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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最新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十一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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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最新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十一篇).docx

    2023年最新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十一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确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识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篇一 1、外配处方,(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必需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根据审方、配方、复核的程序进行配药,处方最终要有定点零售药店执业医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字,并保留两年以备核查。外配处方和非处方购药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严禁运用ic卡,或个人帐户购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书目范围以外的药品。 2、定点零售药店对运用ic卡或个人账户购药者,必需仔细填写购票据,票据填写要完整清楚,规范。回执存根联保存两年以上。 3、对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证)与持现金购卖同一品规的医保药品应执行同一药品零售价,不得对参保人施行价格卑视。 4、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供应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药品的价格信息,对新上柜的基本医疗保险药物要做到刚好反馈,共同维护医保药品数据库。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审核结算费用,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有权拒付。 6、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赐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指责或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7、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8、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申请书,资格证书,标牌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诊所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供应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诊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诊所所经营的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全部购进中药饮片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相关选购、验收人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诊所的中药饮片必需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销售。 4、严把在柜中药饮片的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中药饮片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觉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刚好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仔细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依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公允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样。主动组织货源,尽量满意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觉断缺中药饮片刚好补充,确保中药饮片供应刚好。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忱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性解答,任何状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药品分开陈设;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书目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养分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晰,每月刚好向医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学问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养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干脆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3、一经发觉上述违规行为,则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100%的罚款。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干脆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3、一经发觉上述违规行为,则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100%的罚款。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篇三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详细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平安、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详细的考核嘉奖方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晰。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仔细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仔细核对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需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每次配药必需仔细填列“医疗保险药品零售凭证”,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六、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便利参保人员为动身点,尽量供应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七、收费人员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刚好精确。 八、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扬;不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篇四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选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选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选购安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选购安排,比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比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选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根据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安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安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依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限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 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选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选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 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选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觉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限制。 十三、各岗位发觉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刚好通知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刚好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 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 踪处理结果。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篇五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全部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需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设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觉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刚好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仔细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依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允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样。主动组织货源,尽量满意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觉断缺药品刚好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刚好。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忱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性解答,任何状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设;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留意事项等。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书目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养分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晰,每月刚好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学问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养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干脆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篇六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选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选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选购安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选购安排,比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比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选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根据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安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安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依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限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选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选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选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觉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限制。 十三、各岗位发觉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刚好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刚好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篇七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平安,依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仔细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根据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阔参保人员供应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娴熟驾驭操作规程,仔细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平安通畅。 5、精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根据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仔细做好书目维护工作,刚好上传增、减项目,确保书目维护工作精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供应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样。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供应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干脆在定点零售药店依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驾驭配药量,;对有 限制运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运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供应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具体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示参保人员运用非处方药的留意事项,细致阅读药品运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运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复原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需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保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运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阔参保人员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允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供应相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供应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根据规定向参保人员供应药品服务。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须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识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供应干脆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运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供应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运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料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托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干脆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方法基础上,依据实际状况,制定详细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样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惩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值手段申请定点,自发觉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惩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峻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曾因严峻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供应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状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看法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供应药品询问、用药平安、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别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激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选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状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根据公允、合理、诚恳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书目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与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扬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运用状况,刚好订正医疗保障基金运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刚好照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书目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其次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协作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供应相关材料。 其次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供应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别状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供应医保药品费用干脆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运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样。 其次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书目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其次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平安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平安有关制度,爱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刚好全面精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其次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驾驭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状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须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其次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供应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其次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扬培训,供应医疗保障询问、查询服务。 其次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其次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限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其次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刚好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刚好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平安有关制度,爱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平安。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托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方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详细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觉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实行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订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觉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实行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指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赐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觉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限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刚好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依据医保协议履行状况和绩效考核状况等确定是否续签。协商一样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样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接着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接着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依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觉对医疗保障基金平安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供应有关数据或供应数据不真实的; (三)依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平安事务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值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变更运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协作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觉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限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依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恳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限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状况、医疗保障基金运用状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足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刚好发觉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觉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刚好责令经办机构根据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觉违约行为,应当刚好根据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刚好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觉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刚好责令经办机构根据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刚好根据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根据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供应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依据实际状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改变相一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看法。 第五十条本方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说明,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篇九 一、药店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详细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药店药品平安、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店长详细负责药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几点: 二、仔细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做到: 1、规定配药行为,仔细核对医疗保险卡,严禁冒名配药,发觉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马上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便利参保人员为动身点,尽量供应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3、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需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5、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超范围刷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6、规范店员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刚好精确。 7、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广告宣扬;不以现金、礼券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三、惩罚: 1、丢失原始凭证:出货小票、退货单等(店长罚款100元,当班营业员50元) 2、超范围刷卡的,一旦发觉马上重处(第一次:店长罚款500元,营业员300元,收营员200元;其次次翻倍;第三次予以开除) 3、刷卡区与非刷卡区商品未分开摆放,或标示不清不正确的(店长罚款100元、营业员50元) 4、发觉违规为顾客刷卡提取现金的,马上开除,情节严峻的移送相关部门。 医保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篇十 一、要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按时,精确录入并传输数据,保证数据的精确与完整,确保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ic卡)进行购药及结算匠精确性:每天刚好上传下载数据,重点是每年初必需先下载全部数据后才能起先刷卡; 二、运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供应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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