手段、行动和策略。新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改革,总的来看,在食品安全领域形成了五个方面的定式:第一个:监管基础的科学化;第二个:监管体制的统一化;第三个:监管方式的现代化;第四个:监管格局的社会化;第五个:监管方略的法治化。这些趋势、定式对我们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坚持立足国情我们国家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食品生产消费大国,我国正处于后现代社会、工业社会和农业社会并存的时代,我们国家现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将近14万家,食品经营企业780万家,餐饮服务单位320多万家,我国的食品企业在全世界来讲是数量最多的,但是我们的整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说多、小、散、低,这是我们的特点,这么多的企业中,实际上我们80%的企业应当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这就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多的困难,所以我们的食品安全立法必须从这些现实国情出发,要充分考虑到当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的情况,要通过监管制度、监管机制、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创新来不断提高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的法治化水平。 5.坚持改革创新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有四个方面的不改变:(1) 不改变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模式 当今世界各国在食品方面的立法有三种模式,一种叫食品安全法;第二种食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种叫食品法;不同的法律定位规范的内容是不一样的,经过反复研究我们这次对食品安全法坚持了要素立法,它规范的是食品安全这方面的内容。(2) 不改变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这次修法过程当中,很多人提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能不能增加促进产业发展等相关的内容,经过反复研究,考虑到它是一个民生保障法,最终还是坚持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个立法目的。(3) 不改变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结构食品安全法原来的2009年是十章104条,新修订以后是十章154条,章节没有变化,主要是在第四章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分解,从原来一章把它分成为四个方面、四个小节来进行表述。(4) 不改变现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十八大以后,我们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新的食品安全法实际上是按照十八大以后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来进行的立法,新的食品安全法主要是通过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监管机制、监管方式、监管战略和监管文化等方面的创新来使我们的食品安全法成为一个国家法,成为一个社会法,成为一个治理法,成为一个现代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总的看来做到了四个追求,追求理念现代、价值和谐、制度完备、机制健全,相信这个法律的颁布以后,有助于或者说有利于食品安全风险的全面防控,食品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体系的全面推进,食品安全能力的全民提升。第二节 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众所周知,我们国家从新世纪开始,始终在不段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2003年我国着手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制以来,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的改革,到2013年建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013年国务院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起草食品安全法时,明确指出为了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对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来进行修订,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当中明确提出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在总则当中,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这里面明确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有几个部门,一个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还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1.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 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食品安全法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时进度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当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这样一个过程的监督;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同时它也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管,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食品安全统一监管的体制。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说法,新世纪以来,我们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从最初的多元性监管体制到2003年开始,我们建立综合的监管体制,到2013年我们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体制,现在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部门或者说是一个部门为主的监管体制,那就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除了上述具体监管部门以外,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2010年国务院相关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第三节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风险治理是理解整个食品安全法的一把钥匙,风险治理理论的提出在食品安全监管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提出,它标志着食品安全治理从过去的经验治理到今天科学治理的转变;从过去的传统治理到今天现代治理的转变,所以理解食品安全,把握了风险治理这把钥匙,就掌握了食品安全的本质、食品安全的核心和食品安全的精髓。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安全和风险两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此消彼长,只有在安全和风险的对立当中来研究食品安全才能够真正的掌握食品安全的奥妙,同时也只有在安全与风险的统一当中来把握食品安全,才能够掌握食品安全的真谛,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实际上具有多样性、广泛性、复杂性、高发性、叠加性、放大性等诸多特点,这一特点在当今世界当中应该是少有的,因为我们是一个食品生产消费大国。新的食品安全法当中在总则就明确提出要强化食品安全的风险治理,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条也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它确立了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五个方面的原则或者五个方面的理念。1. 风险治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全面体现了风险治理的理念,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相关章节全部内容都体现了风险治理的一些要求,新的食品安全法主要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确立风险分级制度 风险从绝对意义上来看,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是从相对意义上来看,他一定有轻有重,有缓有急,所以从治理策略上来讲,它一定是分类治理、分步实施。具体在食品安全法上来讲就特别强调分类治理和分类监管,所以在食品安全法当中第109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的结果以及食品安全状况等,要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具体来讲,食品安全法当中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品种来确定了不同风险层次,比如说食品安全法第22条就规定了: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41条规定: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第107条有关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107条规定: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也就根据不同的风险,监管部门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来治理食品安全风险。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200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颁布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指南,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历史,到了2006年,经过多年的探索,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一般称为食品安全风险模式, 它有三大结构: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我们国家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主要是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从结构上来讲,它缺少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新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来进行交流沟通。”这个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组织者、参与者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有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以后,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三大结构是完整的。 (3)建立食品安全丰县自查制度 过去我们对食品企业检查的过程当中,往往首先去判断这个单位是否做到索证索票,而主体责任呢?新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强调企业要对风险进行自查,所以食品安全法第4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报告。”这一制度表明了我们的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这种自查是跟企业这种隐患整治是相结合的,自查是和结果报告相结合的,这样一个制度就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要始终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的约谈制度 责任约谈虽然他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多年的实践表明责任约谈对于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食品安全法第11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1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那么这两个条文表明什么?表明我们对责任约谈分三类,一类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另一类是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第三类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整改,约谈及整改情况要纳入档案或者记录,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分别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来进行工作评定考核记录。 (5)建立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制度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了一个重要的亮点,那就是建立了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称为特殊食品,对这三类食品要比普通食品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这三类食品作为特殊食品主要是针对特殊人群、特殊风险、特殊消费来确定的,所以它称为特殊食品,和相对于一般食品来讲,三大食品严格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对产品实行注册;第二个方面就是在生产过程当中,实行GMP,也就是实行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第三个方面就是对原料和功能提出要求;第四个方面对标签说明书和广告有特殊的要求。 这里面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保健食品,首先保健食品也实行注册与备案管理这种方式。食品安全法第76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同时应当是出口国主管部门所允许上市销售的产品,我们国家保健食品除了生产企业要进行行政许可以外,保健食品,它本身产品要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二个方面就是保健食品的原料和功能管理,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特定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来制定、调整和颁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类生产。 第三个方面就是GMP来管理,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管理质量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四个方面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已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应人群、不适应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以及其含量并声称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最后是一个广告管理,保健食品的广告除了符合上述的要求以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还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第四节 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 对食品安全治理,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来治理,食品全生命周期的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这里面的全程控制,也就是讲全城治理,美国有一个经济学家,他也是从事食品研究的,他写了一本书叫做食品恐慌,也叫食品终结在这本书里他提出一个很重要的观点,他说食品作为一种经济命题和一种生物现象,其两种角色之间的鸿沟就是今天我们所要应付的最大挑战,食品有两个生命,比如说一个黄瓜,拿到黄瓜以后,我们看他有一个生命叫自然生命,在正常的条件下,比如说他七天以后可能就会腐烂,就不能再消费了,他认为这叫自然生命,同时呢食品还有一个生命叫商业生命,食品的生产者想要这个商业生命尽可能不断的延长,比如正常生命是七天,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可能想变成14天,他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比如:经过辐射等等其他手段,法律所允许的可能增加到14天,但也有些商人不满足于14天,可能希望达到21天,他就会采取一些违法的手段,比如说添加使它达到21天,这时候就会发生一种现象,就是食品的自然生命和商业生命,也就是作为一个经济命题和作为一个生物现象之间,正常的应该是合一的,这时就会发生分离分裂,形成一个鸿沟,这个鸿沟就是我们要应付的一个最大挑战,新的食品安全法在全程治理方面有很多新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1.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追溯分三个层面,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部门之间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追溯的主体责任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保证全程追溯得到落实,食品安全法还明确了,比如首付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产品召回制度、惩罚赔偿制度、职业打假机制等等来促进全程追溯制度的落实。 2.加强产地与源头把关 从农田到餐桌,我们国家实际上最早有两部法律来进行调整,前面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后面是食品安全法,两法之间存在一个衔接的问题,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队有关农药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于食品安全法,而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源头把关方面,新的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在总则第11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第49条进一步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3.强化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食品从种植养殖到最终消费,他的过程应该是比较复杂的,食品安全法第4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方面:食品的原材料采购、原料验收色料等原料控制;第二方面:生产工具设备、储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第三个方面: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第四个方面:运输和交付方面要求。”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包括贮存、运输、装卸、包装、保鲜等一些方面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或者运输,” 第33条进一步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运输、贮存或者装卸的”应当符合上述相关的规定。4. 完善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是扩大了生产者召回的范围 第6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跟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相比,它增加了生产召回者的情形,有证据证明,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2)增加了经营者的召回义务 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只有食品生产者的召回义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经营者的召回义务,食品经营者如果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存在召回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食品安全经营者的原因如果造成其经营的食品存在有召回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3)对召回的食品来进行分类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5.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管理制度 近年来网络食品交易十分活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认真研究这些年来网络食品交易的一些特点,在食品安全法当中,首次增加了网络食品交易的管理制度,在研究这个制度当中,普遍认为网络食品交易管理对食品入网者来讲不是经营范围的改变,也不是经营方式的变化,它仅仅是一个经营渠道的这种变化,基于这样一种定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同时,新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以后,有权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的,一个有入网食品经营者,第二个有第三方平台,食品消费者平时打交道的可能是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我们有时叫做线下的经营者,同时还有个第三方平台,一般首先承担第一责任的是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比如说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履行报告义务、停止交易服务等等,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相关的管理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第三方平台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第五节 强化食品安全社会治理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社会管理或者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三个重要原则,多年来,经过社会的共同探索我们已经确立了食品安全共治的一个格局,就是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一个社会共治的大格局食品安全法新增加了很多内容,它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的要求,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食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 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和相关者,它包括企业、政府、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费者等等,所以为了调动各方面都能够参与到食品安全理智当中,做到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负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第13条中明确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各个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无论是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地方政府、企业都可以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调动各方面来参与食品安全治理。2.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有举报制度,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曾经建立了食品安全举报制度,新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相比较,新的有奖举报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创新,第一个方面:体现了有奖,过去是一个制度,叫做食品安全举报制度,新的叫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有奖这两个词的增加,使这个制度变成了一种机制;第二个方面就是建立内部吹哨人员制度,就是鼓励企业内部举报,而且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已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3.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说食品安全,特别是一些高风险的食品风险是比较大的,为了鼓励保险公司也能够参加到食品治理当中,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立法的过程当中很多专家学者希望能够建立一个强制责任保险,但是考虑到目前各方面认识还不完全相同,也有一部分人主张说这个设立责任保险会不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为什么会具有社会控制的功能,所以各方面认识还不完全一样,新的食品安全法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目前责任保险是个鼓励的条款。4. 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作用, 新的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企业自律,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政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同时,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5.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18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的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以及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的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管理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同时,食品安全法第1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新的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社会共治,特别强调食品安全的阳光治理、透明治理,食品安全法当中的有关信息公开、公布、公示、公告有40多处,特别强调信息公开,因为信息公开对消费者是最好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违法者最大的惩戒,对监管者最好的约束,同时也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大的支持,所以新的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阳光治理、透明治理。第六节 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或者本质就是权力义务关系,概括起来就是一种责任关系,新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它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在食品安全领域,世界卫生组织很多年前就提出了在食品安全领域执行分担的理论或者叫做责任分享的理论,当然,世界卫生组织叫分享,我们一般称为分担,这里强调了在食品安全领域,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和消费者的责任,目前按照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安全分享或者分担责任的理论,我们特别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地方政府的责任、监管部门的责任以及其他主体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在责任方面特别强调要使分折更加清晰,履责更有保障、尽责更加到位、追责更加科学。 1.特别强调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经营者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按照商事主体责任智者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所以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比如说要建立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要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控制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投入品的管理等等,很多特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网络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农产品消销售者,食品批发市场,企业用餐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保健食品生产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生产者等等,每个特殊主体都有许多特殊的义务。 2.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新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许多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食品安全能力建设、整合检验资源、综合治理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实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等。 举一个例子: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进其生产经营和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或者时段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 新的食品安全法为了使食品利益相关者各方的责任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使纸面上的法律转换成行动上的法律建立了很多机制来鼓励和约束。他们能够认真的履行食品安全法,也是通过建立起自律和他律,褒奖和激励等多方面的机制,比如:绩效考评机制、责任约谈机制、能力抽考机制、信用奖惩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使每一个利益相关者能够达到不用扬鞭自奋蹄这样一种效果,这里面重点我想介绍几个方面的机制,主要是责任追究机制 2.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 (1)新食品安全法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凡不构成食品犯罪的,才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换句话来讲,凡是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十几个条款规定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只要有这种行为首先就追究刑事责任。 (2)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第一百二十三条还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拘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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