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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劳动法劳动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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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劳动法劳动合同范本.docx

    2023劳动法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_ 法定代表人:_ 施工工地地址:_ 在京住宅地通讯地址:_ 乙方:_ 居民身份证号:_ 诞生日期:_年_月_日 家庭住址:_ 邮政编码:_ 户口所在地: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全都,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生效,于_年_月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年_月_日止。 以完成肯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年_月_日;以乙方完成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其次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工程名称)工程中担当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 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展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别工种的乙方进展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甲方依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爱护用品。 第五条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六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元。 双方商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商定_。 第七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听从甲方正值工作安排的; (五)严峻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治理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乙方(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劳动合同范本范文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 常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联系人:与乙方的关系: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 常住住址: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公平协商,全都同意签订本聘用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的类型为: A.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限期个月。 B.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第四十一条商定的终止情形消失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和使用期盼遇: 其次条甲乙双方商定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可依据乙方试用期表现提前转正。 第三条乙方试用期月工资为元,其中:根本工资元;岗位工资元;通讯补贴元;交通补贴元;其他补贴元。试用期期满,经甲方考核符合录用条件后,甲方依据乙方所担当的工作岗位(职务),按甲方的薪酬治理等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待遇。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依据甲方工作需要,担当部岗位(工种)工作,其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责任目标等,按所在甲方岗位的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到达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第五条乙方工作应到达公司广告部经营治理实施细则中关于乙方所担当岗位的考核规定之标准。 第六条依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的地点。但消失以下状况之一,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1.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或工作地点)的,乙方应予与承受,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乙方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身体状况等缘由,达不到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的需要,不能胜任工作,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3.依据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经甲方考核,乙方绩效不合格的; 4.发生本条任一情形之日起三日内,若乙方不向甲方提出修改本合同的,视为乙方同意实际变更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商定。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第八条甲方从关爱员工身体安康的角度动身,提倡通过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完本钱职工作,不鼓舞乙方延长劳动时间,乙方未完成工作任务而未经甲方批准延长劳动时间的,不属于加班。 第九条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的,负责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乙方加班需按甲方规定,提前申报并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十一条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嫁、丧家、产假。员工的休息(休假)按甲方2023年修订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劳动酬劳 第十二条甲方的工资安排遵循按劳安排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三条乙方的月工资为元,其中:根本工资元;职务津贴元;通讯补贴元;交通补贴元;其他补贴元。(若非本合同特殊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 第十四条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酬劳。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的15日前发放。甲方生产工作任务缺乏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800元或按_ 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可依据以下事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1.乙方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缴纳局部; 2.乙方缘由给甲方(或甲方代为支付)造成的损失赔偿局部; 3.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罚款; 4.经法院判决确认并帮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应由乙方担当的款项,如:应由乙方担当的抚养费、赡养费及其他款项。 第十六条甲方可依据以下事项调整乙方的劳动酬劳,但需告知乙方知晓: 1.甲方薪酬治理制度之有关标准变更或重新制定; 2.乙方每月(季度、年度)工作业绩及工作态度的考核记录; 3.乙方工作岗位调整状况; 4.甲方盈利状况及公司业务状况; 5.劳务市场供需状况及社会经济进展一般水平发生变化。 第十七条若乙方按合同商定供应了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酬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爱护和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甲方为乙方供应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开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工作标准和劳动爱护制度及标准。 第十九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展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承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听从甲方治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其次十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依法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异议和越级上报。 其次十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安康,甲方每两年安排员工进展一次安康检查。如安康检查结果证明,员工在聘请过程中存在隐瞒疾病隐患状况,甲方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十二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工作安排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别劳动爱护。 2023年劳动合同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根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自愿、协商全都、诚恳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商定的义务。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打算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公平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打算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打算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讨论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忙、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供应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供应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酬劳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商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订立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酬劳;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商定试用期、培训、保守隐秘、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商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商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酬劳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其次十二条 【效劳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效劳期。 劳动者违反效劳期商定的,应当根据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供应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期尚未履行局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效劳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效劳期期间的劳动酬劳。 其次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和与学问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根据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次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治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的商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其次十二条和其次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担当违约金。 其次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局部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解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局部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其次十七条 【劳动合同局部无效】劳动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他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仍旧有效。 其次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酬劳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动酬劳的数额,参照本单位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其次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商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劳动酬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商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安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原劳动合同连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连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商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看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视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正。用人单位应当讨论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头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打算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逝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其次项规定丢失或者局部丢失劳动力量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连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连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实行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商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公平协商,可以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爱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效劳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酬劳、劳动条件等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担当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其次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治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状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酬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商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酬劳。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供应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爱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酬劳;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供应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展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一样的劳动酬劳安排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商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酬劳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与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帮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帮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供应效劳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缘由无法工作的肯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掌握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肯定比例,详细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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