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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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三篇)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制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常常保持关闭;需要常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常需要掌握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牢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准时修理、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楚,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命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消遣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消遣场所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消遣场所安全治理制度和预案篇二 公共消遣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已经年月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实行。年月日公安部第号令公布的公共消遣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遣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下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厅等歌舞消遣场所; (三)具有消遣功能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消遣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治理等。 公共消遣场所的房产全部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消遣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消遣场所或者变更公共消遣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消遣场所或者变更公共消遣场所内部装修的,建立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需经公安消防机构进展消防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阅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拢的消遣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消遣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消遣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急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消遣场所。 公共消遣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根据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消遣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消遣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治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消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纳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消遣场所在营业时必需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消遣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非常钟。 第十二条 公共消遣场所必需加强电气防火安全治理,准时消退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消遣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消遣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消遣场所营业时进展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修理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制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消遣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退,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消遣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治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完毕后,应当指定专人进展安全巡察检查。 其次十条 公共消遣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学问,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需进展消防安全培训。 其次十一条 公共消遣场所应当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其次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公布的公共消遣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遣场所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消遣场所安全治理制度和预案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消遣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爱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消遣城(宫)、录相厅等室内消遣场所(以下简称消遣场所)。 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消遣场所消防安全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消遣场所经营者负责;消遣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消遣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消遣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定放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放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消遣场所经营者应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放火安全责任制,并承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视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消遣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需符合建筑设计放火标准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已经开业的消遣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规划,并根据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消遣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消遣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纳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掌握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第十条消遣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间距不得超过20米。疏散门必需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纳转门、卷帘门、侧拉门。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等,并保证照明20分钟以上。二层以上的消遣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并不得采纳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 第十一条消遣场所的电器设备,应当由正式电工根据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进展安装,并定期检查、修理。 第十二条消遣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纳铜芯导线,全部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爱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实行固定爱护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外表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纳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 第十三条消遣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压器应当安装在非燃构造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灯管的电极与导体保持10厘米的距离,并应当安装在绝缘材料上。消遣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保养、修理霓虹灯。 第十四条消遣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救生器材、设施、装备。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置在地下的消遣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专人治理,定期检查修理,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严禁在消遣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制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消遣场所应当根据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消遣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做好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学问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学问; (二)把握灭火常识; (三)熟识本岗位的防火责任;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凡未经培训和没有到达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消遣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察,以便准时发觉和处理火灾隐患。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应当实行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护。每日营业完毕后,应当根据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展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字前方可下班。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其次十条消遣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惩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据情节,分别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急部位停工、停业、罚款。罚款详细方法,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消遣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惩罚外,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详细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