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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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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docx

    2023年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打算(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根据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详细实施方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立、工商、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帮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依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发生率等状况,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对难以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餐饮、商贸等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立、工商行政治理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应行业特点的参保缴费方法。 第九条工伤保险储藏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藏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藏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藏金一经使用,应准时补足差额。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帮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帮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力量鉴定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治理的详细实施方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配置帮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损害及受其他不行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第十四条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打算,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打算中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打算。对受理的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打算。 作出工伤认定打算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打算的时限中止。 第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应按条例规定建立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并设立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力量鉴定组织治理工作。 延长阅读:山东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依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状况对费率进展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参与省本级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 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方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量的,其劳动力量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力量鉴定治理方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规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办理。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力量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工程、渠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08号)文件执行。 八、工伤职工需要进展工伤康复或必需安装帮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的根据根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十、如工伤职工同时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局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十一、中心、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与工伤保险。驻济南以外中心、部队、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属地治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与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5月1日前,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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